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阐述社区警务制度资源问题的对策/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07:38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要阐述社区警务制度资源问题的对策

刘成江


  针对制度开发中的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必要从以下诸方面加以调整和完善:
  一、确立科学合理的制度衡量标准,抓住推进社区警务战略的机遇,建立和完善各社区警务制度,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衡量标准。要从制度的设计、执行、和监督等各个方面加以保证,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关键是看,制度是否发挥其最大的资源效应,因此,在制度资源开发过程中,不能片面孤立的只从制度上去思考、设计,应当把社区警务制度资源和社区警务其他资源充分的有机结合,以制度资源保障民力、财力、信息等资源的有效开发,同时,社区警务的制度资源是生存在社区这片土壤里,社区警务制度也离不开社区的其他相关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社区的资源效应,只有在社区和社区警务形成良性互动,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才能构成一个科学合理的社区警务制度。
  二、保障制度资源供需平衡,通过对制度设计的主体加以调整,保障制度资源效应达到供需平衡。这就需要把社区民众等所有主体参与进来,与政府、警察通过平等协商、合作行动, 在形成结构合理的利益共同体和社区广泛认同规则的基础上, 构建具有有效制度保障的社区“权力——责任”或“权利———义务”共同体,以实现社区警务制度供求平衡与整合 。要使社区警务制度的供给达到均衡、和谐,首先, 要全面清理和修订与和谐社区建设与持续发展不相适应的治安管理制度和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 为消除体制性障碍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其次, 要加快治安治理的科学理念、宏观构思的制度化进程,特别是地方政府、属地警察和社区公众同构共建社区治安治理体系理念和宏观构思的制度化以及社区自治的理念和宏观构思的制度化进程, 尽快完成由理念、宏观构思向具体制度安排的转化。第三, 要正视现阶段治安管理制度安排存在的根本问题———警察的治安管理制度供给权力过大与警察推行其供给的治安管理制度和对社区治安的实际控制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同时,在社区警务制度安排方面, 政府和警察不应热衷于扮演制度的唯一供给者, 而应致力于为社区公众特别是不同群体和集团创造多重博弈的适度的自由选择空间, 促进社区治安治理体系中的不同群体的制度创新,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社区治安治理体系中不同成员间互动(协调与合作) 的交易成本,富有实效地实现社区治安管理制度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 。
  三、把制度的可操作性作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将制度的操作性作为当前制度建设的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既注重自身的实践总结,坚持实践出真知的原则,在实践中找答案,也要善于借鉴外单位、外地、乃至国外制度管理的成功经验,更要吸取基层干部群众在制度执行上的首创精神和可贵探索,尽快从理论上攻破这一难题,使内容翔实、结构系统化的制度配备一套简便易行的操作方法和检测效果手段,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资源优势。一是加大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贯彻力度,清理不适应社区警务战略的传统制度,保障各种制度积极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对于外国和其他各地的一些警务制度,要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加以引进和摒弃,充分发挥社区制度资源的最大效益。二是要求社区民警进一步转变传统警务理念,深入社区贴近群众,密切警民关系,同时要求一切基层公安工作都要围绕社区、立足社区、在社区中显示生命力。现代社区警务战略的目的是有效预防减少违法犯罪和事故,本质在于真心实意为社区民众服务,保障民众安居乐业,促进社区经济、文化、社会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 。因此,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区警务,必须将现代社区警务理论与当地实际情况结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社区警务法治化、规范化、人本化和社会化,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所在。
