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人员行政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失职追究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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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关人员行政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失职追究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海关总署


关于海关人员行政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失职追究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7年1月1日,海关总署

通知
第一条 为贯彻海关从严治关的方针,加强海关廉政建设,促使海关人员依法行政,贯彻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海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凡放纵走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和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行政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盖海关印章;窃取海关封志,特种印油及其他防伪用品;偷窃、伪造、倒卖、销毁海关业务单证;向不法分子提供海关内部业务文件、资料。
(二)明确规定或指令查验的货物故意不查验或伪造查验记录放纵走私;盗用他人密码、模仿他人签字;串通不法分子搞假转关、假回执、假传真和假核销、假加工贸易手册,办理假进出口通关手续;擅自删除、增加、篡改和不输入计算机通关数据。
(三)向不法分子泄露情报或案情,为走私分子制造伪征或销毁证据;盗用、私分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四)利用职务之便向海关管理相对人敲诈勒索。
(五)挪用罚没收入和税款。
第五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工作失职,致使国家利益或海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内部业务文件、资料或海关印章、防伪用品、查扣的货物、物品被盗。
(二)违反规定办理货物、物品通关(含转关)手续;未严格审核、查验,致使单证、批文不全、单货不符;违反操作规程,应发现而未发现假单证、批文,导致错放货物。
(三)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对加工贸易货物,不应当核销而核销,导致走私行为发生的。
(四)不按工作规程归类、审价、征税和审批减免税的。
(五)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 凡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所列问题,当事人的直接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一)工作失职,致使单位或部门内部作业程序和工作秩序混乱的。
(二)对已发现有总是苗头的人员,而未采取措施调整,或未及时向上级反映予以调整,导致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七条 凡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所列问题,给国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或产生特别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对当事人的上一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处分。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海关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其中,各直属单位自行处理的,应将处分决定抄报驻署监察局和总署人教司。
第九条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者,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 海关人员在执法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失职发生本规定未列问题时,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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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3年10月19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做了修改。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互不配套,亟需进行改革。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我部曾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模拟运转。目前,试点市县已有100多个,试点效果总的看是好的,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鉴于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新办法可先在国有企业职工中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单位。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超过当地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的部分暂不缴纳,也不计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由劳动部统一印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查询、检查、审核、转移和支付的依据。职工有权定期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核查记载情况。
四、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月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分段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15%计发。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五年的,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缴费不满五年的,按照在职期间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三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五、严格控制待遇水平的增长幅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对计发基数和待遇结构进行调整,待遇不宜过多增加。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高于原规定标准的,其增加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试点地区基本养老金总水平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现行待遇水平的2%,所需费用从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中开支。
六、建立离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定期调整的制度。
职工离休、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情况,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80%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其基本养老金可按照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七、改革试点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这项改革是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后的其它待遇,暂不作变动。
(二)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
(三)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奖励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四)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由于工资已向这些岗位倾斜,他们在从事这些工作时的工资水平较高,缴费工资也多,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就相应较多,因此,在退休时也不宜另外提高计发标准。
(五)为统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退休时一律改按本《通知》中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八、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是养老保险制度上的一项根本性改革,关系到职工利益的调整,试点工作一定要扎扎实实、积极稳妥,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先选择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要搞好宣传动员,把政策交给群众,统一广大职工的认识,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要进行认真的测算和论证,制定方案,先模拟运转,完善办法后再实际运行;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改革作为当前劳动部门的重要任务,及时掌握试点动态,注意总结经验,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大中城市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经劳动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批准实施;各小城市和县的试点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审核同意后报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劳动部备案。


社会生产关系视野中的犯罪学


孔 一*

内容提要:犯罪学自1876年龙伯罗梭发表《犯罪人论》创立迄今已有127年
的历史,而今天的犯罪学并没有明显超越意大利学派当年的成就。我国的犯罪学
更处于封闭徘徊之中。从事犯罪学研究的科学家群体尚没有共同遵从的世界观和
行为方式,没有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取得共识。一个学科的基本问题是: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研究取向和研究者的培养模式。如果把犯罪学研究视为一种社会生产
实践活动,则在社会生产关系的视野中我们能够获得关于这几个问题的有效答案。
关键词:社会生产关系 犯罪学 研究对象 研究方法

