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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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9号

2006-05-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土资源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和粘土矿产进行储存和整理,并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定期定量向社会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储备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储备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实施土地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
  (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七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进行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延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注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依法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八)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
  (九)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没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十)因土地使用者违约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八条 储备土地收回程序
  符合收回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起草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报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注销土地登记,涉及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交市国土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破产企业或注销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法院宣布破产或登记撤销企业注册登记的,法院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在宣告破产或撤销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府依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交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纳入储备库(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除外)。
  闲置土地的收回程序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5号令)。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收回进行储备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进行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的,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二)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企业安置分流职工拟盘活的国有土地;
  (三)城镇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完成“农转非”后剩余的集体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收购其使用的土地;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 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一)设置收购储备资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成交时,将全部成交价款的20%打入市财政局收储专项账户,发生收购储备业务时,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市国土资源局收购储备中心专项账户。
  (二)在收购储备资金中,列出收购储备成本资金。凡是进入政府储备库中的土地,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标准,具备条件的,要达到熟地出让标准。
  (三)收购储备大企业使用权的土地,供地后予以补偿,有条件的可以先行补偿。
  (四)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收购程序
  (一)权属核查。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二)征求意见。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由市规划部门提出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要求。
  (三)费用测算。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聘请中介机构根据拆迁补偿办法评估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显化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资产价值。
  (四)方案报批。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等结果,制订土地收购方案,报相关副市长审查,市长审批。
  (五)收购公告。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将拟收购地块通过媒体对外公告。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且公告无异议的,由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收购土地使用权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土地、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一经交付,立即进行储备经营。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征收方式进行储备。征收土地储备程序:
市国土收购储备中心对拟征收储备土地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手续后,交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经营。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利用。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储备土地进行经营和利用,并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工作,可以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已经储备的国有土地,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当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平整土地,达到净地或熟地状态,可以进行前期土地开发利用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中心
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出具规划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土地使用权意见;
  (四)房产管理部门以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为拆迁人,办理拆迁许可证。
  第十五条 已经储备的国有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已经储备的国有土地应当以竞价方式向社会供应,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在国土收购储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争议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向大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收购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2年政府令第3号)和《大庆市土地储备程序规定》(庆国土资发〔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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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府办〔201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浮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就该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咨询论证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已有明确职责分工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并协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五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二)政府重大规划(计划)、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措施,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四)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河流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六)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尤其是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的调整。

(七)制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八)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

(九)市政府认为应当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但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况紧急等情形须即时决定的,可以不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视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拨给。

第二章 机构及成员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咨询论证的非常设机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和改革开放中的带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和资深专家学者担任。

市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兼职具体负责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顾问和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专业人员组成。建立专家信息库,市专家咨询委员按专业组成专业咨询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内人士、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本人同意,可以列入专家信息库。

(一)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特别是在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学术造诣高,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者技术专长,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或者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员,或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五)世界500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层经营管理的人员。

(六)在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管理人员。

(七)二级以上律师从业者或者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专业人员。

(八)社会组织、专业机构或其他领域的相应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 列入专家信息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件的人员,由个人申请或者单位、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填写《市政府专家咨询论证委员受理登记表》。

(三)转各相关部门审核。属国内人士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属外国人、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华侨的,转市外事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提出拟办意见;属台湾同胞的,转市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境外人士还需征询市国家安全局、公安局意见。

(四)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各相关部门拟办意见。

(五)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核后提请市长决定,列入专家信息库。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能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可以选聘专家咨询委员。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期满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专家咨询委员给予奖励。

第三章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提出真实、公正、科学、合法、合理、可操作性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从专家信息库中选聘5-9名专家咨询委员组成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组,如有需要,可从省专家库中选聘部分专家。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市政府及部门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在市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各县(市、区)不设专家库,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需要进行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市级政府组织开展。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三)拟定专家咨询论证方案,包括咨询论证项目、内容、目的、方式、步骤等。

(四)开展咨询论证。负责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单位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并根据咨询论证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方式、步骤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五)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以会议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六)对专家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吸纳,并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结论。就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性评价。

(二)合法性咨询论证。对决策实施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致进行咨询论证。

(三)合理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五)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六)对行政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第四章 专家权利义务及咨询论证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探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等行之有效的咨询论证方式方法。

行政机关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完善,不断提高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如有需要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十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影响的,市政府办公室可以解聘相关专家咨询委员。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方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深圳市公安局 深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


深计生〔2002〕73号

(2002年9月17日)

