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20:01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企业财务总监派驻暂行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活动的日常监督,特别是事前、事中监督,支持、引导企业正确运用各项理财自主权,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以下称派出机关)派驻企业依法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财务、会计活动的人员。财务总监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下列企业应当派驻财务总监: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国有控股公司。

二 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四条 财务总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国有资产者代表机构报告,请求处理。
(二)督促、指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三)审核企业重要财务报表。
(四)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五)参与拟定涉及企业财务方面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内部承包方案、转制方案、发行债券方案和其他重大融资方案等。
(六)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活动,包括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
(七)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八)支持企业抵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
(九)对企业领导班子的选拨、任用和考核提出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和研究。
第五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企业提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企业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检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企业不得拒绝。
(三)检查企业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企业应当向财务总监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四)在履行职责时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五)企业本级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必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六)对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发行企业债券等融资方案提出正确意见。如正确意见没有被采纳,必要时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六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在履行职责中因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发现或者不制止、不报告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四)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三 任职资格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遵纪守法,热爱财会工作,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各种行为作斗争,能够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与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税收、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取得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8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审计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本岗位工作需要。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上,德才素质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0周岁。

四 管 理
第八条 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任期3年,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6年。
第九条 财务总监要建立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举措的事项,必须要有逐项的真实的原始记载。
第十条 财务总监对派出机关负责。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企业的资产营运和财务情况,对特殊、重大的财务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由派出机关负责。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中要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五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总监,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派出机关予以免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违法乱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总监,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有权向派出机关反映举报财务总监的越权和失职行为。
第十八条 企业要全力配合、支持财务总监的工作,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对配合、支持财务总监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领导人和其他人员有意回避财务总监的监督或对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财务总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内派财务总监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5月1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42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机关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可根据本县市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提高车辆保险资金使用效益,节约经费支出,规范车辆保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湘西自治州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州政发[2002]6号)及《湖南省200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湘财库[2003]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保险对象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省属在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所有机动车辆。州财政局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在州预算单位车辆统一保险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按照“集中资金、统一保险、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协助做好车辆保险工作。 第三条 车辆统一保险投保的基本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具体投保险种由各单位依据财力自行选择。 第四条 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并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定年度保险合同。 第五条 各单位办理新购机动车辆的保险手续时,须填写《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申请表》,经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条 各单位原车辆投保期满后,需办理车辆续保的,须携带车辆保险单的正本(复印件),填写《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申请表》,经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续保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车辆的保险费由各单位自筹,付至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实向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结算。 第八条 各单位的机动车辆在投保期内的一切事故索赔事宜,由各单位作为受益人持保险凭证直接与承保公司办理索赔。索赔事宜办理完结后,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计算书与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复印件)一同交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据此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理赔情况。 第九条 凡办理车辆保险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车辆保险手续。凡发现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返还各单位的无赔款优待金用于抵缴下一年度的车辆保险金。对本年度安全行驶无事故人员,各单位可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中标保险公司应按照本行业的服务宗旨和承诺,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接受投保单位的监督。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标保险公司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保险公司,州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其定点保险的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车辆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公布《建设部2000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公布《建设部2000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通知




建科函[2000]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的规定,经各地推荐和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共评出《建设部2000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156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南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二、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指南项目转发到本地区和本系统、本部门的有关单位,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支持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指南项目的推广工作,并造反有条件的地
区和工程组织好试点、示范。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办法》和建科[1997]2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本地区推广工作的管理,对指南项目在本地区推广应用进行检查监督。指南项目的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到推广应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并积极与应用单位配合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指南项目转化的技术性能和质量。

  四、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开展指南项目的宣传工作,并组织编写《建设部2000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简介汇编》。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和全国建设科技推广协作网要积极配合做好指南项目的宣传和《简介汇编》的发行工作。

  五、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指南项目推广应用情况的统计和推广转化工作总结。

  六、对公布的《建设部2000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颁发证书和证牌。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科技司和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联系(建设部科技司 联系人 倪江波,电话:(010)68393282;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 任民,电话:(010)68394249)。

  附件:建设部2000年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