  四、完善社区警务监督机制,社区警务制度的监督机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因而监督机制必须能保证其有效的运行。对社区警务制度的运行情况的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安机关内部对社区警务制度的运行的监督机制;二是人大、其他政法机关、舆论及社区群众的外部监督机制 。在广泛的监督主体中,只有社区民众的利益和社区警务制度直接相关,社区警务制度的需求方是社区民众,因此,也只有把监督机制的主体扩大到社区民众,让社区民众参与到保障自己权益的链条中去,才能保障社区警务制度的监督机制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制度建构上,可以推行新的政绩考核制度,建立警民互动的评议制度,让社区居民为警务人员打分,把会不会做群众工作及其效果如何作为衡量民警工作的标准之一。
加快社区警务制度资源的制度创新
  一、建立社区警务治安预警机制,在社区警务中构建治安预警机制, 应根据社区警务的特点充分发挥治安预警机制的功能, 同时借鉴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制度的经验夯实治安预警机制的法律基础, 建立以警情通报制度为核心的信息通报、披露体系, 并完善与治安预警相关的机制, 进一步扩大其在公安工作中的适用范围 。
  1、是确立和发挥治安预警机制在社区警务中的功能,根据社区警务的特点, 确立和发挥治安预警机制的功能: 一是预测、决策功能。在社区治安管理中,预测未来治安发展趋势十分重要, 若不能在实践的基础上科学把握社区治安发展变化的规律, 就不能有效地对影响社会治安的警情和危机、紧急、突发事件做出充分准备。同时,正确的预警能及时把握社区可能引起矛盾、纠纷激化的诱因, 有针对性地加以教育疏导, 化解可能激化的各类矛盾, 将治安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形成影响的事件, 则妥善处置,将其解决在基层和初始状态, 并做好善后工作;二是调整、检验功能。借助预警本身的反馈作用, 建立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调控机制, 实现对治安的有效调节和控制。同时,预警可以检验治安管理工作决策是否正确,及时发现管理方式、决策手段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修正。对新出现的影响治安的问题进行分析, 做出进一步决策, 使管理手段和处置过程更具科学性; 三是通报、指导功能。对社区治安问题出现的规律性、经验性因素及时总结、提炼、筛选并予以通报, 使警情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指导社区公众自防、自助、自救, 提高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减少被害因素。
  2、是建立和完善以警情通报制度为中心的信息披露机制。信息公开是治安预警机制存在的基石。及时披露信息, 通过顺畅渠道提供权威可靠的防范知识, 对于消除不安定因素、降低治安危机带来的危害可起到重要作用。通过权威部门公开政府信息, 并给民众提供详细指南。如同自然灾害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报等, 治安预警的目的之一就是使社区居民提前掌握可能出现危机的信息, 做好防范准备, 避免遭受损失。因而, 信息的公开程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受到妥善保护。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 规定信息通报、披露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同时,由公安部在该法的基础上规定警情信息的通报、披露措施,具体规定警情通报制度。
  3、是构建治安预警化解机制。影响社会治安的危机事件一旦在社区产生, 如果控制不及时不得力, 就会形成连锁反应, 造成比事件本身更严重的后果。根据处置各类危机尤其是突发治安事的经验和教训, 制定科学合理的早期应急处置方案是能否成功处置的关键所在 。其一,通过建立完备的维护稳定的预测系统, 对社会稳定形势状态和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势进行宏观和微观预测,为决策机关制定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其二,通过建立完整的社会稳定信息系统, 严密掌握社会动向, 及时发现社区内那些带有苗性、倾向性和群体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为把尚未形成气候的事件苗头迅速控制在初始阶段提供预警保障; 其三,通过建立完善的教育疏导与处置系统, 及时把握可能引起矛盾、纠纷激化的诱因, 有针对性地加以教育疏导, 缓解可能激化的各类矛盾, 将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成的影响治安稳定的警情和危机、紧急、突发事件, 则果断决策,妥善处置, 将其解决在基层和始发状态。
  二、规范警务配置和运作,建立高效的工作体制
