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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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发〔2003〕70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鼓励更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积极参与、支持我市各项建设事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一、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是项庄重而严肃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从严掌握,宁缺毋滥,并坚持被授予人乐于接受的原则,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可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心资助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无偿捐赠资金、各类物资累计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者。
(二)在本市累计投资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指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包括设备、物资;外币投资按当时外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者。
(三)在推进我市对外友好合作、交流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本市享有较高声誉或较大影响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
(四)其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批程序。
凡申请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推荐单位(县、区的以县、区人民政府为推荐单位,市属的以市属主管部门为推荐单位)在征求本人同意后提出申请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由市人民政府举行荣誉市民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四、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其他海内外人士的事迹进行报道,应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才可发表。
五、荣誉市民享受的待遇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荣誉市民享受优惠待遇的通知》(舟政发〔2003〕19号)规定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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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集装箱修理规则

铁道部


铁路集装箱修理规则

1989年7月8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铁路集装箱是铁路货运的运载工具之一,在全国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间运用,无固定配属保养单位。箱型有1吨、5吨、10吨、20英尺等。为保证集装箱箱体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必须抓好集装箱的修理工作。为此,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铁路集装箱的修理分为临时和定期修理两种。临修是对日常损坏的集装箱进行局部修理;定修是对到定修期的集装箱进行全面修理。
1吨集装箱定修周期第一次为4年,第二次为3年,使用期限9年;5吨集装箱定修周期为4年,使用期限12年;10吨集装箱定修周期第一次为5年,第二次为4年,使用期限12年。定修周期按制造或定修日期的次月起计算。
第3条 集装箱修理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各铁路局要根据本规则负责组织修理单位编制修理工艺,完善质量检验制度,不断实现修箱机械化,以达到提高修理质量的目的。
第4条 各铁路局要建立健全各级集装箱修理人员的责任制度,认真负责地处理修理中的问题,保证规则中各项要求的贯彻实施。
第5条 本规则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二章 集装箱修理的组织管理
第6条 集装箱定修由铁道部指定的修理工厂或专门的修理车间(以下称工厂)承担;临修由铁路局指定办理站的装卸部门或其他集装箱修理单位承担,并报铁道部备案。各修理单位的集装箱修理业务受主管铁路局货运处(或运输处,下同)指导。
第7条 各集装箱临修单位,必须配备技术人员和设备场地,固定修理工组。各定修单位,须建立以主管工程师或技术室主任为主要成员的技术组,负责处理修理中的技术问题。
第8条 集装箱修理工厂要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要求制定完整的集装箱修理工艺,建立修理和检验制度,作好修理检验记录。
第9条 集装箱修理计划,由铁路局提出建议数字,于每年10月中旬上报铁道部。铁道部综合平衡后下达铁路局。铁路局制定扣修箱计划,保质、保量、均衡地完成修理任务。
第10条 为保证集装箱修理质量,严格集装箱进出站手续,各集装箱办理站,要固定货运人员负责集装箱的扣修和验收。按本规则办理扣修箱和修竣箱手续。严禁修理单位自行入货场扣箱。
集装箱修理的验收按本规则附件《集装箱修理验收要求》办理。
临修由车站验收,定修由铁路局组织验收。
第11条 集装箱修理时间(即办理送修手续到办理修竣手续所用时间),临修为2天,定修为7天。各修理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完成。各修理单位所在地办理站要严格掌握,实行记箱记时。因修理单位责任造成到期未交付验收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需返修的集装箱,所延长的天数,应核收集装箱留置费。

