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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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财农(二○○一)三○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特大防汛旱补助费,根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对中央直属流域机构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安排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省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首先要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各地受灾情况、防汛抗旱行动、地方财力及防汛抗旱资金支出情况等,补助受灾省特大防汛抗旱经费,补助经费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地方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数额。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不予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
(二)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三)省级财政没有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的或未及时下拨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
(四)在上年度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中,有严重违规违纪并未进行整改的;
(五)越级申报的。
第六条 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水利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防汛补助费计算公式:
* An Dn Sn
Wn=M (---* 0.2+---* 0.1+---* 0.7)*(0.4+α1n+α2n+α3n+α4n)*η (公式1)
N N N
∑ Ai ∑ Di ∑ Si
i=1 i=1 i=1
n:所计算的省(区、市)序号,如1为北京,2为天津,……。
Wn:分配给n省(区、市)的防汛补助费数量。
M:中央准备一次分配的防汛补助费总数。
An:n省洪涝成灾面积,千公倾。
N
∑ Ai:全国洪涝成灾面积,千公倾。
i=1
N:为分配资金时全国遭受洪涝灾害的省数。
Dn:n省(区、市)洪涝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N
∑ Di:全国洪涝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i=1
Sn:n省(区、市)水利工程水毁损失,亿元。
N
∑ Si:全国水利工程水毁总损失,亿元。
i=1
α1n:反映省级财政状况系数,0—0.2,省级财政状况越困难,取值越大。
α2n:反映领导重视防汛工作系数,0—0.2,重视程度越高,抗洪救灾措施越得力,取值越大。
α3n:反映防汛经费情况系数,0或0.1,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防汛经费,取值为0.1,否则为0。
α4n:反映防汛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系数,0或0.1,上年度审计、检查防汛经费使用没有发现问题的,取值0.1,否则为0。
η:调整系数0.9—1.1。
(二)抗旱补助费计算公式:
* An Dn Sn
Wn=M (---* 0.7+---*0.25+---*0.05)*(0.4+α1n+α2n+α3n+α4n)*η (公式2)
N N N
∑ Ai ∑ Di ∑ Si
i=1 i=1 i=1
n:所计算的省序号,如1为北京,2为天津,……。
Wn:分配给n省的抗旱补助费数量。
M:中央准备一次分配的抗旱补助费总数。
An:n省农作物受旱面积,千公倾。
N
∑ Ai:全国农作物受旱面积,千公倾。
i=1
N:分配资金时全国遭受干旱灾害的省数。
DN:n省饮水困难人数。
N
∑ Di:全国饮水困难总人数
i=1
SN:n省(区、市)大牲畜饮水困难头数。
N
∑ Si:全国大牲畜饮水困难总头数。
i=1
α1n:反映省级财政状况系数,0—0.2,省级财政状况越困难,取值越大。
α2n:反映领导重视抗旱工作系数,0—0.2,重视程度越高,抗旱措施越得力,取值越大。
α3n:反映抗旱经费情况系数,0或0.1,省级财政年初预算排抗旱经费,取值为0.1,否则为0。
α4n:反映抗旱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系数,0或0.1,上年度审计、检查抗旱经费使用没有发现问题的,取值0.1,否则为0。
η:调整系数0.9—1.1。
第七条 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分配方案的资金总数与拟分配的资金总数的差额,作为考虑其它因素的机动部分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省要据实报告灾情等有关情况,对夸大灾情等虚报情况的,将按一定比例扣减拨款和下一年度停止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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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违规光缆建设项目整顿长途光缆建设秩序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关于清理违规光缆建设项目整顿长途光缆建设秩序的通知


近年来,一些企业或单位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以多种方式和名义进行长途光缆建设,出现了光缆线路交越、同路由近距离或同沟埋设等现象,不仅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而且危害着国家通信安全,导致了全国长途光缆建设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国家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市场监管。为清理违规项目,整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授权单位批准,以任何形式自建或联合建设的在建长途光缆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地方参与建设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军队参与建设的项目报总参通信部。

  二、为妥善处理违规建设的光缆资源,凡没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权执照而拥有长途光缆网络资源的部门(或地方)、企业(或单位),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拥有的光缆网络资源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具体上报内容见附表)

  三、重申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国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电信网络建设和运营管理。凡有以上组织或个人参与或直接投资建设的光缆项目,必须立即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自行加以清理,同时将情况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四、为进一步完善电信市场有序竞争环境,信息产业部将发放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具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等网络元素的出租、出售业务;没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但有其它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为满足自身的传输需要,可向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购买、租用网络资源,也可在国家规划范围内按项目审批程序进行自建或联合建设光缆网络,但不得从事出租、出售网络资源的经营活动,也不得从无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租用网络资源。

  五、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将对清理后的网络资源采取转售或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网络资产的重组,并将重组后的网络资产交由具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电信企业经营管理。

  凡未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光缆网络资源和未参与网络资产重组的企业(或单位)不得以此网络资源从事网络资源经营活动,否则以违规经营论处,直到由国家没收非法经营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

辽阳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7〕1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在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并负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建筑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一)新建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三)参与专业和劳务分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总人工费的一定比例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已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和《已存入工资保证金证明》,凭此证明到市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予办理有关证明,市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开工报告。
第六条 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原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按剩余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工程竣工前25日,建筑施工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提出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返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实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1周。
第十一条 经公示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向建筑施工企业返还工资保证金本息。该建筑施工企业下次组织施工前,可不再预存工资保证金。
第十二条 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向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工资难以追偿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互设阻力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非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06年9月7日下发的《关于印发辽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辽市政发〔2006〕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