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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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1月14日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景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停车场。
第四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审查监督工作。
城建、交通、土管、工商、税务、物价、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的领导工作,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和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一年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调整后,应当及时调整停车场专业规划。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贸易市场、旅游景区等,应当按停车场规划设计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没有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应当就近补建或以购买方式补足停车位。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以购买方式补足停车位。未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按规定免缴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十二条依照规划建设大型停车场和高层建筑的地下停车场,其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单位自建其他停车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道路规划红线留地范围内不得建设停车场。确需建设临时停车场的,须经城市规划、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停车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停车场竣工验收。
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停车场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也可以由其他投资者建设。
第十六条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十八条按规划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
本条例实施前已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应当在一年以内自行改正并恢复使用。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公共停车场可根据所在路段等级实行级差收费和计时收费。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统一佩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标志上岗。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负责场内停放车辆的安全;
(五)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场内停放;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第二十三条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停车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管理。
第五章临时停车场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停车场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宽度、承载力、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统一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临时停车场所分为免费停车处和收费停车处。收费停车处应设立明显的收费停放标志牌,明码标价,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放的,应当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第二十八条道路两旁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停放职工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划定停放范围。
单位因举行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或路边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临时停车场所应实行规范管理,落实车辆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标准补足停车位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3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缩小使用范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5000元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停车场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者专用停车场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对外经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等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场所未进行规范管理,妨碍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因失职造成停放的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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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9〕111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确保被保险人及时查询本人保单的承保理赔信息,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保监会决定在财产保险行业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实现公开透明,现制定《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目的和宗旨

  在财产保险行业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对促进财产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把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有利于督促公司加强理赔管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解决理赔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公司完善保险客户服务管理,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有利于有效遏制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及理赔中的“跑、冒、滴、漏”等现象,减少保险欺诈行为。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首先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交强险、商业车险等险种试点实施,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险种,最终实现所有险种承保理赔信息均可自主查询。查询内容由初期的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等逐步扩展到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等。

  (二)系统联动,实时纠偏原则。各公司应确保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与查询系统数据高度一致,确保信息查询制度与公司客户服务体系、稽核审计机制良性互动。

  (三)监管推动,法人实施原则。保监会统一制定基本原则和监管要求,明确各公司的组织、管理、监督责任。各总公司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保监会和保监局负责督促推动。

  三、查询方式

  信息查询方式应由总公司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信息、通讯和电子等技术手段,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便捷、快速的信息查询服务。至少应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一是电话查询。客户通过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由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登陆公司信息系统,提供查询服务。二是互联网查询。客户在公司提供的查询网页上通过输入保单号等相应信息进行自助查询。三是柜台查询。客户在公司柜台,通过工作人员进行当面查询。

  四、查询险种范围与时限要求

  2009年12月31日之前在交强险、商业车险领域试点推进,查询内容至少应当实现附件1所列明的查询项目,其他险种查询待交强险、商业车险信息查询运行平稳后,保监会另行下发方案实施。

  五、车险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步骤

  (一)公布方案(10月份)

  保监会下发《工作方案》,正式启动实施工作。

  (二)公司准备阶段(截至11月10日)

  各公司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实施系统改造等必要工作,做好上线准备。各公司准备工作最迟完成时限为11月10日。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在完成改造工作后,及时向保监会、当地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调研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

  保监会及保监局将视情况抽取部分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改正。

  (四)试行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于2009年12月1日启动试运行,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试运行。对本方案下发前保监局尚未在辖区推行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本方案实施。

  (五)总结推广阶段(试运行后3个月)

  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试运行3个月后,各总公司及分公司应当于15日内将运行的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局,保监会及保监局将向社会公布各公司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情况、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实现查询的公司名单和不能够按照方案要求实现查询的公司名单、各公司热线电话及互联网地址清单等信息。

  六、几点要求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参考《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附件2),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1、各公司应当加强领导,成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班子成员担任责任人。同时应当制定本公司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将本公司责任人名单及实施细则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不经营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公司可暂不提交)。

  2、为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各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身份验证制度。可以对查询人进行必要的身份识别,信息查询者应当是获得相应身份识别后的对象。客户身份验证信息必须与保单信息一致。身份验证应操作方便,识别快捷。现阶段查询可选取以下三种验证方式中的任一种进行验证:一是输入保单号码+车架号(VIN码);二是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三是保单号码+手机号码。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使用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验证方式进行保单信息查询。

