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等213件文件失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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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等213件文件失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等213件文件失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通知》(沪委办发〔2001〕15号)的精神,经认真清理,现宣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沪府〔1980〕110号)等213件文件(目录详见附件)即日起失效。
特此通知。



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标 题 文 件 号
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 沪府〔1980〕110号
2.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文化局、外贸局、商业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局《关于加强书画收售工作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沪府〔1980〕10号
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关于外国驻沪领事馆租赁私有房屋规定(试行)》的批复 沪府〔1987〕17号
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发布《上海市举办海外企业的申请和审批办法(试行)》的批复 沪府〔1987〕64号
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落实私房政策动迁办法》的批复 沪府〔1988〕84号
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上海纺织工业生产和鼓励出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1989〕22号
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私营企业对外交往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批复 沪府〔1990〕32号
8.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在浦东新区城市化地区范围内实行土地预征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1990〕60号
9.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医药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1991〕25号
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对经委、市技术监督局《关于试行上海市质量标志制度的请示》的批复 沪府〔1992〕34号
1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1993〕15号
1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1993〕23号
1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灭荒复耕工作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沪府〔1996〕18号
1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延安路高架(东段)道路工程单位拆迁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1996〕40号
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燃气行业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 沪府〔1997〕37号
1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市政工程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批复 沪府〔1999〕12号
17.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郊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沪府〔1999〕46号
1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解决本市征地地区私房拆迁安置公房居民六折补偿问题的批复 沪府〔1999〕81号
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予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行使外环隧道和卢浦大桥特许经营权的批复 沪府〔2000〕46号
2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关于发展钢材市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1987〕19号
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商业二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控制肉、禽、蛋和食糖外流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87〕143号
2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与邻近省市横向经济联合中环境保护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87〕162号
2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1987〕164号
2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本市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1988〕17号
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对市区农副产品交易点改进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1988〕24号
2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区“分权明责”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88〕115号
2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决定的通知 沪府办〔1989〕22号
2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外商卷烟广告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89〕23号
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药市场管理和解决药品供应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89〕26号
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本市棉花生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1989〕63号
3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经贸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89〕94号
3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在郊县规划、土地、环保管理方面分权明责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89〕97号
3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关于上海市区制面行业改造规划的通知 沪府办〔1989〕125号
3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本市国营饮食服务业在财政上继续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府办〔1989〕128号
3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实行非贸易外汇承包管理试点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89〕137号
3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禁止纺织品出口货源外流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89〕140号
3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等部门关于本市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89〕148号
3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消费品进口管理的几点意见 沪府办〔1989〕166号
3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房管局、市土地局关于发展本市侨汇、外汇商品房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31号
4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一九九○年合资企业、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商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38号
4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一九九○年本市纺织行业深化出口代理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47号
4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商办工业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87号
4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本市专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133号
4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上海工业对外咨询服务公司继续实行若干特殊政策的通知 沪府办〔1990〕137号
4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0〕139号
4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阳光大酒店试点实施外商承包有关政策的通知 沪府办〔1990〕140号
4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0〕141号
4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经营和企业广告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0〕148号
4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委会红十字卫生站建设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1990〕157号
5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通知 沪府办〔1990〕173号
5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关于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0〕51号
5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市计委关于加强本市食糖流通管理几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1〕52号
5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上海市推荐儿童营养食品标志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80号
5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关于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1〕110号
5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114号
5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130号
5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1〕134号
5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副食品管理体制的通知 沪府办〔1991〕136号
5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议价粮油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139号
6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147号
6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1〕158号
6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商业企业经营机制推进“六自主”改革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1992〕8号
6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列为专控商品定点供应单位的通知 沪府办〔1992〕42号
6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建委关于继续简政放权,完善土地批租两级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1993〕77号
6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市区副农产品交易点统一实行监督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4〕74号
6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郊县(区)统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6〕38号
6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委等三部门关于抓紧做好恢复本市出口禽肉注册欧盟准备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沪府办〔1997〕15号
6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贯彻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报告 沪府办〔1998〕17号
6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本市肉类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对私屠滥宰打击力度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8〕18号
7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本市粮食市场价格机制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8〕42号
7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深化本市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1999〕12号
72.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农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的请示报告 沪府发〔1980〕110号
73.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适当发展城镇个体经济的意见 沪府发〔1980〕122号
7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整顿本市招待所的请示报告 沪府发〔1981〕2号
75.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81〕40号
7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布告 沪府发〔1981〕41号
77.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1〕74号
78.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1〕107号
79.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关于系统单位自建住宅配建商业服务业网点用房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2〕 41号
80.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扶持城镇个体经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82〕51号
8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污水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3〕31号
8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83〕44号
83.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上海市郊县建筑企业承担市区建设任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83〕49号
8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本市城市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4〕17号
85.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调整城市建设若干问题的市、区分工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4〕38号
86.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勘察设计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5〕1号
87.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要求各单位从自建工房中迅速提取和垫支落实私房政策房源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5〕22号
88.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对外经贸委关于严格控制组团出国的请示的紧急通知 沪府发〔1985〕41号
89.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85〕62号
90.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新办“公司”、“中心”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5〕76号
91.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副食品市场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5〕117号
92.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5〕52号
9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的通知 沪府发〔1986〕3号
9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心”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6〕46号
95.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委关于本市氨氮排放标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6〕47号
