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2:10:59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2号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年9月24日  


附件:《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doc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工作,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并对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第五条 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证、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为证券期货业提供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符合国家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支持、协助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与国家有关专业安全机构和标准化组织建立信息安全合作机制。
第九条 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 核心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相关主体关联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合格的基础设施。机房、电力、空调、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符合行业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网络结构,划分安全区域,各安全区域之间应当进行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十三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符合业务要求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理的架构,足够的性能、容量、可靠性、扩展性和安全性,能够支持业务的运行和发展。
第十四条 核心机构应当对交易、行情、开户、结算、风控、通信等重要信息系统具有自主开发能力,拥有执行程序和源代码并安全可靠存放,在重要信息系统上线前对执行程序和源代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测试。
第十五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防范木马、病毒等恶意代码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对信息系统造成破坏,防止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十六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治理架构,明确信息技术决策、管理、执行和内部监督的权责机制。
第十七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核心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与市场相关主体信息系统安全互联的技术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核心机构依法督促市场相关主体执行技术规则。
第十九条 核心机构应当提供多种互为备份的远程接入方式,保证市场相关主体安全接入,并对市场相关主体的远程接入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三章 持续保障要求

第二十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保障充足、稳定的信息技术经费投入,配备足够的信息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行业规划和本机构发展战略,制定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发展规划,满足业务发展和信息安全管理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开展信息系统新建、升级、变更、换代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测试。
第二十三条 核心机构交易、行情、开户、结算、通信等重要信息系统上线或者进行重大升级变更时,应当组织市场相关主体进行联网测试,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规范开展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核心机构应当指导市场相关主体正确运行维护与本机构互联的系统和通信设施。
第二十六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备份设施,并按照规定在同城和异地保存备份数据。
第二十七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重要信息系统的故障备份设施和灾难备份设施,保证业务活动连续。
第二十八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期货业数据中心报送数据。报送的数据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证券期货业数据中心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数据的集中保存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完整、可靠。
第二十九条 核心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检测、监测、评估和预警机制,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内部调查、责任追究和采取整改措施,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与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核心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市场相关主体进行一次信息安全应急演练,并于实施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章 产品及服务采购要求

第三十六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定期对供应商的资质、专业经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了解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在采购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和保密协议,并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权利和义务。