  3、各公司应当建立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对于客户查询结果与保单信息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异议信息,公司应当启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或稽核审计机制,对投诉问题及时核实回复,对公司内控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总公司应当对异议信息的收集、处理等全流程实行系统化管控,并负责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做好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各公司省级(单列市)分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将异议信息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保监局。

  (1)异议信息的收集。各公司应根据信息查询方式确定异议信息收集方法。针对互联网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在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网页设置留言箱,留言箱信息自动转发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部门或法律合规等部门。针对电话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对承保理赔信息电话查询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并由接话员将异议信息实时录入电话记录系统。热线电话记录系统应自动将异议信息转发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针对柜台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在各营业网点安排人员负责查询工作,应将客户提供的异议信息及时向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报告。

  (2)异议信息的处理。各公司应制定异议信息复核处理制度,明确由稽核部门或法律合规等部门负责定期查阅异议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由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有关异议信息的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必须立即受理,并应当于收到投诉后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客户反馈。

  4、各公司应保证查询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应保证客户至少能够查询附件1所列的所有相关信息内容。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扩大查询范围,提供更多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公司应提供实时的查询信息,暂时未能实现实时查询的公司,数据更新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确保实现T+1查询。

  各公司应在保单上明确提示保险消费者可通过互联网、电话和公司柜台等方式对承保理赔信息进行查询,并将热线电话号码、查询网址、营业地址等信息打印在保单上。同时在保单上提示客户有异议向公司投诉反映的渠道和方法。

  5、各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查询系统数据的真实有效,并保证相关系统的数据安全。一是查询系统必须与其他业务系统实现无缝链接,确保各系统之间数据共享,不同系统间的相同数据项只能在一个系统里采集录入。查询系统数据只能从其他业务系统提取,不能直接在查询系统里录入任何业务数据。二是要建立安全统一的数据抽取、同步平台,自动抽取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确保查询系统数据与业务、财务系统的数据变更保持一致。三是建立健全业务数据修改制度,严格数据修改审批程序,落实数据修改责任,做到数据修改有据可查。四是查询系统数据库应物理独立于公司业务、财务等核心系统数据库,总公司对查询系统数据后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护。五是要采取查询系统与公司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之间的有效网络隔离措施,制定安全策略,防止外界通过查询系统访问内部业务系统,数据只能从业务系统向查询系统单向传递,严禁查询系统向业务系统写入数据,确保各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积极督促推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保监会将适时抽取部分公司进行调研,对未能按本通知要求实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公司,保监会将采取公开披露、通报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降低分类监管评分、实施重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和措施。

  2、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积极督促推动在辖区内建立完善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及时跟踪、评估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落实情况。要对辖区内公司查询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性进行抽查,在每年开展现场检查中要将此项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发现存在的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行为严厉处罚。要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客户投诉反映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各保监局应当关注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保监会。

  附件:

  1、客户自主查询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内容

  2、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



  附件1:



客户自主查询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内容

类型
查询信息起始时间
分项
可查询内容

承保信息
2009年1月1日
保单基本信息
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名称、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投保险种(包括各险种名称和相应保额)、保费金额(包括费率浮动系数及事由、总保费金额、分项保费金额)。

保单状态
指保单目前处在期内有效、期满、退保等状态。

标的信息
车牌号、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辆类型、车辆核定载重质量、核定载客数量等。

缴费信息
已缴保费金额、欠缴保费金额和缴费日期。

批改信息
应包括批改日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历次批改类型及内容、批改后保费金额、批改后保险金额、批改日期、批改生效日期、批改后保单状态、批增保费的缴费信息、批减保费的资金支付信息和批改申请人名称。其中批减保费的资金支付信息应包括支付日期、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

理赔信息
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出险的赔案
历史出险情况
所查询车辆所有出险信息,包括赔案号、对应保单号、出险日期、赔案状态。

出险经过情况
报案人与联系人姓名、报案时间、车牌号、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出险情况,驾驶员信息、报案号。

核定损失情况
若案件已核定损失,则应显示以下内容:①车辆损失,合计金额及各分项损失核定金额。②财产损失,合计金额及各分项损失核定金额。③人伤损失,合计金额及各分项核定损失金额。

