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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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四川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四川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专业保障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根据《国防交通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以下简称专业保障队伍),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内按一定建制组建的,在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执行人员物资运输、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及通信保障等任务的组织。

  第三条专业保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组建、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

  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调配、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专业保障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并随经济发展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完成交通保障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编制本地区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指导专业保障队伍的组建、整组和训练,协调处理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保障队伍完成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交通保障任务;协调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任务中的技术勤务保障和生活食宿保障,协调处理专业保障队伍完成任务后的善后工作。

  第七条交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专业保障队伍,组织专业保障队伍整组和考评,负责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的调度、集结、编队及相关的技术勤务保障工作,具体协调本行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保障任务和完成保障任务后的善后工作。

  第八条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应把专业保障队伍的组建、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专业保障队伍建设规划,按照交通、通信管理部门要求组建运输、工程、通信等专业保障队伍,并配备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熟练、身体健康的人员以及技术状态良好的运输装备、工程机械和通信设备。

  专业保障队伍的管理人员由组建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

  第十条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把专业保障队伍的教育训练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提供训练教材,指导教育训练。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持专业保障队伍相对稳定,负责专业保障队伍的日常管理,制定训练计划组织教育训练;根据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编制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报送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实力。

  第十二条专业保障队伍建制为大队、中队、分队。

  市(州)组建专业保障大队或中队,县(市、区)组建专业保障中队或分队。

  第十三条专业保障队伍参照以下标准编制:

  (一)汽车运输专业保障队伍,80辆车以上编为大队,30辆车编为中队,15辆车编为分队;

  (二)公路工程专业保障队伍,200人以上编为大队,80人编为中队,30人编为分队;

  (三)船舶运输专业保障队伍,20艘船舶编为中队,10艘船舶编为分队;

  (四)装卸、航道、打捞等其他专业保障队伍,50人编为中队,30人编为分队;

  (五)铁路、航空、通信专业保障队伍按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行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组建。

  第十四条专业保障队伍名称,由国防交通地区名称、专业分类、序列号、建制级别四部分组成。序列号使用中文数字。其文字表述为:国防交通××市(州)××保障大队第×中队第×分队。

  铁路、航空、通信行业专业保障队伍的名称按本行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命名。

  第十五条专业保障队伍组建后,由省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或者省级行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验收并授队旗。

  第三章 队伍使用

  第十六条战时根据国家发布的动员令管理使用专业保障队伍。

  第十七条平时特殊情况下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由同级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下达任务。国防动员委员会批准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的,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需要调用中央在川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保障队伍的,由省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军事训练和演习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的,由省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根据省政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或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指令下达任务。

  第十九条专业保障队伍受领任务后,应当迅速集结,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向使用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专业保障队伍执行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任务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专业保障队伍配属部队执行任务时,由部队管理并负责技术勤务保障和生活食宿保障。

  第二十一条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途经地交通、公安机关应当提供优先、便捷的服务;需要使用港口、码头、机场、车站和其他设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四章 补偿与抚恤

  第二十二条使用专业保障队伍的,按照《四川省民用运力动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工程保障队伍执行抢修抢建工程保障任务时,属于该工程管理部门正常养护修建范围的,由该工程管理部门按工程造价付给费用;超出该工程正常管养修建范围的,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或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按当时当地的工程造价结算支付抢修抢建费用。

  第二十四条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保障任务发生人员伤亡的,其抚恤优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履行国防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的,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的规定,由市(州)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集结专业保障队伍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阻碍、干扰专业保障队伍执行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交通管理部门,是指主管铁路、道路、水路、航空行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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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


(1999年11月27日 [1999]民他第32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晋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贾卯清和刘兰祖合谋侵吞公款的行为已经有关纪检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贾卯清相应的党纪处分,山西日报社和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以下简称支部建设杂志社)将相关事实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报道,没有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该报道的内容未有失实之处,: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山西日报社和支部建设杂志社的行为,不构成对刘兰祖名誉权的侵害。
试论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的重要性

张永生 姜延辉


  当前,我国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只有坚持科学发展,才能解决我们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情新况、新问题。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落实和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法官工作的好坏,群众满不满意是衡量的尺度和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所以,研究和探索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目的,就是更新司法理念,调整工作思路,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措施,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全面准确地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

一、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邓小平同志曾经多次强调,我们定决策、干工作,要考虑群众“拥不拥护、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①。这一重要论述,对我们法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了一个“清正廉洁、司法为民”的热潮,不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官队伍,就是落实党和人民对法院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责的根本保证。所以,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求我们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抓起,重点解决裁判不公、执法不力、形象不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使审判工作更加公正,更加透明;使法官更廉洁、案件更公平。