涉及证券期货交易、行情、开户、结算等软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采购合同,应当约定供应商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息安全延伸检查。
第三十八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采购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应当满足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不符合要求,影响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持续经营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予以改进或者更换。

第五章 行业自律

第三十九条 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应当制定信息技术指引,督促、引导会员执行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应当引导行业加强信息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信息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信息技术人员执业素质。
第四十一条 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应当引导鼓励行业信息技术研究与创新,增强自主可控能力,组织开展科技奖励,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应当引导供应商规范参与行业信息化与信息安全工作,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促进供应商与市场相关主体共同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中国证监会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业务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对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制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职责范围,对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检查或者委托国家、行业有关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配合检查。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其部分或者全部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提供信息安全相关资料。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组织制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指导行业开展信息安全应急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证券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信息安全事件,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单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发现的系统漏洞、安全隐患、产品缺陷进行全行业通报。
第五十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限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信息字〔2005〕5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电[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三个“防灾减灾日”,5月9日至15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减电[2011]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防灾减灾日”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防灾减灾日”活动的重要意义

  今年“防灾减灾日”的主题为“防灾减灾从我做起”。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各类灾害风险,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做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防灾减灾工作的薄弱环节,重点针对居民住房,燃气、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和建筑工地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开展居民住房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认真排查建筑物幕墙、大型户外广告牌、建筑外悬挂物等设施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发生坠落、倒塌事故。要组织开展危旧房屋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危旧房屋,要做好记录并建立台帐,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依法采取措施,确保使用安全。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结合所管社区、建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堵塞、封闭社区或房屋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等各类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并适时组织开展防灾应急演练。

  (二)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组织对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液化石油气储灌场、供应站点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坚决取缔社区内的非法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依法清理和拆除社区内违章占压燃气设施的建(构)筑物。对社区内有地下空间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工地的地段及老化和发生过事故的管段要重点加强巡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流转环节的管理,严禁在供应站点内用钢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不得随意倾倒残液。结合社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燃气企业对社区用气安全日常巡查制度,有条件的社区可与燃气企业建立安全用气协管队伍,开展社区安全隐患排摸,督促用户开展用气隐患的整改。

