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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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妇幼卫生工作,着力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



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反映了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自国务院发布2001—201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健康目标,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制约,我国在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存在显著的城乡、地区和人群差异,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亟待改善;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大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能如期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出生缺陷、营养性疾病、心理疾患等已成为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与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相适应,全面实现妇女儿童健康目标任重道远。

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两纲),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相关目标,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实现两纲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为妇女儿童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

2.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3.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的妇女儿童健康差距,促进妇幼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中的作用。

二、目标

(一)总目标。建立覆盖城乡妇女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201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2/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2‰和14‰。202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0/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0‰和13‰。

(二)具体目标。

1.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

(1)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 标
2010年

指标区间
2015年下降幅度(%)
2020年下降幅度(%)

孕产妇死亡率(/10万)
<10
稳步下降
稳步下降

10-19.9
10
15

20-29.9
25
30

30-
35
40

婴儿死亡率(‰)
<10
5
10

10-19.9
10
20

20-
15
30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0
5
10

10-19.9
15
20

20-
20
25


(2)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80%以上。

(4)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率,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6)提高婚前保健水平,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0%以上。

(7)提高产前筛查率和产前诊断水平。

(8)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

(9)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3.预防控制妇女儿童疾病。

(10)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

(11)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12)控制儿童常见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

(13)控制妇女艾滋病和性病新发感染。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

(14)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

(15)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精神疾病患病率。

(1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4.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1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控制巨大儿发生率。

(1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

(19)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

(2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21)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5.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22)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

(23)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和儿科。

(2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卫生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达到建设标准。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母婴安全。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并完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促进住院分娩率的提高和稳定。

加强助产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实施高危妊娠分级管理,落实危重孕产妇评审和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提高孕产妇、新生儿医疗急救能力,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提高农村地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儿的紧急救治、转运和管理能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专栏1 母婴安全行动

1.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

2.在院前急救网络中加强孕产妇、新生儿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

3.支持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监测网络建设。



(二)防治出生缺陷。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推行一级防治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广泛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广泛开展婚前保健和咨询指导,推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完善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孕前咨询和孕前、孕早期医疗保健服务。指导城乡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预防神经管缺陷。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加强三级防治措施,减少先天残疾的发生。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网络,逐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
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掌握出生缺陷现况和变化趋势,为出生缺陷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专栏2 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行动

1.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行动。

2.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

3.加强产前诊断能力建设,健全产前诊断网络。

4.支持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建设,健全筛查网络,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

5.支持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建设。



(三)促进生殖健康和防治妇女常见病。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普及生殖健康和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规范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生殖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逐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完善妇女医疗保障,逐步将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纳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和治疗,开展喂养、心理等方面的指导,实行跟踪管理。
(四)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强化流动儿童、边远贫困地区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扩大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规范儿童保健和儿科诊疗行为,推广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重点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的研发和生产,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儿科用药的品种和剂型范围,完善常用药的儿童用法用量。

实施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加强预防儿童伤害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指导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社区提高儿童自护、自救的意识和能力。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对儿童的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和心理康复等服务。加强对铅、镉等重金属污染危害儿童健康的监测和救治。

(五)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健康管理,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等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的发生。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卫生保健管理,深入开展儿童营养与膳食、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改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提高农村地区学校卫生饮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


(六)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大力开展营养与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合理补充营养素,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和巨大儿的发生。落实婴幼儿喂养策略,强化爱婴医院管理,促进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与营养素补充指导,促进合理添加辅食,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等儿童营养性疾病。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干预。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
专栏3 妇女儿童疾病防治行动

1.继续实施并逐步扩大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

3.实施中西部地区儿童营养干预项目,开展社会宣传,为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发放营养素补充品,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4.全面推行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将农村新生儿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促进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



(七)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在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加强卫生相关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指导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八)改善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管理,将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逐步实现流动妇女和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关注留守儿童健康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妇幼卫生法律法规。根据《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结合两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标准,健全监督、评估制度和工作规范。推进母婴保健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调整卫生经费投入结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建立科学、稳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针对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问题,扩大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增加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探索建立流动妇女儿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机制,促进城乡妇女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卫生保健服务。

(三)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健全以乡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根据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应的功能定位,完善机构建设标准。加强国家级妇幼保健中心建设,在省、市、县三级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妇幼保健中的作用。加强妇女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定设置妇产科和儿科,建设省级和市级儿童医疗中心,合理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
专栏4 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行动

1.支持省、市、县三级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2.加强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建设。

3.建设省、市级儿童医疗中心。

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幼必要设备购置。



(四)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依法开展预防保健、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要加强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绩效考核,促进内涵建设,逐步健全设置合理、设施完善、设备齐全、运行高效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
(五)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以满足妇女儿童卫生服务需求为基础,研究制订妇幼卫生专业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 加强妇幼卫生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重点专科建设,开展重点学科评审,培养重点学科带头人。通过高等教育、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远程教育等方式培养妇幼卫生专业人才。强化助产士教育,探索加强助产士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建立国家级妇幼保健远程教育系统,对各级妇幼保健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加强基层妇幼卫生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备专职妇幼保健人员。将妇幼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规划;开展以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以及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培训。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和优秀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或提供服务。

