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9:31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3月21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厅体法字[2007]248号  


部内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健全交通新闻发布机制,根据部党组《关于落实部党组第五次会议精神完善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交党发〔2007〕12号)精神,部制定了《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新闻发布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交通新闻发布工作机制,更好地为交通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闻发布工作遵循时效性、新闻性、真实性、权威性、坦诚性、策略性、开放性原则。
  第三条交通部新闻办承担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新闻中心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交通部新闻办主任、新闻发言人由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司长担任;体改法规司主管宣传工作的副司长担任新闻办常务副主任。新闻办成员由部各有关单位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处级领导(或司局新闻宣传联络员)组成。
  第五条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一)研究策划。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交通行业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
  (二)解读政策。通过新闻发布,紧紧围绕交通部的中心工作,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交通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宣布、解释和说明。
  (三)解疑释惑。通过新闻发布,对交通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出现的问题、矛盾等进行告知、分析和明确。
  (四)传递信息。尤其是对突发的交通公共危机事件,通过新闻发布,及时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正确引导公众。
  (五)组织协调。组织召开交通行业各单位新闻发言人联席会议,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第六条新闻发布的内容:(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在交通行业的落实情况。
  (二)交通部的重大政策、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交通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四)社会大众关心、关注的交通热点、焦点问题。
  (五)交通部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
  (六)重大交通突发事件。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八)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七条新闻发布的形式:(一)新闻发布会:
  1.例行新闻发布会。定时定点新闻发布,以新闻发言人自主发布为主,邀请发布和组织发布为辅;2008年开始实行每月一次定时定点新闻发布,暂定每月第三周周三上午10时在交通部新闻发布厅进行发布。
  2.专题新闻发布。新闻办应业务司局要求或由新闻办商有关司局,根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报请主管部领导同意后有针对性地安排专题新闻发布,新闻办和业务司局共同组织实施。发布形式以邀请发布和组织发布为主,新闻发言人自主发布为辅。必要时,部新闻办可邀请部领导通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重大政策和信息。
  (二)新闻通气会。对交通行业影响较大的事项或活动,新闻发言人或有关司局领导,可以通过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三)记者招待会。通过招待会形式召集各家媒体,发言人可就当前媒体所关心的交通热点、焦点问题,集中回答记者提问,解疑释惑。
  (四)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新闻办根据接收到的媒体采访来函,协商有关业务司局安排采访事宜。
  (五)发布新闻通稿。交通工作动态、突发事件进展等时效性强的信息,由业务部门提供新闻通稿,经部新闻办审核后,提供给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同时将新闻通稿在交通部政府网站和行业媒体上刊载。
  第八条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确定主题。新闻办根据发布内容的要求编制发布计划和主题,送新闻发言人审定。重大主题报部领导批准后对外组织发布。
  (二)制定方案。新闻发布主题确定后,由新闻办协同有关单位提出新闻发布方案,经新闻发言人批准后实施。
  (三)前期准备。新闻办着手安排发布事宜,包括准备相关材料、通知新闻媒体。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发布厅的发布技术和信息传输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的确定。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词、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有关业务司局和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新闻办汇总审核,重大问题和敏感问题的相关材料应报请部领导审定。
  (五)按照发布方案进行新闻发布。一般情况下由部新闻发言人主持发布,发言人也可根据发布需要并报请部领导同意邀请或指定相关部门领导担任专项或临时新闻发言人。
  (六)新闻发布后续工作。新闻发布会后,新闻办根据记者的需要,可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领导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新闻中心对发布文件进行归档管理。
  (七)新闻发布后评估。新闻办负责统计到会媒体记者情况;了解媒体报道情况;了解媒体报道以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针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领导体制。新闻发布工作实行部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部领导分工负责、各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分工机制。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由新闻办统一协调,实行各单位分口把关,各负其责。新闻办负责提出每次新闻发布活动的总体方案,各单位提供发布内容及新闻信息资料,重大宣传议题由新闻办提交部党组讨论决定。
  (三)危机处理参与机制。当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时,各业务司局要及时通知新闻办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全过程,以利于新闻办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准备和及时发布工作。
  (四)各司局、单位要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为新闻发言人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新闻发布的要求
  (一)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以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名义擅自发布或提前透露相关新闻信息。
  (二)各司局、单位主要领导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人命安全等重大事件内容的发布,要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保护我国遗产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中国遗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设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以下简称《预备名录》),作为申请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预备名录》的有关原则规定

  《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入选原则如下:

  (一)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关于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标准和条件,符合《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条件(见附件1),并具有相应保护管理措施的地域,均可申报列入《预备名录》。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外围环境应进行整治并与遗产的历史与现状相协调。申报遗产地已经制定或拟制定了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遗产分类和地区分布要考虑代表性与平衡性,国内外遗产目录中所缺少的遗产类别及遗产地相对缺乏的地区,给予优先考虑。

  (四)为保持遗产资源分布地域的完整性和满足保护范围划定的需要,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项目。

  二、《预备名录》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预备名录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对拟申报项目组织初审,填写《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见附件2)报建设部。

  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1.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2.《预备名录》申报书。3.资源价值介绍(光盘及文字介绍)。4.相关管理法规和规划文件。

  (三)评审程序。1.由建设部组织国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论证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2.建设部城建司提出复核意见。3.建设部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建设部公布《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预备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预备名录》的遗产地资源价值及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遗产地管理单位要依据制定的保护规划,结合遗产管理的有关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提交自查报告。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进行复查,并向建设部提交年度复查报告。

  (二)对于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存在明显不足的,由建设部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成效明显,符合列入《预备名录》条件的,经审定后撤销限期整改警告;因遗产资源退化和遭受严重破坏的,原审定公布机关可将其从《预备名录》除名。被除名的项目,须重新申报或审定通过后方可列入《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是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名录。《预备名录》项目被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后,将不再《预备名录》中保留。

  (四)列入《预备名录》的项目,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制订保护规划、资源监测、管理能力建设、科研、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在推荐申报世界遗产方面,将优先考虑资源保护比较好、管理能力比较强、申报工作准备充分的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

  设立《预备名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我国遗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2.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三)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四)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

  (五)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如冰河作用、火山活动等)、生物演化过程(如热带雨林、沙漠、冻土带等生物群落)、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如梯田农业景观)的突出例证;

  (六)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如河流、山脉、瀑布等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

  (七)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包括举世关注的动植物聚居的生态系统)。

  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除满足国家自然遗产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关于文化遗产标准的有关要求。

  (一)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的天才杰作;

  (二)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三)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四)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五)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