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王春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48:30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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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王春胜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其中“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是指债所固有的和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从这个定义的表述来看,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这种附随义务势力范围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整个过程。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实践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种共同性。 
  一、附随义务的特征: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二、附随义务的意义 
  首先,附随义务的确立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弥补了传统债法的不足。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有“帝王条款”之称。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加上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目的。 
  其次,附随义务的确立,适度加重了债务人的义务。法律从以前仅保障债权人实现给付义务,扩大至债权人利益的全面满足,加大了对交易秩序的保护力度。法律要求债务人履行附随义务,从表面上看,似乎使债权的内容予以扩大,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利益保护日益周密化、细致化的趋势,但实质上,还反映了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本位的现代民事立法思想。因为只有在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才能稳定、安全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才能良性循环。所以,法律以附随义务约束债务人,不仅符合社会现实经济生活需求而,且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稳定交易安全的双重功能。 
  再次,附随义务的确立促使民事债法理论的完善和健全。传统债法理论不仅以法律规定或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当事人间形成债权债务的依据而,且还以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债务人的履行范围。但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运用,附随义务理念被接受,传统的债法理论框架被打破对,传统的债法相对性理论予以修正已势在必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依据债法相对论或契约合意论已,无法解释债务人义务的扩大特,别是从合同成立之前至合同消灭之后始终存在附随义务等问题。因此有的学者以契约关系论来解释附随义务为何在合同之前或之后均存在的问题,于是,有的学者提出在债的体系各阶段的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组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义务体系,即“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由近而远渐,渐发展产生从给付义务,以及以保全给付利益为目的及维护相对人人身及财产为目的附随义务”。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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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

民政部


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

2010年,福利彩票市场发展情况良好,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工作进展顺利。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对2010年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情况公告如下:

一、 民政部2010年彩票公益金使用概况

经财政部核准,民政部2010年彩票公益金控制使用额度为10.53亿元,占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额度的5%。根据《彩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2010年,民政部按照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发行宗旨,将彩票公益金重点用于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有特殊困难及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受助对象直接受益的项目,具体分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儿童福利类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

二、 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项目情况

为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老有所养”、“以基本养老为重点”,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优先发展养老事业”的目标任务,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任务,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积极做好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工作等,民政部2010年安排使用6.04亿元,重点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供养、康复、照料等工作,促进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一)省、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2.52亿元。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按照中央提出的要将综合性福利中心列入公共服务重点工程的要求,民政部决定从2010年起,支持全国省级和市级社会福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集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教育培训、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能够辐射周边地区,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机构。2010年重点资助了18个省、市的29个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二)全国县、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2.11亿元。

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社会福利服务需求,尤其是满足县、区级福利机构建设需要,民政部自2008年起重点资助了全国部分县、县级市、市辖区建设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的供养型、护养型社会福利中心,以促进基本社会福利服务均等化。2010年资助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60个社会福利中心建设。

(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1.05亿元。

为加强全国乡镇敬老院建设,完善功能设施,满足农村“三无对象”的供养需求,民政部继续资助“霞光计划”项目,并继续重点支持中西部省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2010年资助了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75个农村敬老院建设。

(四)福利机构数字服务项目、长征路图书援建项目2200万元。

为充实贫困地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供方便、实用的精神文化服务,民政部自2010年开始支持开展沿红军长征路图书长廊及福利机构数字阅报栏服务。今年共为福利机构设置1200个多媒体传播系统终端,并援建了沿红军长征路途经的8个省市的4800个农村社区图书室。

(五)爱心护理工程400万元。

为满足全国大中城市高龄老人、不能自理和患有多种疾病老年人的长期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民政部继续资助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爱心护理院建设,改善服务设施,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2010年继续资助了18个省市的35个爱心护理院建设。

(六)西部地区福利院残疾人更换假肢项目1000万元。

为提高西部地区福利机构中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民政部自今年开始实施“福康工程”,为福利机构内的残疾人免费配置康复辅具,提供康复服务,并为康复辅具配置人员提供示范、培训服务。

三、 儿童福利类项目情况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完善孤儿救助制度的重要指示,民政部2010年安排使用彩票公益金4.17亿元,重点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在孤儿救治、养育、康复、特教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功能,为孤儿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设施和服务,支持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一)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5000万元。

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主要是为全国各地福利机构中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2010年共为3200多名孤儿实施了手术矫治和康复。

(二)福利机构脑瘫儿童康复训练项目3664万元。

从2010年起,民政部对全国47个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示范基地予以全面支持,以加强脑瘫儿童术后的康复训练,以促进其正常功能的恢复和改善。2010年资助全国30个省市的104个儿童福利院开展此项工作。

(三)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项目1320万元。

民政部大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特教设施设备建设,为儿童福利机构提供开展特殊教育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培训以及为孤残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2010年资助28个省市的36个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四)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安置666万元。

民政部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合作等方式,指导艾滋病致孤儿童集中分布的云南、山西、安徽、河南、新疆等9个省区,探索建立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机制。2010年资助上述9省区的37个艾滋病致孤儿童救助安置机构。