第三章 集装箱扣修
第12条 扣修货运员对损坏箱要确定修理类别,需要临修和定修的集装箱,由货运员在箱体正面粘贴临修黄色票和定修红色票(见格式一、格式二)。对临修箱,要在修理部位用色笔圈示。
定修箱必须按定修周期扣修,但可在定修期前1个月进行。未到定修期需定修的损坏箱,由铁路局鉴定后送修。
第13条 送修的集装箱必须由修理单位所在车站的货运员填写集装箱修理通知单(集统—1)一式三联,甲联车站存查;乙、丙联随箱同行,作为出门凭证,并在集装箱竣后交回车站。车站验收后在乙联上签字盖章,退回修理单位,作为清算凭证。丙联留车站与甲联合对后,按顺号装订保存。修理单位和车站须填写集装箱修理登记簿(集统—3),以便核查修理箱数量。如有未到期定修的集装箱,须在集统—1备注栏内注明责任者。
第14条 需回送他站修理的集装箱,要根据集装箱调度命令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并记明送修箱箱号;对未到期需定修的集装箱,须附集装箱破损记录(集统—2),向指定车站回送,由到站货运员按本规则第13条办理入修手续。
第15条 集装箱发生破损(插破口、撞破口、箱体箱门变形、箱门丢失),应在卸车或交接箱时,由货运员按要求填写集统—2。填写和寄送方法如下:
1.属于货运责任的破损箱填写一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交车站或段财务(用作修理费支付依据),一份送铁路局货运处。
2.属于装卸责任的破损箱,在铁路局管内时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本站存查,一份送责任站装卸部门,一份送铁路局货运处;跨局时填写一式四份,一份由本站存查,一份送铁路局货运处,一份送责任站装卸部门,一份送责任局货运处。
3.属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责任造成的破损箱,填写一式三份,一份车站存查,一份交铁路局货运处,一份送责任者。
4.发现站地区无修理工厂,需回送其它站修理时,应比上述规定增填一份,随“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送到站。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16条 集装箱修理时,要详细检查箱体各部门和零配件的技术状态,对腐蚀、破洞、变形、油漆脱落及各配件损坏等,按本规则的要求修理。
第17条 修理箱焊接前要除污垢及腐锈,焊接后清除焊渣。焊缝及其它结构和部位不能有裂缝、破洞。定修箱须进行表面抛丸处理和整形,保证箱体表面修理质量。
箱体内外表面须按要求涂防锈漆及面漆,按规定涂打各类标记,各类标记须清晰。
第18条 修理所更换的各配件和使用的材料,其材质、强度不得低于原材料(包括各种补板)。
第19条 除立柱、梁弯曲严重,冷加工达不到矫正目的时,可采用650℃温度以下热加工外,其它部位的整修均采用冷加工法。
第20条 1吨、5吨、10吨集装箱临修范围。
1.箱门出现下列故障时,需进行修理或更换零配件:
(1)箱门变形,并闭不严不能防雨时,须修理。
(2)门折页装置变形、损坏。
(3)门锁装置失灵。锁杆、锁座、锁舌、把手、把手座等配件损坏。各配件丢失须补装。
(4)门板局部破损,须整平后焊接或挖补焊接。
(5)5吨、10吨箱门压铁变形。
(6)5吨、10吨箱门楣上封板变形、割口。
(7)橡胶条脱落,损坏。
2.箱侧板、壁板、顶板、底板焊缝开焊,须割除原焊波重焊。局部破裂、破口、腐洞须整平除锈后焊接或被板焊接。洞口直径超过20毫米时必须补板,补板要盖过破损边缘40毫米以上。
3.其它部位:
(1)1吨箱吊环、吊环座损坏,须更换。
(2)5吨、10吨箱挂钩链、挂钩座损坏,须整修。
4.在修理上述项目时,须同时完成箱体表面下列各项:
(1)焊接处要除锈、除焊渣后,再涂防锈漆和相同颜色面漆。
(2)油漆局部脱落,须局部除锈,再涂防锈漆和相同颜色面漆。
(3)保持原箱所有标记。标记模湖不清时,须按原标记涂打。
(4)清除箱体表面任何粘贴物。
第21条 集装箱定修,应对箱体、箱门、开闭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整体焊接部件除需更换者外,不作分体检修。对各部门的修理,要达到原使用要求。
1.箱立柱、边梁、端梁、门楣
(1)立柱、边梁、端梁任意横断面位置出现局部弯曲、凹陷深度大于10毫米时,须进行整修。
(2)5吨、10吨箱立柱、边梁离箱顶、箱底角配件内边200毫米内出现的弯曲、凹陷深度大于5毫米时,须整修。
(3)当损坏部位不易修复时,应切除损伤部分,以对接方式焊以相应尺寸的填补板。填补板沿立柱或梁长度方向的最小尺寸:1吨箱应为100毫米,5吨、10吨箱应为其长的5%(图一)。边缘应离其断面角位置20毫米(图二)。如需截换时,除需采用相同型钢对接填补外,须在焊缝处再加补强板,并要使同一立柱或梁上相同角位置的相邻填补板的间距大于100毫米(图一),不同角位置的不能在同一横断面处重叠或交叉。当损坏部位距角配件不足200毫米,或填补板一端距角配件不足200毫米时,填补板应延长至角配件并与角配件直接焊接。