现将《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府〔2002〕11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了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的基本需求,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特制定相关部门职责规定:
 一、计划生育部门
 (一)改革管理机制
 本市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过去的户籍地管理为主改为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管理为辅的管理机制。
 现居住地管理范围按行政区域界定,凡在村(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居住1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为当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
 (二)取消户籍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
 1.我市户籍人口依法登记结婚后,凡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孩生育政策的,可自主选择怀孕、生育时间,不再实行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本职责规定正式执行后怀孕的育龄妇女,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 2.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并已领取的一孩《生育服务证》,在本孕次内仍有效。本职责规定执行前已怀孕、未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的,无须再申领一孩《生育服务证》。
 3.我市户籍人口按政策生育一孩后,应在生育后30天内,持《结婚证》、《户口本》、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与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见附件1,由市计生办统一格式,区计生局印制下发,下同)后,方可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
 4.户籍人口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的,由育龄妇女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出具"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见附件2)。
 5.男方属深圳户籍人口、女方无深圳户籍的育龄夫妇在我市生育的,应在女方怀孕后持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发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计生办登记。无上述证明在我市怀孕和生育的,按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处理。
 6.市外户口迁入时已怀孕或已生育后小孩未入户的,需提供原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生育证明文书,迁入地不再换发《生育服务证》,由迁入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收回生育证明文书并备案。
 7.为了做好综合改革前后新生婴儿入户的衔接工作,对于今年已生育的育龄妇女,村(社区居)委会在10月1日前应主动上门与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方便群众办理入户手续。
 (三)改革户籍人口市内流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制度。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内流动的,无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负责管理与服务。
 (四)现居住地管理职责
 1.落实现居住地户籍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流动人口以及属地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计划生育各项奖惩制度。
 2.建立新婚、新入住、新生婴儿、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等重点人群的上门调查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辖区育龄妇女婚、孕、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 3.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4.按现居住地采集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20至49周岁的已婚、未婚先孕、未婚已育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婚、孕、育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档案。
 5.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 6.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和生殖保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 7.依法检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计划外怀孕者依法落实补救措施,对违法生育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 8.接待、处理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完成上级立案或转办的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
 9.发放户籍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主动上门与有生育的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 10.为户籍地提供《现居住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说明》(见附件3),协助户籍地为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一孩的户籍育龄夫妇出具"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 11.查验登记20至49周岁流动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12.与流出地加强联系,实行流入地与流出地双向管理。加强信息交流,并坚决执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规定。
 13.按《统计法》要求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类信息的统计及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报表。
 1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 (五)户籍地管理职责
 1.办理二孩审批和病残儿鉴定手续,核发二孩《生育服务证》。
 2.为流出市外的户籍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证情况反馈给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
 3.为流出市外怀孕或生育一孩的户籍育龄夫妇出具"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 4.协助现居住地征收社会抚养费。
 5.协助现居住地做好其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六)本市户籍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由育龄妇女现居住地所在的区计生局委托镇
(街道)计生办按户籍地所在区的标准征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社会抚养费不得随意减免。
 (七)区、镇(街道)计生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计生部门汇报情况。
 二、公安部门
 (一)在办理户籍人口新生婴儿入户手续时,对生育一孩的,应核查该夫妇的《结婚证》、《户口本》、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与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存档备查,上述四种资料简称"四种资料"),无需核查一孩《生育服务证》。对合法生育二孩的,应核查该夫妇的"四种资料"和二孩《生育服务证》。对超生的、不够间隔生育的、非婚生育的、重婚生育的、违法收养的,除核查"四种资料"外,对于一次性缴纳社会和抚养费的,还应核查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征收票据。对于分期缴纳的,还应核查现居住地区计生局签订的保证书和首期缴纳票据。
 (二)各派出所每月向辖区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辖区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员情况信息,协助计生部门核准有关数据。
 三、卫生部门
 (一)配合辖区镇(街道)计生部门了解孕产妇的登记资料和婴儿出生情况。
 (二)充分发挥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作用,与计生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使计生技术服务工作在社区得到落实。
 四、民政部门
 (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发放《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见附件4),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管理要求,并填写《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
 (二)每月向区、镇计生部门提供《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
 凡以前的职责规定与本职责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职责规定执行。
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计划生育合同》式样
 2."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式样
 3.《现居住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说明》式样
 4.《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式样
 5.《结婚夫妇情况登记表》式样(略)
附件1:
深圳市____区____ 镇(街道)

