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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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泰安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改善河流断面水质,改进环保资金管理,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南水北调黄河以南段及省辖淮河流域和小清河流域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4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采取治理方受奖、污染方赔偿的办法。
  第三条 水污染生态补偿考核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包含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两部分。
  第四条 全市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市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的考核和奖惩资金兑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水污染治理工作。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河流断面水质考核
  第五条 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考核,以河流断面水质(COD、氨氮年均值)状况作为考核依据。市环保监测站每旬对考核断面采样监测一次,市环保局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通报。
  第六条 考核的河流断面为泰山区明堂河老泰莱路断面,岱岳区小漕河臭泉村桥断面、天平河井家庄断面、石汶河佟家庄断面,新泰市柴汶河南宋桥断面,肥城市康汇河陈屯桥断面,宁阳县海子河齐家庄断面、洸府河侯店桥断面,东平县稻屯洼入东平湖断面。
  稻屯洼入东平湖断面水质目标为Ⅲ类、洸府河侯店桥断面水质目标为Ⅳ类,其余断面水质目标均为Ⅴ类。
  第七条 考核计分以河流断面水质是否达到水质目标及水质的改善(恶化)程度为依据,满分100分,其中:COD占65%的权重,氨氮占35%的权重。
  对COD或氨氮已达到水质目标的,该项得满分;水质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质改善(恶化)得分按公式1计算:〖JP3〗a=〔(CO  -C1)/ CO×65% + (NO-N1)/ NO×35%〕×100(公式1)式中,a为单个断面水质改善(恶化)得分,CO为上年度断面COD年均浓度值,C1为考核年度断面COD年均浓度值,NO为上年度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N1为考核年度断面氨氮年均浓度值。
  县(市、区)考核多个断面的,先计算单个断面水质改善(恶化)得分,然后通过加权平均法计算该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各断面权重相同。

第三章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考核
  第八条考核范围为各县(市、区)管理的所有已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
  第九条 每个污水处理厂满分均为100分,有多家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区),考核分值为各污水处理厂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条 考核指标为废水处理量、进水水质、出水水质、中控系统等4项,各项所占权重分别为50%、10%、20%、20%。考核方法依据环发〔2007〕124号文件。
  第十一条 考核计分方法:污水处理厂考核总分=废水处理量得分+进水水质得分+出水水质得分+中控系统得分
  废水处理量得分计算:①已建成两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对达到满负荷的8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②已建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污水处理厂:对达到满负荷的7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③当年新建污水处理厂:达到满负荷的60%及以上的,得分为满分50分;每降低5%(含)负荷,扣10分,扣完为止。④泰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和岱岳区泰汶污水处理厂按满负荷1.5万吨/日考核。
  进水水质得分计算:COD进水日均值浓度280mg/L及以上,得分为满分10分;低于此浓度扣分,每低10mg/L(含),扣1分,扣完为止。氨氮进水水质暂不做要求。
  出水水质得分计算:COD、氨氮出水浓度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得分为满分20分;出水浓度有一项指标不达标,即认为出水水质不达标,一次不达标扣2分,扣完为止。
  中控系统得分计算:已安装中控系统并符合环办〔2008〕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的,得分为满分20分;已安装中控系统并部分符合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一项不符合扣2分,扣完为止;未安装中控系统的,本项不得分。

第四章综合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得分按照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权重60%)、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得分(权重40%)及各县(市、区)权重计算确定。
  各县(市、区)权重为:泰山区、岱岳区10%,新泰市、肥城市25%,宁阳县、东平县15%。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该县(市、区)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得分×60%+该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情况得分×40%〕×该县(市、区)权重。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为:某县(市、区)获得生态补偿资金数额=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数额×该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全市各县(市、区)综合考核得分总和。
  综合考核得分为负分的县(市、区)按零分计算,其上缴的配套资金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环保部门提供上年度的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统计结果、污水处理厂考核情况等材料,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计算确定各县(市、区)应获得补偿资金数额,报市政府同意后通报实施。

