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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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高宏志

2013年1月4日



邯郸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主要包括办公楼宇、商业大厦、住宅小区、别墅、工业园区、酒店、厂房仓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设计、敷设管路;
(四)在安全地点停放燃气、燃油助动车和摩托车,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漏;
(五)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非法储存、销售或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燃放孔明灯;
(七)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告知书》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监督;
(八)发生火灾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九)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商户、居民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重点监护。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每栋楼中确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员和一名志愿消防宣传员。

消防管理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维护消防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列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填写《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检测结果,并在单位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商户、居民等人员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开展灭火自救、第一时间启动消防设施、第一时间打通消防通道、第一时间召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张贴宣传标语、设立广告栏等多种形式对商户、居民等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宣传教育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严禁居民住宅区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对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组织开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及时向产权方、使用方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

(六)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

(八)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成立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或者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九)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安保服务型消防组织的组织管理;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商户、居民等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

(二)不得违法采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装修;

(三)不得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

(四)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

(五)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不得遮挡排烟窗(口);

(六)不得擅自改变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

(七)不得有妨碍消防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维修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有专项维修资金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

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须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办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重点部位员工是否在岗在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重大节假日或重要活动期间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组织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统一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考核制度,每年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章搭建构筑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改变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或者改变建筑内部结构、防火分区,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非住宅建设工程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采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装修,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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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执行国务院制定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精神,结合海南省产业结构的历史、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定出符合我省实际的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对于解决我省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海南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海南改革开放十年来,特别是建省以来,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产业结构也逐渐发生变化。但和全国先进省市相比,我省经济还比较落后,产业结构很不合理,存在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一是总体经济结构不合理,一九八八年我省三大产业中,第一产业占百分之五十三点二,比全国
高二十五点九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主要是工业)占百分之一十九点五,比全国低二十七点五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百分之二十七点二,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海南目前仍然是以农业为主体的经济落后地区,和全国解放初期的状况基本相似。二是工业在海南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于全
国水平,其内部结构也不合理。海南的工业主要是资源开发和资源的初加工,制造业不发达;大中型骨干企业少,没有形成合理的企业规模结构;各企业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彼此呈分散和孤立状态,和全国相比,工业结构带有落后性和呈初级状态。三是产业在地区间呈均衡型分散型结构,
除海口市和昌江县工业有一定基础外,其余市县工业没有发展起来,并且在生产布局上存在着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不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四是技术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不够理想,产品竞争能力还不强。五是中央给海南的优惠政策没有很好的落实,该发展的没有发展起来,
