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朔州市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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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关于印发《朔州市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安监字〔2008〕14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及驻朔有关企业:
  现将《朔州市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尽快将此办法下发到所有冶金有色企业,要求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附件:朔州市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
   朔州市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隐患治理年”。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就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都作了具体安排部署,明确要求所有企业都要全面建立隐患排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了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指导帮助企业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冶金有色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隐患排查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所有企业都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领导组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企业副职担任,成员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要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企业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二)各岗位隐患排查和监控责任制;
  (三)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制度;
  (五)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六)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奖励制度;
  (七)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例会制度;
  四、所有企业必须在3月底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并将隐患排查制度、组织领导机构和实施方案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4月初进行全面检查。
  五、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既要全面细致,又要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冶金有色企业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六)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七)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八)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九)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十)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十一)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十二)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六、要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日常排查:企业车间、班组每班都要进行隐患排查,每班查出的隐患问题都要逐级上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
  定期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七、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问题,由企业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时间、资金、措施、责任、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隐患排查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十、企业要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资奖励和表彰。
  十一、企业要每季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十二、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三、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四、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十六、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非法违法生产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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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产生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四要件说认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是:主体要件,即职务行为主体;行为要件,即职务行为违法;损害要件,即给权利主体造成损害的结果;因果关系要件,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大多数学者都是持四要件观点。五要件说认为,其成立要件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以上成立要件的观点大同小异,其实质要素是一致的,彼此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这主要包括:行为要件、主体要件、事实要件、因果关系要件。
  (一)行为要件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成立的根本要件,是其职务行为的违法性。虽然在新的《国家赔偿法》中删除了有关国家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基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但这丝毫不影响违法性的要求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基本归责原则地位,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违法性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中的重要作用。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行为要件包含两项具体内容,一是导致精神损害的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行为,这是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本条件,简而言之,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负责,即侵权行为是与职责有关的。二是该执行职务行为必须违法。这里所说的“违法”,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作为,亦或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具体来说,根据国家侵权行为主体的不同对国家侵权行为可作如下分类:
  (1)行政侵权行为。在这里,行政侵权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公务员在执行行政职务的活动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中,无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一般的执行职务行为,只要违法实施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当前,我国国家侵权更多的集中于行政侵权方面,这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权力的触及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及执法能力的低下也不无关系。
  (2)司法侵权行为。此处的司法应做广义上的理解,是指国家审判、 检察、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或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司法职务中,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如错捕、错判、错杀、冤狱,或者错误采取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都属于司法侵权行为。当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实施的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则属于行政侵权,而不属于司法侵权。
  (3)其他职务侵权行为。这是指除行政、司法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如立法、军事机关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也属于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之列。我国现阶段,国家侵权的赔偿责任主要集中在行政侵权和司法侵权方面,但这并不排除立法以及军事机关侵权的可能性。应注意的是,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与其他团体执行职务侵权行为一样,属于法人侵权责任,不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范围。
  (二)主体要件
  能够成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该违法实施职务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这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精神损害时,国家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授予的公权力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以及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亦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此时构成国家侵权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是由于这些组织是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务行为负责的前提条件是,该人员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组织编制以内,诸如清洁员、保安等非编制人员是不属于这里规定的范围之内的。
  (三)事实要件
  损害事实是成立国家侵权责任的实质性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侵害事实主要表现在精神利益的严重损害,如人身自由受限制或剥夺、名誉受损害、隐私被泄露,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等。应注意的是受害人的严重精神损害必须是基于人身权受侵害所造成的,单独的精神损害以及财产附带精神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对于严重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可以借鉴民事立法以及民事司法实务中有关精神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损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直接的损害后果;第二,从社会普通民众的角度看,这种损害确实会给被侵害人造成精神痛苦;第三,损害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引起的。
  (四)因果关系要件
  在确认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要件时,还要考虑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行为要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这是责任主体对对损害事实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所在的国家机关就没有义务对损害事实负责。具体到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言,受害人严重的精神损害是必须由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即精神损害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违法行使职权在先,精神损害在后。
   
   
  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法院 李晓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利用网络科技手段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利用网络科技手段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5]第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关于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示精神,落实工商总局党组有关规范执法程序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积极创新和实践,推进依法行政和有效地防治腐败,研究开发了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该系统把工商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包括行政处罚程序、立销案件的管理、行政执法裁量权、公物仓管理、案件移送和行政处罚公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执法案件从案源、立案、调查、处理、执行、案件回访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在案件的流程管理、办案文书的规范统一、办案依据的公开透明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方便的数据统计功能。

  北京市工商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的研制和运用,是对当前正在开展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队伍教育整顿活动成果的巩固和深化,是打造“数字工商”的又一举措,也是推进工商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这一系统的运用,能有效地解决工商行政执法办案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问题,在提高办案效率、降低执法成本、确保案件质量、防范违反执法程序等方面,都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现将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利用网络科技手段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情况报告》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和借鉴。并请各地将你们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报送总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网络科技手段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情况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确保行政执法权的正确行使,近年来我局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借助科技手段,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建设。通过启用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对执法权限实行分散、分级管理,严格规范每一个执法岗位、每一个执法环节的行为,提高执法工作能力,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程序性规定,促进执法公正。该系统作为首都工商系统“数字工商”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维护国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现将我局利用科技手段,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是集队伍管理、案源管理、立案审批、制作案卷、核审、审批、结案、业务指导、数据统计报表于一体的“数字化”管理系统。通过网络使处罚程序、职权划分、裁量权、案件移送等一系列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执法办案范围内予以公开。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对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了规范。