赔偿金额
①若该案已经核赔通过,应显示核赔金额。②若公司不予理赔,应显示拒赔原因。

赔款支付情况
①若赔款已经支付,应显示支付对象、支付日期、支付方式等。②若赔款未支付,应提示尽快与公司联系办理赔款领取手续。

赔案处理流程
显示整个理赔案件的处理流程,并显示目前各环节的完成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各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理赔处理流程确定具体环节,如报案、调度、立案、查勘、核损、单证(索赔材料)、核赔、支付等。

手续费及渠道信息
2011年以后逐步推进
手续费信息
业务来源方式、业务员名称、个人代理人名称或中介机构名称和手续费比例。




  附件2:

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实施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第二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总公司)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可参考本指南具体实施。

  

第二章 制度建设

第一节 建立承保理赔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各总公司应建立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服务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统一、规范的查询服务。

  第四条 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服务管理制度应包括服务职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考核监督等部分。

  第五条 服务职责部分明确说明服务管理部门及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服务内容部分明确说明电话、柜台、互联网等三种方式下的查询服务受理、异议信息受理等具体工作内容。

  第七条 服务流程部分明确定义电话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柜台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互联网查询服务受理及异议信息受理等流程。

  第八条 考核监督部分应当明确服务管理部门及相应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奖惩及监督等内容。

  第九条 互联网查询方式,各公司应通过技术手段对查询人的查询保留痕迹;电话查询方式,各公司应对保单信息电话查询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柜台查询方式,查询岗位工作人员应建立查询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查询人及查询结果。

  

第二节 建立异议信息复核管理制度

  第十条 查询结果与保单信息或与实际发生情况不一致的,视为异议信息。各总公司应建立查询异议信息复核管理制度,将异议信息复核处理纳入合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异议信息复核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异议信息收集职责、异议信息处理职责、异议信息处理流程等部分。

  第十二条 异议信息收集职责部分应明确负责异议信息受理和收集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统一集中的信息系统记录或收集客户通过电话、柜面、互联网等渠道反馈的保单查询异议信息,并确保收集的异议信息应自动转发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

  第十三条 异议信息处理职责部门应明确稽核或法律合规等部门定期查阅收集的异议信息,对一般性投诉问题转至客户服务部门处理,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监管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部分应结合各总公司情况,明确异议信息受理、调查、违规事件认定、违规事件处理、整改等操作要求,确保在收到异议信息五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客户反馈。

  

第三节 建立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身份验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业务系统应收集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各总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细化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收集、修正制度,对收集的身份证件信息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收集制度应明确说明各业务流程环节中负责被保险人身份证件信息收集的责任部门、收集方式、修正校正方式及岗位职责。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 各总公司应建立全司统一规范的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服务标准流程:

  (一)电话、柜台查询服务流程包括客户身份验证、查询内容告知、异议信息收集等作业细则; 

  (二)互联网查询服务流程应包括客户身份验证、异议信息反馈等系统操作细则。

  第十八条 各总公司应建立全司统一规范的异议信息管理流程,包括:

  (一)建立电话、柜台、互联网三种渠道的异议信息收集操作细则;

  (二)建立异议信息调查、违规事件认定、处理、整改等操作细则。

   

第四章 信息技术建设与管控

  第十九条 建立由总公司数据统一采集、维护和管理的集中式保单查询系统,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推进系统建设。

  第二十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库应独立于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应严格遵循方案提出的查询内容、查询险种范围、查询业务范围、数据更新时间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由总公司统一建设、运营与维护,并安排专岗运维,建立运维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故障,保障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第二十三条 为建立实施异议信息复核查处机制,确保高效及时的向客户反馈处理情况,各总公司应整合现有电话、柜台、互联网等查询渠道的系统,改造、完善相应的系统功能,实现对异议信息的统一收集,及时向异议信息查处部门反馈,并实现系统对异议信息的收集、存档、流转、处理、反馈等各处理环节的完整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严格遵循保单查询客户身份验证机制,保障客户与公司利益。

  

第五章 信息安全与数据真实性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总公司提供的柜台、电话、互联网等多渠道查询的信息来源应当一致,查询结果应当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各总公司提供查询的系统数据应与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数据高度一致,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总公司对查询系统数据后台实行集中式统一管理,统一维护,确保实现数据高效传输,做好备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公司应建立安全统一的数据抽取、同步平台,自动抽取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确保查询系统数据与业务、财务系统的数据变更保持一致。查询系统数据只能从业务、财务系统提取,不能直接在查询系统里录入、修改任何数据。

