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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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1〕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9-10月,工商、工信、商务、质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遏制了在商品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的势头,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成果,营造规范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就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对有关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指导工作。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及《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1〕182号)(以下简称182号文)的有关要求,以酒类、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茶等日用消费品生产经营者为重点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各种方式,指导生产经营者规范商品包装标识中的广告宣传内容,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做好市场巡查和广告监测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及182号文的要求,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巡查检查,强化对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的广告监测力度,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加强自律,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责任,杜绝发布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广告。各地要严格执行182号文的规定,对与182号文要求不相符合的广告宣传用语,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各级工商机关在182号文公布前作出的涉及广告宣传用语规范的答复、批复、解释等,凡与182号文有抵触的内容一律无效,《关于规范赞助中国航天事业广告用语的答复》(工商广函字〔2003〕第171号)及《关于规范赞助体育活动企业广告用语的答复》(广字〔1999〕第31号)也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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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乡镇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1月13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更好地为乡镇企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结合乡镇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中小型企业。大型乡镇企业,参照《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乡镇企业档案是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科研、基本建设以及各项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维护乡镇企业历史真实面貌、合法权益的历史凭证,是提高产品质量、增长经济效益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乡镇企业档案属企业所有,由企业管理。企业安全保管条件暂不具备、档案安全无保障的,可由乡镇档案部门或县、市档案馆代管。

第五条 乡镇企业档案工作是乡镇企业档案工作管理和档案管理的总称,是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乡镇企业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企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切实解决档案库房、设备等实际问题,保障档案工作与企业各项工作同步发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 乡镇企业档案工作在企业内实行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企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和计划,并予以保障。


第二章 档案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根据企业规模和需要,建立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档案工作由一名企业负责人分工领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建立企业档案馆。

企业档案机构主管全企业的档案工作,对企业内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统一管理本企业的档案及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形成企业档案信息中心。

企业各部门应开展档案工作,配备档案人员,形成企业档案工作管理网络。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并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熟悉企业职能任务。乡镇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企业对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危害档案安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四、劳动人事文件材料

五、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六、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七、产品文件材料

八、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十、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十一、会计核算文件材料(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等手续完备,便于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归档时间

1、各项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形成的次年六月底前组成保管单位,由产生文件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2、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归档。

3、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进行完毕或文件正式生效后归档。

4、会计核算方面的文件材料,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归档。

第十四条 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制度,并列入管理工作程序,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档案人员应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引进技术资料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指导、监督文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的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利用、鉴定、销毁及图纸更改补充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编制档案及其有关图书、资料、信息等总目录、分类目录和底图目录等检索工具,完善信息查询体系。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档案分类,依据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参照国档发(1991)20号《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进行。档案形成数量少的,可将有关类目适当合并;归档的案卷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进行档案收集、管理、利用、鉴定、销毁等情况的统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及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档案鉴定工作,由企业领导、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进行,逐卷、逐件鉴定档案的价值,并形成鉴定报告。该销毁的档案,编造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销毁,并由档案鉴定小组人员监销。

第二十二条 逐步改善档案保管条件,档案库房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温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褪变的档案进行修复,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行档案、有关图书资料和信息一体利用,为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各项活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积极配合技术部门参与信息市场和技术市场交流;保护知识产权;严格执行国家和本企业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现代化应纳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统筹规划中,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方法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行兼并、破产、产权拍卖和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资产产权变动时,档案的处置参照《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执行。其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应按产权关系,决定是否向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或寄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乡镇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乡镇企业档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文件材料

1、党务。指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文件。

2、群众团体。报工会、共青团、妇联、职代会、科协、企协、学会等群众团体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指企业行政事务、人事管理、职工教育、培训、劳保福利、安全保卫、法律事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后勤、审计、处理纠纷、信访、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文件。

三、企业产权文件材料

1、有关部门或单位关于企业的建立和产权界定的批准文件。

2、股权证明和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3、企业资产产权变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四、经营管理文件材料

1、经营决策、计划工作、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奖惩文件,市场信息和预测,广告、商标及用户反映等文件。

2、各种合同、协议文件。

3、生产供应、经营销售、成本、企业改造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及用户台帐等。

五、生产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1、生产管理。生产计划及其实施记录、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及改进意见,劳动工资等。

2、质量管理。质检报告、质量事故分析、获奖证书等。

3、标准管理、计量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文件。

4、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形成的文件。

六、产品文件材料

1、产品设计。产品设计协议书、任务书、设计方案、实验数据、产品鉴定书、产品照片、说明书和底图、蓝图等。

2、产品制造工艺。各种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工装、操作规程、工时和材料定额等。

3、产品检测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名、优、特产品及获奖产品的有关文件。

七、科学技术研究文件材料

1、新开发项目的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试验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奖励证明、专利、技术转让等文件。

2、技术改造和革新文件、图纸。

3、中断和取得负结果项目的各种有参考价值的科研总结报告。

4、经审定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八、基本建设工程文件材料

1、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计划任务书、审批、勘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管理以及维修、改建、扩建等方面的文件和图纸。

2、有关房地产文件。

九、设备仪器文件材料

1、购进设备仪器的全套随机文件及开箱记录、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记录以及改装、报废的文件。

2、自制设备仪器的设计图纸、计算书、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材料、工艺工装图纸、使用说明书及检查维修记录等。

3、设备台帐。

十、会计核算文件材料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账簿。日记账、明细帐、总帐、固定财产卡片、辅助帐簿、移交清单、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涉外账簿等。

