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55:18   浏览:9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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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
市政府


为促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 对《北京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以下简区、县科委) 应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地区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积极扶持,加强管理。集体、个体科技机构较多的区、县,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建立对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服务组织。
二、区、县科委在组织实施《北京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若干规定》中,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㈠向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和监督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合法经营。
㈡按规定组织鉴定或协助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科技成果。
㈢协助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办理有优惠待遇和涉外事宜。
㈣依法审批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开办、合并、歇业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受理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加入科研生产联合体的申请,并在批准后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三、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名称, 应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等条件相适应,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可以称研究所、中心或公司。
名称冠以“北京”或“北京市”字样的,须经所在区、县科委审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批准后,按国家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技术性收入, 应与其他收入分别记帐。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中的比例连续三年低于20%的,不得享受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优惠待遇。
五、集体、个体科技机构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按国家规定的各系列进行;需要评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向市、区、县科委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科委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定。
六、集体、个体科技机构二次开发的新产品, 属于国家定价,经市科委或市经济委员会认定,可自定试销价格,新产品正式生产后,报物价机关制定正式价格;属于放开价格的,可自定销售价格。
七、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在调剂外汇及出口创汇留成方面,享受与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同等待遇。
八、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应按期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下列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㈠新开办的集体、个体科技机构,从实现利润的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㈡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研制的新产品列入市科委、市经济委员会新产品试制计划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取得销售收入之日起,一至二年内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㈢集体科技机构技术出口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上述规定减税、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应按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减免的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九、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1988年11月1 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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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终止。


一、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有收益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直和外省在我省的单位及“三资”企业)和城乡职工、个体经营者都要依照本办法缴纳防洪保安费。
三、防洪保安费要纳入我省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四、防洪保安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
1、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实收利息收入的0.6‰征收。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
3、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4、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教育部门征用土地可以免征)计征。
(三)对城乡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计征。
五、对确实无力缴纳防洪保安费的亏损企业,可采取“以劳代资”或“以产品物资抵资”的办法征收防洪保安费。对以物(产品)代资的防洪保安费,各地要认真如实地登记作价核算。对可直接用于水利工程的材料、物资,按核算价格编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使用;对不能直
接用于水利工程的,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作价变卖,将变卖收入如数入帐;对以劳代资的工日和台班,要按有关规定核算成资金,冲减应收防洪保安费金额,并将工日或台班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对“以劳代资”或“以产品物资抵资”必须严格审查,由征收机关会同财政部门核批。
六、防洪保安费的征收,原则上按企事业单位隶属级次征收,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省直单位由省级直接征收,省级直接征收单位名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另行下发。
(二)中、省直单位附属企事业的收入或不便由省级直接征收的部分中、省直单位(不在省财政部门、省水利部门直接征收单位名单之列)的收入,交由当地政府征收。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防洪保安费按土地审批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非农业建设用地,防洪保安费由省级征收,省以下按审批级次征收。
(四)城乡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职工所在地的水利部门或代征机关征收。
七、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为各级水利部门,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税务、土地、工商部门代收。
八、由水利部门直接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征收经费,省级最高不超过6%,各行署、市、县的提取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代收的防洪保安费可按代征总额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征收经费和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征收方面的印刷费、宣传费、奖励费、业务费
和征管机关的经费开支。征收机关提取的征收经费,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比例的前提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
九、各级征收机关征收的防洪保安费要在取得收入5日内,将资金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在扣除征收经费和代征手续费后,于每月月初将防洪保安费划入同级国库水利建设基金账户,与其他渠道形成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省政府黑政发【1998】21号文件有关规定管
理使用。征收经费和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
十、企事业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企业管理费、经营成本等科目中税前列支;银行、保险、信托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个体经营者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税外征收;城乡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十一、对下列情况免征防洪保安费:
(一)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员、持有下岗证或失业证的职工。
(二)军工企业生产的军需品。
(三)监狱、劳教单位。
(四)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
(五)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十二、免征防洪保安费必须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查有关证明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十三、防洪保安费要按期缴纳,逾期不交者由各级政府下达征收令并按月加收1%滞纳金。对拒不执行征收令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代征机关也要将代收的防洪保安费按期足额上缴到征收机关。
十四、凡应缴纳防洪保安费的单位,要主动向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对拒不提供有关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数据资料的,征收机关或代征机关可根据其它合法渠道得到的数据按高限征收。
十五、省农垦总局场区范围征收防洪保安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则上自收、自管、自用。分散在地方政府所在地的省农垦总局系统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征收防洪保安费。省农垦总局征收的防洪保安费也要纳入省农垦总局水利建设基金。
十六、奖惩:
(一)对防洪保安费交纳和代征好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防洪保安费收缴好的地方,省里在水利投资上要给予倾斜。
(三)对防洪保安费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隐慝账簿凭证和欺上瞒下等手段,不缴、少缴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有权追缴其少缴或不缴部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各行署、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八、本省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终止。对按过去办法未征收的不补征,已征的一律不退。



1999年3月29日

关于进口药品平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进口药品平衡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我局国药经字(90)第258号“关于下达进口药品平衡价格的通知”下达之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了便于执行该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下达的进口药品平衡价格,各地如进口同品种、同规格、并疗效、质量相近的品种,不分国别一律执行下达的销售价格。如果内在质量确有差异,可由进口单位提供资料提出作价意见报我局核定。
二、下达平衡价格之外的品种,若同一品种销地从多个口岸调入,销售价格差异过大的,为了便于市场价格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应适当平衡,统一市场销售价格。
三、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国药经字(90)第258号文件中下达的平衡价格做适当理顺:
1.乙酰螺旋霉素0.2gX100’s日本产每盒批发价67.20元,零售价77.00元。
2.胆通胶囊0.1gX100’s西德EVERS每瓶批发价36.00元,零售价41.40元。
以上价格自1990年8月15日起执行。
四、对国药经字(90)第258号文件中的几处书写错误请自行更正。
19 胆通胶囊 HEXAL; 29 5X25ml
31 异乐定片 ; 34 10ml
38 优力新针 ; 39 1mg
54 0.2g



199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