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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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8]3号



《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2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也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工作分级标准确定。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送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前,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告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依法评定机构。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预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评定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不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一般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并出具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医院等重要公用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建设工程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予以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并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产证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财政投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抗震设防的指导,使农村房屋逐步达到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手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发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严重失实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有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通知》(唐政发[200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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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5号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5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70号令),经年检合格,以下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L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李均雄(EddieLeeKwanHu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3办公楼509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928
  传真:(010)85181595
  网址:www.wkll.com
  E-mail:wkllbj@wkllbj.com
  2.刘汉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U&LAUSOLICITORS&NOTARIES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HonChue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9937
  传真:(010)65229937
  3.陈韵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VIENCHAN&C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Ch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7072、65227069
  传真:(010)65226967
  4.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K.TO&C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杜伟强(ToWaiKeung)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09D2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669681、65683003
  传真:(010)65669681
  网址:www.wktoco.com
  E-mail:mail@wktoco.com
  5.高露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GRIST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冯倩愉(GraceFung)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5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521、85181522、85181523、85181524
  传真:(010)85181520
  网址:www.wilgrist.com
  E-mail:beijing@wilgrist.com
  6.孖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董光显(RobertTerenceTungKwongShie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2918-2924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202
  传真:(010)65052225
  网址:www.jsm-law.com
  E-mail:jsmbeijing@jsm-law.com
  7.的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ACONS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WingChoi,Franki)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338
  传真:(010)85182339
  网址:www.deaconslaw.com
  E-mail:beijing@deaconslaw.com
  8.蒋尚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THONYCHIANG&PARTNERS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SheungYeeAnthon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6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3203室
  邮编:100016
  电话:(010)84580335
  传真:(010)84580385
  网址:www.acp.com.hk
  E-mail:karenk@acp.com.hk
  9.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VASIRI&CO.BEIJINGOFFICE(HK)
  首席代表:范振成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105A室
  电话:(010)65155922
  传真:(010)65155923
  二、上海代表处
  10.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NCENTT.K.CHEUNG.YAP&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李企伟(LeeKeeWaiFran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9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806室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906886
  传真:(021)63850323
  E-mail:vtkcpso@uninet.com.cn
  11.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HILIPK.H.WONG,KENNEDYY.H.WONG&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Y.H.W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9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890222、62898248
  传真:(021)62898248
  E-mail:info@pwkwco.com.cn
  12.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TRICKLEONG&MANSOLICITORS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梁廷锵(PatrickT.C.Le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1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30号5楼B座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30283
  传真:(021)64330283
  13.林文杉杨洪均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LANLAM,YAM&PE.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林文杉(LamManBun,Al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2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6楼C座
  邮编:200041
  电话:(021)62718257、62718258
  传真:(021)62718256
  E-mail:lampshanghai@shiuol.cn.net
  14.孖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JOHNSONSTOKES&MASTER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何观乐(HoKunLo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501-2504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62880688
  传真:(021)62880131、62880132
  网址:www.jsm.com.hk
  E-mail:jsm@jsmshanghai.com
  15.陈韵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VIENVHAN&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李乔安(GeorgeRibeiro)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3第2-003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106B室
  电话:(021)63879222
  传真:(021)63879111
  16.郭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KWOK&YIN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郭琳广(KwokLamKwong,Larry)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9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111号8003室
  电话:(021)58398377
  17.王培芬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NGELAWANG&COSHANGHAIOFFICE(HK)
  首席代表:王培芬(WangPoeyFoon,Angela)
  原批准日期:2003年5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3第1-0001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37楼3708室
  电话:(021)62679773
  传真:(021)62723877
  18.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FAIRBAIRNCATLEYLOW&KONGSHANGHAI,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110邮编:200021
  电话:(021)63353376
  传真:(021)63353370
  网址:www.fclrlaw.com.hk
  19.易周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CHARLTONS,SHANGHAI,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证许可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4号
  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25楼
  邮编:200002
  电话:(021)63351908
  传真:(021)63351909
  网址:www.charltonslaw.com
  三、广州代表处
  20.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GALLANTY.T.HO&C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徐奇鹏(TsuiKei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4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花园大厦830室
  邮编:510064
  电话:(020)83338999-830
  传真:(020)83765692
  E-mail:gythogz@public.guangzhou.gd.cn
  21.香港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NG&SHUMSOLICITOR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吴少鹏(NgSiu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102室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678613
  传真:(020)87604340
  E-mail:ngshumgz@21cn.com
  22.香港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AVIDY.Y.FUNG&C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何继昌(HoKaiChe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7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5B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11000
  传真:(020)83311135
  E-mail:dyyfgz@21cn.com
  23.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EACON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徐耀生(ZeeYiuSangDavid)
  原批准日期:1992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8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二十一楼2108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785678
  传真:(020)87770488
  E-mail:guangzhou@deaconslaw.com
  24.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PHENSONHARWOOD&L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何米高(MichaelHenryHoddinott)
  代表:赵利民(JeremyGiovanniSargent)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9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2-366号广州好世界广场2809室
  邮编:510060
  电话:(020)83880590
  传真:(020)83863119
  E-mail:gloria@gzoshl.com.hk
  25.香港简松年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TONYKAN&CO.SOLICITORS&NOTARIE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许次钧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15C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50833
  传真:(020)83311456
  E-mail:kantony@21cn.com
  26.香港劳洁仪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K.Y.LO&CO,SOLICITOR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李文邦(LiManPong)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1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南塔704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693246
  传真:(020)87757988
  E-mail:kylos704@163.com
  27.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VENSON,WONG&CO.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劳恒晃(LoHangFong)
  批准日期:1993年6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03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233号中信广场1704室
  邮编:510613
  电话:(020)87521228
  传真:(020)87521268
  E-mail:general@sw-prc.com
  28.香港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ROBERTSONSGUANGZHOUOFFICE(HK)
  首席代表:李伟民(MauriceLee)
  代表:黄启豪(StephenWong)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E
  邮编:510620
  电话:(020)38795260
  传真:(020)38795468
  E-mail:kevin_wong@robertsonshk.com
  四、深圳代表处
  29.香港希仕廷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HASTING&CO.SHENZHENOFFICE(HK)
  首席代表:江润红(KongYuenHoo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2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3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11楼
  邮编:518000
  电话:(0755)2175288
  传真:(0755)2175168
  30.香港简松年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TONYKAN&CO.SHENZHENOFFICE(HK)
  首席代表:简松年(TonyKan)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5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17楼1713室
  邮编:518033
  电话:(0755)83292323
  传真:(0755)83292383
  E-mail:kantony@21cn.com
  五、天津代表处
  31.香港简家骢律师事务所天津代表处
  FREDKANTIANJINOFFICE(HK)
  首席代表:简家骢
  批准日期:1998年2月1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4号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09号
  邮编:300203
  电话:(022)23139761
  传真:(022)23139763
  网址(Email):www.fredkan.com
  六、福州代表处
  32.卓黄纪律师事务所福州代表处
  MICHAELCHEUK,WONG&KEEFUZHOU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5号
  首席代表:纪华士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15层F单元
  邮编:350001
  电话:(0591)7612393
  传真:(0591)7612181
  E-mail:mcwk@163.net
  七、成都代表处
  33.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成都代表处
  P.C.WOO&CO.CHENGDU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_031
  首席代表:郑慕智
  地址:四川成都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7楼K座
  邮编:610017
  电话:(028)86528737
  传真:(028)86528095
  网址(E-mail):http://www.pcwoo.com
  八、西安代表处
  34.香港薛冯邝岑律师事务所西安代表处
  SIT,FUNG,KWONG&SHUM,XI‘AN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032
  首席代表:陈维良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30号中大国际大厦616室
  邮编:710002
  电话:(029)7203203
  传真:(029)7203033
  E-mail:sfks@sfks-xian.com
  九、宁波代表处
  35.香港梁锦涛关学林律师事务所宁波代表处
  FORD,KWAN&COMPANYSOLICITORS&NOTAR-
  IESNINGBOOFFICE(HK)
  原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2003第1-0002号
  首席代表:何绮莲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北路1号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818号
  邮编:315000
  电话:(0574)87376099
  传真:(0574)87727257
  网址:www.fordkwan.com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09〕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墙壁、布幅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在地下通道、车站、码头内外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核业主(产权)单位申报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核、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

