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0:37   浏览:9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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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重要性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本区域内的执法工作文书,对促进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流程、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条件成熟,势在必行。本次下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共20种文书,在内容上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法工作环节设置,涵盖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登记、确定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宣告、进入特定场所审批、外出与居住地变更审批、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提请减刑、解除社区矫正等执法管理节点,立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需要,满足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抄送、通知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要求。《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力求种类精练,内容简洁,便于基层掌握,便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深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掌握《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制作使用要求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文字格式样本和电子文档格式同时下发。在具体工作中,应以电子文档格式制作文书为主,尽量减少成批印刷,节约行政成本。文书中“ ”或带有“()”处,可根据不同的内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每个文书中需要增加同一项目内容的,可按照电子文档表格操作模式添加。

  文书需要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的,在样本文书底部都注有说明,使用中应规范制作,按规定做好抄报、抄送。文书填写制作应注意内容表述简明精炼,引用法律准确规范,语言文字严谨清楚。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的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把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正确掌握和使用作为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重要措施,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要对原来制定的执法文书进行清理,原有文书与本次下发文书格式不一致的,应停止使用原文书。要组织好对《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学习培训,准确掌握文书制作和使用要求,尤其要将文书样本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信息库,按照信息化标准使用要求,组织专题讲解说明,确保基层一线干警在工作中准确使用。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档案的管理,文书制作和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分类装订,按要求归入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在今后的执法检查中,要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文书归档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考核。

  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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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

 一、回顾了一九九五年两国间的进出口商品情况,并满意地注意到两国贸易额有了迅猛的增长。在该年度,中国方面向菲律宾出口了大豆、豆粕、煤、水泥、机械、纺织品、化工品、食品、其他原料、电动机、柴油和其他商品。同时,菲律宾方面向中国出口了化肥、电解铜、铜精砂、铬矿、鲜香蕉和鲜芒果、椰油、腰果仁、化工品、建筑材料、脂肪醇、食品和其他商品。

 二、双方同意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扩大一九九六年的双边贸易额,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一九九六年两国进出口贸易安排达成协议如下:
  1、一九九六年中国方面准备从菲律宾进口以下商品:

    鲜香蕉           十万至十五万公吨
    铜精砂            四万至五万公吨
    脂肪醇            一万至二万公吨
    芒 果          二百至二百五十公吨

  以及一定数量的椰油及其他椰产品、电解铜、铬矿砂、精炼甘油、建筑材料(包括浮法玻璃、卫生洁具、大理石和陶瓷等)、烟草、化工品、食品、海产品(如海味食品和海藻粉)、电子和电气产品、金属制品、消费品(如家具和附属品等)和其他产品。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根据中国的需要和菲律宾的供应可能而定。
  2、一九九六年菲律宾方面准备从中国进口以下商品:

    煤                三十万公吨
    水泥           二十万至三十万公吨
    豆粕             四万至六万公吨
    大豆             一万至二万公吨

  以及一定数量的纺织品、磷、发电设备、变压器、输变电线路和铁塔、筑路设备、电气产品、钢坯、矿物和矿产品、工农业及医药化工制品、食品(如粉丝)、棉花和其他产品。以上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根据菲律宾的需要和中国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上述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将由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安排。双方应共同努力,争取求得双边贸易的大体平衡。

 四、双方同意,上述拟议中的交易对两国指定的贸易机构或进出口商之间的其他贸易并无限制之意。为此,双方同意采取具体措施协助贸易机构和企业、通过相互交换最新的有关贸易和经济的信息、互派团组以及相互提供举办贸易展览会的便利,来寻求贸易机会,并保证放松配额和外汇分配管制和消除其他贸易障碍以积极发展中菲贸易关系。

 五、应菲方要求,中方向菲方通报了一九九六年调整关税和放宽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情况,并向菲方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一般配额进口商品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的目录》。鉴于中方对关税减让是逐步降低关税进程的开始所做的说明,菲方表示希望中方考虑进一步降低菲律宾出口商品,特别是进出口商品议定书中所列商品的关税。

 六、双方同意,在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中对双方公司、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如:(1)对各种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2)提供机器设备及零部件,派遣提供咨询和技术的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3)根据对方国家的外资法,进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创办合作项目。

 七、菲律宾方面请求中国方面对两国有关企业正在洽谈或已经谈妥的发电设备和其他成套设备的对菲出口提供信贷和作出其他的支付安排

 八、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官员和菲律宾贸工部的官员将在本议定书执行年度的中期举行会晤,以便回顾和促进两国间的贸易活动。

 九、双方同意将一九九六年的双边贸易额指标定为十五至二十亿美元。

 十、双方同意从一九九七年起,中菲贸易联委会会议将以签订会议纪要取代签订进出口商品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举行的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签订,正本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菲贸易联合委员会       菲中贸易联合委员会
      中国代表团团长        菲律宾代表团团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2]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外汇市场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28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银行间外汇市场部分业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实行一次性备案管理。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境内机构,持规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申请、定价与头寸管理、风险内控制度等)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一并申请备案上述三项业务交易资格。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备案获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交易资格的境内机构,可自动获得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交易资格,无需再次申请备案。
二、增加货币掉期业务的本金交换形式
境内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除现有规定外,还可以采取在协议生效日和到期日均不实际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交换形式。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交易规则及系统,做好技术支持与服务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2年6月1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货币经纪公司等相关金融机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