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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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的通知

[朝政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8月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朝阳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对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开发利用、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制定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优先储备涉及变现、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年度储备计划应包括:
1、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2、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3、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4、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5、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 被列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并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偿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情形有:
(一)为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二)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因故调整出的闲置土地;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土地;
(四)由于政府原因,致使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提出解除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六)其他应进行经济补偿用于储备的土地。
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市人民政府有偿收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有偿收购土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收购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权属、面积、他项权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具有资质的土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被收购宗地的土地和地上物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填制土地收购价格审批表,报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批;
(五)收购价格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和地上物收购补偿费;
(七)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其他约定事项,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被收购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相关产权证明;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要移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八)市土地储备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和其他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产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有效证明书;
(三)法人资格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五)土地使用权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及地上物位置、面积、等级、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收购补偿费用、补偿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及地上物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和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八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达到供地条件的,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二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朝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收购暂行办法》(朝政发[2001]7号)、《朝阳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02]54号)和《朝阳市土地储备实施细则》(朝政发[200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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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机场高速路两厢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机场高速路两厢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机场高速路两厢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长沙机场高速路两厢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为规范长沙机场高速路规划建设管理,树立长沙窗口形象,提升长沙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高速路两厢建设应服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分区规划、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村镇规划、城市设计和户外广告规划,高起点、高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并符合机场高速路的各项功能指标要求和整体形象要求。
  编制相关分区规划、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村镇规划、城市设计和户外广告规划时,应征求长沙机场高速路管理机构的意见。市规划局应迅速组织所在区、县和相关部门,编制上述相关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
  二、长沙机场高速路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长沙县、雨花区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规定。市建委、规划、国土、交通、城管、林业、工商、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三、机场高速路两厢区分一般地段和重点地段进行规划控制。重点地段为雨花互通、梨互通、主线收费广场、干杉乡新城镇开发地段及黄花机场口,其他地段为一般地段。
  四、机场高速路两厢规划控制范围是:一般地段为两厢边沟外缘以外100米内,重点地段为边沟外缘以外200米内。
  五、机场高速路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统一风格,体现地方特色,新建住宅应相对集中,逐步形成社区,其建筑高度按15米进行规划控制,建筑高度超过15米的规划审批由市规划局进行。新建房屋应注重正立面的美化设计,鼓励采用各种形式的坡屋顶,临路不得安装卷闸门和搭设亭棚。
  六、机场高速路长沙县段两厢开发应以小城镇建设为主,以梨镇、干杉乡、黄花镇为主要地段相对集中建设现代小城镇。
  机场高速路雨花区段两厢应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并按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管理。
  七、机场高速路两厢林带外的绿化应统一规划。两厢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的宜林地必须全部绿化,两厢边沟外缘以外50米至100米范围内的现有树木应按规划加强管护,对残次林逐步改造并不得采伐,对作为绿色通道的林木不得皆伐。凡批准采伐的山地和现有残次林应迅速进行补植。机场高速路两厢已有水塘不得填埋,现有湿地应进行良好的保护。
  采伐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林木,须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采伐属于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区绿化林木,须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八、机场高速路应加强亮化、美化和两厢景观建设,对雨花互通、梨互通、主线收费站广场、黄花机场口等重点部位要进行高标准的亮化、美化设计和形象创造,对机场高速路及雨花大道两厢景观建设和环境卫生设施要进行统筹规划。机场高速路两厢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倾倒垃圾和取土。
  九、机场高速路两厢农业用地应结合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逐步过渡到以苗木花卉、蔬菜种植为主。
  十、机场高速路两厢规划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应按《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办理审批手续,但审批前须征得机场高速路管理机构同意,未经机场高速路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十一、机场高速路全线不得架设天桥。在机场高速路路基、路面、桥梁、涵洞、上空及两侧地界碑以内敷设各类管线和构建构筑物等设施,必须经机场高速路产权人和经营者同意,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十二、凡需占用、利用机场高速路及其用地和设施,修建穿越机场高速路的道路、涵洞等或须在机场高速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征得机场高速路产权人和经营者同意,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占用或损坏机场高速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应缴纳占用费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违法建筑、构筑物,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罚或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擅自砍伐或破坏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十四、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

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暂 行)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开支标准一律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五)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航班票价计算。由深圳前往香港的团组按过境费资助。

(六)城市间交通费:指为完成培训任务所必需的、在培训所在国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航空交通费,原则上不予资助。如确需要,应按程序单独报批。

(七)中长期(指90天及以上,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费用:主要包括房租、伙食、医疗保险、交通、电话、交际、零用、书籍资料、安置费等。其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执行。

二、办理资助手续

(一)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后,出国(境)前按以下程序办理资助手续:

1.北京地区团组在出国(境)前三个工作日,北京以外地区团组在出国(境)前五个工作日,由参团人员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办理领汇手续。

2.办理领汇人员需携带以下文件:(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省、区、市、部委引智主管部门介绍信;(3)《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4)所有载有有效签证的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5)经认定的民航购票点的出票单;(6)有自筹款的项目,须携带汇款单据复印件。

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将按培训项目的实际出国人数、天数、航线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出国人数、天数、国家标准和资助比例核定金额,经予资助。