  第二十八条 各总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查询系统与其他相关业务财务系统的安全链接,制定安全策略,防止外界通过查询系统访问内部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只能从业务、财务系统向查询系统单向传递,严禁查询系统向业务、财务系统写入数据。以防止各类数据被非法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

  第二十九条 各总公司应对数据源头加强管控,制定《业务、财务数据修改管理办法》和《业务、财务数据修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业务、财务数据修改制度,落实数据修改责任,严格数据修改审批程序,做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修改有据可查。

  第三十条 根据方案确定的查询内容及查询条件,各总公司应通过业务、财务等相关系统全面采集方案要求的各项信息,保证查询系统数据的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各总公司应当健全客户身份验证机制,确保通过身份验证的客户才能获取查询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总公司应当依靠完善的信息技术安全机制,在数据的传输过程中通过加密等技术保证数据发送到正确的客户终端,防止数据中途被窃取,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改变。

  第三十三条 承保理赔信息查询系统作为关键系统应用原则上部署在总公司数据中心机房,各总公司应采取相应系统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查询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资源保障

  第三十四条 各总公司应根据《方案》要求,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责任人。设立工作执行小组,负责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制度建设、流程设计、系统开发建设、推广运维等具体事项,确保资源调配到位,责任明确到人。在组织体系上应确保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在全国顺利推进、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信息系统建设时充分考虑现阶段车险查询需求与长期全险种查询需求,软件与硬件设备应能满足中长期发展的需要,保证系统提供高效稳定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各总公司应梳理现有业务流程,规范投保渠道、手续费等信息的录入和管理,逐步实现财产保险业务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十七条 各总公司对外营业网点要落实专岗负责柜台查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 各总公司应对电话服务人员、柜台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十九条 各总公司应注重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宣传工作,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通过不同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第四十条 各总公司应在保单中应明确提示“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联系方式或方法为……”

  第四十一条 总、分公司应当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定期对查询系统运行维护情况、柜台与电话中心服务水平、异议信息处理情况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总公司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参考本指南,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并报我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2011~2015年)规划,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主要阐述“十二五”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未来五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环境

“十一五”期间,伴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金保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普遍建立了数据中心,多数地区实现了业务数据在市级的集中统一管理。部、省、市三级网络进一步贯通,基本覆盖了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延伸到大部分街道、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初步形成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框架。信息系统安全基础设施进一步巩固,防护能力普遍加强。社会保障卡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实际持卡人数超过1亿人。全国统一的核心业务应用软件已在绝大部分统筹地区部署实施,与“十一五”之初相比,对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能力的支撑力度显著加强。开辟了联网监测数据采集渠道,探索了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基金监督模式,启动了基于信息网络的跨地区业务协作。信息化建设还丰富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手段,政府网站、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基层信息服务平台使人民群众可以就近享受便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总体上看,信息化建设成果已经成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在落实相关政策、创新管理模式、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推动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向精细化、一体化、科学化、规范化转变。

专栏1 “十一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主要指标实现情况

序号
指 标
2010年

1
地市级以上统一数据中心个数(个)
288

2
部省网络覆盖率(%)
100

3
省市网络覆盖率(%)
90

4
城镇网络覆盖率(%)
92.5

5
开通12333地市数(个)
295

其中:建立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或依托全省统一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工作地市数(个)
199

6
社会保障卡发卡地区数(个)
155

7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亿人)
1.03

8
地市级以上政府网站开通率(%)
94.5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完善制度、加快发展和提升能力的重要历史时期。我国将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格局,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呈现许多新的特点,需要在信息化工作中予以把握:统筹城乡的全面推进,需要在信息化建设上为城乡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提供一体化的支持;跨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和待遇享受等业务的普遍开展,需要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更加注重地区间协调发展;“大部门制”改革使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需要在统一的信息系统支持下实现业务间的协同办理;中央提出“精确管理”要求,需要以一个覆盖更广、延伸更深、关联更紧、功能更强的信息系统为支撑;人民群众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长,需要信息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周到的信息服务。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实现精确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列为电子政务领域需要重点建设的信息系统,明确提出“推动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和“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数量达到8亿张,覆盖60%人口”。《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共就业服务“十二五”规划纲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2011-2015年)》分别对人才队伍建设、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