二、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人民群众的需要

  大家知道,被国务院命名的人民满意的“东莱派出所”的干警,人人兜中装有“民情本”,记有扶助的老人、失学的儿童、人大的意见、群众的批评,主动为群众“雪中送炭”,更有“雨前送伞”的情景。他们不是坐在办公室里边等“天气预报”,而是把千百户群众的冷暖时刻记在心中。这一切都充分说明,他们是执法最公正的,是老百姓最信任和最爱戴的。有冤屈愿意找“包公”,有困难他们愿意找“东莱”。这是因为老百姓心中有杆称,执法者就是那称上的星,你廉不廉洁、公不公正;你拿没拿、吃没吃请,百姓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中,人民群众需要廉洁公正的派出所,更需要新时代的“包公”。所以,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以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信赖。彻底消除特权思想,切实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牢记手中的审判权来自于人民,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一是要营造尊重当事人之风,以深厚的感情 “像对待自己亲人那样对待当事人”,这也是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感情上最亲、最近的距离。如: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增强公仆意识,及时为当事人主持公道正义,为他们减少诉累,并节省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发自内心的尊重,使当事人更好的配合我们的工作,信服司法权威; 二是要营造文明办案之风。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最讲理、最文明的地方”。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要认真执行《法官行为规范》;大力倡导使用文明用语,遵守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开展热情服务,这不仅是法官的职责,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宗旨。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裁决纠纷,都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去主持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三、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审判工作改革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关注民生,这要求我们人民法官应当胸怀悲天悯人的人民情怀,体察民意,以人文主义法律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方向和目的。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早已从过去的纠问式向控辩式方向发展,谁主张、谁举证;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等一系列改革,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法院审判工作更公正、更准确、人民更满意。笔者认为,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一是把现行的庭长派案和随机抽案变为由双方当事人来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审判员来办自己的案子;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某一审判员回避,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要求换人审理,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人民法院只有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才能排除各种不利因素,才能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所以,让当事人来选择法官办案,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也是“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一项具体措施。有人要问:让当事人来选择法官,如果当事人非要选择亲属、朋友和各种与自己有关系的人怎么办?笔者认为,一切活动都要遵循于法律,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也不例外,它的前提必须是按照和遵循《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不是无条件地、无尺度地、盲目地去选择,而是在有条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去选择。例如,所选的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其子女、配偶、兄弟姊妹等有利害关系,那么这位审判员是法律规定的回避对象,回避对象参与了案件审理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你在选择他,那公理何在。因此,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当事人才可以选择最信得过的人来为自己主持公道,这样做一能进一步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能摒弃“暗箱操作”,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三能激发审判人员的竞争意识;四能把监督权真正交给群众。在公开审理和众目睽睽之下,笔者不相信有那一位法官愿意冒险去为亲属、朋友、同学占一点小便宜,而砸了自己的饭碗;笔者更不相信那一位当事人为多得一点台电视或多分一点家产而看到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因为自己而被开除法院。

四、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需要

  最高院院长王胜俊说: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到“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无疑为我们的审判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 作为一名的法官,首先要有较高理的论水平和较强的为民服务意识,自觉的克服和抵制“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衙门作风,深深地懂得“法官”二字的前边还有“人民”二字,不要忘记是先有人民后有法官,法官的一切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法官的工作职责是为了人民,法官的荣誉是属于人民。惟有端正态度、牢固的树立“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意识,才能做到“不吃不要不贪不腐”,才能全心全意的为民服务,才能公正执法。当事人到法院来都有一肚子苦水要倾吐;甚至有人胸怀一腔怒火象火山一样随时要喷发;有的或哭或闹、有的连叫带吵。这时候,要求每一位法官,此刻需要的是沉着、冷静,本着为人民解忧的信念,要去同情和理解,热情的接待、和蔼的劝说、文明的讲法,更要主持公道。无论对什么样的当事人,首先要送上一句:“请坐下,慢慢说”,良言一句三春暖。会使当事人马上对你产生信任感,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理清思路,短短六个字,能体现出公仆的深情和党的温暖。友好区法院道北法庭的“六字方针”很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有些妇女因家里边穷,想起诉与丈夫离婚,办案法官了解情况后,就对她们一边讲儿女情、夫妻义,一边讲党的好政策和勤劳致富的道理;对一些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他们不推脱、不搪塞,而是翻开法律条文耐心的解释:“请您看一看”,短短几个字,温暖了当事人的心。而对当事人合理诉求认真加以解决,对不合理诉求要加以引导,从不一推了之。

  这是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所决定的,也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时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永远发扬以民为本的精神,并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要做到六心:一是要有公心,用公正公平的眼光和刚直不阿的情操来看待世界上万事万物;二要有诚心,即以真诚的心态来对待当事人;三要有热心,要一视同仁,热情对待;四要有耐心,不怕麻烦、不怕唠叨、不怕纠缠;五要有细心,做到一丝不苟,认认真真;六要有清心,耐得住寂寞,不淫于富贵、不屈于权势、淡泊名利。只有这样,才不辱法官之使命,才能真正实践“三个至上”,才能真正成为正义的化身。因此,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较强的竞争力,它要求和督促每一位审判干部都要自觉的不断的去提高和丰富自己的知识,不学习,你就会掉队;不公正,当事人就不相信你;没案子办,你就会被淘汰。

五、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落实“五个严禁”反腐倡廉的需要

  法官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不廉甚至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从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究其根源则是不良思想的外化。所以,有效地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施教于先,从思想教育机制构建入手, 做到“警钟常鸣”。树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理念,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把纪律和法规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
 
  通过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来设置法官自律防线,把作风建设贯穿到审判工作当中,要求每位法官做到干干净净执法、清清白白做人、勤勤恳恳为民。慎而又慎地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通过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使法官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祸、常怀律己之心,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起单位、家庭、社会跟踪教育网络,通过邻里互帮、廉内助评比等多种形式将思想教育涵盖到八小时以外,使每一名法官成为单位的好公仆,家庭的好成员,社会的好公民。

  目前,各部门都在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又好又快,其中的“好”就是质量, “快”就是速度和效率。办案速度的快慢、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只有进一步落实“五个严禁”规定,把反腐倡廉作为加强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当作我们努力的方向,将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全面提升审判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才能实现好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能切实增强审判干部的公仆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能拉近人民法官和群众的距离,推动各项审判工作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张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