4.领汇人员持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所开单据到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领取外汇。除部分币种可取一定量现钞外,其他办理汇票或旅行支票。取汇后务必及时将银行回单送还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如实际培训人数、天数发生变化,需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领汇手续。

(二)国际机票的购买和报销。

1.有国家资助的出国(境)培训人员购买国际机票,除海南省、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可经香港转机外,原则上均应就近选乘中国民航班机。

2.国际旅费统一由组团单位先垫付,回国后报销。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销国际旅费,依照发票金额与资助比例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3.出国(境)培训团组要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培训日程和航线选定行程。各省、区、市应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的购票点订购国际机票,北京地区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购票点订购国际机票。团组回国后凭“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或发票分割单)到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办理国际旅费报销手续。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根据 团组实际出国人数,在资助的国际旅费标准内予以报销。报销款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非同城的单位需提供准确的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收款银行详细地址),组团单位收款后应立即将收款收据提交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

4.经审批资助城市间交通费的,一航应在国内购买境外城市间联程机票,与国际机票同时购买,以人民币支付,并开具专用发票。

5.凡省级财政部门未认定购票点,或认定的购票点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其出国培训团组的机票须到北京认定的购票点购买。

6.购买国际机票应统一开具全团总发票,资助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团组,应将总发票原件交存国家外国专家局,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开具分割单;资助比例在50%以下(不含50%)的团组,总发票原件可留存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开具发票分割单。组团单位开具分割单时需在发票分割单或发票复印件上注明组团单位报销金额和发票原件所存单位,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参团人员持发票分割单,总发票复印件、国际机票底联原件和正式收据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销资助的费用。

(三)短期团组回国核销。

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完成培训任务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核销手续。

1.核销时应携带以下材料:(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3)盖有公章及经有关人员签字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4)有效的全团境外原始总单据或其分割单(有收款人签章的住宿费、培训费单据等);(5)有效的全团国际旅费总发票或其分割单及国际机票底联原件。

2.根据国家规定的住宿费、培训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标准按资助比例填写《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

3.填报注意事项:

(1)《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按一国(地区)一单原则填报,只反映外币金额,不反映人民币金额,如为两个以上外币币种的,合计栏请分行填写。

(2)《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中除“回执”项和“财务核销签字”外,应按表格要求填写,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并经团长签字、经手人签字。

(3)出国(境)培训团组要求按全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培训费等开具总单据(分割报销事项与国际旅费相同)。

(四)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领汇与回国审验。

1.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团组领汇手续、办理时间、所需材料及机票购买与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相同。中长期出国(境)培训团组暂实行分期领汇、包干使用的办法。

2.出国(境)培训人员按规定的标准及资助比例,前三个月在国内领取外汇,以后在境外每三个月向管理该培训地的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领取(独联体国家每六个月领取一次)。

3.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办理第一次领汇手续时,需携带与护照同一底板的一张照片交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并填写报到表和境外经费发放单等。到达学习目的地后应立即向协会驻外机构报到,并联系相关事项。

4.中长期培训人员回国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携带护照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和财务司办理审验及国际机票资助手续。

(五)垫支。

1.为方便出国(境)培训团组领取资助,节约费用,培训团组在办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境)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护照签证及按规定订购国际机票等手续后,按批准的人员、日程可垫付经费执行培训任务。如遇出国(境)培训团组人员、培训时间、培训日程、航线等发生变化,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垫款执行。各省、区、市外专局(引智办)每三个月一次定期组织报销垫付的经费。

2.报销垫付的经费需携带:(1)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2)省、区、市、部委引智主管部门介绍信;(3)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4)《出国(境)培训人员经费通知单》;(5)填妥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境外开支报销单》;(6)境外有效原始总单据或其分割单;(7)有效的国际机票总发票或其分割单及机票底联原件;(8)收款单位全称、帐号、收款银行详细地址。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人民币报销资助的费用,垫款单位收到资助款后立即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财务司提交正式收据。

三、监督与检查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规定的谁组团谁供汇的原则,出国(境)培训团组应按国家标准、实际人数、天数计算,扣除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部分外,由组团单位况换外汇,不得超标准换汇或通过其他方式套汇。

(二)出国(境)培训团组回国后要在一个月内及时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核销或审验。对未及时核销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的省、区、市、部委将暂停审批新项目。各引智主管部门应监督本部门的组团单位及时核销或审验。

(三)出国(境)培训团组核销不得采用邮寄方式。各省、区、市、部委外专局(引智办)应负责团组回国后有关核销事宜。

(四)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办妥一切手续并成行,须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回国。短期出国(境)培训团组圣诞节期间不得出国(境)或停留在国(境)外。

(五)组团单位应将国家资助经费按比例落实到每个接受培训的人员,组团单位在收费通知中要明确国家资助经费比例、接受培训人员享受国家资助经费金额和收费数额(包括国内预培训费、出国手续费等)。各地区、各部门外专局(引智办)申报执行出国(境)培训项目时,要将此收费通知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查。

(六)出国(境)培训团组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购买往返机票并开具有效专用发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地点或绕道旅游。对未经批准擅自绕道的团组,将按规定追缴资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如实进行核销,禁止以虚报、瞒报、误报出国(境)人数、天数等多领出国经费。严禁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出国(境)培训费用。

四、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类、备案类及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