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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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天津、江西、辽宁、吉林、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海南、广东、山东、福建、陕西、四川、湖南、云南、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上报1998年度上级管理费计划的请示》(中铁建财函〔1998〕4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 业 名 称 金额 地址
(万元)
1 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 400 湖北襄樊
2 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 450 山西太原
3 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 450 吉林长春
4 铁道部第十四工程局 330 山东济南
5 铁道部第十五工程局 420 河南洛阳
6 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 420 北京
7 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 470 山西太原
8 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 400 天津
9 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 470 辽宁辽阳
10 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 600 陕西咸阳
11 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 350 北京
12 北京铁城工程公司 100 北京
13 北京中铁建工贸公司 200 北京
14 中铁建珠海铁城实业公司 60 广东珠海
15 中铁建厦门铁城实业公司 150 福建厦门
16 中铁建上海铁城实业公司 200 上海
17 中铁建川东公司 40 重庆
18 中铁建铁路运输处 20 河北保定
19 中铁建机械工程公司 20 北京
20 中铁建印刷厂 20 北京
21 中铁建石家庄材料厂 100 石家庄
22 小屯前进水泥厂 30 辽宁辽阳
23 川东水泥厂 35 四川渠县
24 房山桥梁厂 75 北京
25 养马河桥梁厂 75 四川简阳
26 徐州机械厂 40 江苏徐州
27 株洲电机厂 40 湖南株洲
28 昆明机械厂 200 云南昆明
29 涿州中铁建筑金属结构总厂 65 河北涿州
30 襄樊内燃机车厂 202 湖北襄樊
31 工厂局材料厂 9 北京
32 中铁建秦皇岛办事处 9 河北秦皇岛
3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东北办事处 76 沈阳
34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华北办事处 14 天津
35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华东办事处 22 上海
36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南办事处 25 武汉
37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北办事处 33 西安
38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西南办事处 19 成都
39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郑州材料总 28 郑州

40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鹰潭战备材 35 江西鹰潭
料总厂
4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株洲战备材 16 湖南株洲
料总厂
42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高碑店材料 37 河北高碑店
总厂
43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新型建材厂 11 河北高碑店
44 北京中铁通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
45 北京铁林物资商贸公司 11 北京
46 北京中铁建物资公司 10 北京
47 北京铁宾物资商贸公司 11 北京
合 计 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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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精神,为做好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目前仍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年检和续展工作,除执行上述原则外,继续参照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审定条件》(卫监督发〔2005〕318号)办理相关事宜。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专家,原则上仍从卫生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单中按比例抽取,并适当吸纳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类专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卫生部原批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年检、资质续展和监督管理。2011年度需要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资质(甲级)的,请于7月11至22日期间按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提交申请(评价甲级机构资质申请、续展等有关表格详见附件,表格的电子版本可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职业健康司子站下载)。

四、负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先暂停新申请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乙级)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批,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原有职业卫生检测、评价(乙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年检、资质续展和监督管理。尚未划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五、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负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严肃查处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转借资质、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划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过程中,如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联系人及电话:彭广胜,010-64463617)。

附件: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25/132843/files_founder_208007194/167454789.doc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资料接收单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25/132843/files_founder_208007194/86196186.doc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申请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1/0525/132843/files_founder_208007194/172020571.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制定的《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统计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国资委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水平,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经委(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两年公布一次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每年公布一次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第五条 市经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编制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
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市经委从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向被检验测试单位收费。
受委托进行检验测试的单位名单由市经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经委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节能培训和能源计量可交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必需设备、仪器、教材的单位承担。申请承担节能培训的单位应当向市经委提交书面材料,经市经委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定期发布公报,公布重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状况等。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要求,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
第九条 市国资委要强化市属企业节能目标管理,逐步将节能实绩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发挥市属企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表率作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做好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经委等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和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循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原则,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节能科学管理,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和配合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能源专业知识、从事节能工作两年以上、拥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经市能源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重点用能单位方可聘任,并报市经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生产环节、岗位的节能工作责任,将能源利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省市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定期向市经委、统计局以及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六)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定期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
(七)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八)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九)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积极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和计量合格确认评定工作;
(十)每年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和开发;
(十一)制定节奖超罚办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组织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的编制、审查和评价,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达标测试等工作,参与审查新增用能设备选型;
(四)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能耗定额的完成情况,提出节能奖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五)组织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和节能测试,协助市经委做好节能执法和监测工作,并对能源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六)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提出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的措施和建议;
(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向市经委以及县级及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向市经委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具体内容是:
(一)综合情况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终报告,内容包括: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用能情况分析、能源消费预测,能耗指标变化、能源经济分析,以及节能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
(二)能源平衡表。每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库存增减量、二次能源生产量、余能利用量、外供量和自耗量;自耗的各种能源在各主要生产部门、产品、工艺以及辅助部门的分配去向和亏损量;主要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等;
(三)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年终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规格、耗用能源名称和年用能量、投运年月、能源利用效率及测试年月等;
(四)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表。年终报告,内容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节能量、投资回收期等。
报告时间为季度、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市经委优先向国家、省推荐重点用能单位的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