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已于1998年10月16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高度重视保证业务,本着“防范风险、稳健经营、因地制宜、规范操作”的原则,稳妥地开展保证业务。各级行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客户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要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上,确保我行保证业
务沿着稳健、安全、规范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权限办理保证业务;各一级分行必须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对所辖二级分行转授权及转授权权限的范围。总行重申,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各级行无权自行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各级行只能在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对超出授
权(或转授权)范围的,必须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行审批;有审批权限的行的审批意见是经办行能否具体办理该项保证业务、能否出具保函的唯一依据。
三、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必须结合本行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对于风险较高的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借款保证、补偿贸易保证、租赁保证以及账户透支保证,必须从严控制。
四、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总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及其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保证业务。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生无权担保、越权担保、违规操作或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一经发现,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一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自1999年1月1日起,全行将统一执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1998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建设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三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只向受益人提供保证担保,不提供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严格遵循自主经营、授权经办和反担保保障原则。
第五条 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由各级行信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保证业务种类
第六条 建设银行开办下列保证业务:
一、投标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投标方的请求,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建设银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承包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包人的请求,向发包人保证,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履约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预收款人请求,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建设银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工程维修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施工单位的请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六、质量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七、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进料方或进件方的请求,向供料方或供件方保证,如进料方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方或供件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建设银行将根据供料方或供件方的
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八、关税保付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海关保证,如被保证人在商贸活动中违反海关的具体规定或要求,建设银行将根据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释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请求,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保证,如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船舶被外国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由建设银行
向外国法庭提供的保证。
十、付款保证。
(一)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买卖中,建设银行接受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保证,如货到后经检验与合同相符,进口方未支付货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口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技术交易中,建设银行接受受让方的请求,向出让方保证,如受让方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未支付价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让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建设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开证行的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延期付款保证。在进口大型设备时,建设银行接受买方的请求,向卖方保证,当建设银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在规定时间后开始,把合同金额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时间支付一份金额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
十二、分期付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买方或付款方请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三、借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向贷款方保证,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建设银行将根据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租赁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建设银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五、补偿贸易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设备进口方的请求,向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保证,如进口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设备出口方(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时,建设银行将根据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
?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六、留滞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到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货物短量或残损时,建设银行承诺将买方预支的留滞金退还。
十七、账户透支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在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公司)的请求,向该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证,如该企业在该银行开立透支账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归还透支款项,建设银行将根据该银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八、经总行同意的其他类保证。
第七条 建设银行不办理下列事项的保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
二、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的保证;
三、以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
四、建设银行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保证。
第三章 保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建设银行提出保证申请:
一、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结算;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
四、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
五、能够向建设银行交存保证金或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反担保。
申请人申请提供以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的,还应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其购买外汇的批件。
第九条 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保证时,应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
二、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申请该项保证的证明文件;
三、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时上一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请保证的事项或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反担保材料:
申请人以质押或抵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质押权利凭证及其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申请人以他人的财产抵押或出质的,还应提交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意抵押或出质的书面文件;申请人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权利凭证出质
的,还应提交该权利凭证开立单位向建设银行出具的确认文件;
申请人以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第三方保证人出具的反担保意向性文件以及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年检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提供与其?
闪⒛晗尴嗟钡牟莆窕峒票ū?、已经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等。第三方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方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
申请人以交存保证金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交存保证金数额及相关承诺文件;
六、申请人资信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银行核发的信用等级证书和授信额度证书、与建设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等;
七、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
八、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建设银行接到申请人的保证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根据授权权限及《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在与申请人签具《出具保函协议书》及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后,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出具保函。
第十一条 出具保函协议书、保函文本及反担保合同文本应采用中国建设银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申请人要求采用保函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的,应在申请保证时将该文本随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建设银行审查。
第四章 保函的出具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银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证申请经审查批准且出具保函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
二、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三、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在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实际交由建设银行占管;足额缴存保证金等);