96.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承接国外设计施工单位委托的建设工程任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86〕58号
97.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市区空关新建住宅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6〕92号
98.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87〕8号
99.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总工会、市房管局《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二平方米以下特困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7〕22号
100.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清理处理领导小组关于处理违法占地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7〕26号
10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强化交通管理,逐步推行市中心货车夜间运输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7〕35号
1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本市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1987〕59号
103.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发〔1987〕66号
10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上海市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发〔1988〕18号
10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府发〔1988〕43号
10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加强粮食管理,严厉打击套购倒卖非法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88〕84号
107.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1989〕1号
10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春节市场物价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1989〕5号
10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节后继续做好稳定市场物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1989〕8号
110.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财贸办等部门关于整顿个体经营、加强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9〕16号
111.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9〕31号
112.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放开商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89〕33号
113.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开发原材料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0〕20号
11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沪府发〔1990〕26号
115.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产业导向和投资指南的通知 沪府发〔1990〕41号
116.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工商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0〕45号
11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设拆迁房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1〕5号
118.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海关、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大力开展反走私斗争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1〕30号
119.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沪府发〔1993〕32号
12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决定 沪府发〔1994〕14号
12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1994〕30号
122.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上海市国有企业实行社会审计鉴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5〕12号
123.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严格控制在外动迁过渡户做好居民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5〕13号
12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解困联席会议关于解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1995〕22号
1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5〕35号
12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5〕36号
12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1995〕42号
128.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6〕18号
1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计委制订的上海浦东新区进口自用物资税收先征后返额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6〕29号
130.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6〕54号
131.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7〕22号
132.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8〕22号
13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三年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1998〕38号
13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1998〕41号
13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度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沪府发〔2001〕10号
13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搞活管好小商品市场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3〕20号
13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市级各类公司机构编制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4〕25号
13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4〕29号
13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舞会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4〕60号
14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已分配住房仍长期拖延不搬的私房动迁户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5〕7号
14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住宅建设和出售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5〕42号
14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市教育局关于修订上海市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招生部分专业(工种)男女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6〕42号
14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接待外国驻沪领馆客人的注意事项》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6〕64号
14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交通市容委关于开展市容整治工作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24号
14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个体户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28号
14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坚决制止国内互赠挂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35号
14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地人员来沪设摊经营中药材、食品等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40号
14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统计局关于加强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46号
14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三部门关于整顿当前市场秩序和加强物价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7〕50号
15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当前机关开展增收节支活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8〕17号
15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派遣非对外经贸事务临时出国任务审批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8〕31号
15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城乡建设土方工程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3号
15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市纺织局关于上海纺织行业推行出口代理制和工贸“双线”承包实施方案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16号
15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开征车辆购置加成费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36号
15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41号
15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工程建设中有关部门对征地农民工安置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47号
15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本市企业“关、停、并、转”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48号
15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关于本市整顿工业消费品和医药批发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49号
15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上海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决定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50号
16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清理整顿重要生产资料经营公司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52号
16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对外经贸委关于执行经贸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1989〕57号
16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处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5号
16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社团收费和开支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11号
16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重新审核事业性公司机构性质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24号
16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26号
16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工业产品试行优质优价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31号
16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市财政局关于商业回扣的管理和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0〕37号
16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本市地区集体所有制企业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5号
16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放开商品提价申报品种、范围的报告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9号
17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17号
17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19号
17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关于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审批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20号
17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扶持新建住宅区开办商业网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43号
17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工资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奖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48号
17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财贸办、市农委关于深化蔬菜产销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52号
17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修订本市价格管理权限改进价格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60号
17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技术监督局等三部门关于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伪劣产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1〕1号
17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外办、市对外经贸委《关于加速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2〕27号
17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暂以街道为单位划分本市噪声功能区的请示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2〕28号
18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体改办关于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化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2〕29号
18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浦东开发办、市外资委关于浦东新区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2〕32号
18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市市政委、市政府财贸办关于加强本市商店牌匾广告等用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2〕36号
18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外办关于做好授予外国人“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3〕2号
18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巩固首届东亚运动会期间交通整治成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3〕33号
18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理顺上海海外公司管理体制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3〕42号
18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居民临时过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4〕3号
18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本市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4〕14号
18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市工商局关于继续加强本市药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4〕25号
18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2号
19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机管局关于进一步控制本市行政经费支出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33号
