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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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省各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监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组织部分政府采购;
(三)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
(四)对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以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的服务,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 财政部门以及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公司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协商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议标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第十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拟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经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供应商;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或者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等安排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
经费自行支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供应商。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四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集中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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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根据1994年4月1日国家教委发布的《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为了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又红又专的中等专业人才,对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一)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录取。凡经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走后门”上学的,经调查属实,报请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单位、原地区。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有的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可回家或原单位疗养,保留入学资格1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原为职工的按原单位职工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
已全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合格,即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成绩考核
(一)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走又红又专的道路,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评定。
(三)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进行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的知识,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
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四)每学期和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考试方法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或同科教师研究拟订,并由专业科主任(教研组长)或教务科长审批。
(五)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也可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列入档案。
(六)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教务处(科)批准,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本门课程的成绩按不及格论处外,并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七)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已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可免修该门课程。
(八)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适当结合平时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实习、实验、作业的情况以及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的结果评定,不得在期末进行集中测验。
平时测验应由学校加以控制,通盘安排,次数不宜过多,以免增加学生的负担,影响学习的正常进行。
(九)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而需要补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十)体育课进行考查,主要是了解学生掌握科学的锻炼身体的方法,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学生体质。考查要从学生的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医生证明和教务处(科)批准,可减少
考查项目,或免考。
(十一)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考查,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
(十二)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或一学年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不评等级。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的目的,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鼓励学生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三、升留级及毕业
(一)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成绩不及格的,经过补考后,考试科目累计仍有两门不及格,或考试和考查科目累计有3门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二)凡学期、学年连续进行教学的课程,如学期考核不及格,学年考核仍不及格者,作两门不及格处理。
(三)凡须留级的学生,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学校可根据学生情况,作出随班学习、或留级到其他专业学习的决定,学生不得自行挑选。
(四)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参加高一级的学年考试,成绩达到跳级水平的,允许跳级。
(五)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考核及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可补考1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修业证书,分配工作。参加工作后,可在1年内申请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
(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于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要进行批评教育,经过教育仍不服从分配,逾期3个月不去报到的,应取消其毕业分配资格,学校不再分配工作。

四、纪律考勤
(一)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革命纪律。
(二)学生要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劳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
(三)禁止学生抽烟、酗酒;教育学生在学习期间不谈恋爱,不准结婚。结婚者,一律退学。
(四)学生上课、自习、实习,以及学工、学农、学军,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2周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令其退学。

五、休学、复学和退学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①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②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1/3(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
(二)学生休学,以1学年为期。休学以2次为限(招收高中毕业生学习年限2年者,休学以1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原来享受的人民助学金照常发给。但体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和管乐等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
(四)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五)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1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六)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①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实患有精神病、癫痫、癔病、麻疯等疾病者;
②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说无效者;
③连续留级2年以上的学生,确实不宜继续学习者。
(八)退学学生,一般退回原单位、原地区。因病退学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可以退回到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无正当理由退学的学生不能报考大学。

六、转学和转专业
(一)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
对于个别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应向学校申述理由,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分别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转到外地的学生,在户口关系转移手续办好后,方得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
对于个别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允许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经过一定的考察,学校认为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可转专业。
转换专业,要尽可能在本校内作个别调整。如本校无适当专业,可准其转学。
(三)毕业班学生一律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七、奖励和处分
(一)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或授予“三好学生”的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其有关资料应放入学生档案。
(二)对违反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学生,应该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受留
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即将有关资料从学生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中。
(三)学校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批准,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学校应在校内正式公布,并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
(四)凡勒令退学和开除的学生,应送回原单位、原地区。



1979年6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2)5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教育部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 2002年8月22日)

新疆汉语教师一般指教授汉语的汉语课教师和用汉语实施教学的学科教师,狭义上是指汉语课教师。当前,新疆汉语教师队伍面临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数量紧缺,据测算,全疆中小学汉语课教师缺口约为1万名,双语教学的教师缺口更大。二是素质不高,不能满足汉语教学的需要。三是队伍不稳,流失现象比较严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原则

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是国家开展援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发展新疆教育事业、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充分考虑新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制定治本之策与解决当前紧迫问题相结合、采取新措施与落实现有政策相结合、支援单位优势与受援单位需要相结合、培养当地教师和派遣东中部省(直辖市)教师相结合、培训教师和直接参与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

