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整顿铺面房屋租金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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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整顿铺面房屋租金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整顿铺面房屋租金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一月九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下简称《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暂行规定》租赁管理和执行《标准》规定范围的铺面房屋。
第三条 市、区房管、物价管理部门应组成铺面房屋租金审核小组,对辖内铺面房屋租赁和租金加强管理。
第四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出租的铺面房屋,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有关产权证件、资料到所属区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申请办理租赁和核定租金手续,房管和物价部门应及时对房屋进行丈量、评估和核定租金。
出租人按规定交纳丈量评租费。
第五条 铺面房屋出租应按规定签订房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租赁合约和办理验证手续,并由承租人向房管部门一次性缴纳验证手续费。
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凡现行出租人包括已办理租赁合约的必须到当地房管、物价部门办理验证、审价报批手续。租金超过最高限价部份应予以调低。
逾期不办验证审价报批手续的,按规定处以出租人每超期一天罚款二十元的处理。
第七条 擅自提高或瞒报租金者,除按《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没收超过最高限价的全部租金外,并处以没收金额总数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八条 租金标准最高限价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平衡审批办法,由出租人到所在区的房管、物价部门申请核定租金。房管、物价部门根据出租人的申请,对其出租的铺面房屋进行丈量、评估、定价后填写统一《租金计算表》和《租金审批表》,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审批

第九条 承租人违反租赁合约,利用承租房屋作为条件与他人合作、联营或转租、分租图利的,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月租金实行的最高限价由铺面房租金审核小组具体审定,其各类铺面租金平均控制水平如下:
(一)五级土地以下马路和内街铺面房租金,平均控制在17.78元/平方米以下;
(二)三、四级土地马路的铺面房租金,平均控制在26.67元/平方米以下;
(三)成行成市(指政策性指定开办或历史形成的商业街市)的和一、二级土地马路的铺面租金,平均水平控制在35.56元/平方米以下;
(四)商场(市场)出租柜台或设档位的租金,平均水平控制在44.45元/平方米以下。
第十一条 地段环境调节率按《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穗府〔1989〕55号)执行。结合实际情况,将原来二十五级地段,调整为十级十六等收费。
第十二条 凡出租房超出《标准》规定的设备、装修项目,出租人应按装修工程投资总额分五年回收的办法分摊,按月另外向承租人收取。
承租人自己出资的装修,出租人不得另行收取设备装修费用。
第十三条 出租人不准预收租金,但可按租金标准收取三个月以下租金作为押金。
押金可作为租金抵扣或作为承租人租用期间人为损坏房屋的偿金。
第十四条 对妨碍房管、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拒绝接受租赁管理和物价检查的,按《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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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财 政 部
卫 生 部 文件

财会字[1998]56号


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医院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医院会计制度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卫  生  部
              文件
财  政  部
          

卫规财发[2000]229号

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遵照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院药品收支结余资金进行收交、考核、返还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办法和返还资金计算办法要力求公开、透明。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复杂、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卫生、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管理,确保医院正常业务工作不受影响。



抄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
附件: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本办法。
农村卫生院、民办非营利医院和只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诊所以及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本办法。
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医院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性质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院的管理费用,要按制度的规定合理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禁乱摊费用、扩大成本。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成本核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药品支出后的纯收入即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
四、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上报的会计报表核定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具体核定方法,可按医院的功能及用药特点进行分类,分别计算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确定药品收入上交比例,并据以核定各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也可按各医院实际药品收支结余核定上交金额。
五、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在核定返还金额时,应考虑中医医院、民族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的特点,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
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按不同类别医院的医疗收入、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的)减医疗支出确定。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医院的平均医疗收支亏损率分别测算确定统一的医疗收入返还比例,也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医院的业务工作量分别测算确定统一的单位业务量返还定额,结合考核情况核定各医院的返还金额。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医院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床日费用等。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按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对医院进行考核。
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内不同类别、级别医院的功能、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通过立项论证等与财政专项补助统筹安排。
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可按不超过弥补医疗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的10%提取,并实行项目管理。
六、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按季上交。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按季返还,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和社区卫生、预防保健的资金,按项目支出的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核拨。
上报医院季度会计报表、核定下达上交金额、上交药品收支结余、缴存财政专户、返还医院等具体工作时间由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按高效、及时的原则确定。
七、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医院以及军队、武警医院对社会开放部分的药品收支结余按财务隶属关系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商有关部门确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所属在京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按财务隶属关系管理;所属京外医院委托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财政部门管理,与当地医院统一考核,资金统一管理。上交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除按地方规定提取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外,按第五条的原则全部返还上述医院。
卫生、财政部门在安排委托管理医院发展建设返还资金时,应征求医院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和资金分配情况及时报医院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药品收支结余的会计处理。医院上交药品收支结余时,借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款时,按用途分别核算: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九、医院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交药品收支结余,逾期不交的按违反财政纪律论处。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应全部用于卫生事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抵顶和减少预算拨款。卫生、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返还,无故拖延返还时间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原印发的《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1999】55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名词解释和测算参考公式