  第一、建立社区信息工作体制。一是收集各类信息,主要包括与本社区有关的自然环境,风土人情,人口结构,治安状况,发案信息,灾害事故苗头等;二是加强信息反馈,通过社区警务公开栏《信息通报》等形式,把有关治安信息向民众发布,实行公安机关与民众良性互动。第二,建立社区巡逻控制机制,强调社区民警的巡逻,巡查,巡访为主要值勤方式,延长在社区的工作时间,提高“见警率”,使群众时刻感受到警察就在身边,从而增加安全感。要以社区警务室为基础平台,实行社区民警、巡警、治安警,刑警“多警合一”,建立起社区值守巡逻接警制,把派出所日常值班备勤与社区巡逻结合起来。同时,把握社区刑事案件发案规律和突出的治安问题,实行弹性工作制,提高勤务活动的针对性。此外,还要开展社区派出所防访制和警务联勤制,以缓解社区民警警务不足的问题。第三,建立社区治安警民共建机制。一是要规范设立社区警务室,努力做到硬件,软件达到一流水平;二是发动群众开展邻里守望,以落实“三张网”建设为目标,搞好社区安全防范;三是建立社区治安咨询协商机制,充分利用社区现有的人务资源共商治安防范的对策;四是定期召开社区会议,与民众互通情况,研究随时出现的问题,确定下一步警务工作的重点;五是社区民警要主动出击,以解决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出发点,做好社区安全服务,融洽警民关系。第四,建立社区警务保障机制。一是要加强社区警务工作的指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解决好社区警务的用房,经费,装备等问题。二是要充实社区民警警务力量,调整警务配置,每个社区应配备2名以上警力,这样才能确保有足够的警力,足够的精力从事社区警务工作。三是要保证在社区工作的民警稳定。四是要切实提高社区民警素质,倡导“一警多能”,使广大社区民警通晓法律,精通公安业务,同时又了解掌握必要的心理学和社会学知识,这样才能在整体实施“新型”社区警务过程中真正取点实效。
  三、着力分流和联动,完善“110”接处警运行机制
  在“110”报警分流方而:一是减少中间环节,在公安内部分流。目前各地安机关大都是建立以市级公安局指挥中心为龙头的“110”接警机制。由于全市范围大、接警员对全市的辖区分布、地名、街道巷等不熟悉,报警人报警后,警力不能迅速到达报警现场、影响了接警效率;同时,由于市级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后,需转至区级公安分局,再由分局转及派出所、增加了中间环节,延长了出警时间。因此。可以以区级公安分局指挥室为中心,建立“110”接处警网络。即区内群众拨打“110”后,由区级公安分局指挥接警,然后通知出警单位出警。这样就减少中间环节,提高了出警速度,内部分流后,市级指挥中心主要负责重大报警的处警组织、指挥和协调。二是区分不同性质,将报警类型分流。可以仿效其他国家如德国的接处警方式,将“110”报警服务一分为二,设立一般报警电话和紧急报警电话,将两类报警的内容告之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在需要报警时,根据警情内容拨打相应的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可将两类报警的接处警工作要求进行区分,对紧急报警提出较调高的要求。三是根据不同职能。实现公安与政府分流。政府设立求助热线。受理一般性群众求助,宣传群众“有危难找警察”、“有困难找政府”。在“110”接处警联动中,可以建立区、街级社会联动体系,充分发挥民调组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受理和处置一般性民事纠纷。一般性群众求助,缓解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的压力,使派出所全身心地处置刑事警情和治安警情。 在接警方式上,要努力改善交通、通讯装备条件,实现运动中接处警,缩短出警时间,增强快速应能力,提高驾驭社会面治安的水平。
  四、讲究深化和创新,建立新型群防群治机制
  首先树立“群防群治”的社区治安治理新理念,创新民意社区治安治理主体设置制度,架构科学的社区治安治理主体结构。派出所由原来的社区治安大包大揽角色转换为社区治安治理执法、指导、裁判的角色,并在此基础上调整警察职责结构、优化警察机构、管好必须由警察管理而且只有警察才能管理好的社区治安问题,将警察“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交给“应该管、能管好、管得了”的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公众在治安领域中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扩大社区组织的治安自治功能。探索和开辟以“民本”思想为指导的“无增长改善警力”的路径,帮助社区居民自愿组建安保队和低保关照队,与专业巡逻民警队、警民巡逻队相结合,共同组成辖区的网络式巡逻体系。近几年来,民意街派出所先后组建了10支“社区安保服务队”,组织了750名低保人员从事门栋关照、社区巡逻等治安治理工作。目前,该辖区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已超过7000人,占辖区居民总数的17.5%。 依靠群众在民意街社区推行了封闭型、半封闭型和敞开型三种防范模式,使之覆盖率达到91%,并创建“无盗门栋”、“无盗楼栋”、“无盗小院”、“无盗小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全方位的社区治安防控,派出所针对少数居民生活比较贫困、防盗锁具陈旧、安全系数低等问题,拿出上级颁发的10万元奖金,为居民统一购买、更换了2000把铁锁,修建了170个院落铁门,在民警与社区公众之间“装上了连心锁、满意门,架起了警民连心桥”。