外向型经济发展缓慢,海南的工农业产品基本以岛内和国内市场为主,国外市场比例较小,外贸进出口额不大,创汇能力低。这些问题已不同程度地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制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拟定执行国务院产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并对本省当前和“八五”期间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二)从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出发,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24、26号文件精神,立足于开发利用海南丰富的湿热带自然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充分发掘内部潜力,同时积极利用外资,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具有海南特色的产业结构,努力提
高技术水平、产品水平和服务水平,积极改善经营管理,面向国际市场,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出口创汇。
(三)按照经济效益、市场需求、产业关联、技术进步、创汇作用等因素,制定产业、产品发展序列。
(四)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是:在巩固、发展农业生产的基础上,加强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工业化进程,相应发展第三产业。
(五)充分利用省内的资源优势,建设有地方特色的加工工业,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及深加工、石油化工、盐化工、热作加工、食品饮料加工等。
(六)面向国际市场,利用发达国家及亚太地区新兴工业国家与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机会,大力发展出口创汇产业。
(七)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三资”企业及“内联”企业的产业政策。
(八)把“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综合补偿、分期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建设新路子,同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
(九)处理好近期产业调整与中长期产业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搞好近期与中长期产业发展之间的衔接,以利于未来产业的发展。
(十)产业政策的实施要在国家宏观计划指导下,建立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主要是市场调节的新体制,完善市场机制。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要配套各项宏观调节政策、方法和行政管理措施;要协调好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物价、外贸、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及监
察、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互相配合,各司其职,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服务。
二、产业、产品发展序列目录
根据以上原则,本省各主要产业、产品的发展序列是:
(一)生产、基建、技改领域
1.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产品
(1)农业及农用工业
粮食
糖蔗、花生、芝麻、茶叶、香料烟
蔬菜、反季节瓜菜
橡胶、油棕、椰子、胡椒、咖啡、槟榔、腰果、可可、香草兰、剑麻
荔枝、龙眼、芒果、优质香蕉、红江橙
益智、巴戟、穿心莲、白豆蔻
种桑养蚕
生猪、牛(包括肉、役、奶牛)、羊、禽、肉兔等养殖
宜林荒山造林、封山育林、速生丰产林、防护林、林木种苗、中幼林抚育、低产林改造、营林基地和护林体系建设
海淡水养殖,改造淡水鱼塘水库网箱养鱼、外海深海捕捞渔业、鱼苗场建设和鱼苗繁育、更新渔船及渔港配套扩建
农田水利兴修、江河整治、大中小型水库及灌区渠道的加固维修配套、沿海防护堤的加固维修
农林牧渔产品尤其是海南特有的产品生产基地和外贸出口基地的建设及改造、良种引进繁育推广、新产品开发以及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的技术开发、提高产品质量项目
垦复耕地、按统一规划开发荒地,低产田改造
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小水电建设
农用化肥、农药及其中间体、畜用药品、适用的农机具以及零配件
畜牧、水产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牧草种植
(2)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
煤炭、粮食、化肥、铁矿石、成品油、橡胶、原盐、食糖等工农业和内外贸重点产品物资的运输、旅客运输
沿海港口的新建扩建、民航机场建设、公路和公路桥梁的建设及改造、运输船队新建扩建
城市市内自动电话、市县长途自动交换机、海口至三亚及各市县长途数字微波及光纤通讯、全岛市县电信联网、农村电信系统、全省邮政处理中心及配套设施、邮政(电信)服务网点以及省内运邮车辆
(3)电力工业
水电:大中型水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条件好、有调节性能的小型水电站
火电:燃煤发电,利用海南低值煤建坑口电站、天然气发电、风力发电
输变电:220千伏输电线路和变电站,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变电站和配电网络
(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产品加工
(5)轻工业
粮食、植物油加工业
制糖业、重点发挥现有糖厂的加工能力,提高经济效益,近期内不再新建糖厂
甘蔗及糖的综合利用产品
盐业
造纸业(年产一万吨及以下的碱法造纸除外)
香料化工
优质包装制品
合成洗涤剂及原料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旅游工艺品
日用小商品、小五金
节能新型电光源及灯具
日用陶瓷、搪瓷制品
高档卷烟
婴幼儿食品
名优热带特产饮料
天然水果加工
农产品深加工、新产品开发
各类轻工出口产品
(6)纺织业
纱、布
棉纺织品(小棉纺除外)
混纺毛织品和纯化纤纺毛产品
■、亚(胡)麻加工制品
涤纶丝、腈纶、粘胶纤维、改性及异型化学纤维
丝织品、针织复制品
织物印染后整理产品
服装
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扩大产品出口等的基建和技改项目
(7)冶金工业
铁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中型炼铁、炼钢、冷轧薄板
有证开采的钛、锆、金红石、独居石、铜、铅、锌、锡、黄金等
钛、钴、锆等矿产品的深加工(不符合经济规模,污染严重的除外)
大中型有色金属冶炼
大中型铝、铜板及带材
(8)化学、石化工业
烧碱、纯碱、硫酸、盐酸、硝酸、磷酸
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精细化工制品
橡胶制品、子午线轮胎
石油炼制及综合利用
天然气化工产品
(9)机械工业
国家定点的汽车及汽车冲压件分工配套产品
模具制造(精冲、精锻、注塑模)
铸造、锻造、热处理工艺及产品
轻工、建筑、环保、矿山等机械设备
输变电设备
出口机械产品
(10)电子工业
名优彩色电视机、市场适销的黑白电视机
按经济规模专业化生产的电子元器件
用户小型程控交换机,移动通讯设备
中小规模集成电路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电子专用材料、电子测量仪器
出口创汇产品
(11)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425号及以上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优质平板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产品及新型耐火材料
利用本地资源加工的建筑材料
替代进口的建筑卫生陶瓷
出口非金属矿物及制品
(12)医药工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生物化学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
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计划生育药品
中药南药饮片、中成药名优产品
新型制品及辅料、包装容器材料
(13)森林工业
木材综合利用
林化产品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
木材采运
(14)公用事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包括城市道路、桥梁
城市供排水、园林绿化
污染治理
煤气、天然气工程
(15)新兴工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
(16)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特别是实现热电联产的低效工业锅炉改造
(17)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本省资源深加工制成品、半制成品
