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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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五年七月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4年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及1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和废止:
一、规章
(一)云政发〔1992〕25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三十四条删除。
(二)省政府令第117号发布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的《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HTH〗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有关经贸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审批的规定删除。
(二)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第十条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上述修改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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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缴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缴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费的通知


漯政办〔200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国家、省有关城市燃气管理的规定,现就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的收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授权漯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漯河市区范围内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庭院和户内管网费、安装及材料费)的收取,收取后的庭院和户内管网费纳入财政帐户,专款专用。
  二、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缴纳标准:
  (一)供气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用户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一律按2500元计收(庭院和户内管网费1500元、安装及材料费1000元),单独用户按实际工程造价计收。
  (二)企事业单位、机关公共服务、宾馆、饭店等灶具和锅炉用户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按灶具、锅炉等用气设施额定用气量核定缴纳标准,缴纳标准为500元/日·立方米(从主管网至用户的管网施工费、材料费按实际预算定额收取)。
  三、收缴办法:采取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及开发商代收代缴、个人组织缴纳、用户单独缴纳等办法。
  四、凡新建居民住房,符合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须足额缴纳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否则,城建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五、燃气管网覆盖区域内,凡符合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不得新上燃煤炉具。
  六、按标准缴纳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的单位、居民即成为管道燃气的用户,获得《管道燃气使用权证》。《管道燃气使用权证》可以继承、有偿转让、赠予。用户转让管道燃气使用权证可按转让时的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标准收取转让费,全部转让费归原用户所有。转让后的《管道燃气使用权证》应到漯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方可有效使用。
用户的其它权利按照漯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执行。
  七、凡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居民,一律采取一户一表,分月计量,按月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缴纳燃气费。
燃气价格待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收取。
  八、已按《漯河市城市煤气开户费缴纳办法》(漯政令第9号)规定缴纳开户费并持有《煤气使用权证》的,需交纳500元户内工程安装、材料费后,方可有效使用。已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管道燃气开户费及入户安装费收缴办法的通知》(漯政办〔1997〕58号)、《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管道燃气开户费及入户安装费收缴办法的通知》(漯政〔1999〕79号)规定缴纳开户费并持有《管道燃气使用权证》的,《管道燃气使用权证》继续有效,使用时换发新的《管道燃气使用权证》,不再收取燃气基础设施及管网配套费。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