四、申请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缴纳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五、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该项保证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六、申请人已履行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保函由建设银行经办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该经办行公章。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交付保函时,应要求被保证人(申请人)或受益人签收(采用电开方式出具的保函除外)。
第五章 保函的履行
第十五条 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十六条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保函内容或终止保函的,应在事前由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该项保证业务的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同意的,按新出具保函办理;不同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
止保函的,建设银行应及时收回该保函。
第十七条 保证期间,建设银行依照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按照保函所列索赔条件要求建设银行履行保证义务的,建设银行如无其他抗辩理由应履行义务,同时应根据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关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向被保证人和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及第三方保证人)主张追索权及反担保债权。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因履行保证责任垫付资金的,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条 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动失效,建设银行应当要求被保证人或受益人将该保函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保证业务收费按建设银行确定的费率表向被保证人收取,建设银行将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费率。
第二十二条 与建设银行有代理行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外国银行请求建设银行转开保函的,经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后,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保证除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外,执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设银行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建总发字[1991]第210号)、《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建设银行发布规章通告第5号)以及依照上述办法和规程制发的有关保证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出具保函申请书 编号
---------------------------------------
| | 名称 | |地址及联系电话 | |
| 申 |---------|---------|--------|---|
| 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 | |
| 人 | | |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
| 基 | 理人姓名 | | | |
| 本 |---------|---------|--------|---|
| 情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企业信用等级 | |
| 况 |---------|----------------------|
| | 授信情况 | |
|----|---------|----------------------|
| |受益人 | | 保证事项 | |
| 申 |----|----|------|---------------|
| 请 | | | 保证范围 | | | |
| 保 |保证种类| | | | 保证期限 | |
| 函 | | |(币种金额)| | | |
| 内 |----|----|------|----|------|---|
| 容 | | |保函文本的 | |要求出具保函| |
| |保证方式| | | | | |
| | | | 使用 | | 的时间 | |
|----|--------------------------------|
|拟提供反| |
|担保方式| |
|----|--------------------------------|
| | |
| 所 | |
| 付 | |
| 资 | |
| 料 | |
| | |
|----|--------------------------------|
| | |
| |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陈述的各项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
| |此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
| | |
| | 申请人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 | 代理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 | |
---------------------------------------
附件:二
出具保函协议书
编号:
甲方(被保证人):
住所:
电话或电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因 ,申请乙方为其出具币种为 金额(大写)为 的 保函。乙方经审查,同意出具此项保函,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出具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币种为 金额为 、保证方式为的 保函。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
□以乙方为质权人、 为出质人、金额为 万元的 质押;出质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
□以乙方为抵押权人、 为抵押人、金额为 万元的抵押;抵押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
□以乙方为受益人、甲方为被保证人、 为保证人、金额为 万元、保证期限为 个月的 (见索即付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向乙方出具《反担保函》。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存币种为 金额为 的保证金,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自交存之日起至保函终止之日止,甲方承诺不支用该存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任何支付请求。
保证期间届满且乙方未承担保证责任及与保函相关的其他任何责任的,甲方将保函退还乙方后,乙方将该保证金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支付保函项下金额时,乙方可任意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1.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账户中支付;
2.当甲方账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时,通知甲方交足存款对外支付;
3.通过实现反担保债权予以支付;
4.乙方自行垫付。
乙方采取上述任何方式支付,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对此也无任何异议。
第四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及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抵押人、出质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或因保函而产生的其他责任需要垫付资金的,自垫付之日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收垫付资金利息;乙方垫付资金后,有权向甲方追偿或通过实现上述反担保债权收回垫付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现行的费率表没有异议并同意按该费率表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保证费用;保证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甲方同意按三个月支付保证费用。
保证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保函金额×费率。
本协议书项下保证费用的总金额为 (币种金额),甲方同意分次支付:
乙出具保函前,甲方向乙支付头三个月的保证费用 (币种金额);
年 月 日支付 (币种金额);
年 月 日支付 (币种金额)。
甲方支付保证费用的方式为 。
甲方不按时支付保证费用时,甲方同意乙方就应收取的保证费用随时与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有关保证费用的其他未尽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费率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后 日内,乙方为甲方正式出具保函:
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本协议书第二条项下的 (《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函》)正式生效,或(并)
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足额交存了保证金;
3.甲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4.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5. 。
第八条 具备本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因甲方或受益人的原因,乙方未能出具保函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元。
第九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与保函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内容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条 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甲方应将保函收回并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或《反担保函》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被保证人(公章)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中国建设银行保函(格式)
保证人声明条款:
一、本保函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在授权权限内签发。
二、本保函载明的保证额度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相应递减。
三、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变更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或因保证事项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无法履行,或因受益人违反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致使保函履行无意义,或
时,本行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四、如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协议无效,本保函无效。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如本保函受益人、保证事项、保证金额、保证期间、保证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等项内容不全或保函内容有涂改的,本保函不生效。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本保函终止或失效后受益人应将本保函退还我行。
格式一 投标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方)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投标方)参加以你方为招标方的投标,我行已接受投标方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 承包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承包保证、履约保证和工程维修保证)
格式三 预收款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 合同(或协议)编号 ,并按该合同约定预收你方 预付款
(币种及金额),用于 等用途。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该预付款或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预收款退款保证和预付款退款保证)
格式四 质量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上述合同项下货物质量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五 补偿贸易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补偿贸易保证、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
格式六 关税保付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国籍、单位名称)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贵国 (施工或举办展览),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
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七 保释金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八 付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
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 证人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和分期付款保证)
格式九 借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你方签订了《
借款合同》(编号 ),我行已接受借款人的请求,愿就借款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款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 租赁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承租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承租
