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7:43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12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08年9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的安全管理,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障船舶、排筏、设施以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县、市)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以下简称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交通局是全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以下简称“三防”)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市)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
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三防”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林水、电力、气象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船舶“三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防涌潮安全管理
第四条 钱塘江因受潮汐影响,在特殊地理位置和条件下,周期性地发生波峰破碎倒卷形成涌潮时,为船舶防涌潮期。
第五条 凡在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对其进行的防涌潮技能指导。
第六条 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经常对其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保持处于适航状态和良好技术状况,并定期对船员进行必要的防涌潮安全教育,保证船舶在防

涌潮期的适航性。
第七条 凡在钱塘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高一等级锚系设备和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并应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
有关船闸、作业区、装卸点也应当按照规定配置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
第八条 在防涌潮期内禁止载重20吨(不含20吨)以下的船舶驶入钱塘江水域。
在防涌潮期内,不熟悉钱塘江涌潮的外地船舶需要引航的,应当向依法批准设立的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第九条 防涌潮期间,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涌潮情况发布涌潮警报,并将涌潮经过的高度、时间在涌潮警报中发布;信号台悬挂有关禁止航行信号标志。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涌潮警报后,航行船舶(不含海船,下同)不得驶入钱江一桥下游水域。在钱塘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按规定进入避涌潮锚地或指定的锚地锚泊避涌

潮,船员必须着救生衣。
第十一条 涌潮警发布后,钱塘江水域各渡船、客船必须按规定停止营运,并驶入锚地锚泊避涌潮;有关船闸应停止将船舶放入钱塘江水域;装卸作业区、装卸点必须停止作业;严禁船队拖

带过涌潮。
第十二条 涌潮过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解除涌潮警报,恢复船舶通航。信号台应悬挂准许航行信号。
第三章 防洪水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钱塘江水域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或富春江水库大坝出库总流量大于或等于每秒4000立方米时,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即进入船舶防洪期。
内河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时,内河即进入船舶防洪期。
新安江、富春江、青山水库达到洪水警戒水位时,即进入船舶防洪期。
第十四条 船舶防洪期间,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洪水及流速情况,发布航行防洪信息、限航、禁航通告和确定停航时期。
第十五条 船舶防洪限航期间,除抢险、救灾等急需物资运输船舶外,其他船舶应当停航。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运输船舶在防洪限航期航行,必须保持安全航速,船舶逆流航行时,航速不得小于2.5公里/小时;船队通过桥孔时应当系正短缆,并加固拖缆,必要时可实施分批拖带

或拖曳等措施。船长、被拖船长应亲自操舵,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十七条 防洪期间海船进出钱塘江水域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航行。
第十八条 新安江水库大坝泄洪时,水库内的船舶不得进入距大坝五公里水域,白沙大桥上游水域的船舶必须到白沙大桥下游安全水域避洪。
富春江水库大坝泄洪时,水库内的船舶不得进入距大坝一公里水域,大坝下游的船舶必须到安全水域避洪。
第十九条 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内河流域影响船舶安全航行或者富春江水库大坝出库总流量大于每秒6000立方米时,海事管理机构应视航段流速发布禁航通告。禁航期间船舶禁止航行(

海船除外,但不得进入钱江二桥以上水域)。
解除禁航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恢复船舶通航通告。
第四章 防台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浙江沿海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警报(以下简称台风)或台风预警信号时,本市通航水域即进入防台期,由市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船舶防台信息和防台警报,

确定停止船舶签证、渡运、进出水域时期。在港船舶应做好防台安全工作,留有足够的人员值班。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部门发布当地台风紧急警报后,海事管理机构应视台风移动情况发布以下清港指令:
(一)禁止船舶在钱塘江、富春江、浦阳江、新安江水域航行,指定船舶驶往避风锚地锚泊;
(二)对在运河、水库、内河航行的船舶令其就近锚泊,并按规定加固船舶缆绳;
(三)船闸停止向钱塘江放行船舶。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视台风情况决定,解除航行防台警报和恢复船舶通航。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配备相应锚系设备或卫星导航定位通讯系统的;
(二)船员不按规定着救生衣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闸不按规定擅将船舶放入钱塘江的;
(二)涌潮警报期间作业区、装卸点不按规定继续作业的;
(三)船舶在涌潮中冒险航行的;
(四)客船、渡船在涌潮警报期间不按规定继续载客(车)过潮的;
(五)发布清港指令后船舶不离港的;
(六)涌潮警报期间船队拖带过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自由吗?美国!
——读方纳《自由的美国》(节选)