  其次,派出所与地方政府达成共识,制定并推行了“治保主任三权管理制度”(任免建议权、业务指导权和考核奖惩权)。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领导和支持下,明确了派出所对辖区8个社区治保工作的管理权限,对治保主任实行结构工资制,将治保主任月工资的60%作为浮动工资,按月对各社区治保主任工作进行考核,由派出所按考核结果发放浮动工资。同时按照每名治保主任每月50元的标准设立治保工作专项奖励基金,对完成任务的治保主任单独予以奖励 。
  第三,创新社区治安治理激励机制。在社区治安自治力量激励方面,除落实“治保主任三权管理制度”外,对于安保队员亦实行个案奖励制度。凡安保队员抓获一名够行政拘留处理的违法人员奖励150元,抓获一名够刑事拘留以上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奖励300元。在派出所民警激励方面,派出所根据各责任区治安复杂程度,将辖区的13个责任区划分为4个层次进行招标,把最有工作责任心、最愿意从事安全防范基础工作的民警配置到责任区的工作岗位上,实行递增式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把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各项任务指标分别量化记分,将民警每月500元的补贴工资作为考核基金,实行月考核、年考核积累,每月月底前将民警的得分予以公布,接受民警监督。年底依据全年得分情况排出名次,作为对民警考核奖励的依据。从2002年4月正式推行招标工作后,13名责任区民警中奖金最高的达到5000余元,最少的倒扣260元。
  第四,大胆探索和创新警务运行机制,构建以“一融入即责任区民警担任社区治安指导员,全程融入社区各项工作)、二监督(即责任区民警监督治保主任业务工作;社区居委会和居民代表监督责任区民警)、三权力(即落实派出所对治保主任的三权管理)”和招投标竞岗机制、警情研判机制、人机结合机制等为重心的防范工作机制、治安管理机制、治保工作机制、民警勤务机制、服务工作机制和警务监督机制等六大社区警务运行机制,优化了社区警力资源配置,增强了警务工作实效,提升了社区治安治理体系的整体防控能力。
  五、建立社区警务工作创新试点机制
  1、建立居家式社区警务室。社区警务室是实施社区警务的载体,是家门口的派出所。通过建设居家式警务室更利于民警扎根于群众之中,更便于与群众朝夕相处并赢得信任。居家式警务室,就是按照每名民警所管辖的一定人口标准数,在社区选适当位置建设,民警可以携带家属入住,24 小时工作、生活的警务室。作为一种警务室新模式,居家式警是深化社区警务战略、实现警务前移和警力下沉、夯实基层基础的创新性举措 。居家式警务室的优势,一解决了社区警务全面覆盖、无缝衔接的问题。原来,社区民警下班了就离开了警务室,居家式警务室民警则实行弹性工作制,24 小时值班备勤,全天候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服务。二是拉近了警民关系。由于和群众天天生活在一起,确实便于联系群众,方便群众。居家式警务室更具有亲和力,吸引社区居民感觉像自家邻居一样出入方便,没有顾虑。三是居家式警务室便于了解社情民意,防控违法犯罪。民警通过拉家常可以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无疑会对治安防控起到积极的作用。四是居家式警务室还解决了民警的生活实际问题,如民警的住房困难,民警因工作繁忙不能照顾家庭等。五是家属协助工作,成为民警的好帮手,解决了社区警力不足的问题。居家式警务室适合设在那些规模较小、治安平稳、居民相对集中的社区,对偏远的农村地区更加适合,因此推广居家式警务室非常有意义。
  2、是建立以民警名字命名的警务室。这也是新社区警务战略确定的新警务室模式,即为增强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和民警的责任感、荣誉感,对作出出贡献的民警,经地( 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用民警的姓名命名的警务室。社区警务室推行实名制,拉进了警民之间的距离,能够使社区民警把根扎在社区,把工作开展到千家万户,让人民群众更加直接地了解民警,找民警解决困难更加方便、直接。让民警更加直接地面对群众,使警民一家亲的传统得以永久续 。警务室实名制,能够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使树立公安机关形象有了更直接的标准,改进作风有了更接的参照,这对于营造学先进、赶先进、争一流的强势氛围,对于丰富公安机关形象建设的内涵,对于全面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警务室实名制,还能加强群众对民警的监督,增强民警的荣誉感、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和亲和力。