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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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铁道部


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规程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机车是实现我国铁路运输牵引现代化的主要动力之一,是完成运输任务的物质基础,机车(包括部件,以下同)大修必须树立为运输服务的思想。机车大修的任务是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以确保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2条 机车大修与段修是整个机车修理制度的两个互相衔接的组成部分,都必须贯彻“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机车大修采取整车大修与部件大修相结合的方法。大修要为段修打好基础,必须全面检查,彻底修理,恢复机车的基本性能;机务段在机车运用中要精心保养,
认真检修,维护好机车状态;机车修理工厂要经常征求机车大修质量的意见,机务段对机车大修质量状态要及时反馈,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提高机车质量,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第3条 本规程系韶山1型电力机车大修的依据。机车修理工厂应严格执行本规程、铁标及国标等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并符合产品图纸和技术要求。机车修理工厂对大修机车质量应负全部责任。为保证正确贯彻执行本规程,机车修理工厂应按本规程的技术要求、限度表和试验规定相
应制定各项作业的工艺规则。
第4条 本规程也是大修机车验收的依据。大修中遇有本规程和其它有关技术标准均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工厂应与部驻厂验收室,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研究,认真加以处理;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安全、性能和互换情况下,可暂按工厂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由总工程师签章负
责,并将双方意见记录在机车履历簿内,同时报部核备。

第二章 大修工作管理

第一节 分级管理和机车大修周期
第5条 电力机车大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机车大修规程;综合平衡大修任务;下达大修计划和机车入厂、加装改造计划。
铁路局:根据机车走行公里、技术状态和大修周期,提报机车大修和加装改造计划,并组织管内机车按部批计划进厂。由配属段提供机车履历簿、不良状态书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
修理工厂: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机车大修的规章、命令;编制并执行机车及大部件大修工艺;合理安排作业进度;质量良好地完成大修任务。
第6条 大修周期(走行公里或期限)机车:
客、货运干线机车:160~200万km。
补机、小运转机车:不少于15年。
主要部件:
牵引电动机: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主变压器:不少于160万km或12年。
轮对: 不少于80万km或6年。
大修周期必须达到新造至大修间的走行公里。如需延长或缩短时,由机车配属段鉴定,经铁路局批准,报铁道部机务局核备。
第二节 计 划
第7条 大修的年度申请计划由铁路局在上年度7月10日前报部。由部审查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适时召开机车大修计划会议,确定机车大修任务和承修工厂,并组织委、承修双方签定机车大修合同。
第8条 事故修及其它计划外入厂修理的机车,由铁道部尽量安排在当年内修理。由配属铁路局填写不良状态书、检修范围,报铁道部批准后与承修工厂签定合同。部驻厂验收室根据检修范围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节 入 厂
第9条 大修机车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回送入厂。大修机车入厂时必须零部件齐全。入厂机车在大修中按规程与合同规定更新的部件以及技术改造淘汰的部件,机务段可以拆换,由于拆换部件造成扩大修程时,其超出的修理费用由委修单位承担。
第10条 机车入厂时须作好下列工作:
一、承修工厂组织有关人员,会同部驻厂验收室和送车单位代表共同检查机车,做好交接记录,共同签字后,送车人员带回一份交机务段。
二、机车履历簿及补充技术状态资料等,须在机车入厂时一并交给承修工厂。
三、将规定随车配备的工具、备品等带齐入厂,由送车人员委托工厂代管,确需补充的工具、备品,应在大修合同中提出申请计划,出厂时由工厂补齐,另行计价。
四、机车在大修期间变更配属时,新配属局须按原配属局签认的合同规定接车。
五、对接送机车人员的管理工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25条规定执行。
第四节 修 理
第11条 机车大修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机车大修应以互换修为基础;互换的零部件修理应符合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和本规程要求,须采用定型图纸及标准零部件。
第12条 机车加装改造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车加装、改造须按铁道部颁发的《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部定加装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加装改造或修理,并纳入验收范围。
三、不属于部令规定,铁路局自行加装改造的项目,本着便利使用的原则,由铁路局与承修厂协商处理,并在合同中写明。
四、大修机车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时,必须报部审批。如改变机车设计主导厂的设计和工艺时,应取得设计主导厂的同意,并报部备案。
五、机车大修除本规程有特殊规定者外,都应按“拆(解体)、洗(清洗、除锈)、检(检查、测量)、修(修理)、装(组装)、验(试验)”六步程序进行,并做好完整的记录。
第五节 交 车
第13条 机车配属段按接车会议确定的试运日期,及时派员到厂参加试运。若计划变更,厂方需提前10天通知机车配属段。如接车人员未能准时到厂参加试运时则由驻厂验收员代理,并将试运情况转告接车人员。试运时机车操纵由工厂司机负责。
第14条 机车的试运、交车和出厂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7条有关规定执行。大修机车经驻厂验收员签认交车后,承修厂须将填好的机车履历簿、交接车记录和随车工具、备品交给接车人员。
第15条 出厂机车回送途中发生故障,按铁道部《铁路机车验收规则》第18条规定办理。
第六节 质量保证
第16条 机车经大修后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运用、保养和维修的条件下,承修工厂应保证:
一、机车整车自投入运用一年内(或自交车之日起不超过15个月),机车各部件工作正常,不应发生损坏。
二、机车主要部件:主变压器、整流机组、牵引电动机、调压开关、转向架、从动齿轮和轮对自投入运用两年内,应保证其工作正常,不应发生损坏。
机车因大修质量不良,不能完成上述规定的保证期时,由承修厂负责更换或承担修理费用。属返厂修的机车或零部件,承修厂应优先安排,抓紧修复。机车因大修质量不良引起事故损失时,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办理。

第三章 基本技术规定

第一节 电 机
牵引电动机
第17条 定子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查定子各部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机座、端盖无裂纹、变形;防护网及端盖风网良好;绝缘子表面光洁,无裂纹、烧痕;抱轴部换向极安装孔与接线盒绝缘子安装孔不许有渗油;检查孔盖、油管、油堵齐全,作用良好;磁桥垫片、出线盒线夹、标记、铭牌完好。