  (三)开展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巡查维护,认真开展供排水、生活垃圾处理、大型市政桥梁等设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加强对城市水源水、供水水质的检测检验,确保水质安全;要对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下沉式立交桥及排水泵站、建筑工地周边的排水井和地下排水管线进行检查和疏通,保障道路畅通和运行安全;要督促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游乐园等单位制订防灾减灾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紧急救援避险物资和装备,做好重点安全防护设施和有关防灾避险标识的检查、加固修缮及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完善游客疏导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加强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气候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工地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切实消除各种灾害事故隐患。位于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周边的建筑工地,要特别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三、大力开展全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相对集中时间,组织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演练。要结合当地灾害特点和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相关防灾减灾知识,掌握避险自救技能,全面提高防灾应急能力。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今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附发“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附发“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的通知

198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联行结算工作,适应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联行来往核算规定”作了部分修订,经三月福州会计工作座谈会讨论,现随文附发(见附件一)。新的联行往来核算规定,从1986年6月1日起执行,原会计核算规定“第四章联行往来核算”同时停止执行。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布置所属。
一、增设“531联行往帐”、“533联行来帐”科目
1.“531联行往帐”科目,核算签发行办理的联行划拨款项,按收受行设“往帐”明细帐户。签发行向联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时记收方;签发“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付方。
2.“533联行来帐”科目,核算收受行收到签发行划拨款项,按签发行设“来帐”明细帐户。收到签发行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时记付方;收到签发行的“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记收方。
上项新增科目均为收、付方共同科目。
二、取消“523联行往来”科目,但为了清理该科目余额,在余额未清理完毕前暂时保留。各行在6月1日后收到签发行五月份(以签发日期为准)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仍用“523联行往来”科目核算,待清理完毕后,此科目即停止使用。
三、“525上年联合往来”科目核算内容,相应改为核算上年度的“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余额和上年未达款项。
四、在资金平衡表上的排列位置:
“531联行往帐”科目分别收、付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三页第十行;“533联行来帐”科目分别收、付排列在资金平衡表第三页第十一行。
以上两个科目在填报资金平衡表时,分别按明细帐户收、付方余额轧差后的数字填列。
五、“业务资金调拨计划表”中,第12项“联行往来付方余额”和第13项“联行往来收方余额”相应增列“联行往帐”和“联行来帐”科目余额,分别按收、付方轧差后的数字和相应的余额方面填列。原“联行往来”科目余额在未结清前仍应包括在内。
六、“531联行往帐”、“533联行来帐”科目,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对照表”中,列入统一会计科目“262专业银行联行往来”科目之内,依次列在我行会计科目“525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之后。
七、认真搞好联行往来对帐和清理工作。新旧联行往来科目的对帐、结转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各行必须按照“关于做好联行往来新旧科目帐户结转的几项规定”(见附件二)办理对帐签证后结转。联行之间加强协作,及时共同解决对帐中发现的问题。管辖行要督促检查,促使联行对帐、转帐工作如期完成。
八、关于联行核算制度改革,总行正与人民银行协商,准备明年实行人民银行统一联行制度,并委托人民银行核算工厂核算。为了加强当前联行工作,又不影响联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这次仅作了局部的修改,主要是将“往来户”分设为“往帐户”和“来帐户”,补充了办理联行的有关纪律和责任方面的规定,其他如划款凭证和帐户等都未作修改,仍使用现有的凭证、帐簿,这样在工作中有些填写方法上要作必要变动,已在这次所付的凭证“印制使用说明”中明确,请各行注意照此办理。
九、加强联行结算工作,是当前会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行要立即集中力量抓好这项工作。第一,要尽快建立一支能适应工作需要的队伍,按照工作任务配足人员,组织多层次业务培训,务求熟悉规定,掌握方法;第二,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联行纪律;第三,进行合理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求联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办事;第四,各级管辖行要加强联行工作的检查和辅导,帮助基层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新的联行往来核算规定,各级行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研究改进。

附件一:联行往来核算规定
第一节 联行往来的范围和业务内容
