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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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建立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干部队伍,更好地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在1999年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基础上,今年在全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按照《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将政务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
的素质,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一是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实行政务公开要与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相结合。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防止滥用权力,消除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
二是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强化民主监督。政务公开要以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简化行政手续,方便群众办事,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三是有利于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把我们的工作从过去的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改变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和办事习惯。从基础工作入手,规范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制度,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
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系统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接触企业或群众的窗口服务部门、有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实行政务公开。具体包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信访、知青与调配、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就业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关系协调、
职业技能开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其经办机构、劳动鉴定、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劳动服务管理、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学校等部门。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所有行政行为和服务行为,除要求保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要向社会公开。包括:
1.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2.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的公开,包括审批项目、审批机关、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和收费标准、法律救济途径。
3.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须知事项,处理案件流程。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审理。依法举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会,实施行政复议。
5.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标识、处罚标准、依据和处罚执行程序。劳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举行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6.直接接触企业或群众的窗口服务部门的办事制度,包括办事内容、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7.行为规范。包括工作人员姓名、职责、工作守则、文明用语等。凡设有较多部门的办公场所,要设立办事指南。凡要求服务对象提供材料或配合的事项,必须做到“一次性明确”。
8.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和处罚办法,举报投诉的途径、方法和举报电话。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市局以“上网”为公开的主要渠道。各区、县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公开。继续开发、完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按有关要求将全部应当公开的制度和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上网公示。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电子查询系统,向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准确的政策查
询、网上信访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要闻等信息。同时辅之以多种公开渠道。
1.选择最主要的内容上墙公示,例如主要的办事程序、办事指南、举报电话等,做到一目了然,避免繁琐;
2.发挥大屏幕、触摸屏容量大、使用方便的特点,在直接面向群众的服务场所广泛设置;
3.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
4.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手册等宣传品;
5.设置举报箱、发放服务质量监督卡、公开举报电话;
6.执法人员和直接接触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上岗时明确标示其姓名、职务。
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在实践中创造群众喜闻乐见、行之有效的公开形式,使政务公开不断深化。
五、完善政务公开的各项保障制度
为保证政务公开的落实,制定下列配套制度:
(一)举报查处制度
1.明确举报途径、公开举报电话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要在本局行风主管部门设置一部举报电话。所有窗口单位要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开举报电话。同时也可利用报刊、广播等形式公开举报电话。
2.所有举报、投诉均要填报制式表格(详见附表)。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行风主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问题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要配合行风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局长审阅,然后报行风主管部门。

(二)监督制度
实行政务公开,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1.主动争取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监督。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和各种形式进行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我们实行政务公开的目的和实施办法,从而更好地实行监督。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企业走访等方式,直接听取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2.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特邀监督员的明查暗访、舆论批评、群众举报、上级通报等渠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3.严格实行自我监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强化审批责任制。探索、建立制约机制,把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做到事前防范;把政务公开做为行风评议的主要内容,通过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互评互查、行风建设主管部门到第一线检查等各种途径,发现和
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4.完善规范层级监督。通过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和有关规范工作予以公布,使管理相对人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程序和具体方法,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从而健全行政复议体制,达到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和完善层级监督的目的。
(三)考核和情况通报交流制度
对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为:是否把实行政务公开做为一把手工程,列入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公务员考核内容;政务公开的领导机构是否健全,配套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例会制度;对举报问题是否认真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对问题处理后是否认真整改。
考核情况做为年终和各项先进评比的依据。
对于主动发现和解决行风问题、认真整改的,予以表扬;掩盖问题、处理不力或拖拉的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把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作为加强行风建设的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各级行风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并上报有关政务公开的信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通报一次全系统实行政务公开的情况。
(四)建立并实行违反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二)。
六、实施步骤
市局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6月底前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8至10月份各区、县开展以政务公开为重点的行风评议;11月下旬对各单位评议情况进行反馈和检查验收;年底前完成总结评比工作,在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上表彰先进。仲裁
公开审理工作下半年在我局试点,同时抓一两个区(县)的试点。2001年在全市推广。
七、具体要求
(一)抓好思想教育
政务公开是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监督我们的工作,从源头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它不仅关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队伍自身建设,而且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加强教育,使全体工作人员充分认
清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认清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监督我们的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为人民的公仆,有义务公开自己的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全体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思想中牢固树立起做人民公仆的意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
督的意识。
(二)抓好典型
1999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在西城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召开了现场会,效果很好。推动了公开办事制度的实行,涌现出许多先进单位和个人。要总结推广技能鉴定中心等单位注重抓行风建设工作落实的经验;总结实行政务公开行动迅速,成效显著单位的经
验;要有计划地采用多种形式宣传、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系统要培养树立本系统的先进典型。年底与达标先进单位一并进行评比表彰。同时,对个别差的,也要敢于揭露,敢于批评纠正。
(三)继续开展以政务公开为核心的行风评议和“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
要以政务公开为突破口,带动行风建设。要紧紧围绕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劳动保障系统实际,制定行风评议标准和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政务“该公开的内容公开了没有;公开的内容执行了没有;违反公开规定的问题查处了没有”三个方面进行评议。要把实行政务公开做为创“三优”文
明窗口达标的重要条件,进行考核。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更上一个台阶。
(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推动政务公开工作。
为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各区、县局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已有的电脑触摸屏等现代化技术设备,输入政务公开相关内容和政策法规等,方便群众前来查询。要加强财力、物力投入,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略)