二、主极、换向极铁心、垫板及绕组托架无裂纹、变形、磨损;主极、换向极绕组与铁心装配须采用一体化结构,安装牢固;补偿绕组槽楔装配牢固。
三、主极、换向极绕组外包绝缘更新,匝间绝缘不良者更新;补偿绕组绝缘更新;主极、换向极绕组须真空压力浸漆;各绕组引出线不许有裂纹。各绕组组装后,其绝缘电阻、匝间及对地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四、更新全部连线;连线与绕组引出线端部须平整、搪锡;所有连线线卡、支架应符合图纸要求;绕组引出线与连线须可靠固定。
五、定子组装后,须整体进行真空压力浸漆。
第18条 刷架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刷架圈无裂纹、变形,定位装置良好;刷架连线无裂损,外包绝缘更新,安装牢固。
二、刷握装置及电刷更新。
三、绝缘子表面光洁,无裂纹、烧痕。
四、组装后其绝缘电阻及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19条 电枢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枢按试验规定一、11项作直流泄漏电流试验,通过后再按一、10项作交流介电强度试验,合格后可以经清洗、真空压力浸漆处理。烘干后必须再按一、11项作直流泄漏电流试验。
凡经上述试验不合格者,电枢绕组、均压线及云母环须全部更新。
凡经过浸漆处理后的电枢须作动平衡试验并符合图纸要求。
二、换向器各部无裂纹、凹凸片;无纬带完好,无松动、剥层、损伤及放电痕迹。更换无纬带的电枢须经清洗和真空压力浸漆处理。
三、导体与升高片连接须采用氩弧焊接,焊点均匀,焊接牢固。片间电阻值与平均值之差值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电枢轴不许有裂纹,不准焊修、加套;各配合面无锈蚀,配合尺寸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电柜油封、均衡块、前后压圈、换向器套筒、铁心不许有裂纹、缺损、变形、锈蚀、松动。
六、组装后须在换向器压圈端面打印大修厂编号及出厂年月。
第20条 牵引电动机组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机内外清洁,附件齐全,标记清晰、正确。
二、轴承更新;各紧固件更新;润滑油堵、油管油路畅通;密封状态良好。
三、刷架圈须转动灵活。
四、电机空载运行须灵活平稳、无阻滞、异音和异常振动。
五、牵引电动机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记入电机、电枢履历簿内。
第21条 小齿轮检修及安装应符合图纸要求及限度规定。如从动齿轮更新时,与其组装的小齿轮应为新品。
辅助机组
第22条 交流辅助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座、端盖不许有裂纹、变形、螺纹完好;端盖止口与机座孔、轴承与轴承室的配合须符合图纸要求;接线盒完好,接线板、油管、油堵更新。
二、定子铁心无松动,齿部无变形,缺损每处不大于槽长的5%、缺损率不大于齿数的3%。定子绕组及引出线更新。
三、转子铁心与轴配合无松动;导条、端环无裂纹,无局部过热。
四、转轴无裂纹,轴颈各配合面须恢复原形。
五、轴承、紧固件、联轴器及油泵密封件全部更新。
六、牵引与励磁风机叶轮不许修复使用,不良者更新。
七、交流电动机组装后,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油泵组装后,其密封状态及泵油作用良好,流量不低于25立方米/h,扬程不低于16m。
第23条 直流辅助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子铁心无裂纹、烧痕,安装牢固。伺服电机定子绕组更新;其它电机定子绕组绝缘无过热、老化、裂损及松动;垫片齐全完好;连接线及引出线无过热、老化及断股,焊接牢固,接线装置良好。
二、刷架圈、刷杆、刷盒、弹簧、压指无损伤、变形,作用良好。
三、伺服电机电枢绕组更新;其它电机电枢绕组无过热、老化、损伤。槽楔良好,平衡块牢固;电枢绑扎无位移、松动和损伤。
四、换向器升高片无开焊、甩锡。
五、电枢铁心无烧痕、裂损;铁心、换向器与轴的配合无位移、松动。
六、电枢轴无裂纹;轴颈各配合尺寸、键与键槽配合尺寸符合图纸要求;自冷风扇无裂纹、变形,安装牢固。
七、轴承、电刷、紧固件及联轴器更新。
八、组装后,须按试验规定进行试验。
第二节 变压器、电抗器及互感器
主变压器
第24条 主变压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变压器吊出器身检查,抽出调压绕组与高压绕组,清除积炭与油垢;各部绝缘无老化、裂损;绕组无变形、位移、松动;各绕组引出线无裂损、开焊;原边绕组A端引出线的外包绝缘更新。
二、绕组间的绝缘筒、撑条及垫块无裂损、变形及松动;绕组上下端部衬垫的绝缘纸板平整、无磨损,安装牢固。
三、铜排间木夹板无裂损;螺栓及螺母良好;所有紧固件防缓装置齐全、作用良好。铜排及其端部软连线不许有裂损、开焊,连接牢固。
四、检查铁心轭部紧固状态及其所连接的附件状态良好;接地装置完好。
第25条 主变压器油箱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除油箱各部油垢,箱沿须平整、无凹坑,箱体无裂纹、变形。
二、油箱各油路畅通,安装座、吊耳无裂纹;各阀门开关动作灵活、闭合严密;油箱须承受50kpa压力试验24小时,无渗漏及永久变形。
三、盖板无裂纹、变形,盖板和上下油箱连接严密,不许有渗油。各导电杆螺纹及A瓷瓶安装座的法兰盘螺纹完好。
四、副油箱无裂纹、变形,油位表、油温表作用良好。
第26条 主变压器附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洗油散热器,散热管全部畅通、无积垢,须进行压力试验,不许有渗油。
二、全部密封垫、支持橡胶锥更新。
三、各绝缘瓷瓶清洁,无裂损、烧痕,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四、变压器油物理化学指标、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国家标准(SYB1351-76)。
五、吸湿剂更新;除酸硅胶更新;硅胶罐完好、无泄漏。
第27条 主变压器器身组装后,须进行烘干处理;主变压器组装时,须保证器身油箱内可靠压紧。注油后油位符合标准。其整体电气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平波电抗器
第28条 平波电抗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平波电抗器,分解绕组与铁心;绕组不许有裂纹、烧痕、变形;各焊接部分无开焊;气隙均匀、无异物。
二、各绝缘件无老化、过热和裂损;空隙绝缘板的厚度应符合图纸要求。
三、铁心无过热、锈蚀、烧损及磨损;铁轭、铁心接地铜片良好;铁心铁轭夹紧螺帽无松动,焊点无开焊。
四、黄铜螺杆无裂纹,螺纹良好,直径符合限度要求;压钉无歪斜,螺纹无损伤,压紧作用良好;压钉垫圈凹槽深度超限者更新。
五、平波电抗器组装时,撑条须使绝缘筒可靠定位,铁轭、铁心、气隙垫片可靠压紧,各接地片安装须符合图纸要求,绕组安装牢固,绝缘件齐全,黄铜螺杆对地绝缘良好,各安装尺寸正确。
六、组装后须整体浸漆、烘干;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一般变压器、电抗器和互感器
第29条 一般变压器、电抗器和互感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部清洁、接线紧固、无断裂,标记清晰;铁心及安装螺栓不许有松动。
二、绕组无断路、短路,外包绝缘无过热、裂损;绕组须浸漆。
三、变压器、电流互感器变比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30条 高压电流互感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电流互感器穿墙瓷瓶清洁,无裂损、烧痕;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二、瓷瓶半法兰盘及顶盖密封良好,导电杆无裂纹,安装牢固。
三、外露铁质零件须除锈、涂防锈漆。
四、其它须符合一般电流互感器技术条件。
第三节 电 器
受 电 弓
第31条 受电弓检修符合下列要求:
一、底架、框架、各杆件、拐臂、扇形板及铰链座无裂纹、开焊、变形;杆件局部腐蚀深度不大于原厚度1/4;各关节动作灵活,轴承须更新。
二、弓头、弓头支架及各销套均须更新;软连线氧化及断股者更新。