第五章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生态补偿资金总额每年安排700万元,其来源由市财政安排和各县(市、区)配套两部分组成,其中:市财政从环保资金中安排300万元,泰山区、岱岳区各配套40万元,新泰市、肥城市各配套100万元,宁阳县、东平县各配套60万元。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开设生态补偿资金专门账户,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及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全部划入该账户,由市政府统一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市政府考核通报后1个月内,由财政、环保部门书面提报补偿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偿资金指标文件。
  第十九条 补偿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环保、审计等部门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益评价,对违反规定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考核年度为2010年至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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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入境废物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230号




关于非法入境废物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处置商检不合格进口废物问题的请示》(冀环控[2002]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不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废铝、废塑料以及废电脑配件,均属我国禁止进口废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11月7日发布)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国家对限制进口的废物,根据强制性检验标准实行强制检验。不符合强制检验的标准废物依法应予禁止进口。

  另据《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1月26日发布)的规定,我局批准进口的第七类废物中不包括废计算机、废显示器及显示管等废电器。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反映,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确认,不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有色金属(试行)》(GB16487·7—96)规定的废铝、不符合我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塑料(试行)》(GB16487·12—96)规定的废塑料,以及废电脑配件,均属我国禁止进口的废物。

  对已经入境的禁止进口的废物,应按非法入境的废物处理。

  二、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和第68条,分别对非法进口废物的行为以及已经非法入境的废物,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你局请示反映已经查获的非法入境的废铝、废塑料和废电脑配件,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
二○○二年九月三日



关于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等


关于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加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做好国家委托中储粮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以下简称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特制定《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做好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临时存储粮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国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安排临时存储粮在粮食批发市场上常年常时公开竞价销售,保证市场供应,保持粮油市场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
二、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临时存储粮的销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及市场供求情况确定销售底价,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方便企业购买。临时存储粮的销售,将提前向社会公布每批销售数量、粮食品质和交割地点。同时国家进一步拓宽临时存储粮销售渠道,方便用户购买。
四、加强市场监督。对参加交易的企业要进行资格审查。各地要加强交易行为的监督,防止不法企业囤积倒卖,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五、加强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精心安排,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销售的各项工作。


附件: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粮食 销售 办法

附: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



为加强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做好国家委托中储粮总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以下简称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指国家指定中储粮总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和国家组织进口,并委托中储粮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
第二条 销售临时存储粮要有利于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满足市场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
第三条 临时存储粮采取在粮食批发市场常年常时公开竞价的方式销售,保证市场供应。
第四条 承担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由国家粮食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按照规范有序、方便客户、保证供应、服务良好、安全高效的要求确定,并负责资格审核。受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可以采取现场交易和网上交易相结合的方式竞价。具体交易细则由国家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受委托承担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负责进场交易企业的资格审查,按照交易细则规范交易,负责货款结算等有关商务服务,协调解决商务纠纷,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报告交易结果。
第六条 由国家粮食局公告进行竞价销售的交易市场和投放数量,并委托交易市场提前公告粮食品质和交割地点。
第七条 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底价,由财政部原则上按照最低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确定,并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择机调整。实际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销售底价。
第八条 参加竞价交易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举行竞价交易的批发市场提交申请,并需通过资格审核。参加交易企业必须达到规定数量方可进行竞价交易。
第九条 竞价销售临时存储粮的粮源,由国家粮食局商中储粮总公司根据粮食市场需求情况,把握好销售节奏和力度,优先安排销售仓容紧张、储存条件差、存储时间长的库点粮食。
第十条 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提供交易的标的,满足不同客户需要,并作为卖方代表与买方签订成交合同。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成交粮食的货款结算和贷款回收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参加的临时存储粮销售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协调临时存储粮销售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本地临时存储粮的代承储库点按出库计划和相关要求及时出库;负责交易过程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进行非法交易、囤积倒卖、破坏流通秩序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受委托组织竞价交易的粮食批发市场违反交易规则的,由国家粮食局取消其承担竞价销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出库的承储企业,由国家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提请中央财政停拨利息费用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管理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