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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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正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食品安全领域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出现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的所谓“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到餐桌,带来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要通过开展试点,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尽快确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对试点工作及早作出安排;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国示范推广。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做好技术研发、资源化产品安全性评估等工作,加快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借鉴相关经验,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市(县)长负责制。城市是餐厨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地,城市周边是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地沟油”提炼的主要集散地。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特别是各城市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县)长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四)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实现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一)认真组织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作为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选活动的重要指标。2010年9月至10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结合督导检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各地开展“地沟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地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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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2002-05-31

教财厅〔2002〕2号


  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李岚清副总理2002年2月6日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

  从各地和各高等学校4月报送的执行情况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总体有了较大的进展,“四定”、“三考核”工作得到了初步落实。但是各地进展不平衡,总体状况离预期的目标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广大困难学生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为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健康、持续地开展,现就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确保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助学方式的一种新探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高等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李岚清副总理重要批示,学习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文件,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着眼,充分认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积极主动,扎实工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落实

  1、加强与经办银行协作,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工作。

  当前,各高等学校要特别注意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三考核”工作,确保这些工作全面到位。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档案,主动向经办银行介绍经济困难学生情况,配合银行开展相关工作。
  各高等学校还要协助经办银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主动协助经办银行建立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有关信息系统,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

  2、加强领导,层层把关,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今年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工作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高等学校须有主要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要注意挑选有责任心、热心为学生服务、有爱心的同志具体负责实施做好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指定或抽调专人,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做到既要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及时得到贷款,又不能使不符合条件的人拿到贷款,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3、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信用征询系统。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开发工作已经启动,将于2002年9月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中开通学生个人贷款、还款信息网络查询。各高等学校要落实专人,待收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软件后,完成相关工作。我部将在公安部门为高等学校学生更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对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扩充和功能升级。各高等学校要在经办银行的配合下,及时补充还贷信息,并定期更新。

  4、落实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建立责任检查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工作,坚决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情况;建立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注意政策导向。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和社会传媒,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介绍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批评纠正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各高等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时,必须刊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内容。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明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办理程序,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经济困难学生转变观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所属高等学校传达落实。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综[2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实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的规定,现就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计提教育资金口径,增设科目单独核算

  从2011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地区)所辖市、县(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各地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为确保各地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4 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二、教育资金按季计提,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按季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并在决算清理期结束前进行统一清算。根据《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具体计提和清算办法如下:

  (一)按照季度计提教育资金。为确保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均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教育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2011年上半年应当计提的教育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地区上半年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原则上于2011年8月10日前一次性提足,并填列“103014804 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同时,相应减少“103014801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数额。各地区要调整2011年土地出让收益使用方向,压缩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开支规模,切实保障教育资金足额计提。

  (二)计提教育资金的年终清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少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教育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大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教育资金中相应抵扣。

  三、实行专款专用,重点支持农村基础教育发展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各地区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教育资金优先安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0个重大项目涉及基础教育的建设内容,具体项目由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提出,按照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原则,统筹规划,纳入现行体制和政策体系。地方各级教育部门申报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准立项,教学设备购置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申报的其他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确保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教育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教育资金结余,因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支出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教育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项目结转的教育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为反映教育资金支出情况,将《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120808 农村中小学危旧房改造支出”科目,修改为“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并将该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支出”。

  四、统筹安排财政性教育经费,建立教育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教育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性教育经费时,要将教育资金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结合使用,避免在基础教育学校的同一个项目上重复安排资金。

  教育资金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细化教育资金预算编制,建立教育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教育资金收支预算,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每年年度终了,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教育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决算,并对当年教育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撰写书面说明,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中反映教育资金的收支情况,全面反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收入来源、支出总量和支出结构。

  教育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要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教育资金监督管理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确保2012年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目标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我国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尽快落实政策。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土地出让收益分布与教育资金需求不匹配的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省级是否统筹部分教育资金,以平衡本地区相关市、县(区)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发展,具体统筹比例和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管好用好教育资金,是全面推进财政性教育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资金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及时足额计提教育资金,确保教育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切实加大教育投入,着力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教育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