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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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排放的粪便、尿液,清洗畜禽体、饲养场地和器具产生的污水、废渣、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区域控制、总量控制、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防治措施,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一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功能区要求,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落实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畜禽养殖的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镇发展总体规划,提出畜禽养殖规划选址要求,并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各级财政、水利、交通、工商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和农业经济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市、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嘉兴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经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经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禁养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陆域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内;
(二)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经批准放养的畜禽除外)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市、县中心城区、工业区、建制镇镇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四)主要河道两岸200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其他 区域。
第十条 嘉兴市全市范围除禁养区外其余均划为限养区。在限养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养殖数量和污染治理状况,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划定本地畜禽养殖污染重点防治区。
第十一条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对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用房和污染治理设施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环保、防疫要求进行建设,实行人居环境与生产环境分离,保持卫生防护间距。鼓励农牧结合、种养结合的养殖模式。畜禽养殖场(户)应做到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并配套建设沼气池、沼液池、干粪堆积池。
鼓励具备污水入网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畜禽养殖总量扶持建设畜粪收集处理中心和建立专业污染治理等服务组织。
畜禽养殖场(户)不能自行消纳污染物的,应与其他农户签订土地配套协议,或与畜粪收集处理中心、专业污染治理等服务组织签订污染防治合同,由畜粪收集处理中心、专业污染治理等服务组织提供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收集处理等服务。
支持各地以“村规民约”的方式出台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同时”制度,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批复意见应当明确畜禽污染物综合利用方案措施和排放总量。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养殖总量替代制度,应削减一定比例的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六条 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未办理环评和审批手续的,应当限期办理环评并通过验收。对逾期未按要求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缴纳排污费。当污染物排放浓度、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户)应定期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清理排泄物、废渣,保持周围环境整洁,防止排泄物、废渣渗漏溢流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禁止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畜禽粪便、冲洗水、沼液等污染物。畜禽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索取资料,采集监测样品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40头以上的奶牛、80头以上的肉牛、6000只以上家禽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规模化养殖场标准按照畜禽污染物当量进行换算后执行。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嘉政发(2003)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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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拿大联合声明

中国 加拿大


中国和加拿大发表联合声明(附声明全文)


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20日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加联合声明》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阁下与加拿大总理保罗·马丁阁下今天在北京举行了双边会谈。

会谈进一步巩固了两国间建立在友好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成熟的双边关系,这一关系给两国人民带来了重要利益,促进了共同繁荣。

两国对有关国家人民在12月26日地震和海啸灾难中不幸遭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深表哀悼。两国领导人表示将继续致力于帮助受灾国从这场灾难的巨大影响中全面恢复。

双方均认为,近年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加关系健康发展并呈现出更强的发展势头。双边高层往来频繁,地方上的民间交往广泛,各领域合作成果显著。双方坚信,不断深化和充实中加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致力于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将两国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今天,双方承诺将努力的重点战略性地集中在双方互利性最强的领域,以此将两国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双方已为中加战略工作组的活动确立了框架,该工作组旨在确定并发展扩大双边关系的新途径。双方还同意,工作组最初的工作重点是加强两国在多边合作、自然资源和能源(诸如科学交流和政策对话)以及贸易投资方面的伙伴关系。

一、全球安全与多边领域合作

双方均认为,联合国及其它多边机构对于建设一个和平、繁荣及可持续发展的世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实现这些目标,双方同意在联合国及其它多边机构的框架下举行定期磋商。

双方认识到,当今世界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新的途径和方法,以成功应对不断演变的全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由主要国家领导人组成、并能为世界上大多数人口集体代言的机构。只有妥善应对世界上多数人口所面临的挑战,才能确保全球稳定与繁荣。双方相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的会晤将促进旨在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多方对话和合作。双方将为此保持密切联系和合作。

双方重申,保持亚太地区的安全和稳定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共同努力,推动东盟地区论坛(ARF)作为本地区重要的多边政治安全对话论坛继续向前发展。

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实现亚太经合组织(APEC)远景目标,即实现可持续的、公平的增长,缩小经济差距,造福于本地区人民。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伙伴关系。双方也决心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内共同努力提高两国人民的安全水平。

双方确认将致力于朝鲜半岛无核化,支持通过六方会谈以多边方式和平解决朝核问题。双方将通过支持和加强国际条约体系及多边机制推进防扩散、军控及裁军目标的实现,并将继续在联合国及其宪章以及双方达成共识的标准和机构的基础上就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开展合作。

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一方采取任何旨在改变台湾地位、加剧紧张局势、进而影响东亚政治稳定和繁荣的单方面行动。

双方重申,全球性疾病威胁日益严重,有必要根据联合国大会《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决议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以应对包括艾滋病持续蔓延和非典及禽流感等新出现的传染性疾病对公共卫生造成的危险。及时交流信息、协调两国行动将有助于防止这些影响全球公共卫生的疾病传播。

双方就人权问题及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根本重要性交换了看法。双方高度重视年度双边人权对话,它增进了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双方支持拓展和扩大在人权领域的对话和交流。

  二、繁荣和可持续增长

在日益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双方致力于通过旨在促进贸易、投资和创新的政策促进增长、减少贫困。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贸易大国,这一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系对双方的繁荣至关重要。因此,双方将为筹备今年晚些时候在香港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密切合作,以推动尽早地圆满结束多哈发展议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两国企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合作机遇。双方也将通过一项雄心勃勃的技术援助计划加强合作,支持中国全面、积极地参与世界贸易组织。

两国经济关系坚实有力,贸易投资发展迅速,前景广阔。正如中加战略工作组共同文件所述,双方同意通过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这种关系,这些措施旨在支持中加在众多领域中继续拓展贸易、投资和创新方面的伙伴关系。

鉴于双方均致力于可持续的、平衡的发展,双方决心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是中加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双边途径之一。中加也将在双边工作组所确认的各活动领域加强现有的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

三、民间往来

双方欢迎两国间日益增多的民间往来及今天签署的两国文化领域新的合作框架文件。文化交流是促进两国相互理解的重要途径,中加期待着这种交流能得到迅速发展并更为丰富多彩。双方欢迎即将举办的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和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期待着它们将为进一步促进两国人员往来和文化交往提供舞台。



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2.08

  新颁布日期:2006.02.08

  实施日期:2006.03.01

  内容分类:基本建设

  (2005年10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6年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市国家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查、设计、征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旗县区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

  市、旗县区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按照国家建设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商务、国土、环保、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的资金运用情况、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资本金、资金来源渠道及落实情况;

  (三)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项目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设计总概算或者预算的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情况和工程承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五)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项目债权、债务情况;

  (九)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项和(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和各项结余资产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结余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款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投资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将投资规模较大、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环境、公共安全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第十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90日内办理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对于建设周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第十二条 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竣工决算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财政评审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形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评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有问题的报告,应当依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进行纠正,否则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依据。

  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公布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评审质量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或评审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或者擅自拖延竣工决算时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审计机关予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索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资金、罚款的;

  (五)对于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或者故意拖延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文号: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R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