计 划 生 育 合 同
编号:
甲方:____ 村(社区居)委会
乙方:____ 、____ 夫妻
 乙方于____ 年____ 月登记结婚,于 ____年____ 月生育第 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签订如下合同:
 1.甲方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知识、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咨询。
 2.甲方指导乙方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 3.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乙方自愿采取____ 方法进行避孕节育,每年(结扎一年内)孕情检查 ____次,如避孕失败导致计划外怀孕,应主动落实补救措施,保证不计划外生育。
 4.依法享受国家、省、市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妇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5.乙方如违反合同,拒绝落实孕情检查、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接受计生部门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处理。
 6.甲方如违反合同,乙方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责令甲方履行合同,对有过错行为的个人,依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人的责任。
 7.本合同有效期限为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女方年满45周岁止。
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公安部门入户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夫
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妻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二○○ 年 月 日
备注:此合同是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需材料之一,请妥善保管。

附件2:

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存根)
编号:
居住在我村(社区居)委的居民____ ,户籍地为深圳市____ 区,现流出到____ 省 ____市/县工作/居住,____ 年____ 月结婚。
婚姻状况为:1.双方初婚;2.男初婚女再婚;3.女初婚男再婚;4.双方再婚。
孕、育状况为:1.无子女;2.已怀孕一孩;3.已生育一孩。
避孕节育措施为:1.已落实结扎;2.已落实上环;3.已落实药具;4.未落实。
 证明有效期:200 年 月至200 年 月。
 经办人:
二○○____ 年____ 月 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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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编号:
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
 现有我市居民____ ,流入贵地工作/居住,____ 年____ 月结婚。
 婚姻状况为:1.双方初婚;2.男初婚女再婚;3.女初婚男再婚;4.双方再婚。
 孕、育状况为:1.无子女;2.已怀孕一孩;3.已生育一孩。
 避孕节育措施为:1.已落实结扎;2.已落实上环;3.已落实药具;4.未落实。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一个孩子。
 我市经广东省计生委批准已从2002年10 月1日起取消户籍地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不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请贵地计划生育部门按政策和规定纳入管理服务。
 特此证明。
 证明有效期:200 ____年____ 月至200____ 年____ 月。
 联系电话:____
 经办人:____
 (单位盖章):深圳市 区 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二○○____ 年____ 月 ____日
附件3:
现居住地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说明
现有居住在我辖区的育龄妇女____ ,____ 年 ____月结婚。
婚姻状况为:1.双方初婚;2.男初婚女再婚;3.女初婚男再婚;4.双方再婚;5.复婚。
 孕、育状况为:1.无子女;2.已怀孕____ 孩;3.已生育____ 孩。
 避孕节育措施为:1.已落实结扎;2.已落实上环;3.已落实药具;4.未落实。
 此情况说明内容一个月内有效。欢迎垂询。
 提供人:
 提供单位:(单位盖章)
 深圳市____ 区____ 镇(街道)____ 村(社区居)委会
 联系电话:
二○○____ 年 ____月 ____日
附件4:
致新婚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新婚朋友:
 在你们携手共浴爱河的喜庆时刻,请接受我们的祝福!
 一个家庭的和睦与美满,需要个人的努力,也需要社会的关怀,婚姻、家庭连着你们、我们。
 我们欣喜地告诉你们,过去怀孕三个月要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的规定已取消,你们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自愿选择生育第一孩的时间。
 结婚是人生的一大转折。在此,镇(街道)计生婚育学校将为你们提供健康、优生优育、妇幼保健等科普知识的学习,要成为合格的丈夫或妻子,要成为称职的父母,可别错过这半天的学习。当妻子怀孕以后,希望你们继续主动与现居住地的村(社区居)委会计生办联系,我们将继续为你们提供更多的服务。
 当你们的爱情结晶呱呱落地以后,请在30天内持小宝宝的《出生医学证明》、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结婚证》到现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区居)委会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然后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孩子的入户手续;如果你们在孩子出生后的三个月内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规定的待遇外,母亲同时可增加35天的产假,父亲可享受10天的看护假;如果双方是农业户口生育女孩后放弃生育二孩指标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区、镇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我们还将为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农户"办理养老保险。为了你们的健康和家庭生活和睦幸福,请你们别忘记根据身体状况及时选择结扎、上环、用药、用套等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措施随访和生殖保健服务。这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是妇女生殖健康的需要。
 如果再婚夫妇符合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请向镇(街道)计生部门进行政策咨询。
 祝你们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咨询、投诉电话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83573713 83573742
 福田区计划生育局 82918362
 罗湖区计划生育局 25666657
 南山区计划生育局 26662232
 盐田区计划生育局 25251529
 宝安区计划生育局 27753406
 龙岗区计划生育局 28904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