19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51号
19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关于改善今冬明春市内交通措施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59号
19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29号
19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36号
19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协作办、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国内经济协作快速普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42号
19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试行物价控制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50号
19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51号
19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港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把上海建成现代化国际信息港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6〕57号
19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委、市旅游局制订的上海市国内旅游指定接待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4号
20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执行〈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中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20号
20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31号
20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鲜鸡蛋产销改革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7〕50号
203.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8〕32号
204.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开展全市主要道路景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9〕8号
20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肉类商品市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9〕25号
206.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9〕42号
207.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通信管线规划及施工许可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9〕51号
208.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卫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0〕116号
20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市科协关于举办2001年上海科技节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1〕4号
210.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发布关于保护公有房屋和附属设备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63〕沪会李字第329号
211.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关于各区街道里弄自有房屋问题的意见 〔64〕沪会张字第187号
212.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各系统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管理局的请示报告和上海市各系统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64〕 沪会第359号
213.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沪会〔65〕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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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指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仍然就医困难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并由医疗机构给予诊疗收费优待。
第四条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保障基本医疗待遇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及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设立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市及县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管理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核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且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第七条 救助对象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范围,应当符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规定。
第八条 救助对象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最高救助额度内,只交纳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政府救助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超过年度最高救助额度的,超出部分由救助对象个人负担。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救助费用,由医疗机构在医疗终结后,持救助对象本人签字的门诊和住院诊疗费收据及相关资料,向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复核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救助对象凭《居民身份证》、《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农村低保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享受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其《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证》上填写医疗救助情况,救助金额年累计达到门诊或住院最高救助金额时应停止救助。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100元。家庭成员中的救助对象可以共享。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3000元。此项救助只限救助对象本人享受。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住院治疗的,由政府给予全额救助,但不能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最高救助额度。
第十四条 取消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最低起付线。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免收挂号费;按规定价格的80%收取普通门诊诊查费和计算机断层扫描显像(CT平扫)、核磁共振成像(MRI平扫)、普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费及普通病房床位费。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确因病情需要,转往非定点或者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并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同意。其转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再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或者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再向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救助。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解决。
第十八条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由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农村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4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1的12月24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陈良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婚姻介绍机构的活动,保护征婚当事人和婚姻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机构的设立、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报社、期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以下简称媒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涉及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介绍、咨询服务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婚姻介绍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民政局领导。
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做好婚姻介绍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
依法成立的上海市婚姻介绍行业协会,按照其协会章程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并接受市民政局的指导,承办委托的事项。

第二章 设立及其管理

第六条 (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二)有必要的设备;
(三)负责人具有大专或者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负责人的限制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婚姻介绍机构的负责人: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因诈骗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婚姻介绍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五)负责人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申请和审批)
需设立婚姻介绍机构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婚姻介绍机构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婚姻介绍机构的登记)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举办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领取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非社会团体举办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条件和审批)
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需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有必要的设备;
(三)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四)从事经营业务活动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服务点备案)
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婚姻介绍机构设立服务点的,应当向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变更、终止)
婚姻介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改变机构设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婚姻介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终止服务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网站或者网页的备案)
婚姻介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或者网页,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向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年检)
市民政局应当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年检。年检应当与工商行政部门同时进行。
逾期未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媒体的登记)
媒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应当以法人的名义向市民政局登记。
未向市民政局登记的媒体,不得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 (明示制度)
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明示服务项目,公开收费价格。
第十八条 (证明的提供)
征婚当事人到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登记征婚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职业、学历等证明;征婚当事人有婚姻史的,还应当提供离婚或者丧偶证明。
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对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
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发现征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拒绝接受和发布征婚信息。
第十九条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与征婚当事人签订书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服务项目、形式及次数;
(二)服务期限;
(三)服务收费标准;
(四)合同终止时征婚信息资料的处理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禁止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征婚信息的公布与留存)
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应当按照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约定,如实公开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
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应当将征婚当事人信息资料在婚姻介绍服务期限内备份并留存。
第二十一条 (隐私权保护)
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应当保护征婚当事人的隐私权。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征婚以外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服务记录)
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做好服务活动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征婚广告)
婚姻介绍机构在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征婚广告,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禁止冒用其他单位的名义发布征婚广告。
征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服务价格)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婚姻介绍机构,应当按照市民政局与市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收费。

第四章 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途径)
征婚当事人因婚姻介绍机构或者媒体的中介行为产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寻求解决:
(一)与婚姻介绍机构协商;
(二)向婚姻介绍行业协会投诉;
(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介绍行业协会接受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投诉及处理的情况告知市民政局。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对经营性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二)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婚姻介绍机构未经许可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婚姻介绍机构设立服务点未向市民政局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备案的;
(四)婚姻介绍机构改变机构设立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婚姻介绍机构逾期未办理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六)媒体未向市民政局登记,经责令改正后,仍未登记而继续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七)明知征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虚假,而予以发布的;
(八)从事欺诈性婚姻介绍服务活动的;
(九)未将征婚当事人信息资料在婚姻介绍服务期限内备份并留存的;
(十)未经征婚当事人同意,将征婚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用于其他事项的;
(十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作服务活动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征婚广告规定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移送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一)婚姻介绍机构在媒体刊登或者播放的征婚广告,冒用其他单位名义发布的;
(二)征婚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