人的请求,愿就承租人按上述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向你方提供如下保
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
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一 留滞金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你方预支留滞金
(金额币种),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二 账户透支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被保证人 (国籍、单位名称)拟在贵行开立 透支账户,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开立该账户后在你方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格式一 反担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因(被保证人) 与乙方签具第 号《出具保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乙方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保证金额为 的 保函。甲方根据(被保证人)的请求,愿意以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甲、乙双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当协议书项下保函的受益人向乙方索赔时,甲方同意乙方依法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外支付,或者乙方自行对外支付后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受偿。
第二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项下的保函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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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三届第8号)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6年3月29日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6年3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6年3月29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批准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66年3月29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自治州设立下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
(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地方国家机关。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各有关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高举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加强对各民族人民的阶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领导各民族人民进行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发扬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革命精神,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坚决把社会主义革命进行到底。
第二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结合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青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五)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
(六)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救济工作和社会福利事业;
(七)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州的公安部队;
(八)选举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和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委员;
(九)选举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十)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一)听取和审查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四)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五)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救济工作和社会福利事业;
(五)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选举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七)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县人民委员会和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保证民族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批准畜牧业、农业、手工业和其他经济工作的计划;
(五)规划公共事业;
(六)决定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的实施计划;
(七)审查财政收支;
(八)选举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和乡、镇人民委员会委员;
(九)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召集。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毕后,由上届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三到四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本级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
向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州、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使用藏、汉语言文字,并且为不通晓这些语言文字的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大会主席团同意的其他人员可以列席。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机关。受质问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委员会推进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自治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委员会推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选民大会以出席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三章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是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州长、县长、乡长、镇长各一人,副州长、副县长、副乡长、副镇长各若干人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自治州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
(二)县十五人至二十三人;
(三)乡、民族乡、镇五人至十一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州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所属各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有关行政区划事项;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领导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的工作;
(十)巩固和发展牧区、农村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
(十一)培养和提拔各民族的共产主义的干部和科学技术人员;
(十二)执行国家经济计划,制定自治州的经济计划,优先发展牧业区的建设工作;
(十三)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四)领导和发展自治州所属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管理市场;
(十五)领导和发展畜牧业、农业、林业、副业、渔猎业和手工业生产;
(十六)管理和发展水利电力事业;
(十七)管理和发展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八)管理税收工作;
(十九)管理和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二十)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公安部队;
(二十一)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二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十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
(二十四)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领导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的工作;
(九)巩固和发展牧区、农村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
(十)培养和提拔各民族的共产主义的干部和科学技术人员;
(十一)执行经济计划;
(十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三)领导畜牧业、农业、林业、副业、渔猎业和手工业生产;
(十四)领导和管理地方国营工矿企业和商业,管理市场;
(十五)管理税收工作;
(十六)管理和发展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七)管理和发展水利电力事业;
(十八)管理和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九)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二十)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十一)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
(二十二)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发布决议和命令;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对各民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和共产主义教育的工作;
(五)巩固和发展牧区、农村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
(六)培养各民族的共产主义的干部;
(七)管理财政;
(八)领导和管理畜牧业、农业、林业、副业、渔猎业和手工业生产;
(九)管理公共事业;
(十)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和救济工作;
(十一)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十二)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十三)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
(十四)办理上级人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至二次,在必要的时候都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自治州、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七条 州长、县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委员会会议和人民委员会的工作。
副州长、副县长、副乡长、副镇长分别协助州长、县长、乡长、镇长工作。
州长、县长、乡长、镇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计划、统计、农牧、财政、工业、交通、商业、粮食、物价、文教卫生、体育运动等局、处、室或者委员会,并且设立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公安、计划、统计、财政、农牧、工交、商业、粮食、文教卫生等科、局或者委员会,并且设立办公室。
第四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可以设立民政、治安、武装、生产、财粮、文教卫生等工作委员会,或者设专人管理,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适当的人员参加。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各级人民委员会报请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临时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协助州长、副州长办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自治州、县各局、处、室、科、委员会,分别设局长、处长、室主任、科长、委员会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在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法律和法令,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命令,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的命令和指示,可以向下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发布命令和指示。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委员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使用藏、汉语言文字。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请青海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