(4)立柱、边梁、端梁、门楣出现严重弯曲,最深处超过50毫米,长度超过其全长的1/3,其相邻立柱或梁无损伤时,应进行更换。
(5)因腐蚀或损伤需截换立柱或梁全长的25%以上,或填补板合计超过其全长的30%者,应进行更换。
(6)立柱与梁上所出现的裂纹、破洞,应进行焊修,腐蚀深度超过1毫米时,应根据第21条第1款第(3)项和第(5)项修理。
(7)立柱和各梁每根需加填补板超过3块者,须更换。
(8)5吨、10吨箱角配件出现裂纹时,不得焊修,须更换。
(9)所需更换的各结构件,要按原设计制作。
2.箱门
(1)门板任何部位出现的凹陷、拱曲和箱门的弯曲,超过原状10毫米时,须矫正。
(2)箱门上出现的穿孔、刺破,须整平后焊接。损坏口长度超过门板宽度的50%,或需补板时,须更换单个箱门。
(3)箱门开、闭困难或由于箱门变形而影响水密性,须矫正。
(4)箱门边缘出现裂缝时,须矫正损伤部位后加以焊修。
(5)箱门锁杆出现弯曲、扭曲变形,锁舌、锁座出现失灵或损坏,须整修或更换,丢失需补装。
(6)箱门把手、把座、卡板、托板损坏或丢失时,须更换或补装。
(7)1吨箱折页、折页座出现失灵,须更换。5吨、10吨箱门折页、轴承座出现裂纹或损坏,须更换。
(8)5吨、10吨箱门挂钩链、挂钩座损坏或丢失,须更换或补装。
(9)全部更换箱门密封橡胶条。
3.箱顶
(1)箱顶凹陷或变形,须整修。上拱度应达到:1吨箱5~10毫米,5吨箱6~12毫米,10吨箱6~12毫米,但不得高于角配件上平面。
(2)顶板出现裂缝、腐洞时,须重新更换顶板。顶板不能拼接和挖补。
(3)顶加强梁向下弯曲或与顶板联结处开焊,须整修或补焊。
(4)顶加强梁出现裂缝、割伤等损坏,须焊修。
(5)1吨箱吊环、吊环座出现裂纹、断裂、变形,腐蚀、磨损深度大于1毫米时,须更换,丢失需补装。
4.箱侧板、壁板
(1)侧、壁板的任何部位产生局部变形,深度大于原位置10毫米时,须整形恢复原状。局部每300毫米×300毫米面积内,不平度不得大于5毫米。
(2)侧、壁板任何部位的穿孔及割口,须整平后焊修。
(3)箱体侧、壁板腐烂部位需切除后,用搭接形式焊以相应尺寸的搭补板。搭补板边缘要盖过切口40毫米以上。焊缝要与立柱垂直或平行。
(4)侧、壁板的腐洞、穿孔和割口合计超过其面积的30%,或在同一截面厚度上锈蚀深度大于0.5毫米、面积超过其20%者,须更换。
5.箱底
(1)1吨箱枕梁在同一截面的厚度上,锈蚀深度大于1毫米时,须更换。
(2)地板腐蚀深度大于1毫米,面积超过20%时,须更换。
(3)地板发生腐洞,需切除腐蚀部分,以对接形式焊以相应尺寸的填补板。
(4)底梁、叉槽上任何位置出现的弯曲、凹陷,深度大于20毫米时,须矫正。
(5)当损坏部位不易修复时,应切除损伤部分,以对接方式焊以相应尺寸填补板。参照第21条第1款第(3)项。
(6)底架各梁及叉槽上出现的任何裂缝、割口,须焊修。
(7)底架各梁及叉槽在同一截面的腐蚀深度超过1毫米,或腐蚀深度超过0.5毫米、并沿其长度方向超过40%者,须更换。
6.箱体表面处理
(1)箱体外表面须经抛丸除漆除锈。抛丸后箱体表面须呈近银白金属色泽。允许表面有点状轻度的氧化皮及铁锈残痕。
(2)箱体内表面须人工铲除氧化皮、铁锈,清除污物,清除焊渣及飞溅物,使箱体内表面呈淡淡的光泽,允许表面有点状轻度的氧化皮及铁锈残痕。
(3)箱体内外表面的死角,须人工除漆除锈。
7.集装箱标记及油漆
(1)1吨、5吨、10吨集装箱均有箱主代号、箱号、总重、自重、容积、制造厂、制造日期等共同标记。
(2)上述各种标记均须重涂。其规格、位置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3)定修厂要将厂名、修竣年、月涂打在制造厂、制造年月下面,字迹按照制造厂、制造日期的字型规格。
曾定修过的集装箱,在原定修厂、修竣日期的位置处涂打新定修厂名和修竣日期。
(4)定修箱箱体须按原设计要求涂漆。内外表面涂刷橘红色防锈底漆;外表面再涂绿漆两遍;底部须涂刷沥青磁漆。标记颜色为白色。油漆膜厚度须达到:外表面100微米,内表面50微米。
8.水密要求
每一个定修完毕的集装箱,须在专用设备上进行水密试验,在保证1公斤力/平方厘米水压下,对箱体各部位垂直喷射,保持5分钟,以不渗水为合格。
第22条 定修后的集装箱,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应保证下列使用期限:
1.箱体各梁、立柱应保证一个定修期。
2.在一个定修周期内,箱门开关灵活;橡胶条密封严紧,不漏水;锁杆、锁座、门把手等配件焊接、安装牢靠;箱顶板、侧板、壁板及焊缝不漏雨;表面油漆基本不脱落;底架各部位牢固可靠。
3.集装箱各部位应保修半年,在修竣后半年内因修理质量原因造成货运等事故,应由修理单位负责。
第23条 凡因运用中冲撞、装卸砸撞及使用中操作不良等原因导致的损坏,均不属于质量保证范围。