警务室实名制使基层民警既有荣誉感,又有责任感,自觉将警务室作为自己生命的一部分长期维护,激发民警的积极性,增强民警开展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变“ 要我做”为“ 我要做”,把警务室当成自己第二个家,更细心地为辖区居民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无愧于群众的信任和嘱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及《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及《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6〕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铅中毒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近年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此十分关注。我国从八十年代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儿童铅中毒的研究和防治工作,并借鉴国外经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降低我国儿童铅中毒患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切实做好儿童铅中毒的防治工作,结合我国实际,规范儿童铅中毒的预防、诊断分级及治疗原则,我部组织制定了《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及《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
附件:1、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
2、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



二○○六年二月九日



— 2 —
附件1:
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

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是完全可以预防的。通过环境干预、开展健康教育、有重点的筛查和监测,达到预防和早发现、早干预的目的。
一、健康教育
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对预防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十分重要。通过面对面的宣传与指导、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传播铅对儿童毒性作用的相关科学知识,改变人们的知识、态度和行为,预防和减少铅对儿童的危害。
(一)知识介绍
医务人员应向群众讲解儿童铅中毒的原因、铅对儿童健康的危害、血铅高了怎么办等问题,使群众了解儿童铅中毒的一般知识。
(二)行为指导
儿童的不良卫生习惯和不当行为可使铅进入体内。通过对家长和儿童的指导,切断铅自环境进入儿童体内的通道。
1、教育儿童养成勤洗手的好习惯,特别是饭前洗手十分重要。环境中的铅尘可在儿童玩耍时沾污双手,很容易随进食或通过习惯性的手-口动作进入体内,长久如此会造成铅负荷的增高。
2、注意儿童个人卫生,勤剪指甲。指甲缝是特别容易藏匿铅尘的部位。
3、经常清洗儿童的玩具和用品。
4、经常用干净的湿抹布清洁儿童能触及部位的灰尘。儿童食品及餐具应加罩防尘。
5、不要带儿童到铅作业工厂附近散步、玩耍。
6、直接从事铅作业的家庭成员下班前必须更换工作服和洗澡。不应将工作服和儿童衣服一起洗涤。不应在铅作业场所(或工间)为孩子哺乳。
— 3 —
7、以煤作为燃料的家庭应多开窗通风。孕妇和儿童尽量避免被动吸烟。
8、选购儿童餐具应避免彩色图案和伪劣产品。应避免儿童食用皮蛋和老式爆米花机所爆食品等含铅较高的食品。
9、不能用长时间滞留在管道中的自来水为儿童调制奶粉或烹饪。
(三)营养干预
儿童患营养不良,特别是体内缺乏钙、铁、锌等元素,可使铅的吸收率提高和易感性增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确保儿童膳食平衡及各种营养素的供给,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1、儿童应定时进食,避免食用过分油腻的食品。因为空腹和食品过分油腻会增加肠道内铅的吸收。
2、儿童应经常食用含钙充足的乳制品和豆制品;含铁、锌丰富的动物肝脏、血、肉类、蛋类、海产品;富含维生素C的新鲜蔬菜、水果等。
二、筛查与监测
儿童铅中毒的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早期并无典型的临床表现。通过筛查早期发现高铅血症儿童,及时进行干预,以降低铅对儿童机体的毒性作用。同时通过筛查资料分析,以评价环境铅污染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近年来,我国儿童血铅水平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大多数城乡儿童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200mg/L的比例很低,因此无需进行儿童铅中毒普遍筛查。但对于存在或怀疑有工业性铅污染地区,可考虑进行儿童铅中毒的筛查。