三、各弹簧无锈蚀,升弓与降弓弹簧须做特性试验,应符合图纸要求;传动气缸、缓冲阀尺寸及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支持瓷瓶与传动瓷瓶光洁,无裂纹、缺损及烧痕;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五、受电弓组装后,其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主断路器
第32条 主断路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灭弧室动、静触头更新;接触管须镀银,动、静触头的接触电阻符合限度规定。
二、隔离开关静触头、触指、法兰、联接件、珠子、导向垫圈更新。
三、非线性电阻、接触片及干燥剂更新。
四、主阀块、延时阀的膜片、阀杆及阀以及起动阀的阀杆更新;启动阀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传动气缸活塞、活塞杆、连杆及连杆销无裂纹、变形,其尺寸及配合间隙须符合图纸要求;套筒和活塞环更新。
六、分、合闸线圈更新。
七、控制轴、轴承、辅助开关、导线及插座更新。
八、瓷瓶光洁,无裂纹、缺损、烧痕;法兰粘接无裂纹及脱落。
九、全部弹簧及密封件更新。
十、储风缸无裂纹、变形和机械损伤,内部应清洗,其强度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十一、组装后其性能和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调压开关
第33条 调压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部接触元件应符合限度要求;小杠杆及轴承更新;杠杆各部无裂纹、损伤、变形,动作灵活;编织线及弹簧更新;静触头座齿部磨耗、损伤者更新。
二、解体清洗气缸;皮碗、凸块、夹叉更新。
三、绝缘方轴自由状态下弯曲不大于2mm,表面涂漆,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绝缘层有裂纹、严重烧损者更新;烧损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者可修补,修补后局部绝缘介电强度试验电压9.5kv。
四、扇形调节器无裂纹、变形,螺纹良好;圆锥销、机械联锁杆及弹簧更新。
五、各传动齿轮无裂损,齿顶厚度不小于原形的80%;拨轮、蜗轮、蜗杆更新。
六、自整角机及其传动齿轮更新。
七、各框架不许有裂纹。
八、低压联锁、导线、插座更新。
九、主凸轮更新;辅助凸轮不良者更新;绝缘板浸漆处理。
十、摩擦偶合器更新。
十一、组装后触头压力、接触偏差、开闭角度和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十二、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及气密性符合试验规定。
硅整流机组
第34条 硅整流机组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硅机组解体(元件与散热器组件不分解)、清洗、检查,管芯、瓷环、散热器、压紧螺栓、绝缘套管状态良好;橡胶减振圈更新;铜编织线有变色、断股者更新。
二、机组框架除锈、清洗、涂漆。
三、快速熔断器清洁、无裂损,指示件良好。
四、元件特性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均压电阻、保护电容器须状态良好,其参数符合图纸要求。
六、组装后各等位元件之间,在自由状态下其最小间隙不小于3mm。
七、机组均压、均流系数、绝缘电阻及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位置转换开关
第35条 位置转换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检查转鼓无变形、烧痕;尼龙轴套、皮碗、拨叉、销、活塞杆、联锁触头组更新。
二、静触头安装板无变形、烧痕;编织线无过热、变色、断股。
三、组装后,其动作性能、气密性、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控制电源屏、励磁电源屏
第36条 控制电源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KC板更新;并在试验台上进行特性试验,空载和满负载时电压波动不超过5%。
二、整流元件、晶闸管、阻容元件须符合图纸要求。
三、框架除锈涂漆;接插件、端子板、绝缘导线更新。
四、单极自动开关及电压抑制器,其整定值符合图纸要求。
五、整流变压器、脉冲变压器须符合图纸要求。
六、组装后,其输出特性、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第37条 励磁电源屏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LX、KC板、接插件及端子板更新。
二、整流元件、晶闸管、阻容元件须符合图纸要求。
三、熔断器清洁、无裂损,指示件良好。
四、框架除锈涂漆;绝缘导线更新。
五、组装后,其特性、通风量、绝缘介电强度符合试验规定。
司机控制器、接触器、电空阀、继电器
第38条 司机控制器、电空阀、继电器更新;接触器线圈及动、静触头更新,接触电阻不大于30μΩ;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直流互感器、电压变换器
第39条 直流互感器引线端子状态良好,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24V、48V直流电压变换器更新。
电阻器、电容器
第40条 各类电阻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电阻、固定分路电阻、磁场削弱电阻、劈相机启动电阻等元件及瓷件完好,其电阻值、对地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二、绕线电阻不许有断路、短路、过热变色,绕线管无裂损,珐琅电阻釉层不许有脱落,连线不得断股;电阻器安装座不许有裂损。
三、司机室取暖电炉无接地、断路,配件齐全,瓷件无裂损,其电阻值及对地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图纸要求和试验规定。
第41条 电容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容器内部无短路、断路;绝缘瓷件清洁、无裂损,接线良好。
二、电解电容器更新;油浸纸介电容器过热、漏油、箱体膨胀及裂损者更新。
三、电容值及其电压等级符合图纸要求。
照明、保安装置和开关
第42条 照明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照明灯、信号灯的灯具及附件完整、齐全、规格正确,接线及安装牢固,光照良好,显示正确。
二、前照灯、副头灯的反射镜不许有污损,聚焦良好;前照灯照射距离在300m以上;灯座及其外罩密封良好;触发器更新,触发装置作用可靠。
第43条 保安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规格熔断器齐全良好,熔体型号、容量符合图纸要求。
二、放电间隙无烧痕,调整值符合图纸要求。
第44条 各开关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刀形开关的动、静刀片无烧损,接触面不小于80%,刀片厚度不小于原形的90%;刀片固定可靠,底座无裂损、过热;弹簧片无裂纹、变形,弹性良好。
二、各按键开关、控制电源联锁开关、扳钮开关及按钮开关更新;其它万能转换开关不良者更新。
蓄 电 池
第45条 蓄电池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箱、框架无裂损、变形、锈蚀,涂防锈漆。
二、蓄电池元件、连接板更新;箱体绝缘板不良者更新;单个元件电压不低于1.25V,电解液面高出极板5~12mm,比重和化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蓄电池容量不许低于100AH。
辅机保护装置和轮缘喷油器控制装置
第46条 解体检修辅机保护装置和轮缘喷油器控制装置,组装后其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第四节 仪表
第47条 仪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电气仪表、速度表及传感器更新。
二、各仪表须按国家计量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校验,合格后须注明校验单位与日期并打好封印。
三、仪表须安装牢固、表盘清晰、指示正确、照明良好。
第48条 位置指示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解体检修位置指示器,各部件清洁、无裂损,表盘清晰;自整角机更新。