人类对犯罪有着恒久的兴趣和规避的期望,以致于这种关注最后产生了一个学科——犯罪学。但是,当你满怀希望的翻开一本国内版的犯罪学教科书或在国内某所开设犯罪学课的大学选修了犯罪学,你的感觉一定是:犯罪社会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犯罪生理学理论或其他犯罪学理论都是有道理的和可接受的;季节气候、工资政策、 人口结构、教育年限、家庭出身、父母脾性、气质类型等等都和犯罪有某种联系。你一时难以判断哪一种理论更有效,哪些因素在哪种程度上对犯罪起作用。同时,你也只是获得了这些“理论”和“联系”的表象,并不清楚它们是如何建立的。犯罪学长久的处于一种自圆其说的封闭的前科学阶段,它所能提供的只是经验的陈述或理论的片段,没有提出足够的“问题”和学科所必需的独特的研究“方法”。如果我们把犯罪学视为社会生产实践活动的产物,则在这样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中我们需要考察其社会需求,劳动对象,生产工具,生产者和消费者。

一、 关于犯罪人们想知道些什么

无论从人类固有的探知欲还是减少犯罪损失增进人类福利的诉求来看,人们最想知道最需要知道的是“为什么会有犯罪”。必须清楚的是,“犯罪”指的是犯罪现象还是犯罪行为。现象与行为是不同的,说到他们的关系我们必须提到中世纪在“唯实论者”(realists)和“唯名论者”(nominalists)之间发生的关于“一般概念”(universals)的著名论战。论争的焦点是一般概念的性质及这些概念与现实中存在的特定客体的关系和思想知识的起源及人的思想知识的客观有效性。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唯实论者认为在人类思想的世界与外部现实世界之间存在着一种严格的对应,一般观念独立存在于它们在经验世界的具体事物之中。唯实论者相信人类有认识事物真实本质的可能性,并且有可能经由推理能力的运用而洞见在自然界中起作用的一致性及规律。以邓斯·司各脱代表的唯名论者则认为自然界中唯一实在的物质就是人们通过观察而认识的那些单个的事物和对人的感觉的认知。人们用以描述外部世界的一般概括和分类只是称谓,其在客观



自然界没有直接、忠实的副本和对应物,如只有正义之举而无正义。唯名论者怀
疑人有探明事物本质的能力,而且不承认那些不能被即时性感觉和有关个别事实具体观察所证实的命题。 涂尔干(又译迪尔凯姆)坚持认为社会科学应当研究整体的社会事实,强烈反对心理学的还原主义 。在失范研究的经典之作《自杀论》中涂尔干采用了大量的统计资料,而拒绝用个别事例来说明问题 。 犯罪现象不是犯罪行为的简单加和而是复杂的聚合,犯罪现象是一种客观实在而具有自身的特征和规律。犯罪是环境和个人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作为整体的犯罪现象与作为个体的犯罪行为的区别,注重研究犯罪现象的“新质”。否弃以个体行为或个别事件的特征推论总体,否弃以个体行为的规律代替整体的现象的规律。因此,“为什么会有犯罪”这一问题可以分解如图1:

图1:“为什么会有犯罪”分解图

在同一环境中
现象:社会中为什么会有犯罪现象(ⅰ) (正)为什么有些人犯罪
(反)为什么另一些人不犯罪
为什么会有犯罪 同一个人
行为:某个人为什么会有犯罪行为(ⅱ) (正)为什么在此环境中犯罪
(反)为什么在彼环境中不犯罪
这一问题框架是我们衡量理论解释力的有效工具。由于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分属于不同的层次以及理论的边界性问题,我们不能苛求某一理论能解答所有这四个问题,同时也应当清楚不可能出现一种全能的理论。

