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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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荷华侨离婚问题的复函
1981年3月2日,最高法院

外交部领事司:
一九八一年一月五日(80)领荷转字第33号转办单及三月十二日(81)领二字第67号来函收到。现对我驻荷大使馆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旅荷华侨夫妇经荷兰法院判决离婚的,如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可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参见我院一九五七年五月四日法行字第8490号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给你司的复函)。离婚后,当事人要求我驻荷使领馆加以认证的,可予认证。
(二)夫妻一方侨居荷兰,一方仍在国内,如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财产也无争议的,可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负责婚姻登记的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提起诉讼的,如系国内一方提出离婚,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侨居荷兰一方要求离婚,也应向国内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侨居荷兰一方提出离婚,荷兰法院予以受理和判决的,如双方并无异议,可不予干涉;如一方对子女抚养或国内财产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可按第(一)项的精神决定是否承认这种判决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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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38号




关于印发《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探索三峡水库蓄水后次级河流回水区“水华”出现的规律,我局制定了《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环保 三峡库区 水华 监测 方案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方案

  2003年三峡水库二期蓄水后,三峡库区部分次级河流出现了多次不同程度的“水华”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出了《关于开展三峡库区水质预警和应急监测的通知》(环办函〔2004〕281号)。按照通知要求,自2004年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三峡库区各有关环境监测站对三峡库区次级河流回水区和坝前水流较缓区域开展“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上述水域定期进行巡查。

  2006年10月三峡水库将开始三期蓄水,水位将升至156米。为继续探索三峡水库蓄水后次级河流回水区“水华”出现的规律,及时获得有效的监测监视数据,掌握河流水质状况和水体营养状态,提早发现,提早防控,对库区次级河流回水区开展长期的“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范围为库区139米水位线下的回水区域,主要涉及31条长江一级支流和坝前长江干流木鱼岛库湾。

  31条一级支流中,重庆库区23条,包括巫山县5条(大宁河、官渡河、抱龙河、大溪河、三溪河)、奉节县3条(梅溪河、朱衣河、草堂河)、云阳县4条(长滩河、澎溪河、汤溪河、磨刀溪)、万州区4条(五桥河、石桥河、瀼渡河、苎溪河)、忠县4条(汝溪河、黄金河、东溪河、玉溪河)、丰都县2条(龙河、赤溪河)、涪陵区1条(渠溪河);湖北库区8条,包括宜昌市2条(黄柏河、太平溪)、兴山县1条(香溪河)、秭归县4条(童庄河、九畹溪、叱溪河、青干河)、巴东县1条(神农溪)。

  二、断面布设

  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共布设63个监测断面(附表1),具体布设情况为:

  (1)在每条河流的回水区中段和回水区上游(未入回水区)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重庆忠县玉溪河因河段较短,仅在其回水区中段布设1个断面;万州区苎溪河污染源较多,在其回水区中段布设2个断面),共62个监测断面。

  (2)在坝前回水区木鱼岛库湾布设1个监测断面。

  三、监测指标

  (1)“水华”预警监测项目:共19项,分别为pH、溶解氧(DO)、化学需氧量(CODCr)、高锰酸盐指数(CODMn)、氨氮(NH4-N)、总氮(TN)、总磷(TP)、石油类(OI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汞(Hg)、铅(Pb)、挥发酚、叶绿素a(Chla)、透明度(SD)、悬浮物、电导率、水温、流量、流速。

  (2)“水华”应急监测项目:共11项,分别为水温、流量、流速、溶解氧、叶绿素a、透明度、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优势藻类。

  (3)“水华”应急描述项目:水色、气味、水面漂浮物情况、“水华”范围(河长、河宽)等。

  (4)地理位置:开展“水华”预警监测和应急监测时,记录监测断面所在地理位置(经度、纬度)。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1)“水华”预警监测:2006年4月-10月,每月监测一次,监测时间为1日-10日。此外,各有关监测站每月须对回水区至少开展三次定期巡查(上、中、下旬各一次),并填写“水华”预警巡查记录表(附表2)。

  (2)“水华”应急监测:在巡查中或通过其它渠道得知“水华”出现,必须立即展开应急监测工作,做好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测试分析,同时填写“水华”应急监测记录表(附表3)。

  五、监测方法和评价标准

  “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断面采样要求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水质评价和水体营养状况评价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的《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站生函090号)。

  六、报告和数据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

  “水华”预警监测期间,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汇总重庆库区所有23条河流46个断面的监测数据,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湖北省宜昌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收集汇总湖北库区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7条河流和木鱼岛库湾1个断面共15个断面的监测数据,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湖北省巴东县站对巴东县2个断面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监测评价报告。上述3个监测站于每月20日前将监测数据和监测评价报告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时负责收集汇总预警巡查报告,随时报送。总站于每月月底前完成“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报告,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水华”发生期间,各相关监测站须及时进行现场记录和应急监测,将监测结果以专报形式报送总站,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总局。总站据此形成快报,报送总局。

  (二)报送方式

  监测评价报告为WORD文件,监测数据为EXCEL文件(附表4)。WORD文件和EXCEL文件均须注明拟稿人、审核人和签发人,并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送。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立环、张建辉

  联系电话:010-84634217,13681292906(何立环)

   010-84633677,13601313082(张建辉)

  传真:010-84633677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育慧南路1号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室

  邮编:100029

  电子邮件:eco@cnemc.cn;huandm@163.com

附表:1、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监测断面(63个);2、“水华”预警巡查记录表;3、“水华”应急现场记录表;4、2006年三峡库区回水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及评价表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6355.doc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疫情带来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困难。为促进家禽业进一步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适当延长《若干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实施期限。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政策。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三、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四、关于其他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等政策措施,继续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