二、组装后,其各位置指示正确,作用良好;无卡位、跳位及摆位现象。
第五节 电线路
第49条 电线路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控制、辅助电路(包括屏柜)及主电路仪表、保护线路的导线更新。
二、主电路电缆不许有接头,凡有膨胀、挤胶、结瘤、发粘及变硬、发脆、裂纹、损伤者更新;主电路电缆接头更新。
三、接线端子、线号清晰齐全,线束卡子作用良好;线管、线槽、线道清洁、干燥、保护完好,安装符合图纸要求。
四、铜排不许有裂纹、过热,连接处搪锡、密贴、紧固,排列整齐,线号清晰;组装后导体表面涂漆;各固定点安装牢固,夹件与绝缘件完好。
五、经部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配线须纳入线束、线管、端子排、多芯接插件中,排列整齐。并将其布线图附在机车履历簿内。
第50条 端子排及接插件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端子排接线板、绝缘柱及绝缘板清洁、无烧痕、裂损。
二、端子排接线排列整齐,螺栓、螺母、垫圈及连接片完好齐全,导线焊接良好,线号清晰、正确,接线紧固。组装后,其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三、控制电路接插件更新;其接线后线间及对地绝缘介电强度须符合试验规定。
四、主电路库用插座、电炉插座、控制电路库用插座更新;辅助电路库用插座不良者更新。
第六节 车体及牵引装置
车 体
第51条 车体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侧墙及底架清洗、除锈;各梁、板不许有裂纹、开焊,底架局部腐蚀深度超过原形的20%时进行补强焊修或截换,焊缝开焊时可焊修处理;旁承猛钢板和支承更新;底架须涂防锈漆和表层漆。
二、中心支承上座有裂纹或变形时更新。
三、车体侧板、顶板、顶盖不许有裂纹;侧板平面度在1平方米内不大于5mm;各板(以焊缝为界)局部腐蚀面积超过40%时更新。
四、走台板、车顶排水檐、各门(铁质门须状态良好)、窗、密封条、门锁、侧窗滑轨、滤尘网须更新;司机室前窗玻璃不良者更新。
五、走廊地板平整,梯子、司机台等须完好,并安装牢固;扶手、座椅有裂损、变形时更新。
六、排障器、车钩提杆座不许有裂损、变形;侧向限制器更新。
第52条 车内装饰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司机室内壁木质结构的装饰板、顶板及隔音层更新;地板平整、完好,其合缝间隙不大于5mm。
二、钢结构的司机室侧板、顶板平整、密封良好,铆接牢固。
牵引装置
第53条 车钩及缓冲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钩头、钩体、尾框不许有裂纹、变形。
二、钩头各零件的磨耗部分须恢复原形;各销、套、从板更新。
三、解体检查缓冲器,各磨耗部分恢复原形,弹性元件更新;组装后施加550~750kN的力,其变形量不大于60mm。
四、车钩“三态”作用良好。
第七节 转向架
构架及附属装置
第54条 构架及附属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构架及附属装置无锈蚀、不许有裂纹、开焊;构架母材有裂纹时更新;焊缝开焊时可焊修处理。
二、构架各梁无弯曲、变形、凹坑,各部配合尺寸符合限度要求。
三、各销、套更新。
四、砂箱不许有裂纹、变形,箱形腐蚀深度超过1mm时更新。
五、排石器、扫石器状态良好。
第55条 轮缘喷油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箱、截断阀、管路清洁、无泄漏,作用良好。
二、喷嘴、橡胶油管、分配油泵更新。
三、组装后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支承及弹簧悬挂装置
第56条 支承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旁承导框、支杆、支承体、帽、防尘罩更新;旁承弹簧不许有裂纹、碰伤,压力试验符合图纸要求,弹簧不许与座相碰。
二、中心支承体不许有裂纹、变形;橡胶锥、锰钢板更新。
三、中心支承拉杆无裂纹、变形;防尘罩、橡胶件更新;连杆、弹簧、导套(弹簧座)、弹簧拉杆、弹簧套筒与螺母状态不良者更新。
第57条 弹簧悬挂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均衡梁不许有裂纹、变形、开焊;销、套、中心销及挡板更新。
二、牵引电动机悬挂座、吊杆及压板不许有裂纹、变形、磨损;吊杆裂纹时更新;吊杆销、套及橡胶垫更新。
第58条 油压减振器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压减振器有裂纹、变形时更新。
二、油压减振器的节流阀片、活塞环、工作油、各密封胶圈和减振胶垫更新;活塞杆不许有弯曲和有阶段性磨痕;缸筒内壁有拉伤时更新。
三、组装后其性能符合试验规定。
轮 对
第59条 轮对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轴各部有裂纹及探伤透声不良者更新;抱轴颈、轴头端部拉伤、碾堆可旋修处理;螺孔内螺纹、顶尖孔及拨杆销孔须状态良好。
二、轮毂、轮辐、轮辋无裂纹、缺陷;轮毂、轮辋允许按有关规定旋削或堆焊。
三、新轮箍组装前必须经超声波探伤,不许有裂纹及内部缺陷;装配时不许加垫。
第60条 轮对组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轮心(从动齿轮已装好)压力曲线平稳均匀上升,且曲线的长度不小于其理论长度的80%;压装将终止时,在曲线全长上允许有15%的平直线,或在曲线末端10%处压力降低不超过最高压力的5%;压力曲线不许有明显的锯齿形。
二、轮对组装后严禁利用反压调整轮箍内侧距离。
三、轮对组装采用注油压装时,应根据TB1757—86《机车车轮与车轴注油压装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组装的轮对须按有关规定打好轴端标记。
从动齿轮及抱轴承
第61条 从动齿轮及抱轴承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动齿轮不许有裂纹;齿圈不许有松动;齿圈及齿轮心禁止焊修;挡油环顶部厚度不小于原形的3/4。
二、齿圈与齿心装配的曲线的要求与轮心组装相同。
三、抱轴瓦、键、毛线刷更新;抱轴承座不许有裂纹、变形、开焊;键在槽内的凸出高度为5mm。抱轴承组装后,瓦背须与座密贴,不许采用等级修。
四、齿轮箱更新;组装后不许漏油。
五、轮对与牵引电动机组装后须进行磨合试验(牵引电动机转速1227~1551r/min),正反方向各运行30min,转动正常、平稳、无异音。
轴箱及接地装置
第62条 轴箱及接地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轴箱体及前后端盖不许有裂纹、变形及非正常磨耗;轴箱拉杆体及杆不许有变形及损伤;橡胶油封、轴箱拉杆橡胶件更新。
二、轴承更新。
三、接地铜轴、电刷及接地软线更新;组装后电刷接触面不于70%。
基础制动装置
第63条 基础制动装置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安装座、制动缸、杠杆及闸瓦托无裂损、变形;油堵作用良好。
二、各销、套、防尘罩、传动螺杆、传动螺母、调整螺母、棘轮、棘勾等磨耗件更新。
三、制动缸缸壁无拉伤;皮碗更新;塔形弹簧自由高、刚度及鞲鞴行程须符合图纸要求。
四、制动缸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五、手制动机各转轴无裂损、变形;链条无腐蚀、裂损,其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第八节 空气制动系统
空气压缩机
第64条 主辅空气压缩机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辅空气压缩机检修缸体不许有拉伤;机体、曲轴、连杆、气缸盖、缸体不许有裂纹,禁止焊修。
二、气阀组、活塞环、销、套、连杆螺栓、油泵齿轮、滤尘网、轴承更新。
三、清洗散热器、滤尘器及管道;散热器须经600kPa的气压试验,保持3min不许漏泄。
四、组装时轴瓦与曲轴颈接触面不少于80%;瓦背与连杆孔接触面不少于70%。
第65条 组装后主空气压缩机性能须符合试验规定。
制动机、风缸及空气管路系统
第66条 制动机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JZ—7型制动机
1、单独制动阀、自动制动阀、中继阀、分配阀、作用阀等检修后,其性能符合图纸要求。
2、凸轮、滚轮及作用不良的杠杆机构须更新。
3、空气系统各膜片、皮碗、O型圈和垫等橡胶件全部更新。
4、裂损、变形、腐蚀的挡圈须更新。
二、DK—1型制动机
1、空气制动阀、中继阀、分配阀、紧急阀、分水滤气器、放风阀、压力开关等检修后,其性能符合图纸要求。
2、电空控制器、电空阀更新。
