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招商引资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赤政发[2000]06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赤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七月十八日
赤峰市招商引资优惠措施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境内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兼并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的市外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轮岗期间兴办实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地优惠措施: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优惠10%;
(二)开发农、牧、林、水利等资源,土地出让金优惠50%;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设施、原材料工业、生产加工型工业,土地出让金优惠30%;
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地区从事上述各业的,土地出让金优惠60%;
开发各类第三产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土地出让金优惠15%;
(三)收购关、停、破产的国有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土地出让金;接受原企业职工,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也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四)投资建设公益设施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五)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优惠60%,土地受让期限,最长可达50年,期满可以续约;利用荒地植树育林的,享有林木所有权,可以继承、转让、出售;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外投资者,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总投资额25%以上的,或已形成工业生产用地条件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四条 收费优惠措施:
(一)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政府审定的收费项目目录(含收费项目、标准及减收幅度)以最低标准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和“依卡收费”制度;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免收。
第五条 引进人才优惠措施:
(一)硕士生、博士生应聘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务工资分别向上浮动2级、4级。工作满5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二)对携带重要科技成果来我市的急需人才,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该成果产生经济效益后,由用人单位据其贡献给予奖励;
(三)投资额较大或牵动作用较强的项目的投资者及贡献特别突出的引进人才,经本人同意,可聘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经济顾问,或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四)来本市投资并具有当地暂住户口的我国公民,经同级人大、政协同意,可享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推荐为政协委员。
第六条 在本规定执行中涉税问题及遇有特殊情况的,根据投资者要求,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横向经济联合的优惠办法》(赤政发〔1996〕24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赤政发〔1996〕25号)文件同时废止。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株洲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项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及办事服务项目,下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株洲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株洲市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照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的领导下,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市监察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监察局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
(二)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行政审批项目;
(三)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施电子监察、情况反馈、督查督办、绩效测评及投诉受理;
(四)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市政务服务大厅各行政审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配合市监察局开展电子监察绩效测评;
(三)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日常管理,对软件子系统的日常检查等工作;
(四)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时,负责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订后,及时更新网上审批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第七条 市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办事服务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和造册,按照要求进行职能归并和流程再造,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按要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
(三)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到市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集中办理,接受电子监察;
(四)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内部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审批信息及时更新。
(五)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项目登录审批系统情况;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流程实施情况;
(三)公示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五)对行政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全程监控。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三)满意度调查。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评议器设置网上行政审批满意度调查表等,在申请人中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满意度进行调查;
(四)监督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有明确的流程管理程序的,依据其自动生成的电子监察考评数据进行;不能自动生成电子监察考评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监督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和流程办理或办结的,电子监察系统处于预警纠错状态,通过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其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一)对承诺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行政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效能等情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绩效测评。
第十二条 电子监察的绩效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测评不合格的单位,行政监察机关对其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结果作为市政绩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公务员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单位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文明机关创建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行政审批项目不按规定登录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不公开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或公开的与执行的不一致;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六)不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和提供承诺单;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其知情权的;
(七)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超过公开承诺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违法违规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十)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消极或拒绝对全程代理项目实行联合踏勘、联合审批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五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在绩效测评中扣分;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八)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九)给予行政处分。上述各项责任追究的方式可单独也可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将绩效测评结果上报市政府,通报给市直各单位,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监察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