附件:名词解释和测算参考公式

1、药品收支结余:指医院向患者收取的药品销售收入及药品折扣等全部药品收入,扣除药品购进成本及有关费用后的药品纯收入。
2、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指当地应上交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的所有医院(以下简称全部医院)的收支结余合计占药品收入合计的比重(不同类别医院可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药品收入合计—药品支出合计
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 = —————————————— ×100%
药品收入合计
3、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药品收入比例上交法):指卫生行政部门按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确定的药品收入上交比例核定的医院上交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医院上交金额=某医院药品收入×某地药品收支结余率
4、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即医疗总亏损,指全部医院的医疗收入加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的),减去医疗支出后的差额。计算公式如下:
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 = 全部医院的医疗收入+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支出
5、医疗收入返还比例:指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据此核定各医院的返还数)。计算公式如下:
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
医疗收入返还比例 = ————————————— ×100%
医疗总收入
6、单位业务量返还定额:指按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与医院业务量的比值确定的单位业务量的返还定额。
7、医院返还金额:指按医疗收入比例返还法或单位业务量定额返还法核定的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返还资金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1)医疗收入比例返还法
某医院返还金额=某医院的医疗收入×医疗收入返还比例×某医院的修正系数
(2)单位业务量定额返还法
某医院返还金额=某医院业务量×单位业务量返还定额×某医院的修正系数
(医院业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数和住院床日数,可按两个指标用两个定额分别计算,也可按一定比例将两个指标合并为一个定额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返还修正系数:
某医院的修正系数=1—(某医院报告期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基期医院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基期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药品比重权数—(报告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基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基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门诊费用权数—(报告期平均住院日费用—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住院费用权数+中医专科修正系数
各项权数和中医专科医院修正系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医院修正系数还应考核同类医院之间的指标差异因素。

卫生部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印发




动物致人损害,混合过错各担责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案情:
2004年5月20日傍晚,王某从山场牵牛下来准备回家,路过圳口路(此为山场到村庄上的必经之路)时,远远看见李家牛在圳口边吃草,而李某则在自家责任田中喷洒农药。王某知道自家牛的特性好斗(对此,李某也知晓),为此,王某在100米外就吆喝李某把牛牵开。李某在王某快接近时起身来到自家牛身边,将牛从靠近稻田一侧田埂牵到靠近小江的另一侧较宽敞的田埂边缘,李某拉住牛绳并站在牛绳靠近江边的一侧,正欲让路给王家牛过去。而王家牛接近李家牛时,烈性大发,王某拼命拉牛绳都无济于事,王家牛一头将李家牛顶到坎下,且因李家牛绳尚拴在树兜上,故牛绳也把李某重重的拽到坝下,造成李某内脏受损。后李某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200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付该医疗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法所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不存在被害人有意挑逗等过错行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王某应赔偿李某13200元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方面,李某对本案侵权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李某将自家牛拴于过往路边吃草,且在王某要求李某牵开自家牛的情况下,李某仅拽着自家牛立于路边让道,客观上使自家牛及其本人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也是对王家牛的一种隐形挑逗,李某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王某明知自家牛的特性,在李某及李家牛未安全避让的情况下仍然接近他们,以致最后无法控制自家牛的侵害行为的发生,应承担损害发生的主要责任,为此可判决王某承担李某医疗费的70%部分。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该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民法所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该无过错主要是指对权利侵害行为的无过错,主要是考虑到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该动物的管理者及获益者,而且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加强责任心。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被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则不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此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必须具有无过错的前提,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被害人、第三人存在混合过错时应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态度,它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条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式,民法上的故意与过失都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要件,而且过失的过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过错的确定,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民法中一般注重应用客观标准来判断过错,就是要以一个合理的预见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标准,那么他就没有过错,反之则为有过错。实务中,应首先根据一般人的个人才能和活动能力,决定在当时情形下,能否达到这种认识或作出这种努力。对负有特殊义务者,还应根据其实际智力和能力作出进一步的判断。
具体到本案,首先,从李某的行为来看,第一,李某将自家牛拴于过往必经路边吃草,属于对其自己饲养牛管理上的一种过失;第二,在王某要求李某牵开自家牛的情况下,李某仅拽着自家牛立于路边让道,相对于同村村民来说,李某也知道王家牛的特性,其应预见得到其行为客观上使自家牛及其本人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也是对王家牛的一种隐形挑逗。综上分析可判断李某对本案侵权事实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其次,王某明知自家牛的特性,在李某及李家牛未安全避让的情况下仍然接近他们,以致最后无法控制自家牛的侵害行为的发生,应承担本案侵权事实发生的主要责任。对于这种混合过错发生的侵权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即依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大小。
综上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