“十二五”时期信息化工作具有许多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普遍共识,信息化统一建设的理念深入人心,为信息化建设创造了良好氛围;“十一五”期间取得的建设成果和经验,为信息化建设向纵深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以光纤宽带和新一代移动通讯等为重点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已纳入战略部署,下一代互联网(IPv6)、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愈发成熟,相关产业正在形成,为信息化建设营造了良好技术环境。

当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解决:地区之间信息化发展不均衡,制约了全国的互联互通;业务之间信息化水平不平衡,各业务系统的整合还不充分,限制了信息化整体效力的发挥;社会保障卡发行规模尚小,应用领域比较单一,与“一卡通”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就业信息集中度低,就业失业信息应用效率不高,与就业信息全国联网要求差距较大;与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机制尚未建立,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安全的挑战愈发严峻,需要认真应对,等等。总体上看,当前信息化发展水平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加快推进的需求十分迫切。“十二五”时期必须正确把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民生为本、人才优先”,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紧紧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以金保工程建设应用为支撑,突出一个重点,加强两个融合,推动三个转变,实现四个覆盖,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服务便捷化。

——突出一个重点,即加快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加强两个融合,即加强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工作之间的有机融合;加强信息化工作与业务工作之间的有机融合。

——推动三个转变,即推动信息化工作从以城镇、职工为主,向统筹城乡、全面发展转变;从以本地为主、区域性建设,向全国协调、整体推进转变;从以支持管理经办为主,向支持经办、服务、监管、决策等全面功能转变。

——实现四个覆盖,即实现对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人群、信息系统功能、管理服务机构网络应用的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统筹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建设,进行全局规划和顶层设计,将各地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国统一的规划当中,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发挥整体效能。

——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坚持高层级集中部署,推动数据向上集中,形成符合业务发展方向和技术实现要求的数据分布格局。通过信息网络将服务向基层延伸,为广大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实行全国统一的信息和技术标准,推动信息系统的集约化建设,实现软硬件设备、网络等的共用、共享。推进网络互联,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和交换。

——深化应用,务求实效。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点工作为切入点,明确系统建设优先顺序。在抓系统建设的同时,更加关注系统应用,将应用效果作为衡量信息化成效的重要标志。

——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把信息安全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做到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全面提升系统的安全水平,保证数据的安全和系统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

(三)发展目标

以全面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为目标,紧密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实现各项业务领域之间、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有效衔接,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和科学有效的决策支持体系,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全部省级和地市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统一数据中心,具备对各项应用的支持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主干网络覆盖到全部省级和地市,城域网覆盖到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县级网络接入平台联网率达到95%,街道、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联网率达到90%以上。

——完成部本级和60%省级容灾中心的建设工作,安全等级三级以上的应用系统普遍使用数字证书,业务人员使用数字证书的比例达到70%以上。

——90%以上的地市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8亿人,覆盖60%人口。

——全部省级和90%的地市建立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或依托全省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工作,基层信息服务平台覆盖到80%的街道、社区、乡镇。

——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实现全程信息化,公共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入库率达到70%。

——全国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全面启用,异地转移系统地市入网率达到100%,异地退管系统地市入网率达到100%,异地就医系统地市入网率达到80%。

——劳动就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联网监测业务交换库数据入库率超过90%,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交换库数据入库率达到80%。

专栏2 “十二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主要指标

序号
指 标
2015年
属性

1
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统一数据中心比例(%)
省级
100
约束性

地市级
100

2
省市网络覆盖率(%)
100
约束性

3
城域网络覆盖率(%)
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
100
预期性

县级网络接入平台
95

街道、社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 90

4
省级容灾中心建设比例(%)
60
预期性

5
业务人员数字证书使用率(%)
> 70
预期性

6
社会保障卡发卡地市比例(%)
> 90
约束性

7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亿人)
8
约束性

8
建立电话咨询服务系统或依托全省统一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开展工作地区比例(%)
省级
100
预期性

地市级
90

9
基层信息服务平台覆盖率(%)
80
预期性

10
全国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地市入网率(%)
异地转移系统
100
预期性