山东、江苏、北京、天津、上海5省(直辖市)要根据国家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对新疆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山东省继续按照每两年派遣200名教师的规模派遣教师(主要是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科目)到南疆的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以下简称南疆4地州)和北疆的伊犁地区、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以下简称北疆3地区)汉族学校和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授课实验班任教。从2002年起,山东省每年为新疆南疆4地州定向培养90名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毕业后定向担任小学汉语教师,中央财政安排山东省一次性开办费50万元(每班45名,25万元),培养经费由山东省承担。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假期往返路费、伙食费等费用参照内地新疆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北京、上海、天津、江苏4省(直辖市)分别负责联系南疆一个地区(自治州)进行汉语师资的对口支援。具体支援方案由教育部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扩大大学对口支援范围。

由东、中部地区50所高等学校(具体名单由教育部确定)选派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到新疆双语教学培训基地、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等单位担任教学工作,每期1至2年,每校3名,定期轮换。2003年至2006年,中央财政每年补助经费150万元,共计600万元。按照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方案”,北京大学对口支援石河子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大学,在对口支援工作中增加为新疆培训中学汉语教师的任务。两校每年负责培训新疆汉语教师各100名,共培训3年,2004年至2006年按每年400万元,共计补助经费1200万元。



由北京语言大学在新疆的汉语师资培训中心承担部分新疆汉语教师的培训任务,2003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250万元。

(三)组织应届师范生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支教。

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新疆教育厅和有关省(直辖市)共同组织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政治可靠的优秀毕业生,在工作定向后有组织地赴新疆支教,从事汉语教学,时间2年左右。支教结束后,定向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

(四)发动志愿者赴新疆任教。

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拔和招募内地尚未就业且具备教师资格的本专科毕业生、已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的高等师范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后,在新疆担任汉族学校或县以上重点中学的汉语教师,时间1年左右。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组织实施。

(五)加大对新疆汉语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

由新疆高校和有关师资培训机构承担全疆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任务。中央财政支持师资培训工作,共安排经费1800万元,其中2003年安排600万元,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400万元。

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培训教师。依托新疆教育电视台,建设教育卫星宽带网数字广播系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培养培训汉语教师。2002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新疆设备、培训教材、课件等经费1000万元。选派骨干教师到内地接受培训。由新疆每年选派200名数学、物理、化学等科目的少数民族中学教师到内地中学学习培训1年。该项目为期4年,中央财政补助教育部经费830万元,其中,2003年安排230万元,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200万元。

通过“跨世纪园丁工程”计划培训骨干教师。目前,“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已培训新疆中小学骨干教师141名。在此基础上,再选送21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纳入国家级培训计划。2003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教育部经费270万元。

组织优秀教师到新疆讲学、示教。每年从教育发达省(直辖市)和有关高校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到新疆进行讲学、示教,培训当地教师。

(六)加大师范教育培养力度。

在一段时期内扩大新疆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师范大学(学院)汉语专业的招生规模,招生规模由每年800名增至1000名。从内地新疆班学生中择优定向培养汉语教师。每年从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中安排100个指标,升入内地师范院校,定向为新疆南疆4地州培养中学汉语教师。大学阶段的经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

举办汉语师资速成班。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部分高等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进行1年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毕业后到新疆从事双语教学。

三、经费安排和教师待遇

(一)上述各项工作所需经费6000万元(其中,2002年1050万元,2003年1500万元,2004年1150万元,2005年1150万元,2006年1150万元),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对选派教师对口支援、组织应届师范生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支教、招募志愿者等工作在交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由国家财政在现有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

承担援疆任务的有关省(直辖市)应设立援疆工作专项资金。

(二)对口支援教师援疆期间支援地区负责保留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在新疆享受的当地优惠待遇,由新疆负责发放;援疆大中专毕业生在援疆期间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新疆负责发放;支援地区对援疆教师在转正定级、职务评聘等方面要予以优惠政策。

(三)援疆大中专毕业生、志愿人员援疆期满后,返回内地就业的,派出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工作。愿意留疆工作的,要妥善安排。

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有关省(直辖市)、部门要按照援疆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根据国家的总体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