3、DK型制动阀、紧急阀的微动开关、作用凸轮及卡铁更新。
4、各膜片、O形圈和垫等橡胶件全部更新。
第67条 风缸及空气管路检修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风缸、各辅助控制风缸及管路须清洗、消除变形,并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风缸内壁腐蚀深度达到原形的1/3时更新。
二、各截断阀、止回阀、排水阀、门联锁阀、安全阀、空气压力调节器、油水分离器等检修后须作用良好,严密可靠。空气压力调节器微动开关更新。
三、空气管路须清洁、畅通;风管内壁腐蚀深度达到原形的1/3时更新;制动软管、制动缸软管、司机室风表管、刮雨器、喇叭膜片更新。
第九节 油饰及其它
油 饰
第68条 车体内外整体除锈后,涂防锈漆,并按图纸要求涂表面漆,漆膜须均匀光亮,不许有淌漆现象;转向架及各电机、电器部件按图纸要求涂漆或单独喷漆。
其 它
第69条 各保安装置解体检修后作用良好,使用可靠。
第70条 全部镀件须重新电镀。
第71条 各机组、部件的铭牌齐全、清晰;规定的机车标志、路徽、号码齐全。
经过修理的部件上应保留原制造厂的铭牌,并加装修理厂的铭牌。在第二次修理时,应换掉第一次修理厂的铭牌。
第十节 机车总装落成试验及试运
机车总装落成试验
第72条 机车大修后均应在1、2端司机室操作,进行全部低压、高压试验,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辅、控制电路对地绝缘电阻分别不低于5、1、0.5MΩ。
二、在77~115.5V控制电压波动范围内,进行控制电路功能及电器动作试验,须作用良好。
三、网压在20~29kV波动范围内进行高压试验,观查辅助电机转向、起动及运行状态;各牵引电动机转向、各电器动作及仪表显示正确;各保护装置及RC过电压保护电路作用良好、可靠;检测劈相机发电相并联运行的空载电流,运行稳定状态应为0。
四、淋雨试验,开动全部牵引通风机,不许有漏雨处所。
五、空气制动系统综合性能须符合图纸要求。
六、各门及车顶门保安联锁作用良好;接地装置、紧急停车、无火回送装置及安全距离须符合图纸要求。
厂线试运
第73条 厂线试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距离不少于3km。
二、机车的控制系统、制动及走行部等工作正常、作用良好、安全可靠,符合运用要求。
正线试运
第74条 机车正线(或试运专用线)试运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运走行公里不少于100km。
二、机车试运,一半行程以不低于2/3小时制负荷运行,另一半以线路允许的最高速度运行,但不许超过机车构造速度;各牵引电动机的电流分配偏差不许超过10%。


三、在牵引电动机电流400±10%A时,进行磁场削弱试验,牵引电动机等部件工作正常。
四、机车电阻制动性能正常,励磁电流和制动电流的最大限制值正确,限制作用良好。
五、机车运行中,各部件无漏油、漏气、过热、异味及异音。轴箱上部中间位置的温升不超过30℃,抱轴承极限温度不超过50+0.6t℃(t为环境温度)。
六、试运后须对机车进行全面检查,允许做必要的修理和调整。若有解体抱轴承或三个齿轮箱、更换牵引电动机等主要部件之一的修理工作时,或试运中曾发生接地、短路、烧损故障,虽已处理,但原因未查明时,须再次试运。若故障原因已查明并已处理,是否需要试运,在确保安全
的前提下,由驻厂验收室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章 限度表和试验规定

限度表和试验规定使用说明
一、“原形”系指原设计尺寸或数据(若设计修改时,应以修改后的设计值为准)。
二、“限度”系指机车或部件大修时,超过或不符合此数值的部件,必须予以修理或更换。
三、本限度表和试验规定所列的数字的单位,除注明者外,一律用下页附表所示的单位。
(附表略)



199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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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老龄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一)“十一五”期间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的五年。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完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连续五年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省级统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试点并逐步扩大范围。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步提高。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老龄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在城市深入开展并逐步向农村延伸,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活动设施建设取得较大进步。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事业较快发展,老年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社会老龄意识明显增强,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日益浓厚,老年人权益得到较好保障。老龄领域的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广大老年群众坚持老有所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公益活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老年群众,不断采取积极措施,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进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为老龄事业持续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老龄化进程中,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公益性老龄服务设施、服务网络建设滞后,老龄服务市场发育不全、供给不足,老年社会管理工作相对薄弱,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十二五”时期,随着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到来,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从2011年到2015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与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相交织,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的需求将急剧增加。未来20年,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老龄事业发展任重道远。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抚养比较低的有利时机,着力解决老龄工作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打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人口老龄化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老龄战略规划体系、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老年健康支持体系、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服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发展目标。