第五章 集装箱的报废
第24条 集装箱报废,必须以爱护国家资产、厉行节约为原则。凡危及运输、人身安全而又无法修复的集装箱,必须报废。
第25条 集装箱报废条件:
1.需同时更换两根立柱者。
2.需同时更换一根立柱和联结同一角件的另一根梁者。
3.需同时更换一端梁和边梁者。
4.因腐蚀或事故造成底架破损严重,无修复价值者(如需更换底架各梁达50%以上时)。
5.需更换一根立柱或一根梁,同时需更换全部侧板或壁板的50%者。
6.需同时在三根以上的立柱或梁(边梁、端梁及底架各梁)上加填补板,又需更换一个箱门或全部侧板、壁板的40%者。
7.5吨、10吨集装箱需同时更换两个角配件和更换一根立柱或一根梁者。
8.底板、侧板或壁板腐蚀、破损,需同时更换40%者。
第26条 对已到使用年限的集装箱和报废的集装箱的处理。
1.对已到使用年限的集装箱应进行全面检查,逐箱鉴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要申请报废;对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报铁道部认可后入厂定修。
2.报废的集装箱应解体拆除,废料可以变卖。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变价收入应逐级上交铁道部。拆除的集装箱须按箱号上报铁道部。
3.对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集装箱,定修后在原定修日期处涂打使用到期,使用到期的年月从定修修竣日期的次月算起,1吨箱加18个月,5吨箱加24个月(如:1吨箱定修日期1989年10月,使用到期1991年4月;5吨箱定修日期1989年10月,使用到期1991年10月)。
4.对标有使用到期字样的集装箱,当到使用期限时不再鉴定,应立即报废。
第27条 集装箱报废必须由铁路局根据“集装箱报废条件”组织鉴定。填写集装箱报废鉴定表(集统-4),于每年6月和11月下旬报铁道部审批。已批准报废的集装箱,应及时按铁道部调度命令回送指定地点拆除,不得长期堆存在货场内;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集装箱修理材料和费用
第28条 集装箱修理用料列入各铁路局和部属工厂的修理用料计划内,由各修理单位按维修项目向主管单位申请。
第29条 集装箱修理费用的列支。
1.正常5吨、10吨箱的定修费在大修费列支;1吨箱的定修费和1吨、5吨、10吨箱的临修费,按各铁路局集装箱日均保有量的比例分配,列入各铁路局的运输成本。
2.属于装卸责任的损坏箱修理费在装卸成本中列支。
3.属于货运责任的损坏箱修理费在非生产支出其他损失项下列支。
4.由收、发货人及代理人责任的损坏箱修理费和由此产生的其它费用由责任者支付。
第30条 集装箱修理费用的结算。
1.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依据。
修理单位凭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集统—1向铁路局货运处申报;铁路局财务处凭货运处填写的集装箱修竣箱报告和通知书(集统—5)给予结算。
2.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手续及时间
修理单位在每季度后5日内将上季度集统—1(乙联)报送铁路局货运处。
铁路局货运处根据修理单位报送的集统—1于7天内审核、汇总后填写集统—5一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送铁路局财务处,一份报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运输局每季度汇总各铁路局定修、临修费支出并按各铁路局集装箱保有量分摊各局应负担金额后,交财务局向各铁路局财务处转账结算。
3.非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依据
修理单位凭验收单位签字盖章的集统—1向铁路局货运处申报,铁路局财务处凭货运处填写的集统—5(附车站上报的集统—2)给予清算。
4.非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手续及时间
除按正常临、定修箱修理费结算手续及时间申报递送外,需附集统—2,铁路局财务处应在给修理单位清算后,根据集统—2与发生站或发生局财务处清算。发生站应及时收回修理费上交铁路局财务处。
第31条 集装箱修理费标准按铁道部文件规定。收、发货人责任产生的集装箱修理费,按实际发生的集装箱修理费核收。
第32条 集装箱修理单位要健全材料、工时定额制度,积累集装箱修理的有关资料,为优化管理,降低成本,分析、修订维修规则作好基础工作。
(附件、格式略)


