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 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49:22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 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烟台市SOS 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1991年2月6日,民政部

山东、黑龙江省民政厅、天津市民政局:
经我部批准,并经国际SOS儿童村组织确认,现对天津、烟台两市SOS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做如下调整,请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儿童村村长、村长助理、妈妈、妈妈助理月工资标准一律增加40—50元。工作人员工资由于一九八八年调整工资时未作过调整,此次调整平均每人增加60元。
二、参照我国工资结构,儿童村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儿童村津贴两部分组成。即:
村长基本工资14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90元
村长助理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60元
妈妈基本工资11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60元
妈妈助理基本工资6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10元
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平均90元,儿童村津贴150元,合计240元(平均数)
三、按照国际SOS儿童村总部规定, 儿童村所有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十三个月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儿童村津贴)。
四、妈妈和妈妈助理除工资收入外,在儿童村内免交住房费用,并按孤儿的伙食费标准供给伙食费用。
五、原为国家正式职工调到儿童村工作的,可参加国内工资调整,但不按国内调整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虚调的工资等级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调离儿童村时确定国内工资等级的依据。
六、对村长、村长助理和工作人员(不包括妈妈和妈妈助理)实行午餐补贴。凡上班的,每人每天补贴一元。节假日休息或因故不上班的,不予补贴。
七、儿童村孤儿生活费标准,天津市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6元,烟台市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1元。其中,伙食费提高5元,服装费提高3元,学习费提高3元, 水电费和杂费维持原标准不变。
八、新建的齐齐哈尔市SOS儿童村落成后, 所有工作人员妈妈工资和孤儿生活费标准亦按此调整方案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考核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广东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三条 设备管理考核由广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组织评审。
第四条 设备管理采用等级考核,分为达标级,三级、二级、一级,按考核标准评分。具体考核标准由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达标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6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能正常开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三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7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适应本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
(四)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较好。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二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8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设备管理人员配备合理,适应管理需要,人才培训和设备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扎实,应用状态监测及诊断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已取得成效。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评为一级:
(一)按考核标准达到900分以上;
(二)无特大设备事故;
(三)重点设备质控点开展点检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维修、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效果显著,设备更新改造有成效。
第九条 设备管理考核定级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考核定级的企业,于每年三月底向主管部门申报。设备管理定级一般应从达标级开始;获部、省、市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三级;获部、省、市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二级;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一次申报一级。
(二)对设备管理达标和三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三至五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对设备管理二级的评审,由主管部门组织五至七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验收,报市经委审批;对设备管理一级的评审,由市经委组织七至九名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组成
的评审组验收;
(三)设备管理定级验收审定后,由市经委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条 定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在有效期内,如企业设备管理水平提高,要求升级,可在每年三月底前,向主管部门申报。有效期满必须重新申请复查认证,合格的,保留等级称号,不合格的取消原等级或降级处理。
第十一条 获得设备管理三级的企业,可获市级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二级的企业,可获市(省)级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获得设备管理一级的企业,可获国家设备管理优秀(先进)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已获设备管理等级的企业,如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二次以上重大设备事故,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经原考核部门核实后,吊销其设备管理等级证书,并取消其当年的定级资格。
第十三条 设备管理评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设备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国家和各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本考核办法。
市级设备管理评审员由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设备管理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 被定为市设备管理三级、二级、一级的企业,在授予等级的当年,企业可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对设备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
(一)市三级的企业人均二十至二十五元;
(二)市二级的企业人均三十至三十五元;
(三)市一级的企业人均四十至五十元。
奖金发放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综合管理工作中的贡献大小,编制分配方案,经主管厂长批准后发放。此项奖金在企业留成资金或奖励基金中开支,不列入奖金控制总额免纳奖金税。
第十五条 经验收设备管理未能达标的企业,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六条 企业或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设备管理评审工作,由开发区企业管理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八、十二条所列的数字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5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委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桥梁修建、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与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明确规定应由财政支出和不应由农民承担的项目。
  (二)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
  (三)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确定收费对象和标准的费用。
  (四)需长年实施并应由农户自己完成的田间地头沟渠、房前屋后卫生维护等项目。
  (五)不符合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第九条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军烈属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可由村委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也可根据国家和政府扶持项目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
  第十四条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本村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筹资筹劳方案通过后,村民委员会要将筹资筹劳项目、数额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等有关情况,填入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九条 筹资筹劳原则上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每年每个劳动力筹劳的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当时劳动工日的工价标准。各县(市、区)筹资、筹劳及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的具体上限标准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并报省农委备案。上限标准可一年一定,也可以几年不变。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发到农户。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向出资出劳人出具由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印制筹资筹劳专用收据所需费用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筹资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村民筹资(包括自愿以资代劳资金)、村组织筹资(包括自有和各种赞助)必须全部落实到位,并交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筹劳要严格用于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所需劳务。村民筹劳以出劳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不得以筹劳名义变相集资。村民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出劳的,可委托他人代劳,也可自愿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不能留资金缺口,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或拖欠工程款搞项目建设,坚决制止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村民理财小组对筹资筹劳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开展专项审计。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务的使用情况要进行专项审计;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筹资使用情况每年全面审计一次;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在村级一事一议筹劳范围外需要村民出劳的,要给予劳动者报酬。
  第二十九条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对未经批准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纠正,已收取的资金必须全部退回,已形成的劳务,必须按当地以资代劳工值标准给予报酬。对强迫村民筹资筹劳情节严重的,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筹资筹劳的领导,要围绕农村和农民的需要,设立投资项目,做到上下结合,资金互补;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缩小建设项目范围或延长建设期等方式分重点地区、逐年完成建设;国家投入不足,村民无力解决的项目,暂缓安排。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奖代补等制度引导鼓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十二条 村民必须按《农民负担监督手册》登记的数额,及时缴纳资金和出劳。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