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6 号
《沈阳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一年八月六日
沈阳市零工劳务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零工劳务市场管理,规范零散务工交易行为,保障务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有序的零工劳务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工,系指劳动者利用个人技能或体力对居民、个体工商业户、民营(私营)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服务性劳动的短期劳务行为。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过零工劳务市场择业求职的劳务人员及从事零工劳务介绍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零工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沈阳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管委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劳务市场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区、县(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工劳务市场的日常管理、服务和监督。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零工劳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县(市)开办零工劳务市场应选择有利于用工单位(个人)和求职者的地点,建立封闭的设有服务性设施和有利于交易的零工劳务市场或分市场。分市场最多不应超过三个。
第六条 开办零工劳务市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
(二)不影响周边的市容环境,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有市场管理章程及工作程序;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五)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办零工劳务市场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主办单位的证明;
(三)工作章程;
(四)业务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零工劳务市场,须经市场管委办批准,发给《零工劳务市场许可证》,到工商、物价部门办理工商执照、领取《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务工介绍活动。
第九条 市场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劳动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零工劳务市场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市场更名、变动地址或停办,应提前一个月向审批机关报告,审批机关应在接到报告的15日内答复,按规定处理好有关事宜。零工劳务市场应定期向市场管委办报送业务报表。
第十一条 零工劳务市场服务范围:
(一)为用人单位(个人)和劳务人员办理用人或求职登记;
(二)为务工双方洽谈提供服务;
(三)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培训;为本市农村劳动力,省内、外务工人员办理《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四)为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私营)、及企事业单位介绍推荐用工劳务。
第十二条 零工劳务市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末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不得为女性劳务者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的职业;
(三)不得为没有《婚育证明》的农村及外来育龄妇女介绍就业;
(四)不得以暴力、胁迫或欺骗等手段为农村劳动力办理《就业证》及各种手续;
(五)不得为无《暂住证》的农村劳动力办理《就业证》及各种手续;
(六)不得为民营(私营)及企事业单位办理超过二个月以上(不合二个月)的用工手续。
第十三条 劳务人员进入零工市场须持下列手续:
(一)劳务人员的《身份证》;
(二)本市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及下岗职工的《优惠证》;
(三)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
(四)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五)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劳务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培训,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劳务人员进入市场交易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平交易。成交后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用工手续和《就业证》、《培训证》。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开办零工市场,从事零散务工交易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二)从事与零散务工活动无关或超越规定范围从事零散务工活动、不按规定收费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零工市场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三)为无《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外来劳动力介绍就业的,责令其改正,并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200元以下罚款。
(四)以欺诈、暴力、诱惑、胁迫等手段进行零散务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零工市场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
(五)对在市场内有私招滥雇行为的,除进行批评教育,清出市场外,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市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务交易成交后应按合同保证服务质量,用户发现质量问题,劳务人员应主动予以解决或赔偿用户损失。对不予及时解决或赔偿的,市场管理办公室有权对其批评教育,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收回有关证件,清出市场。
第十九条 对在市场内有欺行霸市、打架斗殴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雇工者)对劳务人员克扣工资或出现其他虐待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以听证会构筑信访程序的研究
冯兴吾 包宁平 张青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为此,本文拟对以听证会构筑信访程序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一、以听证会构筑信访程序的必要性
以听证会构筑信访程序,是完善信访制度的需要,也是化解矛盾、促进调解、维护稳定的现实需要。
1、信访制度需要程序支持
从当前的发展来看,信访还未建立自己的程序,这是信访很不完善的地方。因为缺乏程序支持,使信访这一制度难以有效运作。因此,亟需完善信访制度建设,建立一套信访程序,听证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外延则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领域,我们可以在司法各个领域中推广听证制度。
2、听证会与信访制度具有融合性
⑴、听证有广泛适应性,它并不依附于行政处罚制度。由于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作了专门的规定,人们往往会产生听证依附于行政处罚的错觉,甚至将听证程序同等于行政处罚程序。在实践中,除行政处罚听证外,还有政府价格听证、政府重大决策听证、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听证、法院的庭前调解听证等。由此可见,听证具有广泛的兼容性。
⑵、听证促成信访的成功率
信访案件,尤其是复杂、疑难的信访案件,决不是仅仅依靠信访部门单方面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它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信访人的心态及合作态度。信访人的心态是指其对信访部门是否公正处理信访案件的评价,以及对当事人是否尊重的感受。当事人的心态是抽象的,但表现在信访中却是对信访案件处理的合作或抵触情绪。听证是化解信访人对信访部门产生的抵触情绪的重要途径,因为听证在于“听”,不仅是主持人听,而且信访人也在听,各方均有平等的发言机会。这样,在信访部门的主持下,信访人把问题讲清楚,有关部门参与解答,现场办公,促成了信访案件的解决。
⑶、听证适应信访的发展需求。随着我国各项工作的推进,社会矛盾也呈现复杂、激烈的特点,给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这几类信访案件,可以举行听证,一方面可以吸收多个部门、地区的人员参与,有利于信访案件的快速解决;另一方面给信访人发表意见的机会,通过质证和辩论可以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化解信访案件,有效避免矛盾激化。
二、信访听证会的制度特征
信访听证会不同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也不同于人民调解程序,它具有其自身的制度特征。
1、选择性
信访听证程序规定,信访人有权选择是否采纳信访部门的处理建议。而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将申请强制其履行。
2、民主性
信访听证中,信访人与被诉单位均有平等的陈述辩驳的机会,听证主持人独立于信访人,不能剥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辩机会。
3、教育性
听证主持人弄清事实后,应依法向当事人阐明过错责任,解释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应负的责任。听证主持人解释法律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
4、程序性
信访听证会是一项程序性的法律制度,包括确定主持人,书面通知各方的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权利和义务,发言顺序等。要将信访听证作为信访的实用程序,各方当事人都要平等地遵守程序规则,使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程序保障。
5、依法性
信访听证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信访听证会的框架
1、信访听证会的范围
信访听证的范围取决于信访的性质、复杂程序、人数多少等方面。简单的可以及时处理的案件,不必适用听证程序,而事实较为复杂,适用法律较为困难的案件,信访部门可以依信访人的申请或自行决定适用听证程序。
2、听证主体
包括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及当事人、证人等。听证主持人应由信访部门负责人担任,其职责是决定听证时间、地点、确认信访听证参加人的身份、维持听证秩序、把握听证主题等。书记员可以由主持人指定的信访部门的内部人员担任,其职责是准备听证材料、做好听证记录等。听证当事人应是信访人以及与信访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听证当事人可以放弃听证,若参加听证,信访人应当亲自参加听证,不宜委托他人参加听证。
3、听证会的准备
信访部门在接到申请或自行确定听证会后,应审查是否属于听证范围,然后决定是否听证。如应听证,应当告知信访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应注意的材料。
4、听证会的举行
听证会正式开始前,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告知权利和义务等。听证会的正式程序是听证会的核心。由以下几个程序构成:①由主持人宣布开始;②信访人的陈述和基本事实,并出示证据;③信访利害关系人的陈述,也可出示相关证据;④双方当事人就分歧进行辩论;⑤主持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解释事实中的合法与不合法的成分,引导当事人分清责任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⑥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安徽省宣城市司法局
电话:0563-3021349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