摘要:
一、 美国人民(公民)
二、 自由的限制
1、种族
2、性别
三、什么是自由
1、党派
2、国家利益

一、美国人民(公民)。
美国从成立伊始就向世界宣称自己为“最自由的国度”,然而有趣的是,关于这个国家究竟谁才真正有权享有自由,却一直是困扰这个国家的争论不休的问题。如果我们看看那些相关的争论,我们便会发现,由于一个命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即美国的自由属于美国人民(公民) ,所以以上的争论便往往演化为:究竟谁才是美国人民。1
方纳在书中提出,联邦宪法其实将美国境内的人口分为了三种:印第安人、奴隶和人民,而只有人民才能享有自由。那么什么是人民呢?很明显这个概念在排除了印第安人和黑奴之后,所指的就是“自由白人”,也就是埃克托尔•圣约翰•克雷维克所指的“欧洲人或欧洲人的后裔”,理由就是只有这些人才具有一种“逃离旧世界的专制和到新世界追求自由的共同经历”,而这种共同经历才是“美国人民”这一概念得以形成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地域”也同样应该作为基础,然而“到新世界追求自由”这一明确的表述,其实就已然将“地域”的因素包含了进来。
那么很明显,世代生存于美洲的印第安人没有这种“共同经历”,通过黑奴贸易被强行贩运的黑人没有这种“共同经历”,只有那些因为各种各样原因逃离欧洲的法国人、英国人、荷兰人、西班牙人……才有这个“共同经历”,所以只有他们才构成“美国人民”。
所以,认为美国的民族主义属于“公民民族主义”而非“族裔民族主义”的认识是不准确的,恰恰应当看到,美国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是建立在种族主义与奴隶制的基础上的。

二、自由的限制。
1、种族。
三种理念在这里发生了激烈的碰撞,虽然最后通过解释似乎将冲突化解或至少减缓了,然而细致思索一下便不难发现,这种所谓“解释”其实都或多或少的修正甚至于背叛了这些理念所原有的“信仰”。
第一个碰撞是“天赋人权”与“种族主义”的碰撞。既然人人拥有天赋的、不可被剥夺的普遍人权,那么为什么在黑人身上这种伟大的、闪耀着灿烂光芒的权利却消失殆尽了呢?根据洛克的解释,这是因为“人的自由来源于他的理性”,而根据当时公认2的说法 ,黑人是“天生低劣而缺乏理性”的,方纳指出,其与白人贵族(即唯一被排除在美国自由之外的白人)“都缺乏享有自由的一些基本素质,包括自我控制能力、理性思维和对更大的公共事业的关注和投入”。
然而问题并没有解决,首先,洛克所提出的是“自由来源于理性”而并非“人权来源于理性”,这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不给与婴孩以自由是因为其非理性,但法律又怎能以相同的理由剥夺婴孩的天赋的人权呢?所以,洛克的回答其实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两个理念的冲突。3真正的解决是在以185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Dred Scott v. Sandford案中所确立的原则为代表的理论中实现的,这个理论大声地告诉我们:黑人不享有天赋的人权,是因为黑人只是财产,而不是人!多么明显的,从洛克的理论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种族主义”所做出辩护在逻辑上完善的同时,却在背离“天赋人权”原有及应有的信仰的道路上,愈走愈远。
其次,为什么是黑人而非白人被判定为非理性的呢?除了种族主义所持有的关于“先天”的偏见外,方纳还为我们提供了杰佛逊的另外一个理由,即“奴隶制的痛苦经历致使黑人不可能效忠美国”,但这样的表述似乎在表明,黑人所难以效忠的,仅仅是美国或者其他奴隶制国家,而对于那些非奴隶制国家来说,这一个理由可能就是不存在的。这便引出了前面所提及的三种理念中的最后一者——环境决定论。然而在转而讨论这一点以前,有一个事实是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这就是方纳在书中还强调了杰佛逊的另一个观点,即“奴隶制对于白人的道德水平也有灾难性的影响,这种对其他人类‘永久性的暴政’也使得奴隶主丧失了自我控制的能力……”。那么,问题很明显,为什么不禁止奴隶主成为公民并进而剥夺他的自由呢?
第二种理念的碰撞便是“种族主义”和“环境决定论”的碰撞。方纳对此准确地称之为“尴尬的信仰冲突”,因为在当时的美国,许多人(例如文中所指之杰佛逊)都是同时信奉二者的。种族主义所强调的“天生品质”,在环境决定论中却能够通过环境的变化而得到改变,这便使得即使当时的白人,也难以不在二者之间徘徊游走,最后这群人当中的精英分子——在这里我指的是杰佛逊和麦迪逊——做出的结论是在环境决定论的基础上,坚持认为使黑人获得理性与自我控制的那种环境或许会在其他地域出现,但美国现在不是并且将来也不会演变为这种环境——虽然在这本书中未曾提及,但我相信他们为此是很有过一番论述的,然而同时我也相信这些论述中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逻辑以及现实上的致命的错误。