一、各级建设银行之间,除上、下级行的业务资金调拨通过人民银行汇拨外,其余的资金划拨结算,一律由会计事项发生的一方签发联行划款凭证划给对方联行办理转帐。
各基层行,对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以及联行机构名册上注明不办理对外结算业务的管辖行,除上、下级行及其开户单位间的资金划拨外,不得向其划拨其他结算业务资金。
同城有二个以上建设银行机构,且双方都参加当地各银行间统一票据清算的,相互间有关开户单位的结算业务资金,可通过票据清算划拨,但仍应办理其他联行往来业务。
二、对付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收款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的结算款,当地(指在同一城镇)有建设银行应采取“先直后横”划拨方式,即:付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将款项通过联行划拨凭证划至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再由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转划到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图示见下页。
异地收款单位所在地没有建设银行机构,付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办理异地结算划款时,应通过建立有同业往来关系的其他专业银行采取“先横后竖”的方式转划。

┌───────┐ ┌─────────┐
│ 付款单位 │ │ 收 款 单 位│
└───┬───┘ └─────────┘
│ ↑
│办 │收
│ │
│理 │
│ │帐
│付 │
│ ┌───────┐
│款 │收款单位开户的│
│ │其他专业银行 │
│ └───────┘
│ ↑
│ │转
↓ │划
┌───────┐ 签发联行划款凭证 ┌────────┐
│付 款 单 位│─────────────→│ 收款单位所 │
│开 户 建 行│ │ 在地建行 │
└───────┘ └────────┘
三、通过联行划拨资金的业务内容如下:
1.在两个建设银行机构开户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结算业务和各项资金的划拨、结算;
2.向在异地联行所在地的其他专业银行(指在同一城镇的)开户在收款单位划拨结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3.联行间往来资金的划拨或下级行上交税、利及其他收入;
4.联行间由于帐户移转经办行发生的帐户余额划转;
5.按规定可向联行扣收的款项。
第二节 联行往来业务基本规定
一、联行往来由往来行双方直接填制划款凭证,互相设户核算,签发划款凭证一方设“往帐户”,收受划款凭证一方设“来帐户”。
二、联行往来划款一律凭“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附一)和“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附二)办理。划收款方式分邮划和电划两种。联行划款凭证由分行按规定式样及规格印刷。联行划款凭证是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严密保管。
三、由总行颁发联行行号的行才能对联行签发联行划款凭证。联行行号由各分行在总行下达的控制号内编排,报经总行通报全国,行号编排为五位数码,前两位为总行统一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号,后三位为行、处的代号。
四、为了保证电报及时投递,电划凭证收、发报行均使用电报挂号。电报挂号必须符合总行与邮电部电信总局联合通知规定要求。由于未办妥电报挂号手续影响电报投递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收报行负责。
五、联行专用章。联行专用章是验对联行往来邮寄划款凭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各行签发联行往来邮划划款凭证时,必须在“通知联加盖联行往来专用章方为有效。具体管理和使用方法如下:
1.联行往来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刻制,各分行转发所属行、处使用,每个机构只发一枚,印章的行号应与联行名册上的行号一致。各分行管理的未启用的联行专用章及已分发各行、处的联行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严密登记、保管。工作移交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2.联行之间不发送印鉴卡片,收到联行邮划划款凭证时,以本行联行专用章核对印章,并验对行号。各行盖章的联行往来专用章必须清楚,保证字迹清晰。
3.联行往来专用章,要指定办理联行往来业务的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严防遗失和被盗用。由于保管、使用不当或遗失造成经济损失时,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联行往来专用章如发生遗失时,必须立即报告总行。机构撤销时应将联行专用章交回分行保管,在停用一年后方可分配其他机构使用。
六、联行密押。联行密押是验对联行电划款的重要依据之一。属本行机密,各行要按以下规定管理和使用:
1.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及密码由总行统一制定,并以机要文件逐级下达。各行应按办法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扩大知密范围,不准在制度汇编、刊物和教材上登载。
2.联行划款凭证应编列密押的范围:
(1)电报划收款;
(2)收款人为个人名义的邮划汇款;
(3)单位自带的邮划汇款。
七、每年1月1日起止12月31日止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均为当年联行划款凭证,记当年联行帐。年度过后不得再签发上年度的联行划款凭证。
八、集中转划行。为适应“先直后横”划款方式的需要,凡同城有两个以上建设银行机构的,应由分行确定一个行为“先直后横”的集中转划行,并上报总行通报全国。各行向该城市办理“先直后横”转划款时,必须划给集中转划行。
九、联行机构变动,由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联行机构变动表,每月通报一次。在总行未通报之前,联行往来业务分别按下面规定处理:
1.新增设机构。应在机构成立后,由分行编列行号报总行。在总行未通报之前,如因开展业务的需要,可以在分行已向总行申报的前提下,先办理联行业务。但向每个联行签发第一笔联行划款凭证时,应随附公涵,说明批准文号、分行分配的行号及详细地址,收受行收到后予以开户往来。 第一次划款不得采用电划。
2.撤销机构。在批准某机构撤销时,分行应即报告总行撤销该行行号。撤销
构由于涉及其他行的帐务处理,要做好联行的帐务衔接,要求撤销行在总行未通报之前,仍应有人负责清理联行帐务工作,在此期间如收到各地联行签发的联行划款凭证,应照常处理,不得拒收。如由并入行受理的,仍应记入原机构的“来户”待总行发报后再按规定处理,以免造成联行帐目混乱。
3.行名、行号变更。在未接到总行通报之前,收到对方联行按原行名、行号签发的划款凭证,应照常处理,不得拒收。
十、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填制、签发要求。
1.分清划款种类,分别填制划款凭证。
(1)联行间划款或划付款,要分别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不得按收、付款项轧抵后的差额划款。
(2)划收款要严格区分系统内划款及异地跨系统的“先直后横”转划款。