二、犯罪学能回答什么——犯罪学研究什么

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什么是犯罪?这千古之思困扰犯罪学家的难题。公众眼里的犯罪是那些邪恶的伤害他人的和应受谴责与惩罚的行为。常识中的关于犯罪的印象大多来源于对传统犯罪的认识(如杀人、盗窃等)。科学的犯罪定义究竟是什么?能不能有一种普适的犯罪概念?有没有永恒的犯罪?历史上的犯罪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1、主观定义认为犯罪是罪恶、罪孽、恶行。违背了神圣的道德原则,如善、正义、对神灵的敬畏等。“触犯了人类正直与怜悯之心” 。 主观定义的概括力强,但起操作性差,没有客观的认定标准。2、客观的定义认为犯罪是违反刑法规范应予刑罚处罚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主观定义相反,客观的定义标准明确,易于认定,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没有全部包含在内。海盗、决斗、卖淫、初夜权、堕胎、酗酒、通奸、同性恋等行为在人类社会的不同时空在成文规范和人的观念中有着很不一致的评价。清朝末期,有个人杀了通奸者与自己的妻子之后到县衙自首,县令认为他有力的维护了地方的风化而赏纹银10两。几年后的1911年,一个青年因报杀父之仇而被新政府判罪入狱 。这是共同空间不同时间的规范冲突。一个叫法蒂梅的瑞典库尔德移民因为和家族规定以外的瑞典小伙子恋爱而遭到在当地德高望重的父亲的枪杀。这桩违反瑞典法律的暴行被库尔德移民认为是洗刷家族耻辱的义举 。这是共同时空下规范剧烈冲突。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不仅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同时也是人们主观评价的结果;犯罪的界定依据行为的危害程度,也取决于标定者的力量。正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违反国际法,而美国攻打伊拉克却能获得联合国决议的支持一样。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无法则无罪行,无主权则无罪行。萨瑟兰说“犯罪是被视为于国有害从而加以禁止的行为,并且,国家可以至少作为最后的手段以刑罚对其做出反应。” 。犯罪是弱势者对强势者的伤害,当强势者拥有了强大的公共权力,就变成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说的“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同样也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些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至此,我们可以把犯罪定义为“有自由意志的人违犯某一时空中之群体共识之规范,严重损害其利益或伤害其感情的行为。该群体需具有足够的制裁能力。”此定义将幼儿与精神病人排除在外,原因是无意志则无责任;对一个理智不健全难以明辫事理的人实施惩罚无矫治效果也无威慑力,同时很不人道;精神病人之危害社会,阻止之法只能是祈求医学的昌明和医生的努力,不能借助于威吓和刑罚;违反的规范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只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规范保护的是某一特定群体中优势者的利益或情感。需要澄清的是规范和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规范有时保护的只是过时的“利益”,它并不符合现时人们的真正利益所在。20世纪中叶,新几内亚的奥玛利咯拿族有个叫土鲁瓦的酋长威名遍于岛内外,他偏爱自己的儿子盖亚甚于自己的外甥,不愿意叫儿子到舅舅家去(奥玛利咯拿族仍有母系氏族的遗迹,儿子要由舅舅抚养,并继承舅家的财产。这在20世纪初已失去了经济动因,而日益不被人们从心里接受)也不愿意外甥密达卡继承自己的家业。一次,儿子殴打了外甥,法官因偏袒土鲁瓦而判监禁于密达卡。此事激怒了族人,他们围住酋长的住处叫嚷“走开”“我们驱逐你走开”。这是放逐恶人的仪式,具有神圣的力量,仍谁都不能违抗。最后,盖亚被驱逐。 这就是说,规范有时维系的只是现时人们的错误的情感或徒具形式的规范的桎?埂R桓鲂形?奈:κ欠裱现匾?由缁嵊跋臁⑺鹗??俊⑸撕Τ潭取⑿形?灾屎椭鞴鄱裥远?āH舯簧撕Φ娜禾逦拮愎坏闹撇媚芰Γ?蛟傺现氐奈:Χ疾荒艹闪⒎缸铮?蛭?缸锛纫?惺率狄残枰?甓ā?br> 明确了犯罪学研究的犯罪是什么之后,还需要知道犯罪学具体研究什么。说到具体的研究对象,一些研究者认为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 ,一些学者认为应研究犯罪原因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应当以“犯罪现象的结构”为唯一研究对象 。我们遵从犯罪学界已经形成的关于广义和狭义犯罪学的划分,二者的区别主要是广义的研究犯罪预防狭义的则不把犯罪预防作为研究对象。我们现在主要分析狭义说,从犯罪学者的研究实践来看,现象和原因都涉及,但我们不能以此为据简单的认为第一种说法是正确的。科学的功能在于描述、解释和预测,全部科学探索都是在建立事物之间的联系或者说是在探求自变量(independent variable)与因变量(dependent variable)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认识科学的狭义犯罪学它所研究的既不应当只是犯罪现象或犯罪原因,也不是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简单组合,而应当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之间的关系。这就是说,犯罪学不仅要研究犯罪总量(规模)、犯罪率、被害率、犯罪方式(工具、预谋、手段等)、犯罪目标、犯罪时空分布、犯罪损失、犯罪类型、犯罪人(性别、年龄、职业等)被害人(性别、年龄、职业等)、犯罪组织化程度、公众安全感等描述犯罪的指标,还要研究解释犯罪的指标,如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个体的社会属性和生理、心理特征,请见下图2:

图2:解释犯罪的指标
自然环境:地域、气候、季节、时日 ……


环境

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动荡(如战争、革命、
骚乱)、传媒、社会控制政策、警察、法官、监狱
家庭、学校、社区、宗教、社会结构、人口规模、人口密度、人口流动、城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