2、性别。
方纳指出,除了种族之外,性别也是“决定一个人是否能享有全部的美国自由的界限”。虽然白人妇女能够成为美国公民 4 ,虽然美国宪法中从未使用过“男性”这个概念,虽然“共和母亲”的思想使得妇女能够拥有比较高的待遇及地位,但是政治是男人们驰骋的天地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可动摇的(也许宪法从未使用过“男性”这个概念恰恰能够从另一面说明这个命题的不言而喻)。
妇女缺乏参与政治的资格,因为妇女在法律和现实中都是从属于她们的丈夫的,而从属的原因又回到了那些限制黑人的理由——不具备参与自由的天生素质——也许由此甚至可以引导出女权主义的起源。
三、什么是自由。
1、党派。
不仅享有自由的主体是未定的,关于自由的内容也同样莫衷一是,但有一项却是可以肯定地,这就是自由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的确立。正如方纳所指出的,“所有的政党派别和社会运动都启用自由的语言来谴责对手图谋破坏自由”。
联邦党与共和党在自由的基础这一问题上相互指摘,前者强调“服从政府”才是自由的基础,而后者却坚持认为其应当是“民主式的政治参与”。对于这样一个辩论由来已久的命题,我不好在此用寥寥几语来作以评价(事实上即使长篇大论我也远没有论说清晰的信心和把握),并且有趣的是,我发现方纳似乎也没有关于此点展开分析的意图。
另外,在这个党派政治最为激烈的时期里,自由的内容被完全扩大化了,并逐渐形成现代意义上的自由的涵盖面。“政治自由”不再被认为仅仅是“投票权”,而扩大到言论、结社、表达……各个方面。而更具有借鉴意义的是,政府对于自由的限制,在这个时期也经历了一个明显的由“严格”到“宽松”的 变化。5

2、国家利益。
自由被宣称为最高利益,可是通过历史我们却发现,当自由同国家利益相冲突的时候,美国几乎一无例外的倒向了国家利益而并非自由,这就能够解释美国为何时而支持海地的黑奴起义,时而又视圣多明各的奴隶起义为洪水猛兽;这也能够解释为何美国政府镇压了弗吉尼亚的奴隶起义,尽管这次起义似乎在当时及现在都可以被认为是“独立战争”的某种继续。这似乎表明,当一个国家业已成立之后,那些在为国家成立而做出的努力中的高尚、美好的理想,那种纯粹而神圣的理想主义,就会在国家现实与既得利益的冲击下,变得粉碎。
也许在此我值得庆幸,因为幸好这个复杂、深刻与悲哀的命题,并非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


注释:
1.虽然在谁享有自由这个问题上,这两个概念常被混同,但在某些细节上却仍然存在着区别,详见下文。
2.其实阅读一下相关资料就不难发现,这种说法其实也并不那么的“公认”。
3.但书中方纳由洛克的理论得出结论说,“据此,剥夺那些没有理性思考能力的人的自由,并不对追求自由构成一个矛盾”,我认为是他恰是忽视了这样的一个区别。
4.这里便出现了前文所说的,一个人成为美国公民却并不完全享有自由。然而紧接着的问题就是,白人妇女是否被列入美国人民的范畴呢?
5.可惜的是,在这个问题上,方纳除了列举一些实例和结论以外,并没有给出更多的理论分析及论说来。


E-mail:stonecoldsl@sina.com

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禁止流动加油车在市区道路加油营业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禁止流动加油车在市区道路加油营业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近年来,一些地方流动加油车在市区道路随意停车加油营业,严重威胁市区的公共安全。流动加油车属于运输化学危险品的特殊车辆,必须从严控制。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即日起,禁止流动加油车在市区道路加油营业。
二、流动加油车穿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19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