(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项目1.2亿元。

民政部继续在全国建设和完善集养护、救治、教育、康复、特教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功能完善的福利服务场所和设施,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必要的依托和载体,辐射和带动社区孤残儿童服务开展。2010年资助19个省市74家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六)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5050万元。

民政部与李嘉诚基金会合作共同开展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治疗和康复指导。2010年治愈唇裂和唇腭裂患者7676人。

(七)六省、区开展适龄孤儿职业技能培训项目1000万元。

民政部从2010年起在河南等六省、区开展适龄孤儿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项目,以提高孤儿群体的就业能力。

(八)县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项目3000万元。

为促进县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设施建设均衡发展,民政部重点资助地处重要交通枢纽、省际交界、口岸、风景旅游区等流动人口多、救助任务重的县(区、市)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2010年资助了28个省市40个县市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

(九)国家儿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1亿元。

为解决我国孤儿教育和就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满足孤儿教育需求,改善因家庭缺失和残疾给儿童造成的消极影响,提高他们的社会技能及适应能力,使他们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民政部资助建设了国家孤残儿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基地,以容纳1500名孤儿学习、生活、就业训练和实验实习。

四、 社会公益类项目情况

民政部2010年安排使用彩票公益金3200万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中西部地区殡葬设施改造1200万元。

为改善中西部地区殡葬基础设施落后的服务条件,满足群众治丧需求,鼓励引导各地积极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提升殡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民政部2010年资助20个省、市、自治区的78个殡仪馆进行设施改造。

(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2000万元。

民政部2010年以委托或招标的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以引导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发挥建设和谐社会的作用,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慈善事业发展。2010年,委托实施了大龄少年学历教育、儿童福利机构技能培训、养老护理员培训、慈善组织社会救助培训、残疾人康复技能师资培训等13个项目。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清真寺重建改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博州政办发〔2008〕115号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清真寺重建改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清真寺重建改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清真寺重建改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清真寺重建、改建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依法登记的清真寺的重建、改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建是指在清真寺原址重建或迁址重建。改建是指将原有清真寺主体建筑局部拆除改变式样的建设。
第四条 清真寺重建、改建的原则及要求:
㈠ 坚持符合城乡规划、保证安全、经济实用、与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㈡ 清真寺迁址重建选址应布局合理,不宜设立在学校、医院、村(队)委会办公室等场所附近。
㈢ 迁址重建不能占用耕地,要明确原址和迁址清真寺土地性质,旧证应收回按作废处理,旧址不能再用作清真寺用地,严禁出现一新一旧两个清真寺用地的现象。
㈣ 重建建筑样式一般不做大的变动,清真寺主殿和前廊不得超面积建设和豪华装修;主殿室内高度要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修建穹顶,主殿外顶端四角不建塔;墙面使用普通涂料(仿瓷涂料或水涂料);地面宜使用红砖、水泥、木板等建筑材料;一般不修建地下室。
第五条 重建、改建应当分别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㈠ 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或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征用清真寺土地等原因需重建的,可申请重建。
㈡ 清真寺建筑主体改变式样的建设,可申请改建。
第六条 重建、改建清真寺的审批程序:
㈠ 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向清真寺所在村(队)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原清真寺及辅助设施平面图、结构、门楼(塔)高度等文字说明材料;
2.属于危房的需提供具有鉴定资质单位的意见;
3.建筑平面设计图(面积、结构、门楼高度等)。
需迁址重建的,提出迁址重建的理由、有关部门的说明、建筑工程预算书(包括土地征用费、设计费、建筑材料费等)、资金来源说明、重建项目责任人名单等。
㈡ 村委会在实地察看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村委会主任在书面申请上签字后向乡(镇、场)提出书面申请。
㈢ 乡(镇、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地察看经集体研究后,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向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㈣ 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宗教事务部门实地察看和审核后,提请县(市)统战民族宗教事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㈤ 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和审核后,提请自治州统战民族宗教事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重建或改建的,由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行文批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㈥ 根据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复,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到土地、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重建、改建清真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㈠ 未按本办法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
㈡ 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资料的;
㈢ 以拆旧建新为目的,故意损坏清真寺的;
㈣ 向信教公民摊派修建资金的;
㈤ 由少数几个人出资,企图按个人意愿操纵修建清真寺的;
㈥ 迁址重建清真寺未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有关手续的;
㈦ 清真寺的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
㈧ 重建、改建预备资金达不到预算资金80%的;
㈨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重建、改建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㈠ 清真寺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信教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摊派。
㈡ 对所捐赠的资金和物资,清真寺民主管理组织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定期向信教公民公布使用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九条 乡(镇、场)人民政府向县(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提出重建、改建清真寺申请后,县(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重建或改建的意见,对拟同意的,报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自治州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施工监督
㈠ 清真寺的重建、改建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㈡ 清真寺重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防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4号)精神,按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严禁使用预制板、槽型板,砖木结构也要符合抗震设防标准。要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制作建筑平面设计图和建筑工程预算书,明确外观、所用材料等相关要求。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部门对清真寺重建实行全程监督,确保按照审批内容施工,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㈢ 清真寺重建、改建的管理工作由县(市)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擅自重建、改建清真寺的,或未按审批内容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逐级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建、改建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清真寺主殿、附属设施的维修由县(市)统战民族宗教事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维修的,由县(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行文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