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6:48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疏通就业渠道,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保证劳动力市场有序运作,实现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开展业务必备的设施;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三)开办资金不少于三万元人民币;
(四)有两个以上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
(五)建立完整的职业介绍工作制度。
第四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本市的单位、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区(县)属单位和个人向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二)外地劳动行政部门或驻厦办事处在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办。
(三)申办单位凭劳动行政部门批文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项目为:
(一)发布劳务信息;
(二)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需求登记;
(三)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咨询、进行就业指导、职业介绍;
(四)为城乡居民介绍家庭劳务人员;
(五)为职业技术教育、就业培训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六)指导劳动力供求双方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外地劳动行政部门或驻厦办事处在厦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其所输入的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建档立卡,掌握其就业动态;
(二)负责对其所输入的劳务人员的务工手续、有关证件进行审验;
(三)对其所输入的劳务人员进行思想、法纪教育;
(四)协助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调解劳动争议、处理工伤事故及突发事件;
(五)收集和传递劳务信息,协助用工单位做好招工、退工工作。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八条 用工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招聘,须持有招工简章及用工单位证明。
本市城镇求职者、外来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须分别持有《劳动就业手册》、《厦门市外来劳动力务工证》。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向劳动行政部门缴交管理费的标准按省的规定执行。
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按国家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接受劳动、工商、物价、税务、统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合格的继续开办,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牢固树立科学的耕地保护观念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是保证粮食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中,有效跟踪监管流转的承包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不得改变流转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耕作层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不得以发展生态观光农业为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种植非农作物,严禁以削弱粮食生产能力为代价进行所谓农业招商引资和变相改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农业用途,严禁在农业结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土地承包者的权益。各地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基本农田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观念,切实加强对我市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是强化耕地保护政府行政主体责任,二是明确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用途

各县(市、区)要统筹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下达的指标,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衔接,处理好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依法足额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全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管理,有效跟踪流转承包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规定,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用途管制的力度。

(二)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推进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一要积极探索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涉农资金,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投入。二要大力推广运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不断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综合生产能力。三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完善基本农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基本农田质量变化状况,由农业部门定期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监测和评价,定期提交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三)尽快出台办法,规范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承包土地流转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引导和规范耕地承包、流转及利用行为,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同时,要统一规划,尽快研究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指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稳定粮食、蔬菜和油料作物播种面积,确保粮食和其他关系民生的重要农产品供给。

三、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取得实效

各地要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探索耕地质量保护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公告、听证等形式,开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监管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良好局面,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阳府[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市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市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