2.严格限制发展的产业、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1)农业
占用耕地的果林和水产养殖,25坡度以上的毁林垦荒、围海围河造田
(2)轻工业
一般白酒、琼脂、一般饮料
普通人造革、化纤地毯
烟花、爆竹
家用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风扇、空调机及压缩机、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吸尘器
低档电子表
(3)纺织工业
小棉纺、低档无纺布、小毛纺、普通人造毛皮
(4)机械工业
普通低效机床、普通低效锻压设备、低档轴承
原机械委公布的《机械工业第一、二批建议控制发展的产品目录》中限制布新点的产品
(5)电子工业
低级收音机、收录机
电视机组装
(6)电力工业
燃油机组发电
0.5万千瓦以下的煤发电
(7)冶金工业
钛矿精选及钛初加工(指小型项目)
黄金的小型土法选矿
小型铜、铝、铅、锌冶炼
无治理污染的产品
(8)化学、石化工业
乳胶手套
污染严重的小化工厂,特别是剧毒性农药和氯氟烃制品
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一般通用试剂、硫磺
(9)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铝铜建筑装饰品、塑料门窗、壁纸、地板
小型胶合板
毁田取土生产的粘土砖
3.停止和禁止发展的产品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四百三十七项淘汰产品
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械第一批淘汰产品
无证开采的黑色和有色金属及黄金、稀土矿
铜制日用品和家具(特种工艺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除外)
年产一万吨以下的碱法造纸
日处理五百吨以下的制糖
土立窑和生产二万吨及以下的机立窑水泥(特种水泥除外)
小钢铁、小有色金属、小铁合金、小化工、小炼油等
小型氰化法提炼的产品
国家定点外卷烟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
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中规定停建的其他一些项目
在环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或者强致癌的剧毒污染项目
(二)对外贸易领域
1.出口方面,逐步提高制成品特别是有海南特色的深加工产品的出口比重。改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出口商品档次。按照国际市场和国内经济发展需求情况,统筹安排好产品出口。有些资源丰富而又不是国内十分必需的商品,要尽量多出口;有些国内外市场都需要的商品,在妥善安
排好国内市场需要的同时,要尽量挤一部分出口;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要严格按计划出口;国内紧缺并大量进口的商品,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同时,要充分利用海南特区的优惠政策和劳动力丰富的条件,积极发展“两头在外”的来料、进料加工以及来样加工、来件组装和补
偿贸易等业务。
2.进口方面,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口有关国计民生的物资和商品,安排好人民生活。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提高技术水平。合理安排进口国内短缺的重要原材料,促进生产发展。同时,根据省内消费需求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安排进口少量商品,以调整
我省的产需结构。对国内有生产能力或通过国内市场能够调剂的一般生产资料和一般性能的各种机电产品,要严格限制进口。除涉外需要经特殊批准外,对烟、酒、糖果、饮料、洗涤和化妆品等,也要严格控制进口,特别是严重污染的废弃物,要禁止进口。
三、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保障措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的产业政策,保证本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划与市场组织
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加强计划工作,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机制作用,为优势产业、优势产品的发展创造条件,包括:1.争取重大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的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争取在国家计划中立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如机电产业中某些产品)争取获得国家定点生产权。2.建
立制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协商制,使经济主管部门、经济杠杆部门、经济业务部门的意见能够在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拟定前统一起来。3.建立行业协会,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制定行业计划、及时公布产业发展序列及目录。4.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产业发展序列。5.对确定的战略产业
在计划上予以人、财、物的优先安排和支持。6.严格项目的审批制度,防止产业发展的重复建设和盲目布点。重大投资必须由产品的归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项目性质,有的报计划部门审批,重大的报省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不得贷款,设计部门不得设计,施工部门不
得施工。7.完善产品许可证制度,加强工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推动经济联系,鼓励专业化协作,在投资、价格、税收、外汇、技术引进、进出口等方面对现有优势产业、名优产品实行倾斜政策。
(二)选择性的财政政策
建立财政刺激和约束制度。对重点扶持、严格限制和淘汰的三类不同产业、项目、产品区别对待,实行选择性的财政政策,必须坚持集中使用的原则,把有限的财力用在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上。
(三)建立区别贷款制度
对已经明确需要优先扶持的产业予以低息贷款和优先贷款,对限制和淘汰的产业和产品实行高息贷款、限制贷款直至禁贷。
(四)优惠的税收政策
对需优先发展和支持的产业,按照国家批准的本省税收优惠办法,进行减税或者免税。
(五)实行特别折旧
允许某些优先发展产业或者重点企业实行特别折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六)建立产业发展基金
建立产业发展基金,用于补助优先发展产业和重点产品,特别是对产业进步和产品改进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改革活动,以强化产业对结构缺陷的自我弥补能力。
(七)加强法制
通过立法形式,贯彻国家和地方的产业发展意图,鼓励和引导地方产业按政府规定的目标方向运行,约束其发展中的盲目倾向。这包括一系列法规的制定,如外汇、投资、工商、贸易、税收、审计、银行、人才、技术等方面。
(八)实行标准化
根据海南产业与国内先进省份及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别,在设备零件、生产工艺、操作方法、设计、服务标准、交易期等方面制定出严格标准等级,对产业和企业进行分类,凡达标或者接近达标的产业和企业优先获得政府的支持。
(九)有选择的外汇使用
对外汇的使用实行选择政策。政府应当根据不同产业和产品在产业发展序列和目录上的不同位置予以区别对待,对战略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用汇,特别是对关键技术与设备的引进,要优先予以保证;对限制发展的产业和禁止生产的产品,在外汇使用上要严格限制。
(十)有奖有罚的价格管理
对重点扶持、严格限制和禁止生产的产品,实行奖罚价格制度;给予某些战略产业和重要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对限制和淘汰的产品实行严格的价格管理。
(十一)加强经济监督
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统计、审计、监察,及时发现产业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解决。
(十二)搞好外引内联
外引内联对我省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三资企业,对它们要实行适合其特点的产业政策。
根据以上基本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负责制定本部门实施产业政策的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本办法主要是针对本省第一、二产业以及交通、通讯、基础设施等生产性服务部门制定的,第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产业政策待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后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省计划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5日
PE/VC投资企业“股权回购”条款设计的法律思考

