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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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的通知

防政办发〔2009〕2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加快发展防城港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扶持政策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港兴市”发展战略,吸引广西区内外的集装箱货源从防城港出口和转运,促进防城港集装箱运输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加快打造成为中国和东盟的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和连接多区域的国际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大平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降低费用、改善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一条 实行费用优惠,减免相关收费或降低收费标准
(一)集装箱装卸船包干费按交通部颁布标准优惠不低于20%执行,水路中转集装箱的中转装卸船包干费用只按一个装卸过程计收装卸船费用,普通中转重箱堆存费免堆期按30天计算。
(二)集装箱船舶的引航费优惠计收,不征收节假日及夜班附加费。
(三)集装箱船舶进出港及离靠泊使用拖轮的费用按照包干方式优惠计收。
(四)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优惠交通行政收费及免征市辖路桥的通行费。
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进出港的外地集装箱车辆一律免予征收路桥通行费,对本地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一律免予征收路桥通行年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执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
(五)预录入公司收取的集装箱报关预录入费,由每票50元降至每票30元。
(六)其他有关集装箱运输的收费,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并可从有利于促进集装箱运输发展的角度实行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条 实施财政扶持政策
由市财政设立扶持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集装箱运输业的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和每年的补贴方案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交通局、防城港务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拟定。
(一)鼓励航运企业开辟集装箱班轮干线、内贸线、外贸内支线。
引入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国际知名班轮公司增开国际航线,进一步拓展东南亚直航航线,创造条件开通中东航线、欧州航线,提高航班密度。
1. 对在防城港开辟外贸航线(包括直航线、外贸支线和外贸内支线)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中转航线正常运行在3个月以上)的船公司或船舶实际经营人,按照集装箱装卸增量给予奖励,年度装卸增量超过0.5万标箱在1万标箱(不含1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2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1万标箱在2万标箱(不含2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2万标箱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5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2. 对在防城港开辟国内航线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中转航线正常运行在3个月以上)的船公司或船舶实际经营人,年度装卸增量超过1万标箱在2万标箱(不含2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2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2万标箱在5万标箱(不含5万标箱)以内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0元;年度装卸增量超过5万标箱的,进出口重箱每标箱奖励35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二)鼓励各货代(物流)公司加大集装箱进出口揽货力度。
对在防城港注册登记的货代(物流)公司,在防城港年代理的外贸集装箱重箱出口量超1000标箱的,超出部分每标箱奖励30元;在防城港年代理的内贸集装箱重箱出口量超过5000标箱的,超出部分每标箱奖励20元。
(三)鼓励开通内陆城市到防城港的海铁联运“五定”班列。
根据班列运营的情况,由市财政对班列经营人按实际运输完成的吞吐箱量每标箱奖励200元。
(四)积极引进国际集装箱运营企业。
对进驻防城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以及国际大型跨国配送中心和货代公司地区总部,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费用资助。
(五)鼓励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
1.鼓励为防城港服务的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到防城港市落户。
企业登记注册后,除享受应当享受的国家、广西和北部湾经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集装箱道路运输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含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25%的资金补助;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20%的资金补助;年营业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15%的资金补助。
2.实施重点集装箱运输企业培育政策。
为支持集装箱运输企业做大做强,市政府每年一次对在防城港市落户的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对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当其不符合认定条件时,从次年起不再享受重点培育企业的特殊优惠政策。
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条件:企业注册落户集装箱运输车辆80辆(含)以上,且集装箱道路运输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财务核算规范,依法纳税。
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除享受有关集装箱运输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对被认定为重点培育的集装箱运输企业,明确一名市领导为联系人,一个单位为联系单位,实行“一对一”联系制度。
(2)对重点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对被认定为重点培育的集装箱运输企业,在认定次年市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集装箱道路运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时,次年市政府给予80万元奖励资金。
(3)市政府创造条件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优惠的企业办公用房和物流发展用地。
重点培育集装箱运输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
第三条 完善整体功能,简化各项手续,搞好优质服务
(一)港务管理及码头方面:
1.防城港务集团要加快集装箱深水泊位建设,不断配套完善装拆箱等集装箱港口作业设施。积极建设口岸单位现场监管设施,为提高口岸效率创造条件。
2.实行24小时优先靠离泊集装箱班轮,拖轮、引航及时服务,力保航班准班运营。
(二)港口管理方面:
1.严格按照《港口法》有关规定执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2.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3.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
(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方面:
1.市政府协调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子口岸建设,促进通关信息共享和大通关制度建设。
2.海关
(1)实行“全天候、无假日”值班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建立和推广信誉审单,实施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之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快速直通模式,全面推广预审价、预归类、联网报关、网上支付制度。