对生活或居住在高危地区的6岁以下儿童及其他高危人群应进行定期监测:①居住在冶炼厂、蓄电池厂和其他铅作业工厂附近的;②父母或同住者从事铅作业劳动的;③同胞或伙伴已被明确诊断为儿童铅中毒的。


— 4 —
附件2:
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
一、诊断与分级
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要依据儿童静脉血铅水平进行诊断。
高铅血症:连续两次静脉血铅水平为100~199mg/L;
铅中毒:连续两次静脉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200mg/L ;并依据血铅水平分为轻、中、重度铅中毒。
轻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00~249mg/L;
中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50~449mg/L;
重度铅中毒: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450mg/L;
儿童铅中毒可伴有某些非特异的临床症状,如腹隐痛、便秘、贫血、多动、易冲动等;血铅等于或高于700mg/L时,可伴有昏迷、惊厥等铅中毒脑病表现。
二、处理原则
儿童高铅血症及铅中毒的处理应在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中进行。医务人员应在处理过程中遵循环境干预、健康教育和驱铅治疗的基本原则,帮助寻找铅污染源,并告知儿童监护人尽快脱离铅污染源;应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卫生指导,提出营养干预意见;对铅中毒儿童应及时予以恰当治疗。
高铅血症:脱离铅污染源,卫生指导,营养干预;
轻度铅中毒:脱离铅污染源,卫生指导,营养干预;
中度和重度铅中毒:脱离铅污染源,卫生指导,营养干预,驱铅治疗。
(一)脱离铅污染源
排查和脱离铅污染源是处理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的根本办法。儿童脱离铅污染源后血铅水平可显著下降。
— 5 —
当儿童血铅水平在100mg/L以上时,应仔细询问生活环境污染状况,家庭成员及同伴有否长期铅接触史和铅中毒病史。血铅水平在100~199mg/L时,往往很难发现明确的铅污染来源,但仍应积极寻找,力求切断铅污染的来源和途径;血铅水平在200mg/L以上时,往往可以寻找到比较明确的铅污染来源,应积极帮助寻找特定的铅污染源,并尽快脱离。
(二)进行卫生指导
通过开展儿童铅中毒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与卫生指导,使广大群众知晓铅对健康的危害,避免和减少儿童接触铅污染源。同时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纠正不良行为。
(三)实施营养干预
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可以影响机体对铁、锌、钙等元素的吸收,当这些元素缺乏时机体又对铅毒性作用的易感性增强。因此,对高铅血症和铅中毒的儿童应及时进行营养干预,补充蛋白质、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纠正营养不良和铁、钙、锌的缺乏。
(四)驱铅治疗
驱铅治疗是通过驱铅药物与体内铅结合并排泄,以达到阻止铅对机体产生毒性作用。
驱铅治疗只用于血铅水平在中度及以上铅中毒。
附:驱铅治疗方法
驱铅治疗时应注意:①使用口服驱铅药物前应确保脱离污染源,否则会导致消化道内铅的吸收增加。②缺铁患儿应先补充铁剂后再行驱铅治疗,因缺铁会影响驱铅治疗的效果。
1. 中度铅中毒
用于驱铅试验阳性者。驱铅试验的具体方法为:试验前嘱患儿排空膀胱,按500~700mg/m2体表面积的剂量肌内注射依地酸钙钠,加2%利多卡因2ml以减少肌内注射时的疼痛。用经无铅处理的器皿连续收集8小时尿液,测定8小时尿量(L)和尿铅浓度(mg/L),以下列公式计算出每毫克依地酸钙钠的排铅量比值I,I=尿量(L)×尿铅浓度(mg/L)
— 6 —
/依地酸钙钠(mg)。I≥0.6驱铅试验为阳性;I<0.6驱铅试验为阴性。进行该项试验时应注意两个问题:(1) 集尿器皿应在事先进行无铅处理,以确保尿铅测定结果准确。(2)8小时中应尽可能多饮水,以保证有足够的尿量,并收集8个小时内的所有尿液。
治疗首选二巯丁二酸 。用法:剂量为每次350mg/m2体表面积,每日三次口服,连续5天,继而改为每日两次给药,每次药量不变,连续14天。每个疗程共计19天。
对无法完全脱离铅污染环境的儿童则应采用依地酸钙钠进行治疗,用量为1000mg/m2体表面积,静脉或肌内注射,5天为一疗程。
停药4~6周后复查血铅,如等于或高于250mg/L,可在1个月内重复上述治疗;如低于250mg/L则按高铅血症或轻度铅中毒处理。
2. 重度铅中毒
选择二巯丁二酸治疗,方法同前。依地酸钙钠用量为1000-1500mg /m2体表面积,静脉或肌内注射,5天为一疗程。
疗程结束后每2~4周复查一次血铅,如等于或高于450mg/L,可重复上述治疗方案;如连续2次复查血铅低于450mg/L,等于或高于250mg/L,按中度铅中毒处理。