阚凤军


PE/VC在投资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被投资企业的了解与认识,导致其在投资决策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与风险。另外,企业管理层可能对企业进行比较乐观的分析与判断,投资公司亦不确定该乐观分析的可实现性,但在投资估值时已反映或包括被投资企业未来超成长性价值因素。不可否认,PE/VC投资项目的风险一般都比较大,而风险投资公司非常重视风险预防与化解,并有一整套规避风险的方式与投资策略,股权回购就是其中的重要选择方案。

一、本文股权回购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被投资企业或股东等第三方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股份的行为。

二、在股权投资私募领域,股权回购的作用:
首先, 股权回购所设定的条件,比如企业经营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企业在未来三年内完成上市等,这些条款客观上督促或激励企业的现有股东采取各种措施实现其向投资者投资时所作出的承诺;
其次,投资者可能承诺在一定条件下额外奖励管理层一定比例股份,因此,对于激发被投资企业团队的管理能力与积极性具有重要激励作用,也通过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向管理团队传递压力;
最后,股权回购能够保障投资者在被投资公司或管理团队等未实现经营承诺或其他设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出售股权退出被投资企业。

三、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的相关规定与分析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基于上述规定,除非发生满足上述情况之事实,方可发生有限公司股权回购,且该回购基本是通过司法裁决的方式实现。除此之外,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述规定严格限定了“股份回购”的条件与情形,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股东及被投资公司之间亦不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回购”。即使做出类似约定,也难于得到司法认可与执行。
综上所述,可以初步得出结论:私募股权融资领域,股权回购的主体不能是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

四、“股权回购”协议主体的选择
依据本文第三点之分析,风险投资者不能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或做相关安排,但可以考虑选择如下替代方案:
(一)如果公司存在MBO的情况,可通过与管理层签订回购协议;
(二)投资者与所投资公司的股东签订回购协议;
(三)投资者与管理层及股东同时签订回购协议。

五、股权回购协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回购条款设定的合法性,避免被认定为名为“股权投资”,实为“企业借贷”;
(二)充分关注“回购条款”未来的可执行性,防止“股权回购”只是一纸空文,无法有效执行,比如合理设定回购时间、回购股份价格等。
(三)投资公司需要对承担回购义务的主体,公司股东及/或管理层的回购能力进行评估,并通过合理的交易文件设计保证目标的实现。


阚凤军 kanfengju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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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四川大学 法学 学士
中山大学 民商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