辽阳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辽阳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业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辽阳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快绿化进程,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绿化机构的安排,依法在指定场所无报酬地完成规定劳动量的植树任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男性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18周岁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义务植树。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

第四条 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人每年义务植树5棵或者完成相当于1个工作日的平整土地、育苗、林木管护等绿化劳动。

对年满11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 市、县(市)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统筹城乡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称绿化机构)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项工作。

第六条 绿化机构应当加强义务植树的宣传动员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并结合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会同城建、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全民义务植树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义务植树年度计划由绿化机构负责编制,报同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计划应当与城乡绿化美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七条 每年清明后的第一周时间为我市义务植树周。辽阳县、灯塔市根据本县(市)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者延后。绿化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于每年的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下达当年植树任务。植树任务的内容包括应当植树的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和完成时间等。

第八条 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按照绿化机构的要求据实统计报送本单位适龄公民人数,并根据下达的植树任务,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如各单位报送的适龄公民人数不准确时,则以工商、民政或者劳动人事部门所提供数据为准。

个体工商户的义务植树劳动,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达的任务组织;城镇其他无业居民的义务植树劳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下达的任务组织。

第九条 义务植树所栽植树木权属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

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确定后,由市、县(市)政府依法发给林权证。

义务栽植的树木实行管护责任制,未成活前由栽种者或者绿化机构确定的有关人员管护。义务植树所需的管护费由林权所有者承担。

第十条 单位和适龄公民根据下达的植树任务,完成有关绿化劳动的,即为完成植树任务。成活后由绿化机构移交所有人或者指定单位管护。

经绿化机构同意,单位和公民可以采取提供车辆机具、种苗等形式组织实施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 义务植树单位应当使所栽植树木的当年成活率标准达到85%。成活率未达到标准的由植树单位补植。补植所需费用由补植单位承担。

绿化机构应当建立义务植树档案,负责对树木栽植、成活、管护等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单位和公民可以采取种纪念树、纪念林或者建设义务植树基地等形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对义务植树基地或者连体面积10公顷以上的义务植树林进行命名的,由市、县(市)绿化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绿化机构应当对本区域义务植树情况建卡登记,并将每年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布。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簿,对本单位适龄公民每年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情况进行登记。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绿化机构批准缴纳绿化费。

绿化费由绿化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征收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收缴能力的单位,按照省规定的标准负责征收。绿化费的使用必须专项用于义务植树,不得挪作他用。

审计、财政等部门对绿化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和部门目标管理考核之中。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市)绿化委员会或者绿化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一) 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 管护树木和造林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 无偿提供义务植树种苗、资金有突出贡献的;

(四)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六条 对擅自不履行植树义务或者故意不完成植树义务的单位,除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外,由绿化机构根据该单位未尽义务的人数按照绿化费标准的2至3倍收取绿化费。

第十七条 对负有植树义务,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由绿化机构按照绿化费标准1至2倍处以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