  ——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体系基本框架,制定实施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初步实现全国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健全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
  ——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全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
  ——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增加老年文化、教育和体育健身活动设施,进一步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办学规模。
  ——加强老年社会管理工作。各地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80%以上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对象,基层老龄协会覆盖面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确立老龄事业在改革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把着力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紧密联系,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法规制度建设,统筹兼顾,综合施策,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龄服务业。加强政策指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4.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着力巩固家庭养老地位,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
  5.统筹协调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注重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基层、特别是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倾斜。充分发挥各地优势和群众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6.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孝亲敬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法制工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动力和保证。
  三、主要任务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随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正常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等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做好各项制度间的衔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现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全面推进基本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革付费方式。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3.加大老年社会救助力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保障因灾因病等支出性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4.完善老年社会福利制度。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福利的发展模式,发展适度普惠型的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研究制定政府为特殊困难老年人群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和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二)老年医疗卫生保健。
  1.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和队伍建设。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老年病医院、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监测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康复护理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开展老年人卫生服务的能力。
  2.开展老年疾病预防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组织老年人定期进行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开展体格检查,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和早治疗。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
  3.发展老年保健事业。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鼓励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专项培训和支持,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早期识别率达到40%。
  (三)老年家庭建设。
  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2.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3.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四)老龄服务。
  1.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乡镇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老龄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开发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并将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老年护理服务作为重点发展任务。积极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辅具配置、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紧急救援等方面延伸。
  2.大力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把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星光老年之家、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纳入小区配套建设规划。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
  3.统筹发展机构养老服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养老机构运营机制改革与完善,探索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十二五”期间,新增各类养老床位342万张。