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700mg/L,应即复查静脉血铅,确认后立即在有能力治疗的医院住院治疗。根据患儿病史,经口摄入的要排除消化道内大量铅污染物残留,必要时给予灌肠、洗胃等办法。采用二巯丁二酸和依地酸钙钠联合治疗。联合治疗应先用二巯丁二酸治疗4小时,当患儿出现排尿后,方可使用依地酸钙钠,否则易导致脑细胞内铅含量过高,出现铅中毒性脑病。治疗期间应检测肝肾功能、水电解质等指标。
联合治疗结束后复查血铅,高于或等于700mg/L,可立即重复联合治疗方案;如果等于或高于450mg/L,按重度铅中毒治疗。连续驱铅治疗3个疗程后,应检测血中铁、锌、钙等微量元素水平,及时予以补充。并严密观察治疗效果。

— 7 —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印发金华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99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三日    

金华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的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注册、行驶、生产、销售、维修的,以可燃物质为动力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和助动车),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水利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新购或外地迁入的机动车辆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必须经过排气检测(国家规定免检的车辆除外)。超过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在用机动车辆排气状况的初检与年检工作。市环境保护部门可派人参加排气状况的初检与年检工作,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第六条 严格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淘汰应报废的机动车辆。对定期检验(抽检)时排气污染物超标,经修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和接近报废,其余限在两年(含两年)之内的机动车辆,必须强制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
第七条 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采取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
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在金华市区范围内行驶。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市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实施定期抽检(公交公司等车辆集中单位上门抽检),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由公安部门暂扣其行驶证,并按规定收取检测费。对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抽检中检测合格的车辆,免收检测费。
第八条 机动车辆生产单位必须每年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本年度生产的各类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并附申报车辆的排放污染物检测报告。
第九条 机动车辆维修单位及其维修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在维修发动机和排气系统时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内容,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机动车辆销售单位销售的机动车辆必须附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污染排放合格证明材料。禁止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对销售的机动车辆进行抽检,但不得收取检测费。
第十一条 在市区范围内摩托车(含助动车)销售、上牌由职能部门实行限量管理。在市区环城线范围内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摩托车(含助动车)行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销售和安装以市场化原则进行,实行公开竞争。
在使用的同一净化器产品,如在抽检中3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应取消其在我市的销售资格。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