凡收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应直接向收款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划款(不附转划款清单),不得通过集中转划行转划。
凡收款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且当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的,必须向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或集中转划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转划,邮划的必须附有转划款清单。
(3)划往同一收受行同时有系统内划款及系统外转划款,必须分别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
(4)划往同一收受行有两笔以上电报划款时(不论系统内或系统外)必须根据每笔结算凭证分别填制划款凭证拍发电报,严禁并笔拍发电报。
2.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在附有结算凭证等附件的条件下,可不填大写金额,但小写金额字迹必须清晰、准确,并与附件核对相符。
3.填制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及电报必须做到:凭证种类使用正确;项目填写完整;单位名称及款项内容清楚;金额、余额、密押准确;印章字迹清晰,附件齐全。邮划凭证的“收受行”及“签发行”栏必须填写行名全称和行号(先行名、后行号),划款凭证必须经过复核。
4.为了保证联行划款安全,单位要求信汇自带时,必须从严掌握,只限于个别紧急用款或当地电信条件不便确需自带的,应由汇款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并在划款凭证上编写密押,在信封上加贴不易撕改的簿纸封口,在封口处盖业务公章,由自带人在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的存根联上签收。
5.电报划款电文的日期、凭证号码、帐号、次数、金额、余额、密押、行号等均用阿拉数码填写并加括号。金额及余额数码分两组拍发,即元以上为一组,角分位为一组。例如:43 221.05元,填写为(43221)(05)。不必写金额单位,对只有元而无角分的,也应加角分位,如:43,221.00元,填写为(43221)(00),编列密押仍应包括角分位。
6.划款凭证的编号方法,可以分年度编列顺序号也可以按收受行编列顺序号。按收受行编号,即:在年度中签发行签发联行划款凭证时,应按签发给同一收受行联行划款凭证的先后顺序(不分划收或划付),在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上编列顺序号,不得跳号。

7.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我行帐户 方余额”栏,由签发行根据该行“

往帐户”的余额(包括本笔帐目在内)填列。收方余额的将“付”字划去,付方余额的将“收”字划去。
8.寄发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必须使用银行专用挂号信封,收件人地址必须详细写明省、市、县、区、街名称及门牌号;收件人名称应写收受行全称并加会计处(科)字样,不得简称缩写。
收到的挂号信件必须清点份数签收,拆封后的空信封要保留半年后再处理,以便事后清查。
十一、收到联行划款凭证应在当日处理,业务量较大的集中转划行最迟在收到的次日必须处理完毕,如凭证有问题不能转帐,也应在此期限内向有关行查询。
第三节 联行科目、帐户、凭证
一、“联行往帐”、“联行来帐”科目和“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为核算联行业务专用科目,使用方法如下:
1.“联行往帐”科目。在年度当中,签发行向联行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用本科目核算。签发行按收受行设“往帐户”明细帐,余额可能为收方,也可能为付方。
2.“联行来帐”科目。收受行收到联行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包括电报划款)或“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时,用本科目核算。收受行按签发行设“来帐户”明细帐,余额可能为付方,也可能为收方。
3.“上年联行往来”科目。年度终了后,各行将上年度的“联行往帐”科目余额及“联行来帐”科目余额轧差后,按同方向结转到新年度的“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上年往来户”(明细帐只设一个帐户)核算。新年度收到联行上年签发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时,只记载新年度的“上年联行往来”及有关科目帐,待总行轧平全国上年度“联行往帐”及“联行来帐”科目余额后,通过逐级清算结平“上年联行往来”科目余额。
二、联行划款凭证的使用
1.“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专用于向联行划拨代收款的凭证。如:划转各种结算业务款项:上下级行间有关款项的清算等,使用时分邮划和电划。
2.“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专用于向联行划转代付款的凭证。如:划转拨款、贷款帐户支用数;结算办法规定的结算款;上下级行间有关款项的清算,以及同城两行间协商可代扣的其他款项。使用时只限邮划。
3.联行往来划款采用电划时,要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的电文格式(附表五)填写,不得简化或变更,以免发生差错。
4.“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附三)。由收受行根据联行发来的划收款电报填制,作为“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处理。
5.“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为便于办理“先直后横”转划款项和事后的查考,属于转划性质的除了签发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外,还应填制“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附四)随邮寄划款凭证寄对方联行,转划款清单必须做到与联行划款凭证及所附结算凭证相符。
三、联行往来帐。联行“往帐户”和“来帐户”的明细帐(附六)登记方法:“往来行省别”填对方联行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往来行行名和行号”填对方联行的行名及联行行号(以行代替帐号,不另编列帐号);“凭证种类”栏,根据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的传递方式和种类,填写“邮收”、“邮付”、“电收”字样;“凭证编号”栏,根据联行划款凭证的编号记载,帐户名称填“往帐户”或“来帐户”。
第四节 联行往来核算处理手续
一、划转代收款的处理
1.由签发行根据原结算凭证(无原结算凭证的应填制特种转帐收付凭证)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两联,采用邮寄方式时(属于统一收受行的可并笔划拨),在“通知”联加盖联行专用章,将“通知”联连同有关结算凭证一并用银行挂号信寄收受行,以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收方记帐凭证,与有关付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科目 ××户