异地退管系统
100
预期性

异地就医系统
80
预期性

11
联网监测数据入库率(%)
业务交换库
> 90
预期性

基金财务交换库
80
预期性

12
公共人事管理、劳动用工备案数据入库率(%)
70
预期性





三、“十二五”时期主要任务

(一)夯实信息化基础设施,构建“一卡通”技术保障环境

1.优化信息系统数据分布格局。在“十一五”时期数据市级集中的基础上,向部、省两级集中过渡,形成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统筹管理各类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的数据分布模式。在地市一级,重点集中历史形成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业务数据,其他类数据逐步向省级归集。在省一级,重点集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事人才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业务数据。其中,区域较大、参保人数较少的省区以及直辖市,直接实现各项业务数据的省级集中。支持跨地区业务办理的各项业务数据在省级和部级集中,支持全国范围查询服务的业务数据在部级集中。适应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需要,探索全国基础养老金数据的全国集中管理。

2.完善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功能。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内容、服务人群和服务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进一步扩建现有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机房,按照“物理集中”的要求整合设备资源、技术资源和数据资源,将城乡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对象的基础信息,以及就业、社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领域业务信息统一纳入数据中心,进行集中管理。适应统筹层次提高、跨地区业务服务、数据集中管理的要求,增强部、省两级数据中心对实时业务的服务支撑能力。借助数据集成和应用集成技术,构建统一的系统集成平台,提高各业务之间数据共享能力和实时交换能力,形成部、省、市三级数据中心之间数据双向交换机制。

3.建成覆盖全国、联通城乡的信息网络。全面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贯通工作,提高部、省、市主干网络性能和可靠性,增强各经办服务网点对部、省两级数据中心的直接访问能力。继续扩大城域网覆盖面,在实现对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络覆盖的基础上,推动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解仲裁机构、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以及人事考试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军转中心、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等人事人才管理服务机构的联网,并将网络联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银行、邮局等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县级网络接入平台建设,并下延到街道、社区、乡镇等各类基层服务网点。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适时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实现网络联接。

4.大力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全面加快社会保障卡发行进度,扩展社会保障卡发放人群,在面向城镇参保人员和接受就业服务人员发卡的基础上,将农村参保人员等群体纳入发卡范围,实现对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对象的覆盖。建设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并逐步向部、省两级归集,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中的广泛应用,推动其在公共就业服务、人事管理、劳动关系等业务中的应用。建立社会保障卡跨地区接入机制,逐步实现全国通用。在确保社会保障卡主体地位不变、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管理体制不变前提下,稳步推动社会保障卡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拓展。推动社会保障卡信息服务落到城乡社区。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的规范管理,保证发卡质量,提高用卡安全性。

专栏3 社会保障卡建设

01
社会保障卡发放


建立社会保障卡发放调度制度,推动社会保障卡向各类管理服务对象的覆盖。建设部、省、市三级社会保障卡管理平台和管理系统,实现对社会保障卡的规范管理。

02
社会保障卡应用


全面实现就医费用持卡即时结算,通过加载金融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对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和就业优惠待遇发放等工作的支持;逐步推进跨地区用卡,使社会保障卡成为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异地就医结算、就业服务管理异地信息共享等跨地区业务的重要身份凭证和基础支持手段。

03
持卡人员数据库建设


借助发行社会保障卡,统一基础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以省级为重点,建立部、省、市三级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保证资源信息唯一性,推进社会保障卡跨地区应用。建立全国黑名单数据库,为社会保障卡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04
制度建设


制定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重要制度性文件,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障卡的法律地位。制定社会保障卡系列标准规范。




(二)加快业务系统建设,实现业务全程信息化和精确管理

1.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为龙头,大力提升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领域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开发应用,支持就业与失业管理、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援助、劳动力资源调查、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政策性补贴经办等各项业务经办工作,实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业务全程信息化。开发全国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上为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农村实用人才、流动人才、国际职员、全国“三支一扶”大学生等人事人才管理,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资福利管理等业务提供支持,提高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协同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力资源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与有关部门配合建设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国公务员报名考试平台,为全国、行业及区域性报名考试提供技术支持。

2.以健全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险领域信息化建设步伐。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为依托,加快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支持城乡各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根据政策发展逐步扩展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的支撑;基本实现统筹地区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强医疗行为监控,支持医疗付费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用衔接,推进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工作;加快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信息化支撑;促进失业保险与就业服务管理的应用衔接;加快对内控、稽核、绩效考核、档案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实现社会保险反欺诈监控管理。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业务和基金财务系统一体化建设。