市城建监察支队受各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国土资源、建设、公路、公安交警、气象、民政、质量监督、财政、物价、风景区管理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委文明办负责公益广告的调配。

市广告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组成部分,实行有偿使用,设置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全额纳入财政管理。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缴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

建设、公路、公安交警、国土资源、电业、高速等业主(产权)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

建设、公路、公安交警、国土资源、电业、高速等业主(产权)单位,根据已经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编制出让文件,进入市招投标中心发布、组织交易。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文件必须明确户外广告的选址、规模、形式、数量、公益广告的比例、违约责任等内容。

非公共户外广告场地、非公共载体使用权,由户外广告设置者与场地、载体权属人协商并签署协议。由权属人或承租人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并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登记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程序是:

申请人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填写《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工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广告内容。依法予以登记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自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之日起2日内向市城建监察支队备案。

第九条 设置店招牌、路名牌、指示牌等标志应遵循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

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标志设置和发布登记流程参照本规定第八条。

第十条 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确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由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一周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计方案,并将设计方案送规划审批。申请人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填写《莆田市户外广告设置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工商局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广告内容。依法予以登记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申请人应自接到《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之日起2日内向市城建监察支队备案;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主体、时间、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设置期限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变更批准内容的应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标志,设置者应在设置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建监察支队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城建监察支队组织验收。经验收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至合格。

第十二条 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标准的,应当自准予设置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空置十五日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及时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四条 户外公共广告栏,由工商局、规划局、建设局、公安交警支队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定点要求组织设置,统一用于张贴临时性小广告,实行无偿张贴。

第十五条 依法获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需转让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高立柱、电子显示屏装置的设置使用期限最长为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使用期限最长为二年,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依据本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使用期满后由设置方自行拆除。

设置者拆除广告设施时须对依托、附着设施进行清洁、修复。

设置者必须根据《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新安装的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2年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经检测鉴定符合结构技术及安全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转入下一循环的使用。

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在批准有效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设置规则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三)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必须在户外广告右下角或其他显著位置清晰标明设置登记证号、设置者名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

  (三)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六) 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和设施安全的;

  (七)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制定户外广告“招拍挂”方案时,应安排不少于20%的广告位(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批准的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设置标志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或设置期满不按时拆除的,或设施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或未经备案、验收的,由市城建监察支队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有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的,继续使用;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发布期满未续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设置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制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广告与标志的分类由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十条 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