收: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如采用电报划款方式时,必须按结算凭证分笔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不得并笔划拨),以通知联作填发电稿的依据,按规定的电文格式填写电报纸一式两联,以一联电报纸加盖公章,登记送电报局拍发电报,另一联电报纸连同“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通知联一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收方记帐凭证,与有关付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同上。
2.收受行收到签发行寄来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通知联和有关结算凭证时,经审查核对无误后,以通知联代替“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与有关收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收:××科目 ××户
如收受行收到的是划收款电报,核对密押无误后,应根据电报填制“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三联,第一联代“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电报作附件;第二联代收方记帐凭证;第三联作收款通知给收款单位。会计分录同上。
二、“先直后横”转划款的处理
付款单位在建设银行开户,收款单位在异地其他专业银行开户,凡收款单位所在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即同城之内能一次转划到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的付款,应采用“先直后横”的划拨方式转划。具体处理手续:
1.付款行(即签发行)必须加强结算凭证的审查工作,特别是要将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和开户银行填写清楚,才能办理转划。
2.签发行根据结算凭证所列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所在地,查阅本行《联行名册》中当地建设银行机构,作为联行往帐划收款的收受(转划)行。当地有两个以上建设银行机构,必须以总行通报指定的集中转划行为收受行。应采用邮划方式时,首先按统一收受(转划)行的结算凭证,逐笔填制“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一式两份并结出合计数,然后根据划转款清单金额合计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两联,经复核无误后,在“通知”联及一联“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上分别加盖联行专用章,附有关结算凭证,用银行挂号信封寄收款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收受(转划)行。以“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收方记帐凭证,“联行往来转划清单”用附件。
采用电划方式的,不必填制转划款清单,但应分笔填制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分笔拍发电报,电文要按附表的格式填写。
签发行的会计分录与本节“一”之“1”同。
3.收受(转划)行收到联行寄来的“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通知联,“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和有关结算凭证,经审查核对无误后,以“通知”联代替“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转划款清单作附件;将原结算凭证通过票据清算或同城其他划拨方式转划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同时在转划清单上“转划行处理记录”栏注明转划时间及方式备查。会计分录:
付: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收: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或:同业往来 往来户
收受(转划)行收到划收款电报时,核对密押及有关内容无误后,应根据电报填制“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三联,第一联代替“联行来帐”付方记帐凭证,并注明转划时间及转划方式,电报作附件;第二、三联通过同城票据清算或其他同城划拨方式转划收款单位开户的其他专业银行。
会计分录同上。
签发行只能按规定的扣款范围,向收受行或其开户单位扣收代付款项,不得以“先直后横”的方式向其他专业银行及其开户单位扣收款项。具体处理手续:
1.由签发行根据结算凭证填制“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两联(属于统一收受行的可并笔划拨),在通知联上加盖联行专用章,将通知联连同有关结算凭证一并用银行挂号信封寄收受行,以存根联代替“联行往帐”付方记帐凭证,与有关收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联行往帐 ××行往帐户
收:××科目 ××户
2.收受行收到签发行寄来的“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通知联和有关结算凭证时,经审查核对无误后,以通知联代替“联行来帐”收方记帐凭证,与有关付方记帐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付:××科目 ××户
收:联行来帐 ××行来帐户
四、年度终了后,收到上年未达联行划款凭证时,只通过新年度的“上年联行往来”及有关科目转帐,不必调整上年度帐。记载“上年联行往来”明细帐时,应在摘要栏逐笔注明签发行行名及行号。会计分录:
付(或收):上年联行往来 上年往来户
收(或付):××科目 ××户
第五节 联行划款发生问题和错误的处理
一、联行往来涉及两个银行的财务处理,能否正确办理,不仅影响双方帐务,而且影响单位资金周转,甚至造成银行经济上的损失。各行都必须严格按照联行往来制度办事,杜绝联行划款差错,保证联行划款的质量。如因联行划款发生差错而影响单位用款或造成经济损失,有产生差错一方负责。凡是凭证的错误或对查询不及时答复(最迟两天之内),由签发行负责,收受行发现凭证有误不及时查询的负有连带责任。凡是签发的凭证无误,而是收受行处理错误,由收受行负责。
二、联行划款凭证有误,收受行不得将原凭证退回,应以帐务联系书或电报向对方查询,签发行接到查询后必须迅速查复或更正(电报查询查复电文格式见附七)。收受(转划)行在未接到答复或对方更正凭证函电前,区别情况处理。
(一)可以转帐的:
1.联行划款凭证有效(印章、密押、行名、行号齐全、正确,下同)但所划的款项不属本行所办,能确定开户行或转划行的,应签发联行划款凭证代为转划。
2.联行划款凭证有效,但所附结算凭证内容不详或不清,先填制收方结算凭证通过“527应解汇款”科目转帐。原结算凭证专夹保管,以待查复后处理。
3.联行划款凭证有效,漏附件,但能从联行划款凭证确定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内容的,可代填制附件办理转帐。
4.联行划款凭证有效,所划多笔业务中一部分无法转帐的,应先将正确部分转帐,错误部分填制收方记帐凭证通过“527应解汇款”科目转帐,原结算凭证专夹保管,待查复后处理。
5.联行划款凭证有效,但编号或帐户余额不符,在确认不会发生重复收、付的情况下,可以先行转帐。
