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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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1995年7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全文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本市地热资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本市地面以下地壳内岩石和流体中能被
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能,包括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
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系指流温在40℃(含40℃)以上的地下热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天津市地热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行
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地热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与保护;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地热开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会
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地热开发利用规划;
(三)审批地热开发利用项目和地热井的布局、开发与回灌,核定地热年度开采
指标,核发地热开采许可证;
(四)负责征收地热资源费,并参与地热资金的管理;
(五)负责地热开发利用中实验和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六)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
热养热、滚动开发的方针。


第六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地热管理处会同市规划、供热等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开采地热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申办《地热开采许可证》的程序是:
(一)申请。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向市地热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告书,同时提交
综合利用计划、节能措施及比例尺为1:2000的平面位置图等。
(二)可行性研究。在市地热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具
有资格的地热咨询设计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交由市地热管理处组织评审。
(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市地热管理处根据全市地热分配布
局和评审意见,向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下达批复文件和同意施工通知书。
(四)施工、验收。
1、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凭批复文件和同意施工通知书与具有资格的钻井施工
单位按审批要求编制设计并组织施工,施工中需要更改设计时,须经市地热管理处批
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2、为保证地热成井质量,施工过程中实行地热工程监理制度。
3、地热井竣工后,由市地热管理处组织验收,签发《地热井验收评定书》。
(五)核发《地热开采许可证》。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持《地热井验收评定
书》到市地热管理处领取《地热开采许可证》。领取《地热开采许可证》须提交地热
井的全部技术资料复印件,包括:
1、钻孔地质综合柱状图、测井曲线、井温、井压、洗井、抽水、化验资料等;
2、年度开采计划;
3、综合利用规划及实施方案。


第八条 为勘探目的及其他目的凿成的地热井,需要开采时,均须办理《地热开
采许可证》。
用于地震等监测目的的地热井,可不办理《地热开采许可证》,但须到市地热管
理处登记备案。


第九条 为保证地热井施工质量,承担开采地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地热钻
井施工单位、地热工程监理单位,均须持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件到市地热管理处登记审
核,并按承担项目费用的1%至3%缴纳管理费。


第十条 地热资源属国家所有,开采地热资源须向市地热管理处缴纳地热资源费
。地热资源费按温度(t)实行梯度收费,其标准是:
40℃≤t<50℃ 0.20元/立方米
50℃≤t<60℃ 0.30元/立方米
60℃≤t<70℃ 0.40元/立方米
70℃≤t<80℃ 0.50元/立方米
t≥80℃ o.60元/立方米


第十一条 地热资源费由市地热管理处统一征收,按照取之于地热、用之于地热
的原则,主要用于地热资源的管理、保护、科研立项、回灌试验、动态监测、综合利
用、所需设备的更新维护、与开发利用地热有关项目的支出和对在保护资源、综合利
用、科学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与个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 开采地热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市地热管理处签定无承付托收协议
,按月缴纳地热资源费。超过规定缴纳日期的,每逾期一天,加收应缴费用1%的滞
纳金。


第十三条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实行按计划开采地热资源的制度。
(一)根据地热资源情况和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实际需要,每年由市地热管理处
核定并下达年度开采指标。
(二)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开采报表和本年度开采计
划报送市地热管理处。
(三)开采地热单位或个人应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市地热管理处有权对开
采地热单位或个人的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超计划开采部分加倍收费。


第十四条 为充分利用和保护好地热资源,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回灌开
采。回灌方案及措施报市地热管理处审批。对经批准回灌的用户可减收其应缴纳的地
热资源费。


第十五条 报废地热井需报市地热管理处审批。经批准后,用户要按要求进行封
堵。地热井需要维修时,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须将修井方案及施工单位报市地热管
理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地热资源的保护,防止污染热储层;
要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实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地热弃水温度要符合国家环境保
护规定和标准。


第十七条 对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地热管理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查封地热井、吊销《地热开采许可证》、处以2万元以下罚
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热的;
(二)不安装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批准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地热资源费的;
(五)不按时报送开采计划和开采报表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从轻
或免除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或拒付罚款的,可暂扣其工具和物品,在其改正违章行为
和交付罚款后发还。


第二十条 对破坏地热井、地热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15日内申请复议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
决定的市地热管理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开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热水的单位或
个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地热管理处补办有关登记、发(换)证手
续。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热水的,须到
市地热管理处申办《地热开采许可证》并只交纳地热资源费,不再交纳地下水资源费
;凡取用40℃以下地下热水的,按有关规定分别到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城建部门申办
《取水许可证》并交纳地下水资源费,不再交纳地热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市地热管理处负责将每年的地热井数量和地下热水开采量送水利部
门或其授权的城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地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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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92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法研字〔1992〕第5号《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毒品罪能否适用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诱骗参加上述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关于请推荐清洁发展机制候选项目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请推荐清洁发展机制候选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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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农社字[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并帮助发达国家以更低的经济成本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DM)”,允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

  我国具有大量成本较低的符合清洁发展机制要求的潜在项目,分布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电、节能、有机废弃物处理、煤层气开发利用等多个领域。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国际合作可以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促进先进技术的利用和转让,促进我国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政府已于2002年8月30日核准了《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已正式生效。为促进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清洁发展机制合作、规范合作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外交部于2004年5月31日发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

  为了有效利用清洁发展机制,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请你们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协助推荐清洁发展机制候选项目,以促进我国企业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国际合作。为保证质量,所推荐项目应达到如下要求:

   1 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2 具有减少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SF6)排放效益;

   3 已经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尚未正式开工建设;

   4 项目业主为中资或者中资控股企业(中方股份51%以上)。

  请参照以上要求积极推荐本地区的清洁发展机制候选项目,填写清洁发展机制候选项目推荐信息表(格式见附件2,电子版可以登陆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从“通知通告”栏下载,或者通过联系人索取),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提交推荐项目信息。填写后的推荐信息表请通过地方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等提交,并提交电子版本。科技部将为相关企业牵线搭桥,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必要的政策、技术和市场信息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联系方法: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吕学都
  电话:010 - 5888 1431,58881436,传真:010 – 5888 1441
  Email:lvxd@mail.most.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邮编:100862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329506351714521.doc
附件2.清洁发展机制候选项目推荐信息表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32950635203923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