(六)推进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健全各级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加强妇幼卫生信息规范化建设。加强全国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妇幼卫生统计年报、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推进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不断丰富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内涵。完善妇幼卫生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妇幼卫生信息网络直报,加强妇幼卫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不断提高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和利用水平,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和两纲监测评估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七)加强科学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组织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协同科研攻关,加强对妇女儿童重大健康问题影响因素及干预措施的研究,为循证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鼓励妇女儿童疾病防治技术研发,加快成果转化,推广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两纲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妇幼卫生指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加强对两纲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两纲宣传力度,做好针对公众的政策宣传和健康教育,动员社会、家庭和个人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为促进妇女儿童健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明确工作职责。卫生部成立贯彻两纲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职责和两纲任务分解书,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制定本实施方案并监督各项指标的落实,及时研究并解决两纲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两纲的具体计划,切实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卫生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着力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城市支援农村、东部支援西部妇幼卫生工作,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西藏、新疆南疆三地州和四省藏区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分类指导、示范先行,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进两纲顺利实施,确保如期实现各项指标。

(三)加强监测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全过程监测以及阶段性和终期评估。通过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分析问题,促进科学决策,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保证两纲顺利实施。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两纲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动态分析工作,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指标的分性别统计。对不能通过监测获取数据的指标,应当定期组织专项调查。

卫生部制订两纲监测评估方案,加强对两纲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估和信息管理,定期通报两纲目标进展和变化趋势。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各项任务。2016年组织中期评估,系统收集和分析监测数据,评估两纲实施进展,总结经验与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两纲实施的建议措施。2021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全面总结妇女儿童健康指标达标情况,为明确下一阶段妇女儿童健康优先领域、调整策略措施提供决策依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两纲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将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报告提交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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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4日公布实施)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并入第(一)项修改为:“(一)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场地以及分立、合并、停业等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二、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者经营单位发布未经批准的技术商品广告以及做虚假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七)项分解为四项。修改为:“(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冒充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视情节,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五)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以欺骗、胁迫等手段签定技术合同的,所签定的合同无效,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罚”。
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原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6月24日

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00号公告)



为加强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号)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的处置,包括: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识别;风险信息研判;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发布、实施及解除;风险消减措施的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风险,是指进出口工业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卫生以及对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可能和程度。
    本规定所称风险信息,是指与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职责相关的,涉及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安全、可能形成系统性、区域性危害,对进出口贸易、相关产业可能产生影响,或者对安全、卫生、环境、反欺诈等方面形成危害,需要及时进行识别、研判、处置的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风险信息研判,是指对进出口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按照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根据产品危害可能发生的概率、范围、产生及产生后果的危害程度等风险要素进行预测评估。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社会公众和使用者免受进出口工业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或者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 负责管理全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日常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技术机构负责全国有关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的统计分析、研判分级以及提出风险消减和预防措施对策建议等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性工作(以下称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国家监测点,负责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内的特定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以及提出相应风险消减和预防措施对策建议等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网络,建立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信息化平台,组织对风险信息进行收集、识别、报送、研判、通报和发布。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依据法定程序发布辖区内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管理辖区内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报送、研判工作和管理辖区内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识别、报送和组织实施辖区内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二章 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

   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来源可包括但不局限以下方面:进出口检验监管不合格信息、境外通报召回信息、出口退运信息、各级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境外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医院伤害报告信息、消防事故信息、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媒体舆情信息、企业报告的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及其它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举报有关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现进出口工业产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风险信息和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直接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以更便捷的方式立即报告。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初步分析、筛选整理后,按照规定上报预警办公室。情况紧急的应当以更便捷的方式立即上报。
   
第三章 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研判

   预警办公室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以指定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或者组织专项工作组对收到的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进行研判。
   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或者专项工作组应当按照预警办公室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求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小组),运用国际通行的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风险信息调查、核实、实验室验证和评估工作,得出风险研判结果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风险研判的方法、风险类别、等级、危害、范围、残余风险、风险措施建议等内容。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需要提前向授权机构说明情况。
   预警办公室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风险研判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会议确认。确认后的风险研判结果应当作为风险预警发布和质量安全风险处置的依据。
   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或者专项工作组应当对收到的风险信息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按照应急优先原则,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经过研判质量安全风险明确的,依据法定程序实施风险预警或者快速反应措施。必要时,两者可同时进行。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或者专项工作组风险研判结果,依据法定程序决定实施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在产品风险属性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对产品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二)向生产经营企业、相关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注意进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和危害;
   (三)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宣布对进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和危害。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风险预警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方式的组合。当风险属性发生变化时,应当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及时调整风险预警措施。
    为了有效阻止、控制和消除质量安全风险,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法定程序可采取的快速反应措施包括:
    (一)依法有条件地限制产品进出口,查封、扣押、停止销售和使用、退运、监督销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工业产品;
   (二)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
   (三)依法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置,查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出口工业产品生产经营或储存场所;
   (四)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中同类产品或者相关行业或者关联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五)对有关生产经营者采取更加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
   (六)责令召回已经销售的风险产品。
    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责任者,应当履行消除或降低风险的义务。
   (一)当获知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风险分析和消减报告,并且应当立即实施风险消减措施。提交的报告应当包括:产品缺陷分析、涉及产品的数量和流向、消减风险的措施、计划及预期效果评价等。
    (二)应当以有效的方式向涉及的消费者、使用者以及其它有关各方通报真实情况以及为消减风险采取的措施。
    (三)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产品缺陷消减措施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四)需要申请解除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时,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产品缺陷消除评价报告。
    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的解除方式有:
    (一)有规定实施期的,期满后自动解除;
    (二)未规定实施期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确认风险消除或者降低后解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指定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就进出口质量安全风险责任者采取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估,对其提交的风险消减评价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确认。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对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检查和监督并通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总结分析,并实施绩效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对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人员开展培训、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国家质检总局、预警办公室、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调查、研判、确认及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等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及国家质检总局的保密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予以公布,任何个人、机构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预警办公室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收到的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分类、归档、统计,并做好风险信息的档案管理工作。
    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涉及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等事项的档案,做长期或永久保存。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