  4.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在规划、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政府重点投资兴建和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功能的养老机构。根据《护理院基本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地(市)级以上城市至少要有一所专业性养老护理机构。研究探索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5.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寄宿制养老机构等关系老年人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场所,要列入消防安全和卫生许可制度重点管理范围。
  (五)老年人生活环境。
  1.加快老年活动场所和便利化设施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加强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通过新建和资源整合,缓解老年生活基础设施不足的矛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运动健身场所。
  2.完善涉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监督制度。按照适应老龄化的要求,对现行老龄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全面梳理、审定、修订和完善,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技术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形成有效规范的约束机制。
  3.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突出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环境的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加快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设施无障碍改造步伐,方便老年人出行和参与社会生活。研究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继续开展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
  4.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创新老年型社会新思维,树立老年友好环境建设和家庭发展的新理念。研究编制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老年宜居社区指南,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六)老龄产业。
  1.完善老龄产业政策。把老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研究制定、落实引导和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产业。引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培育壮大老年用品消费市场。
  2.促进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开发。重视康复辅具、电子呼救等老年特需产品的研究开发。拓展适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特色护理、家庭服务、健身休养、文化娱乐、金融理财等服务项目。培育一批生产老年用品、用具和提供老年服务的龙头企业,打造一批老龄产业知名品牌。
  3.加强老年旅游服务工作。积极开发符合老年需求、适合老年人年龄特点的旅游产品。完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旅游道路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完善针对老年人旅游的导游讲解、线路安排等特色服务。规范老年人旅游服务市场秩序。
  4.引导老龄产业健康发展。研究制定老年产品用品质量标准,加强老龄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发挥老龄产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强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疏通老龄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七)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丰富教学内容。加大对老年大学(学校)建设的财政投入,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充分发挥党支部、基层自治组织和老年群众组织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老年思想教育工作。
  2.加强老年文化工作。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城市社区文化设施。鼓励创作老年题材的文艺作品,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鼓励和支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开设专栏,加大老年文化传播和老龄工作宣传力度。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加强老年体育健身工作。在城乡建设、旧城改造和社区建设中,要安排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场所。加强老年体育组织建设,积极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健身的老年人达到50%以上。举办第二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4.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注重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支持老年人以适当方式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活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健全政策措施,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发挥作用。重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服务、关心教育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老有所为”的新形式,积极做好“银龄行动”组织工作,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
  (八)老年社会管理。
  1.加强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地要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城乡社区(村、居)要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十二五”期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达到80%以上。
  2.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面向全体老年人开展服务,切实把为离退休老年人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围。推进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十二五”期末,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
