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4:59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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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通知

1991年3月2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海洋三所:
为落实局一九九○年十一月广州船舶管理会议精神,强化船舶管理,积极开展创优质船活动,局在各分局制定的《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局船舶管理现状,统一制定《船舶优质管理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决定从现在起,各分局、三所,要进一步开展优质船活动。各分局要抓住1 ̄2艘船进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向面上推广。年底进行检查、验收、评比,对达到优质管理标准的船,给予奖励,并在全局范围内推广。
局希望各级领导,特别是分局、大队,两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既要加强宣传、教育,做好船员思想政治工作,又要脚踏实地,抓好具体落实工作。通过一年狠抓船舶管理,使我局船容、船貌发生一个根本的转变,把船舶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船舶优质管理标准
优质管理船舶是船队建设的基础。船舶优质管理的基本条件是:领导班子有朝气、有干劲、敢管理、能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全船上下团结一致,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船舶维修保养良好。能安全圆满地完成年度海洋工作任务,未发生海损、机损、工伤等责任事故,未发生违法、违纪和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现象。
局决定在船队开展船舶优质管理工作,这是船队建设的大事。为把船舶优质管理推向一个新水平,局特制定船舶优质管理标准如下:
一、思想政治工作
1.党支部能起战斗堡垒作用,支部成员团结协作,党政关系融洽。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好,无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行为。
2.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经常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有针对性思想政治工作。按要求经常对船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国内外形势、爱国主义、职业道德、组织纪律、艰苦奋斗教育,切实掌握船员思想动态,调动积极因素。全船树立起讲奉献、讲道德、讲文明礼貌、爱船爱海洋的好风气。
3.党团组织健全,组织生活正常活跃,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好,联系群众好,全船上下齐心团结一致为海洋事业做贡献。
4.定期进行法制教育。按规定管理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杜绝政治事故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行政管理工作
1.结合本船实际严格执行《船舶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坚持考勤制度。保持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
2.各级干部既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以身作则耐心说服,各种管理制度落实。严格执行1/3护船制度和航行停泊值班制度。
3.全船具有良好的作风,船上无偷拿、赌博、走私倒卖、酗洒以及黄色书刑、录相等现象。
4.船上扫除部署落实,船容整洁,无积水、无锈蚀、无积尘、无油污,各种物件摆放整齐,污油水及生活废弃物按规定排放。
5.发扬经济民主,搞好伙食管理。开支符合规定,帐目清楚,及时公布。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设法改善伙食。无浪费和食物中毒现象。
三、执行任务方面
1.船员执行任务积极热情高,领受任务后能按规定期限出航,并千方百计地克服困难完成任务,全年出海天数不低于同级船的平均数(如遇有大修则取两次大修间的平均值)。
2.为海洋综合管理服务思想明确,与随船出海科研调查、监视、监测等专业人员配合密切,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3.认真执行船舶指挥调度规程。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4.船员各种证书齐全。具有熟练的业务技术,能科学合理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能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
5.完成任务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提交的航次报告准确,符合要求。
四、安全工作
1.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形势,进行安全教育。坚持安全月、安全日制度,积极开展防事故活动。全年无责任事故和等级事故。
2.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各种航行制度,驾驶人员熟悉航政管理规定和常涉港港章。
3.驾驶室、报房、卫星接收室、机要室、机舱、实验室等重要舱室管理制度落实,各种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备便状态。
4.海上航行、停泊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交接班手续严格,安全巡视检查制度落实。
5.航海日志、停泊日志、电台日志、轮机日志等船舶重要文书齐全、整洁,填写正规、完整,符合标准。
6.海图管理符合要求,航海通告请领、登记、改正及时,各种必要的航保资料齐全。
7.严格遵守通规通纪,坚守值班岗位,按规定抄收航行警告、气象预报和传递船舶气象报。电台必备文件、资料、书籍等按规定配齐,报底报稿按期处理。无漏报、错报和无空中泄密等现象。
8.严格执行航海、通讯、动力设备操作规程。
9.各种安全制度健全。应急部署按规定张贴,船员熟悉应变部署。掌握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规定,能熟练使用救生电台。
10.消防救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按规定放置、登记、检查,无挪作他用现象。救生设备能熟练使用,按规定编制全船消防设备布置图,灭火系统完好,定期进行消防和救生演习并及时登记。
11.经常进行防沉自救教育和定期操演。全船人孔、仓口盖、水密装置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五、船只的维护保养和物料管理
1.船及各部门领导认真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把船舶的维修保养工作列入船舶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认真研究、重视爱护装备教育,设备保养分工责任落实。船体和机械、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当年不进厂的船只年度在航率保持在70%以上。
2.认真开展自修、扩大自修和维修承包工作,调动船员的积极性搞好船只的维护保养。坚持日、周、月检修保养制度,按期编制周期性的检修保养计划,检修保养情况随时记录存档。
3.密切配合工厂(所)和各级业务部门把好修理质量关,提高修船经费的使用效益。
4.船上各种设备图书资料保管完好。全船机械设备维修、使用履历资料齐全。
5.各部门物料、备品进入库、消耗、存放登记清楚,领用、发放手续严格完备。仓库清洁、整齐,各种工具、备件、物料存放有序,符合规定。
6.合理用油、计划用油。结合实际,节约能源,油料无跑、冒、滴、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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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9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1979年11月12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保护奖惩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9月18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四号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工作,使科学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系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以及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科技成果推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


  第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计划管理,分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


  第七条 国家科委编制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市(地区)计委会同同级科委编制本级科技成果推广中长期发展计划。
  省、市(地区)科委编制科技成果推广年度计划(草案),报同级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省、市(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科委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三)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有关的信息。
  (四)总结和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
  (五)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科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推广能力。
  (四)热爱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有开拓精神。


  第十二条 对科学研究和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暂不削减国家划拨的事业费。


  第十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评定职称范围的,应与其他科技人员同样对待。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从事技术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列入计划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所需原材料和物资,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报请有关的物资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省、市(地区)、县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可视财力情况,安排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
  (二)各级科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从年度有关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经费。
  (三)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区)科委完成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省科委认定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受益单位纯增或节约效益中,提取2-5%的资金,作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活动经费或基金。此项活动经费或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银行应根据科技成果推广和信贷资金的可能,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积极扶植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完成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取得的收入,经科委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允许在两年内,从增收或节约效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按规定纳锐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减免税。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科委或科委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各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对不积极推广应用的,不能享受有关资金、物资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推广科技成果造成损失的,由同级科委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