附表:群众举报问题查处登记表

编号:( ) 号
-----------------------------------
|举报人姓名| |所在单位| | | |
|-----|-----------------| | |
|联系电话 | |处| |
|-----|-----------------| | |
|受理人姓名| |受理时间|年 月 日|理| |
|-----------------------| | |
| | |结| |
| 举 | | | |
| 报 | |果| |
| 内 | | | |
| 容 | | | |
| | | | |
|---|-------------------|-|-------|
| | | | |
|行 风| | | |
|主 管| |反| |
|部 门| | | |
|意 见| |馈| |
| | | | |
|---|-------------------|情| |
| | | | |
|主 管| |况| |
|领 导| | | |
|审 批| | | |
| | | | |
-----------------------------------
注:1.编号()内为年,其后为顺序号。
2.应要求举报人报出姓名及联系电话,如举报人拒绝,也要认真受理。
3.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应配合调查,必要时,附单位调查处理书面材料。



20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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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监察局


惠州市财政局 监察局
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惠财采购〔2005〕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惠州市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 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由5个考核项目和22个考核内容组成,以权重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附件《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日内书面通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 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应当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组成。必要时可征求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填报《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同时作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满分为100分。85分(含)以上为优良;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考核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监察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表一



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权重 实际得分

基础考核
 

(30分)
岗位
设置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 5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制衡机制。 5分
人员
技能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含60%)以上。 10分
业务
培训 1.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含两次)。 2分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90%以上(含90%) 。 2分
档案
管理 1.制定了完善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2分
2.归档资料及时、完整、真实,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记2分;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每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收费及资金管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资金管理使用符合财经制度。 2分
执行法律纪律情况考核(4分) 违法违
规情况 考核期内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分
建立内
部制度 建立内部廉洁自律制度,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内部廉洁自律规定,没有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2分
信息统计考核(6分) 报表报送情况 年度报表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一天扣0.5分,漏报一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6分
小计
40分

                                      表二



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权重 实际得分

代理程序
 

(30分)
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定委托代理协议的,记1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少一份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1分
执行采购方式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2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每改变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按招标文件范本及分项目的评标标准(办法)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7分;没有按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编制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7分为止。 7分
招标(采购)文件
备查
招标(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按规定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查的,记2分;未按规定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查的,每缺一件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发布招标(资格预审)信息 1.招标信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记2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2.预中标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的,记1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1分
3.中标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的,记2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或没有按规定格式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抽取评审专家 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5分;未按规定抽取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5分
组织评审委员会 按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2分;未按规定组织的,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反馈评审专家工作情况 按规定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的,记4分;漏报一次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报送评标报告 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标报告的,记2分;漏报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小计
30分

 

                                      表三



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权重 实际得分

工作质量和业绩考核 (30分) 及时提供代理采购服务 接到采购计划十五日内与采购人签定委托采购协议,且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该项目采购的,记4分;接到采购计划十五日内(含)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委托协议,或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内未完成该项目采购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4分为止。由采购人引起或非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问题引起的除外。 4分
采购项目价格考核 考核期内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记4分;采购价格超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或者未超预算但采购价格高于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出现一例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投诉情况考核 考核期内没有供应商质疑和投诉集中采购机构现象,或者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疑义,不再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的,记4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仍有疑义,继续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经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供应商反映问题属实的,记零分。 4分
服务质量考核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含90%)记4分,低一个5%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满意度达到90%以上(含90%)记4分,低一个5%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政府采购业绩考核 考核期内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次数最多者为10分,第二名为8分,第三名为6分。 10分
小计
30分

合计
100分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煎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要求
第三条 中药煎药室(以下称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
第四条 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第五条 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以及消防等设施,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它设施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六条 煎药室应当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储药设施、冷藏设施以及量杯(筒)、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第七条 煎药工作台面应当平整、洁净。
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
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洗。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八条 煎药室应当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具体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
煎药工作人员需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第十条 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第十一条 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第四章 煎药操作方法


第十二条 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
第十三条 每剂药一般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
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40—6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
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第十四条 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儿童每剂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剂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或遵医嘱。
第十五条 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一)先煎药应当煮沸10-15分钟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同煎(已先行浸泡)。
(二)后下药应当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
(三)另煎药应当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炖)药时间(用水适量)。
(四)溶化药(烊化)应当在其它药煎至预定量并去渣后,将其置于药液中,微火煎药,同时不断搅拌,待需溶化的药溶解即可。
(五)包煎药应当装入包煎袋闭合后,再与其他药物同煎。包煎袋材质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人体无害)并有滤过功能。
(六)煎汤代水药应当将该类药物先煎15-25分钟后,去渣、过滤、取汁,再与方中其它药料同煎。
(七)对于久煎、冲服、泡服等有其他特殊煎煮要求的药物,应当按相应的规范操作。
先煎药、后下药、另煎或另炖药、包煎药、煎汤代水药在煎煮前均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第十六条 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
煎药时应当防止药液溢出、煎干或煮焦。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第十七条 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当使用不同的标识区分。
第十八条 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内,严防污染。
第十九条 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煎药机的煎药功能应当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应当在常压状态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煎出的药液量应当与方剂的剂量相符,分装剂量应当均匀。
第二十条 包装药液的材料应当符合药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

第五章 煎药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煎药室应当由药剂部门统一管理。药剂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煎药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药剂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SOP),工作制度、操作程序应当装订成册并张挂在煎药室的适宜位置,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
每方(剂)煎药应当有一份反映煎药各个环节的操作记录。记录应保持整洁,内容真实、数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急煎药物应在2小时内完成,要建立中药急煎制度并规范急煎记录。
第二十五条 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用于清扫、清洗和消毒的设备、用具应放置在专用场所妥善保管。
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洗涤剂、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GB14930.1)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0.2)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得对设备和药物产生腐蚀和污染。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的盛药器具原则上应当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对重复使用的盛药器具应当加强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且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七条 加强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药剂科负责人应当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住院病人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997年印发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