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档案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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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档案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档案局 等


四川省档案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档案局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馆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档案馆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协助、配合,各司其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馆安全的义务,不得危害档案馆安全。
第五条 各级档案馆必须切实做好内部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腐蚀、防泄密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 未经档案馆许可,任何公民不得进入档案馆,经许可进入档案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馆的管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不得毁损档案设施、设备。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档案馆必须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服从城市建设规划的原则下,与其他建筑物 (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独立建造。
第八条 档案馆受下列特殊保护:
(一)距档案馆库房前后十二米内和两侧四米内,不得修建筑物 (构筑物);
(二)距档案馆库房周边二十米内,不得修建木工房、公共厕所、食堂、汽车库;

(三)距档案馆周边三十米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
(四)距档案馆五十米内修建的烟囱,其高度应超过档案馆库房顶端三米以上;

(五)距档案馆周边一百米内,不得修建散发有害气体和烟尘的工业企业或设施;
(六)不通过档案馆馆区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成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档案馆之间的距离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在兼顾档案安全和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责成有关单位搬迁、改造或添没防护设施、搬迁、改造或添设防护设施的费用由后建方承担。
第十条 对保护档案馆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损害档案安全的,由档案馆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档案馆予以制止;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按职能分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消除危害,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必须执行《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档案局会同其他发布机关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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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

2006年8月24日 财建〔2006〕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护农民种粮收益,促进我国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从2004年开始,实施了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在保持原来粮食直补政策稳定的基础上,2006年又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实行了综合直补(以下简称综合直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政策,加强财政支农强农力度,措施得力,效果良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的补贴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也为今后粮食调控和补贴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实现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的网络化管理,建立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
(一)建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是完整掌握我国粮食产销基本情况,确保对种粮农户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的客观需要,也是今后继续推进对种粮农民补贴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这项统计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将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粮食宏观调控、完善“三农”政策、逐步解决“三农”问题,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
(二)建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要坚持简便易行、稳步推进、节约高效的原则。
简便易行,就是要充分考虑我国种粮农户数量庞大、相对分散,粮食生产地区差异较大,生产条件相对落后的实际情况,采取简单易行的办法,收集相关信息。
稳步推进,就是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合理确定不同阶段的任务与目标。2007年3月底之前,完成对2006年度有关信息的统计工作,确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建设好中国农民补贴网。以后年度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整合相关涉农补贴,加强涉农信息管理,形成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网络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
节约高效,就是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本着节约开支、便捷高效的原则,搞好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和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有关费用要从严控制,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逐年降低费用开支水平。要把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纳入“金财工程”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金财工程”的平台、网络和各地已建立的与农民补贴有关的网络、硬件设施,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三)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的范围包括享受现行粮食补贴(目前仅指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下同)政策的种粮农户及农户之外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其他不享受粮食补贴政策的农户暂不填报。享受现行粮食补贴政策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场、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这些农业生产单位中领取粮食补贴的最小核算或统计单位,视同一家农户填报。
(四)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的内容包括农户基础信息(主要是农户的识别信息)、粮食补贴信息、粮食补贴相关信息(包括承包土地信息、种粮信息)。
粮食补贴信息实行年度统计制度。今年是建立统计制度的第一年,要对2004年至2006年的粮食补贴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完整准确反映。随着粮食补贴制度的规范完善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普及应用,今后年度逐步实现粮食补贴信息的实时上报,实现对粮食补贴的动态管理。
粮食补贴相关信息实行定期统计制度,原则上每三年一次。本次统计2006年度的相关信息,下次统计之前,一些地方农户种粮情况如有重大调整,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数据进行及时修正。
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的具体统计表式及填报说明附后。以后年度的统计内容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积极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
(五)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量大,要积极推广应用电子技术,积极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
(六)建设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纳入“金财工程”,完全依托财政内网,不再另建单独的网络。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内网,根据网络授权访问农民补贴服务器,完成网络应用操作。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组织实施、系统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培训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属于中央部分的由中央财政负责组织管理;属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七)各地要按照“统一格式、上下一网、资料共享、信息畅通”的要求,原则上应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采集基础数据,实现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管理的全国联网,动态反映种粮农民信息,随时监管补贴落实情况。具体格式和软件,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八)各地已建有相关系统的,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建立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规定,进行适当的资源整合、调整完善,做好与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衔接,满足全国统一联网的需要,并逐步实现现有系统与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并轨,严禁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三、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信息统计和网络系统建设工作,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的管理
(九)各省级财政厅(局)要对本地实施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和建立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工作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财政厅(局)长负责制。建立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建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是今年财政工作的重点之一,时间紧、任务重。各省级财政厅(局)要责成负责粮食财政财务工作的部门牵头,组成领导小组,分工协作,采取切实措施,共同完成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任务。各省级财政厅(局)要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金财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系统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实施方案,对系统建设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十)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时间表”。今年12月底之前,重点做好人员培训、方案制定、联网准备、组织宣传等工作;2007年2月底之前,完成信息统计、数据录入及审核确认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对本地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并负责,对不准确的数据或有异议的数据应责成有关地方及时修正。各省级财政厅(局)要对本省(区、市)数据负总责,确保本省数据准确无误。2007年3月底之前,全国完成数据联网上报工作。尚未实现网络联通的地方财政部门暂不通过网络传输和查询数据,暂时采取人工报盘方式。
(十一)要采取切实措施,健全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确保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岗位、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收集上报的统计数据逐级进行审核,逐级负责,并主动与农业、统计(农业普查办公室)、粮食等部门沟通核对,做到数据准确一致。对农民种粮补贴信息和补贴相关信息中的粮食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等要一并实行村级公示,确保对农民种粮补贴及补贴相关信息数据得到种粮农民的确认。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数据丢失、外传、被盗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实施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农民补贴“一折通”或“一卡通”、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
(十三)对各省(区、市)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补贴资金兑付管理工作,要制定全面的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实行分类评级,重点考核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全国通报,考评结果直接与中央财政补助的相关工作经费挂钩,奖优罚劣。
(十四)各省级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
(十五)有关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具体技术问题(如网络服务器的配置方案等)、技术支持与服务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另行通知。
附件:1.农户基础信息
2.农户承包土地情况
3.农户种粮情况
4.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情况
5.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填报说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附件5:


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
信息填报说明



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包括:农户基础信息、农户承包土地情况、农户种粮情况、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情况四个部分,原则上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填报范围为:享受现行粮食补贴(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下同)政策的种粮农户及农户之外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其他不种粮的农户暂不填报。享受现行粮食补贴政策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场、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这些农业生产单位中领取粮食补贴的最小核算或统计单位,视同一家农户填报。统计信息中的面积信息均按实际面积填报,不按折算面积填报。具体填报说明如下:
一、农户基础信息填报说明
(一)农户基础信息填报的统计时点为日历年度末,此次为2006年12月31日。此前已领取粮食补贴资金,但在2006年12月31日不存在的农户(包括农户之外的填报单位,下同),为与对种粮农民补贴情况(附件4)相衔接,也须填报农户基础信息。
(二)农户编号,是管理软件识别农户的唯一标识,由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严格按管理软件规定的编号规则编号,不同农户的农户编号不允许有重复。
(三)户主姓名,填写户口本上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本号填报户主的身份证号码、户口本号码;有身份证的一律填报身份证号码;暂时没有身份证的必须填报户口本号码。
(四)家庭人口,按户口簿登记人口数填报,不能小于“常年务农劳动力”与“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的合计。
(五)常年务农劳动力及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即,整劳动力指男子18周岁到50周岁,女子18周岁到45周岁;半劳动力指男子16周岁到17周岁,51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17周岁,4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算为劳动力;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的人,计入半劳动力数内。一个整劳动力按1个劳动力填报;两个半劳动力按1个劳动力填报。一年内累计外出务工在6个月以上的,界定为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
(六)家庭住址,在录入农户信息时,软件自动通过乡、村、组行政区划生成该农户的家庭住址,录入人员可以自行修改。
(七)存折编号、开户银行,是通过银行发放粮食补贴资金的必备信息,如果各乡通过存折或者一卡通发放粮食补贴资金,请填写该两项信息。
(八)农户基础信息可以通过管理软件“资料导入”功能批量导入,但是必须按照软件提供的“导入农户资料模版”的格式处理Excel文件。
二、农户承包土地情况填报说明
(一)农户承包土地情况填报的统计时点为日历年度末,此次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本表数据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
(三)原计税常产指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每亩常年粮食产量。
(四)粮食作物面积、经济作物面积、果园、水产面积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
(五)没有列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的耕地、撂荒地复耕、空心村治理等新增耕地面积,在“租种的其他土地”项目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六)本表的钩稽关系:
1.租种的土地面积=租种的乡村机动地+租种其他农户的土地+租种的其他土地
2.实际面积=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租种的土地面积-出租给其他农户的土地
3.粮食作物面积小计=水田+旱田
4.合计=粮食作物面积小计+经济作物面积+果园+水产+其他
三、农户种粮情况填报说明
(一)农户种粮情况中“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全年卖粮数量”、“全年卖粮收入”统计日历年度期间的数据(此次为2006年度);“年末粮食存量”填报上日历年度末的粮食存量(此次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播种面积,考虑复种因素,按不同季节、不同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填报,保留两位小数;其他项目保留到整数位,小数位四舍五入。
(三)其他品种,包括谷物中的杂粮、大豆之外的豆类、薯类。
(四)本表的钩稽关系:
1.合计=小麦+玉米+早籼+中籼+晚籼+粳稻+大豆+其他品种
2.全年卖粮数量≥卖给国有粮食企业+卖给私商粮贩
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情况填报说明
(一)本表按农户实际领到的补贴情况,分年度据实填报。
(二)大部分地方是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计算出农户的补贴金额,据实填报。个别地方是按不同品种的播种面积、规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对种粮农户实施补贴,按以下方法填报:补贴面积按享受补贴的不同品种的播种面积合计数填报,如小麦补贴面积为10亩、玉米补贴面积是5亩,则补贴面积为15亩;补贴面积类型为“粮食播种面积”;补贴金额填报当年领取的补贴总额;补贴总额除以补贴面积,倒算出补贴标准填报。
(三)本表中数据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四)粮食直补中,补贴方式(“按面积补贴”、“按商品量补贴”和“其他”)只允许录入其中一种。
(五)13栏“补贴依据”包括:计税常产、粮食产量和其他三种。
(六)综合直补,由于2004年和2005年没有综合直补,故表格内2004年、2005年综合直补相关单元格不允许录入数据。综合直补的补贴面积类型中,按粮食直补面积兑现综合直补资金的,在“其他”栏填报;补贴面积类型中的承包面积指二轮土地承包面积。
(七)本表的钩稽关系:
1.历年合计=2004年+2005年+2006年
2.补贴金额=补贴面积(数量)×补贴标准
3.补贴面积小计=粮食播种面积+原计税面积+承包面积+其他
4.粮食直补小计=按面积补贴金额+按商品量补贴金额+其他金额
5.补贴金额合计=粮食直补小计+综合直补补贴金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问题的建议,决定:1958年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