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车正点统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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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正点统计规则

铁道部


旅客列车正点统计规则

1989年10月16日,铁道部

旅客列车正点统计是反映旅客列车按列车运行图行车的情况,是分析改善运行秩序和运输指挥工作,考核运输组织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1条 统计范围
凡以旅客列车(包括旅混列车)车次开行的列车,均按旅客列车统计。
第2条 统计依据
开行旅客列车的车次和时刻,根据列车运行图的图定车次和时刻进行统计,开行临时旅客列车,根据公布的临时旅客列车时刻表的时刻进行统计。
第3条 列车出发及运行的划分
1、各站始发的列车,按出发统计。
2、列车由始发至终到站,按到达统计。
(1)分局管内列车由列车始发至列车到达。
(2)跨分局列车由分界站接入至列车到达。
3、对经过分局分界站交出的列车,列车由始发至分界站交出或由分界站接入至下一个分界站交出,按分局(交口)运行统计。
本分局所辖分界站,列车由分界站接入时刻为运行开始(即为邻分局的交出时刻);分界站交出时刻为运行终止(即为邻分局接入时刻)。
4、本分局所辖分界站为始发、终到站时,本分局向邻分局交出的列车只统计出发;由邻分局接入的列车,邻分局统计到达。
第4条 列车发到时分
1、列车出发:以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内不再停车为准。
2、列车到达: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时分为准。
3、列车通过:以列车机车通过车站值班员室时分为准。
第5条 列车出发及运行正点统计
1、列车出发:按图定时刻正点出发时,统计正点,晚于图定时刻统计晚点。
2、列车运行:下列情况按正点统计:
(1)到达列车,按图定时刻正点到达时;
(2)分局(交口)运行列车,按图定时刻正点交出时。
晚于图定时刻统计晚点。
3、临时旅客列车出发、运行根据临时旅客列车时刻表规定时刻统计正晚点。
4、列车在中途站临时停止运行,根据图定到达时刻统计正晚点。
5、列车到达未增晚列数:为分局管内晚点发车,未增加晚点到达或由邻分局晚点接入,未增加晚点到达的列车。
6、分局(交口)运行未增晚列数:为列车晚点发车,向邻分局未增加晚点交出或由邻分局晚点接入未增加晚点向邻分局交出的列车。
第6条 旅客列车正晚点报表(运报八)
一、编制说明:
1、本报表根据列车运行图和列车运行时刻表编制,采取十八点结算制。为日、月报,由分局以网络传输逐级汇总上报。
2、凡当日出发、到达或分局(交口)运行的旅客列车,均在当日统计出发及运行列数。
二、编制方法:
1、第1栏:为当日实际出发旅客列车总列数。
2、第2栏:按图定时刻正点出发列数。
3、第12栏:为当日实际到达旅客列车总列数。
4、第13栏:按图定时刻正点到达列数。
5、第15栏:为列车晚点开出或晚点接入未增加晚点到达列数(不包括在第13栏内)。
6、第16栏:为当日列车始发至分界站交出或邻分局接入至分界站交出的总列数。
7、第17栏:按图定时刻正点交口运行列数。
8、第19栏:为列车晚点开出或晚点接入未增加晚点交口运行列数(不包括在第17栏内)。
9、第20栏:为第12栏与第16栏之和。
10、第21栏:为第13、15栏与第17、19栏之和。
11、列车正点率算至小数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12、本报表和有关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为一年。
出发正点
旅客列车出发 列数(2栏)
正点率(3栏)=——————×100%
出发总列
数(1栏)
到达正点
旅客列车到达 列数(13栏)
正点率(14栏)=———————×100%
到达总列
数(12栏)
交口运行正点
旅客列车交口运 列数(17栏)
行正点率(18栏)=———————×100%
交口运行总
列数(16栏)
运行正点
总运行正点 列数(21栏)
率(22栏)=———————×100%
运行总列
数(20栏)
旅客列车正晚点报表
运报八(Y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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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列 车 运 行 |
| | 列 车 出 发 |--------------------------------------------------------|
| | | 到 达 | 交 口 | 总 运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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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总|其|正|晚| 其中:晚点责任 |总|其|正| | |其|正|未|总|其|正|晚| 其中:晚点责任 |
|名|计|中|点|点|--------------------|计|中|点|未|总|中|点|增|计|中|点|点|--------------------|
|或|列|正|百|列|车|机|车|客|工|电|其|列|正|百|增|计|正|百|晚|列|正|百|列|车|机|车|客|工|电|其|
|月|数|点|分|数| | | | | | | |数|点|分|晚|列|点|分|列|数|点|分|数| | | | | | | |
|日| |列|比| |务|务|辆|运|务|务|他| |列|比|列|数|列|比|数| |列|比| |务|务|辆|运|务|务|他|
| | |数|% | | | | | | | | | |数|% |数| |数|% | | |数|%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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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办函〔2012〕10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福建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2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和福鼎市间等46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福建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限于有意识的举动,不仅指积极作为行为,还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是,对于不作为的加害行为而成立侵权行为,须以行为人于法律上本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结合《侵权责任法》的产生背景及其相关规定,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李飞认为,产生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的情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积极作为,因不作为而致人产生损害,负有作为义务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要求行为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即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

2、双方存在特殊关系而产生的义务。这一特殊关系,既可以是合同关系,也可以是社会关系和事实关系。在合同关系中,合同的相对方没尽到其相应义务如向对方告知某种情况时,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在社会关系中,如医生对于病人、学校对于学生,因处于不同地位并存在特殊社会关系而负有特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事实关系中,双方因某种单一或共同行为而产生相应的注意义务,如实施共同饮酒行为的双方,相互之间产生安全注意义务。

3、行为人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当行为人制造或者控制了某种情势,其必须尽到与其所实施活动的性质相应的勤勉义务,而且不应从事他没有充分准备的活动。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由于其负有特定的职责,处于能够处理和控制危险情势的有利地位,因而负有相应防范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

4、特殊的应当“助人为乐”义务。当某一行为危害严重而又较容易避免时,特定了解情况的人应负有采取措施避免他人遭受该损失的义务。如某人了解到特定他人并不知道的危险即将来临,为使该人免受伤害,应负有呼喊或其他方法来提醒他注意危险的积极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