(二)暂时不可转帐的:
1.联行划款凭证种类用错;
2.联行划款凭证的金额与附件金额不符;
3.漏编联行密押或密押不符
4.漏盖联行专用章或印章模糊不清,无法验对的。
以上各项暂时不能转帐的有关凭证,应专夹保管,待查复后再行处理。
三、联行划款凭证错误的更正方法:
(一)划款凭证的种类用错,如:划收款凭证误用了划付款凭证,或反之,应由签发行用同类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填红字冲正,注明“冲销×月×日×号凭证”字样,同时签发正确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一并寄收受行据以冲正。
(二)邮寄划款凭证与所附的凭证金额不符,由签发行查明原因。如属划款凭证金额有误,由签发行比照上项“一”签发红字冲正凭证及正确凭证一并寄收受行;如属所附的结算凭证金额有误,由签发行补制正确的结算凭证并附帐务联系书说明寄收受行。收受行根据补寄的凭证转帐(帐务联系书及原错误凭证作附件)。
(三)电报划款凭证电文中划款金额错误或密押错误,由签发行发电更正。
收受行收到后,属于更正金额的,经核对无误后,填制“联行往来划收款补充凭证”办理转帐;属于更正密押的经核对无误后,在原电报注明“密押×月×日更正”字样,并将更正的电报附在原电报之后一并作“联行来帐”记帐凭证附件。
(四)邮划划款凭证或所附转划款清单,漏盖联行专用章,或印章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签发行收到查询后,应按原划款凭证存根联或转划清单存根联重抄一份,注明“补寄凭证,原凭证作废”字样。转划行收到核对无误后,将原作废凭证作附件,凭补寄凭证转帐。
四、属于误划给本行的划款(包括转划款),不能查明收款单位开户行或转划行的,收受行应另填制联行划款凭证注明原因,将原结算凭证划回原签发行,不得将原联行划款凭证原件退回。
五、收到属于应寄他行而误寄本行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应按收受行名用银行挂号信代为转寄。不要退回原签发行,同时用帐务联系书通知签发行。
第六节 联行往来帐目的核对
联行往来帐目采取随时核对及定期对帐签证办法:
一、收受行记载“联行来帐”明细帐时,应注意核对本笔凭证号码与上一笔凭证号码是否衔接(指按收受行编号的);凭证上所列余额是否与帐户余额相符。如发现余额不符,应以帐务联系书或电话、电报向签发行查询,签发行接到查询后,应及时查明原因答复收受行,由错帐一方更正。
二、每年十月终了后两日内,由记载“联行往帐”行,按十月底止“往帐户”余额,逐户填制“联行对帐签证单”(附八)一式两联,并注明最后一笔帐目的划款凭证号码,逐联加盖联行专用章,一并寄收受行。
收受行收到对帐签证单后,应在两日内核对完毕,相符的,在两联上加盖联行专用章,寄回签发行一联;不符的,应以帐务联系书或电话、电报向往帐行查询,待双方查对、调整相符后,再办理签证。
三、年度终了后两日内,由记载“联行往帐”行,按年终“往帐户”余额逐户填制“联行对帐签证单”一式四联,逐联加盖联行专用章寄对方行。
来帐行收到对帐签证单后,应在两日内核对完毕(包括决算整理期帐目),相符的,在四联上逐联加盖联行专用章寄对方联行两联。如有不符暂不签证,应即向对方行查询,双方查清并调整错帐后,再按正确数字办理签证。属于往帐行的错误,由往帐行另填联行对帐签证单与来帐行签证。年终对帐工作应在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往帐行年终如以电报对帐,电文为:“年终联行余额收(或付)×××元请核对”字样。来帐行收到对帐电报、核对相符后,可以电报答复,电文为:“年终联行余额收(或付)×××元相符”字样,不得只拍“核对相符”,双方行应根据电报各自填“联行对帐签证单”一式二联,注明“电报对帐”字样,并加盖本行联行专用章,电报作本行留存联附件,另一联留待报上级行。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
科目:联行来帐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划款│邮| |通|
│方试│─┤ │ │
对方科目:------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电│ │知│
└──┴─┘ └─┘
┌─────┬──────┬─────┬──────────┬─────────┬──────────┐ 第
│ │ │ │ │ 划 款 凭 │ │ 一
│ 接受行 │ │ 签发行 │ │ 证 编 号 │ │ 联
├─────┼──────┴─────┴─────────┬┴─────────┴──────────┤ :
│ │ │ 金 额 │由帐签
│ 摘 要 │ ├─┬─┬─┬─┬─┬─┬─┬─┬─┬─┬─┤收凭签
│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受证发
├─────┼──────────────────────┼─┼─┼─┼─┼─┼─┼─┼─┼─┼─┤─|行或行
│人 民 币│ │ │ │ │ │ │ │ │ │ │ │ |代作盖
│ (大写)│ │ │ │ │ │ │ │ │ │ │ │ |付发章
├─────┼────────┬──────────┬──┴─┴─┴─┴─┴─┴─┴─┴─┴─┴─┴─┤方电
│ │ │ 收 │ |记稿
│ 密 押 │ │我行帐户 方余额 │ │
│ │ │ 付 │ │
└─────┴────────┴──────────┴────────────────────────┘
复核 记帐 编制
印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
2.划收款凭证共两张。第一联当通知联,由收受代付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为存根联,由签发行代收方记帐凭证。
3.第一联印黑色。第二联印红色。右边 □ 内改为“存根”字样,右边改为:“第二联:由签发行代收方记帐凭证”,
左上角科目印“联行往帐”。
4.用于邮划时;将右上角的“电”字划去;用于电划时,将“邮”字划去。
5.“受行”、“签发行”两栏,均需填写行名和行号,先写行名,后写行号。
附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
科目:联行来帐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划款|邮| |通|
│方式├─┤ │ │
对方科目:------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电│ │知│
└──┴─┘ └─┘
┌─────┬──────┬─────┬──────────┬─────────┬──────────┐ 第
│ │ │ │ │ 划 款 凭 │ │ 一
│ 接受行 │ │ 签发行 │ │ 证 编 号 │ │ 联
├─────┼──────┴─────┴─────────┬┴─────────┴──────────┤ :
│ │ │ 金 额 │由帐签
│ 摘 要 │ ├─┬─┬─┬─┬─┬─┬─┬─┬─┬─┬─┤收凭签
│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受证发
├─────┼──────────────────────┼─┼─┼─┼─┼─┼─┼─┼─┼─┼─┤─|行或行
│人 民 币│ │ │ │ │ │ │ │ │ │ │ │ |代作盖
│ (大写)│ │ │ │ │ │ │ │ │ │ │ │ |收发章
├─────┼────────┬──────────┬──┴─┴─┴─┴─┴─┴─┴─┴─┴─┴─┴─┤方电
│ │ │ 收 │ |记稿
│ 密 押 │ │我行帐户 方余额 │ │
│ │ │ 付 │ │
└─────┴────────┴──────────┴────────────────────────┘
复核 记帐 编制
印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
