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现发布《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日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国有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扩大安置渠道。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拓展社会安置渠道,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富余职工。
第四条 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条 由企业安置到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富余职工的退休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仍由原所在企业缴纳,也可以由原来企业和安置企业双方协商确定。职工退休时,仍回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
第六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在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返还。
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对不服从企业临时安置的富余职工,企业可以辞退。
第八条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一年期限以内的放假。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待业人员可凭单位出具的待业证明,到社会上从事劳务活动或在指定场所从事个体经营。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第一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第二年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物价补贴和取暖费照发。假期内含产假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 富余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企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养期间计算工龄,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富余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辞职职工工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一条 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富余职工向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申请登记,办理寄存档案、保留职工原身份手续。富余职工联系到新的工作岗位后,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和其他法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有关规定缴纳,自谋职业的全部由职工本人缴纳,其它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缴纳上述基金的,不享受有关保险待遇,不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企业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人员。
第十四条 对无法安置的富余职工,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社会待业。待业职工的档案由企业移交其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待业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待业救济金。
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及在社会上待业的富余职工再就业,除已达退休年龄者外,不受年龄限制,不经文化课考核,企业需要时可直接录用。
第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鼓励与帮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对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富余职工,保留原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第十六条 企业依照本办法兴办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3〕35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出口陶瓷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陶瓷质量,促进生产,扩大出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商检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日用瓷器、日用炻器、日用陶器、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和卫生陶瓷的检验管理。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中规定了检验标准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检验协议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七条 法律、行政及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检验协议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我国国家标准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第三章 检验方式
第八条 凡需出具出口陶瓷商检证书以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商检机构实行自验。
第九条 具备出口陶瓷部分项目检验条件的生产、外贸经营部门,商检机构可实行共同检验。
第十条 出口陶瓷生产厂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产品质量较好,国外无不良反映,且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商检机构可实行认可检验,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单证审核
出口陶瓷的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执行。
输美日用陶瓷,按《关于对输美日用陶瓷实行凭出口陶瓷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取样
(一)烧制时间、温度、成份和花型相一致的产品为一出口陶瓷检验批。
(二)核对出口陶瓷名称、数量、等级、花号、器型、规格,唛头和商检批号无误后,根据货物堆放情况和取样标准,从包装完好的箱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
第十三条 检验
(一)外观:对所取样品逐只进行外观检验。
(二)铅、镉:外贸合同或进口国政府对铅、镉溶出量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三)物理性能:外贸合同对物理性能检验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检验;无规定的,按我国国家标准可采取不定期抽验。
(四)包装:在取样的同时,应对其内、外包装进行检验。包装应符合牢固、干燥、清洁、完整、适合长途运输等要求。
第十四条 重新检验
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允许报验人经返工整理后向产地商检机构重新报验并重新检验。返工整理后重新报验应附有返工报告,但只允许返工一次。
第十五条 出口陶瓷检验有效期为二年。
第五章 确定检验结果和出具单证
第十六条 出口陶瓷合同、信用证有要求或政府间协议有规定标准和检验方法的,按其要求和规定判定;无要求、无规定的,按我国有关标准进行判定。
第十七条 对检验合格的出口陶瓷由产地商检机构签发商检证书、放行单或换证凭单;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八条 出口日用陶瓷,需出具铅、镉溶出量证书时,合同、信用证或国外对其内容和格式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签发;对无要求的,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签发,对并批出证且要求列明检验结果的,应从各批检验结果中选其最高值做为整批结果签发。
第六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十九条 出口陶瓷实行产地商检机构检验。
第二十条 口岸商检机构凭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货物包装、批次、唛头等。如发现批次混乱、包装破损、货物有疑问、换证凭单过期或原检验结果与合同、信用证规定不符以及有漏验项目时,应重新开箱检验,并与产地商检机构联系,妥善处理。
第七章 签封、批次、分类和样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口陶瓷合同无要求的不签封;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签封。凡经香港转运美国的出口日用陶瓷应实行签封。
第二十二条 出口陶瓷批次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实施《出口商品批次监督管理办法》的联合通知”和国家商检局《关于输美日用陶瓷器检验和出证问题的通知》中的批次统一编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出口陶瓷分类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日用陶瓷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口陶瓷样品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八章 统计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五条 出口陶瓷检验人员应详细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检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登记统计。国家商检局的直属局每年进行一次检验工作和产品质量情况总结,每半年填写有关报表(见附件1、2),并分别于当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和下一年的一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1.出口陶瓷检验合格统计表
2.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出口陶瓷检验合格统计表
@/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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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件 数 │ 金 额 │
│ 品 名 │ 批 数 │ │ │
│ │ │ (万件) │ (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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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用陶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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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卫生陶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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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设艺术陶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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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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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输美 │ │ │ │
│ 日用陶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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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 审核: 填表:
附件2: 出口陶瓷一次检验不合格统计表
填表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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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件│ │ 一次检验不合格情况 (万件) │
│生│商│批│数│总金额├──────────────────┬───┬─┤
│产│品│ │( │ │斑落变毛裂炸磕釉色色画画脱错错包铅镉│ 物理 │处│
│企│名│ │万│(万美 │ 不面线 标 装溶溶│ 性能 │理│
│业│称│数│件│元) │ 缺缺 不出出├───┤情│
│ │ │ │) │ │点渣形孔纹釉碰伤脏正陷陷瓷记装良量量│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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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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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日用陶瓷、建筑卫生陶瓷、陈设艺术陶瓷分类填写
处领导: 审核: 填表: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