(2)将重点项目、重点发展企业纳入“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范围。对有特殊需求的企业及进出口货物实行上门监管、区外监管等便利措施。对AA类企业实施担保验放、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等便捷通关措施。
(3)在监管条件完善,经海关审批后,支持防城港开展国际集装箱中转运输业务和内外贸同船运输业务。
3.检验检疫
(1)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制度。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实施检验检疫直通放行:①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处罚记录;②年进出口总额150万美元以上的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③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④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上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2)对过境集装箱,除规定疫区外,所有地区的进口集装箱装载货物一律放行到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处理。
(3)对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实行承运人和集装箱公司预检验管理制度,加快出境集装箱通关速度。
(4)集装箱检疫查验放行实行节假日预约制。采用风险评估机制,积极试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场站分类管理和集装箱箱源、检疫对象的分类管理,降低开箱查验率。对获得分类管理的企业及场站,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查验率实施检验检疫查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
对入港的国际航行集装箱班轮,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装卸货物。对出港的国际航行集装箱班轮,装船完毕后即可办理出境手续。
5.海事、海关和港口管理部门
对船舶进出口岸和船载危险货物进港逐步实施网上申报和审批。
集装箱船舶进出港手续于24小时内办理,具体包括:船舶签证、船舶进出查验。
对于辖区内在港停泊的非危险品集装箱船舶,还可享受如下便利:国际班轮和国内班轮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24小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一次性办理进出口手续;国内班轮在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可一次性办理进出港签证,但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离港的,需重新办理出境签证。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优化我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行业发展环境,建立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绿色快速通道,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进入港口城区的车辆尽量减少交通安全检查,对集装箱卡车的一般违章,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经警告教育后放行。努力在防城港营造大力扶持集装箱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实行公开办事,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和奖惩制度
(一)实行办事制度、检查检验制度和收费制度“三公开”,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市政府公布监督协调电话:市效能办0770-2881110,市口岸办0770-2201002,市交通局0770-2823632。
(二)加强协调,建立由市商务局牵头的相关政府部门、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有关企业和协会等组成的集装箱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对在促进集装箱运输发展的工作中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集装箱运输对我市实施“以港兴市”战略和建设国际枢纽大港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做到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以促进集装箱运输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和保障港口的稳步发展,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和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前沿阵地和桥头堡的作用,为我市率先发展成为广西沿海发展新高地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扶持政策和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 本扶持政策和措施由市政府指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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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银行卡业务公平竞争联合发展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促进银行卡业务公平竞争联合发展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21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了促进各银行卡发卡银行公平竞争,实现银行卡业务联合发展,方便持卡人,提高银行卡的使用效率和行业效益,现就商业银行与非银行机构发行联名卡或者为合作发卡提供结算服务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在同各类非银行机构发行联名卡或者为合作发卡提供结算服务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联名机构或合作机构提供卡片和机具等相关投资(为特约单位安装POS机除外);不得违反《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降低结算手续费标准。
二、商业银行在同各类非银行机构联名发卡或者为合作机构发卡提供结算服务时,安装的POS机及读卡器,不得具有排他性,即必须可同时使用其他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卡,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单位组织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开办。
三、各商业银行与非银行机构发行联名卡或者为合作发卡提供结算服务,必须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1日

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已失效)

财政部


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7年3月5日,财政部

一、企业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邮政收入”、“长途电信收入”和“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均增设“邮电附加费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收取的邮电附加费。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邮电附加费”二级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国家财政的邮电附加费收入。
在“实收资本”科目下的“国家资本”二级科目下增设“国家拨入邮电附加费”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国家拨入的邮电附加费。
二、企业根据营业报告单或营业收入汇总表的收方转帐时,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科目。
邮电附加费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邮电附加费收入扣除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借记“通信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的国家拨入的邮电附加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三、在损益表中,邮电附加费收入应包括在“通信业务收入”项目中反映,并同时在“市话初装基金收入转出”项目(第4行)下增列“邮电附加费收入转出”项目(第5行)。
“邮电附加费收入转出”项目,反映企业转出的应交国家财政的邮电附加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通信业务收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农村电信企业收取的属于农村电话部分的邮电附加费比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