3、会计报表。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决算)等。

十一、职工档案文件材料

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个人材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以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山东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我省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收取无线电管理费用。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按照设备类型实行抽检,抽检比例为5~10%,并计收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五条 注册登记费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收取。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3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3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一次性收取。
设备检测费在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时收取。由国家拨款的省属事业单位和市地以下(含市地)各级事业单位,经分别报请省和市地无线电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免缴设备检测费。
第六条 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电台审批权限征收无线电管理费用。省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外省(市)在我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省内跨地区组网通信、微波通信和公安、铁路系统设置的电台,研制、生产、进口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销售的无
线电设备,其无线电管理费用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取。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设在我省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费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收。
市地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跨地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县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销售的无线电设备,其无线电管理费用由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取。
第七条 下列电台免缴频率占用费:
(一)专用于战备、防火、防汛、防震等抢险救灾的电台;
(二)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
(三)业余无线电台。
第八条 卫生急救、无偿气象服务以及县以上(含县)党委、政府和公安、安全、司法、新闻、教育等部门,因公益需要而设置使用且无经济收入的电台,3年内减缴50%的频率占用费。
武警部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频率占用费,比照军队的作法执行。
第九条 对外国驻山东领事馆及代表机构设置使用的电台征收相关费用,按照对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外国客商独资和合资企业设置的电台,按国内相同电台的标准收取费用;过境过往电台的费用按对等原则收取;其它来山东的国外团体、客商等设台,按频率占用费标准的2倍计收。
第十条 省、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纳入财务管理,列入部门专户,用于补充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的不足。
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二月份将上一年度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的收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向市地财政部门作出年度报告,同时抄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收取频率占用费总额的10%(青岛5%)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纳入企业管理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无线电管理费用,纳入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收费凭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统一格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制,并加盖“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
第十四条 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按省或市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需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无线电管理收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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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项目 |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费|设备检测费 | 说 明 |
| 设备类别 准 | (元) | (元) | (元/台)| |
|--------------|-----|-----|------|------------|
| 无 线 话 筒 | | 5 | 10 |1.无绳电话的频率占用费|
| 无 绳 电 话 | 20 | 5 | 15 |一次性收取。 |
|--------------|-----|-----|------| |
| 甚|3W(含)以下 | 40 | 10 | 30 |2.频率占用费计算方法:|
| 高|-----------|-----|-----|------| |
| 频|3—5W(含) | 50 | 10 | 40 |T=N×E×F |
| 、|-----------|-----|-----|------| |
| 特|5—15W(含) | 70 | 10 | 50 |T:应征收频率占用费总额|
| 高|-----------|-----|-----|------| |
| 频|15—25W(含) | 100 | 10 | 60 |N:表中所列收费基数×频|
| 无|-----------|-----|-----|------| |
| 线|25—50W(含) | 150 | 10 | 70 |点数(微波波道数) |
| 电|-----------|-----|-----|------| |
| 台|50W以上 | 250 | 10 | 90 | 设备数+1 |
|--|-----------|-----|-----|------| ×------- |
| |5W(含)以下 | 40 | 10 | 30 | 2 |
| 长|-----------|-----|-----|------|E:修正系数。根据不同地|
| 中|5—15W(含) | 70 | 10 | 60 | |
| 短|-----------|-----|-----|------|区电台分布情况确定,最高|
| 波|15—150W(含) | 120 | 10 | 120 | |
| 电|-----------|-----|-----|------|值取1.5. |
| 台|150—500W(含)| 250 | 10 | 160 | |
| |-----------|-----|-----|------|F:表示因数.根据不同频|
| |500W以上 | 400 | 10 |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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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项目 |频率占用费|注册登记费|设备检测费 | 说 明 |
| 设备类别 准 | (元) | (元) | (元/台)| |
|--------------|-----|-----|------|------------|
| 传|5W(含)以下 | 300 | 10 | 40 |段占用情况确定,最高值取|
| 呼|-----------|-----|-----|------|1.5。 |
| 发|5—25W(含) | 400 | 10 | 70 | |
| 信|-----------|-----|-----|------| |
| 系|25W以上 | 500 | 10 | 120 |3.表中未包括的设备(包|
| 统| | | | |括没有广告费收入的电视差|
|--|-----------|-----|-----|------|转台、广播转播台)可参照|
|遥速|15W(含)以下 | 80 | 10 | 50 |表内相似类别收费。 |
|控测|-----------|-----|-----|------| |
|遥距|15—50W(含) | 110 | 10 | 70 | |
|测电|-----------|-----|-----|------| |
|测台|50W以上 | 200 | 10 | 90 | |
|--|-----------|-----|-----|------| |
| 雷|10KW(含)以下 | 400 | 10 | 300 |4.使用监测车在百公里以|
| |-----------|-----|-----|------|内的,收交通费100元,|
| 达|10K以上 | 500 | 10 | 400 |超百公里每公里收费1元。|
|--|-----------|-----|-----|------| |
|微 |60路(含)以下 | 100 | 10 | 100 |5.全省修正系数E和表示|
|波卫|-----------|-----|-----|------|因数F均取1—1.5。 |
|收星|60—300路(含) | 200 | 10 | 200 | |
|发地|-----------|-----|-----|------| |
|信球|300—960路(含)| 300 | 10 | 300 | |
|设站|-----------|-----|-----|------| |
|备 |960路以上 | 400 | 10 | 400 | |
|--------------|-----|-----|------| |
| 电 视、广 播 台 |10分钟 | 10 |20/台至 | |
| (含差转、转播台) |最低广告费| |400/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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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