3.以劳动监察“两网化”为突破口,推动劳动关系领域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用工备案等劳动关系领域应用系统建设,实现各项劳动关系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成一体化的劳动关系信息系统。按照“两网化”工作要求,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各级监察机构及监察网格的执法维权提供支持。建设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办案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争议处理的服务水平。继续推进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建设和应用,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劳动关系与就业、社会保险等应用系统的集成整合,实现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动态监控,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4.加快建设跨地区信息交换与结算平台。加快推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建设和应用,全部地区接入部级平台,实现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电子化业务模式和地区间的资金结算服务。加快推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应用,由部分地区起步,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协作服务。加快研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相关信息标准和协作机制,普遍完成省内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建设,并建设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地区间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信息交换和地区间的资金结算服务。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待遇状态比对服务系统,研究信息采集和服务模式,并逐步向其他险种业务扩展,对社会提供有效服务。建立就业信息共享与发布平台,为跨地区就业提供信息支持。

专栏4 业务领域拓展计划

01
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信息系统


建设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全国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与有关部门配合建设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国公务员报名考试平台。

02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建设本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本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本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系统等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探索建设全国集中的基础养老金管理信息系统。

03
劳动关系信息系统


建设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理系统、劳动保障监察系统、行政复议和应诉管理信息系统。

04
跨地区业务信息系统


建设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和待遇状态比对服务系统;建立就业信息异地共享与发布平台。




(三)推进信息化应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监管决策能力

1.大力推进基于互联网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建设,完善网站的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功能,在保障业务系统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创新经办服务体制。全面推进网上求职招聘、网上申报审批、网上考试报名、网上远程培训、网上咨询查询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网上服务,形成“网上受理—协同办理—网上查询”的服务模式。

2.加快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和基层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建设,拓展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将服务范围从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业务领域逐步向所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域扩展。推进短信服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工作中的应用。建立部级电话和短信呼入交换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信息资源库,形成“一地呼入,全国咨询”的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信息系统,研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一体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基层信息服务平台。探索政府网站、电话咨询服务、基层信息服务联动,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



专栏5 信息服务能力提升计划

01
网上公共服务


建设基于互联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网上促进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信息服务、远程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考试报名服务、社会保险查询申报服务、行政审批服务等,以统一的门户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服务。

02
电话咨询服务


建立部级电话和短信呼入交换平台,在此基础上,依托部、省、市三级网络,实现各级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互联互通。

03
基层信息平台


依托劳动99、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等核心业务系统,建设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支持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服务机构完成基层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劳动关系等业务的办理。

04
自助服务


研制并推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一体机,在经办大厅、基层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等服务场所,通过自助一体机提供各项自助服务。




3.提升对宏观决策和基金监管的支持能力。建立完善联网数据采集上报机制,搭建部、省、市三级联网应用平台。继续推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业务和基金财务等各项联网监测应用,并逐步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和基金财务数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业务数据的联网采集。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招聘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人事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类人员的就业状况信息、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人事档案信息的统一上报和异地交换。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推广电子统计台账,完善对常规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工作的技术支持,有效提高统计信息生产能力和统计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宏观决策支持系统,开展主题分析、数据展现及预警预测,建立仿真分析模型,为决策提供数据依据。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应用系统,加强联网应用,为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提供应用支撑平台。

专栏 6 决策支持和基金监管能力提升计划

01
监测分析信息系统


建设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基金财务信息、就业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等各项监测分析系统,搭建部、省、市三级联网应用平台。

02
统计调查平台


升级常规统计软件,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与调查信息化工作平台,对统计调查、社会保险基金报表、规划计划的落实评估提供集约管理。

03
宏观决策支持系统


建设包括决策支持系统、就业形势分析系统、政策仿真系统、政策评价系统等在内的宏观决策系统。

04
基金监管应用系统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扩大系统应用范围,逐步将《社会保险法》所涵盖的社保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四)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1.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发展需要和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完整的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标准、信息资源标准、应用服务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等。加强标准体系的宣传贯彻,推动其在信息化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建立标准体系执行状况检查机制,提高标准的执行力度,确保信息系统的标准统一。