2.划付款凭证共两联。第一联为通知联,由收受代收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为存根联,由签发行代付方记帐凭证。
3.第一联印黑色。第二联印红色。右边 内改为"存根"字样,右边改为:"第二联:由签发行代付方记帐凭证",
左上角科目印"联行往帐"。
4.用于邮划时;将右上角的"电"字划去;用于电划时,将"邮"字划去。
5."收受行"、"签发行"两栏,均需填写行名和行号,先写行名后写行号。
注:本凭证的具体尺寸同附一所示。
附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划款凭│ │
转帐日期 年 月 日│证编号│ │
└───┴───┘
┌───┬─────┬────┬───┬─────┬─────────────────────┐
│ │ 全 称 │ │ │ 全 称 │ │ 第
│ 收 ├─────┼────┤ 付 ├─────┼─────────────────────┤ 一
│ 款 │ 帐 号 │ │ 款 │ 帐 号 │ │ 联
│ 单 ├─────┼────┤ 单 ├─────┼─────────────────────┤ :
│ 位 │收报行名称│ │ 位 │签发行名称│ │ 代
├───┴─────┴────┴───┴─────┼─┬─┬─┬─┬─┬─┬─┬─┬─┬─┬─┤ 付
│ 人民币 │ │ │ │ │ │ │ │ │ │ │ │ 方
│金额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记
│ (大写) │ │ │ │ │ │ │ │ │ │ │ │ 帐
├───────────────────┬────┴─┴─┴─┴─┴─┴─┴─┴─┴─┴─┴─┤ 凭
│ 用 途: │ 付方科目:联行来帐 │ 证
├───────────────────┤ 对方科目: │
│ 备 注: │ 复核 记帐 编制 │
└───────────────────┴──────────────────────────┘
印制使用说明:
一、规格:连边8.5×17.5厘米。
二、电报划收款补充凭证共三联,第一联代付方记帐凭证,第二联代收方记帐凭证;第三联代收款通知,给收款单位。
三、第一联印黑色;第二联印红色;第三联印黑色。
第二联表首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收款凭证”字样,右边改为:“第二联:代收方记帐凭证”,右下角“付方科目”
处改为“收方科目:----------------------”。
第三联表首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收款通知”字样,右边改为“第三联:寄收款单位”,左下角备注栏改为下列文
字:“上列款项已代进帐,如有错误,请持此联来我行面洽”字样。右下角“付方科目”处改为“银行盖章”字样。
四、收报行根据电报填制补充凭证时,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的凭证号码、划款次数、赔偿金额等应填在“用途”栏;第一联
“备注”栏注明签发行行号、行名及帐户余额。用于“先直后横”转划款时,将收款单位开户行填入“收报行名称”栏。
附四: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转划款清单
联行划收款 共 页
凭证编号: 年 月 日 第 页
┌──────┬────┬───────────────────┬──────────┐
│ 结算凭证 │付款单位│ 收 款 单 位 │ 转划行处理记录 │
│ │ ├────┬────┬────┬────┼─┬─┬──────┤
│ 种类 │帐 号│ 全称 │ 帐号 │开户银行│金 额│月│日│ 处理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转划行行号: 签发行行名(盖章):
转划行行名:
填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印黑色
2.本清单填写一式两联,一联自留,一联随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寄收受行。
3.委托联行转划款无论笔数多少,都必须逐笔详细填列本清单。
附五--附七略
附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对帐签证单
198 年 月 日止
┌───┬───┬────────┬───┬───┬────────┐
│ 往 │行 号│ │ 来 │行 号│ │
│ 来 ├───┼────────┤ 帐 ├───┼────────┤
│ 行 │行 名│ │ 行 │行 名│ │
├───┴───┼────────┼───┴───┼────────┤
│帐 户 余 额│ │最 后 凭 证│ │
│ │ │ │ │
│收 、 付 方│ │编 号 │ │
├───────┴────────┼───────┴────────┤
│ 上项余额请核对,如相符请签 │ 上项余额已核对相符,现签回 │
│回我行 份。 │你行 份。 │
│ │ │
│ │ │
│ │ │
│ (往帐行盖章) │ (来帐行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印制使用说明:
1.规格:连边8.5×17.5厘米,印黑字。
2.由记载"联行往帐"行,按规定的对帐时间及份数签发。
3.记载"联行来帐"行核对无误后,按规定份数签回对方行。如发现不符, 应与往帐行联系查清并调整相符后,再按正确数字签证。

附件二:关于做好联行往来新旧科目帐户结转的几项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总行对核算规定第四章“联行往来的核算”作了修订,为确保联行帐务的衔接一致和科目结转的不错不乱,兹将联行往来新旧科目帐户结转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截止5月31日营业终了,各级行处停止使用“联行往来”科目。从6月1日起,启用“联行往帐”和“联行来帐”两个科目,届时签发行办理联行资金划拨时,一律通过“联行往帐”科目核算,并按收受行建立“往帐户”新帐;收受行接到6月1日以后签发的联行划款凭证后,以“联行来帐”科目核算,按签发行建立“来帐户”新帐。
二、收受行接到签发行五月份签发的(以签发日期和电报发出日期为准)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仍应按原核算办法,记入“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
三、“联行往来”余额的核对清理。6月1日至15日,为“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在途清理期,处理“联行往来”未达帐项。从6月16日起,按原对帐办法,由行号在后的行,根据“联行往来”科目有关往来户余额,即向行号在前的行签发对帐签证单一式二联,收受行接到后,必须立即核对帐目,核对相符后签回对帐回单一联,双方帐目必须在6月底前核对完毕。采用电报对帐时,必须按《联行往来核算规定》第六节“三”规定的电文格式办理。
四、往来行帐目核对一致,并取得签证单后,各自即按“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余额(对清一户转一户),填制收、付方记帐凭证各一联(对帐回单或电报作附件),将“往来户”余额转入“往帐户”或“来帐户”(按往来户转帐,对清一户结转一户)。转帐时会计分录:
1.“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为收方余额的,
付:联行往来 ××行往来户
收:联行往来 ××行往帐户
2.“联行往来”科目“往来户”为付方余额的,
付:联行往来 ××行来帐户
收:联行往来 ××行往来户
“联行往来”帐户余额结清后,本科目即不再发生收付。
五、联行业务启用新科目核算后,暂时使用现有联行凭证、帐薄,但须在凭证、帐薄上加盖“联行往来”、“联行来帐”科目戳记,并填明“往帐户”或“来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