  一、规范进入执法程序前的准备工作

  为加大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力度,我局的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对进入网络系统人员的资格进行限制,用科技手段加强队伍管理;对案源实行统一管理,将办案人员与案源管理人员分离;在网上提供相应的法规资料、业务指导,供执法人员应用。

  (一)严格执法资格管理 确保有效行使执法权

  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用户管理模式,将拥有公务员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并经本部门领导和局长批准的执法人员,纳入该系统管理,确保有行政执法权的干部使用该系统,进入下一流程。不具有以上资格的人员没有使用该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无权进入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但有权进入该系统的人员也不能越权使用这一系统。

  (二)网上公示案件线索 防止瞒案行为的发生

  该系统中设定了行政处罚案源管理模式,实现了“案件线索透明、办案人员指定、查案必须立案”的管理目标。办案人员通过巡(检)查、交办、举报等方式取得的案件线索,交由部门法制员统一进行登记,并通过网络在区域范围内公示,案件线索经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申请。经领导审批同意立案后,案件才能进入调查程序。这一做法增加了案源对内的透明度,加强了从发现案件线索到案件立案查处环节的管理。杜绝了由于案源管理松懈导致瞒案不报、案中案被淹等现象,减少了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权力寻租的机会。

  (三)网上查询自由裁量范围 促进执法行为公正统一

  为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我局完善了北京市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处罚幅度。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将其内容纳入网上查询,予以公开,市局、区县局、工商所所有干部可随时在网上浏览、查阅,为执法办案提供便利。《办法》把违法金额、违法情节和行政处罚标准分解细化,减少了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产生的执法不公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执法的统一性。

  二、规范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使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实现了“数字化”管理目标,从立案、办案、收集证据到审案、结案,全部在计算机上进行,保证每一个案件进入系统内循环。不仅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自觉执法的意识,克服执法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倾向,而且加强了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规范性。

  (一)办案初始阶段实行统一编号 强制案件进入程序

  为规范案件立案后的程序化运作,案件管理系统采取由法制员统一登记发放“立案编号”、办案人员网上领取的方式,规范案件立案环节的各项工作,对案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制约和管理。办案人员在网络办公系统中领取“立案编号”后,该案件信息内容进入案件管理程序,自动制作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告知文书等系列办案文书,同时将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扫描进入案件记录,并登记暂扣或扣押物品信息。使“立案编号”成为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的启动钥匙。只有在完成编号和案件调查工作,形成电子案卷后,方可进入程序所规定的其他阶段。避免了由于立案不透明引发的不履行立案手续、假立案等违反办案程序的行为。

  (二)对案件调查进行时限提示 促使案件高效运行

  该系统设计了行政处罚环节的时限管理。执法人员及审批人员登陆案件管理系统后,系统自动弹出提示框告知当日的工作量、工作内容以及完成工作的时限。对查处违法案件的工作环节和进度实行计算机提示,及时督促执法人员办理案件相关事项,避免了执法人员办案拖沓、效率低下的现象。办案机构在案件办理期限内不能查证属实结案的,由分局主管局长指定其他机构办理,办案期限重新计算;无法在办案期限内结案的,在网上办理销案手续予以销案。

  (三)加强案件的核审、审批管理 提高案件行政效率

  办案人员提交核审后,核审人员即可审阅电子案卷的内容和处罚文书、案件证据、罚没物品等信息。不予通过的,提出意见后驳回,由办案人员进行修改;予以通过的,电子案卷自动进入上一级进行核审,然后进入局长审批程序。通过局长审批后,系统自行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网上核审、审批功能减少了基层单位往返向上级单位请示、汇报、修改所造成的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规范执法程序完结后的其他工作

  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在规范立案管理、案件调查、职权划分的基础上,与相关的工作程序相联系,形成相互衔接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对外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结果,对内加强罚没物品管理、加强案件回访工作,通过对执法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有力地遏制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

  (一)网上公示行政处罚结果 强化监督、教育功能

  我局利用各分局的对外网页,建立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查询界面,在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但带有密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公开),提供被处罚当事人名称、注册号、处罚文书号、处罚决定文本、处罚机关名称等项的查询服务。并在办案机构设置专门电脑提供此项服务。每年第一季度全面公开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是对经营者遵章守法经营的教育和违法经营的警示,对引导企业廉洁诚信、依法经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干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罚没物品网络管理 规范物品的处置行为

  为彻底解决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局制定了《公物仓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采取市局、区县分局两级建仓,实物仓、计算机虚拟仓两仓共管的方式进行管理。从暂扣或扣押财物的入仓、保管到出仓处置,整个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程序,两仓对应,相互制约,并与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相链接,实现了违法案件查处权、罚没物品保管处置权和监督检查权的有机分离和制约。运用科技手段对罚没财物实施规范化管理,增强了行政执法处罚结果的透明度,确保国家财物的完整,避免了因罚没物品处置渠道不畅而导致的国家财产的损耗及流失,发挥了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促进了队伍的廉政勤政建设。

  (三)案件回访与系统连接 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案件处理完结后,行政执法办公系统可生成《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将案件查处全过程纳入群众监督中。告知书上明示当事人如认为办案人员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违反程序或存在不廉洁行为,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回访告知书结果直接入案卷档案。回访工作纳入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提高了案件回访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以上是我局运用科技手段,规范执法程序的主要做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有待于深化和完善。今后我们将积极探索,坚持改革创新,在执法工作中加大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力度,通过金网二期工程的开发,进一步加强对案件传递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为优化首都经济环境,建设市场秩序首善之区奠定良好基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