  (九)老年人权益保障。
  1.加强老龄法制建设。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进程,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普法教育,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化水平。
  2.健全老年维权机制。弘扬孝亲敬老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加强弱势老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把高龄、孤独、空巢、失能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年人列为社会维权服务重点对象。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维护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尊严,杜绝歧视、虐待老年人现象。
  3.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拓展老年人维权法律援助渠道,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在涉及老年人医疗、保险、救助、赡养、住房、婚姻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加大对侵害老年人权益案件的处理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青少年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增加孝亲敬老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尊老敬老社会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
  (十)老龄科研。
  1.抓好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制定国家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老年人生活状况追踪调查,开展区域性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工作,为制定老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2.加强老龄学科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按照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领域,统筹部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培养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做好人力资源支撑,服务老龄事业发展。
  3.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老龄事业信息化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老龄信息采集、分析数据平台,健全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跟踪监测系统。
  (十一)老龄国际交流与合作。
  广泛开展双边、多边国际交流,增进相互了解。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老龄领域的重要影响,深化国际合作。密切跟踪联合国大会老龄问题工作组对建构老年人权利国际保护机制的动向,积极发挥作用,引导相关进程朝有利方向发展。积极研究借鉴国外应对人口老龄化理念和经验,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老龄项目。完成《国际老龄行动计划》在中国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加强老龄工作。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解决老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健全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在体制机制、政策制度、工作思路和发展模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围绕涉老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衔接、老龄事业投入机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老龄服务市场准入与日常监管、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老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比较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多渠道筹资,不断加大老龄事业投入。进一步完善实施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政策引导与体制创新并重,调动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的积极性。大力发展老龄慈善事业。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老龄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特别是养老护理员、老龄产业管理人员的培养。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护理学、老年心理学等课程。大力发展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
  (五)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
  本规划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执行,2015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1年第8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1年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1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期限10年。发行期为2001年9月25日至9月28日。发行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以现券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二、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票面年利率为2.95%,利息按年支付。本期国债从2001年9月25日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1年9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三、本期国债承销机构为部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发行期内,由承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场内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方式,按面值向社会公开销售。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证券帐户、基金帐户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