2.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系统内部及系统间的数据整理、整合工作,进一步完善联网数据采集规则,在业务经办、数据转换、数据上报等各个环节把好数据质量关,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和衔接性。建立并完善数据质量控制标准,有效运用联网数据质量检查机制,加大生产系统数据标准规范执行力度,逐步核实、记实业务数据。逐步建立与国家人口库、法人库的信息交换机制,支持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基础信息核准。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统筹考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对外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共享逻辑区域和对外信息共享集中库。适应业务发展需求稳步拓宽对外信息共享的业务范围,在部一级实现与人口、法人、信用、统计等基础国家信息资源的信息共享,并以部级为中间平台,进一步实现与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交换。继续推进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交换,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邮局、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及财政、民政、公安、组织、教育、工商、编制、军转、计生、残联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为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数据支撑。

专栏 7 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

01
基础设施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络建设和管理规范,包括IP地址规划、域名规范、运行维护管理规范等;制定社会保障卡系列规范。

02
信息资源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个人和单位基础信息标准、各业务领域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各业务领域联网监测指标体系;制定决策支持模型和指标体系。

03
应用服务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标准规范;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电子化流程、数据交换和系统接口标准;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绩效评价标准规范等应用标准。

04
信息安全标准


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络信任体系标准、等级保护实施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安全体系规范、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等信息安全标准规范。




(五)加强系统安全体系建设,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完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已建信息系统的定级整改和测评。加强信息安全基础性工作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在统一的安全保护策略下具备抵御大规模较强恶意攻击的能力。建立部、省两级信息安全监控中心,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安全通报、应急响应和信息安全检查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的培训和宣传力度,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2.建设统一的电子认证体系。全面开展部、省两级电子认证系统建设,构筑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络信任体系。大力推广电子认证系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的集成和应用,对于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全面使用数字证书。建立电子认证系统运维保障和服务流程体系,形成完善的面向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数字证书发放管理机制,基本完成业务人员证书的发放工作。

3.全面启动灾难恢复体系建设。统筹规划部、省、市信息系统灾难备份系统建设范围、灾难恢复目标、策略和等级。建设部、省两级灾难备份中心和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重要信息系统的灾难备份系统,提高重要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性和业务服务连续性,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和灾难恢复能力等级要求。制定运维管理制度、应急响应预案和灾难恢复预案并定期培训和演练。

专栏 8 安全保障能力提升计划

01
基础安全防护系统


按照等级保护要求,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系统安全、应用安全和数据安全5类安全技术方面,建设基础安全防护系统。

02
电子认证和应用安全支撑系统


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为依托,利用密码技术,建立全国统一、布局合理、保障有力、运行有序、安全可靠的部、省、市三级电子认证体系,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应用系统提供有效的身份鉴别、信息机密性保护、信息完整性保护、抗抵赖等安全机制,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的应用安全支撑能力。

03
灾备中心和灾备系统


建设部、省两级灾备中心。部级同城灾备中心作为部业务专网和外网重要应用的应用级或数据级灾备中心,部异地灾备中心作为部和省业务专网重要应用的数据级灾备中心。省级灾备中心作为省业务专网和外网重要应用的应用级或数据级灾备中心,同时作为本省省内各地市业务专网重要应用的应用级或数据级灾备中心。地市级原则上不建灾备中心。

04
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电子认证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灾难恢复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系统持续性运行的保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金保工程二期立项

完成金保工程二期全国统一立项工作,统筹“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业务领域信息化建设需求,将社会保障一卡通、应用开发、硬件升级、网络建设、安全体系建设等主要建设任务,统一纳入到金保工程二期中,通过金保工程建设项目这一载体,将《规划》落到实处。

(二)形成多元化的经费投入格局

指导各地完成本地项目投资概算,形成稳定的建设资金投入渠道,适当增加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力度。扩展信息化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多方筹资,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资金投入格局。充分利用“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等财政预算科目,保证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经费的持续投入。提升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规划实施和评估机制

切实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二五”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各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重大项目实施办法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实施。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督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

(四)进一步理顺信息化工作机制

全部地级以上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为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探索建立适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信息化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良性互动。完善政策制定及业务调整的技术论证机制。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作配合,逐步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加强各级信息化部门沟通协调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化考核机制。

(五)加强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多渠道培养与高起点引进并举,壮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队伍。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培训长效机制,强化对信息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培养既懂技术又熟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探索建立适合于信息化队伍的激励机制,为信息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全系统业务人员,特别是基层业务人员的信息化培训,提高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加强与技术服务商的合作和规范管理,进一步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的宣传力度

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成效的宣传力度,注重舆论引导,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实效,提高社会各界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营造有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和宣传典型经验,积极开展工作交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和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