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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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3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办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宗旨及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原则,财务公司应定位为支持集团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的、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
构,而不能办成全功能的企业内部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混合体。
为加强对财务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9月制定并下发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355号),改变了财务公司经营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之后,又作出自1997年开始取消对财务公司的贷款限额管理,逐步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
比例管理的规定。但从今年第一季度情况看,全国财务公司贷款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相当一部分财务公司自营存贷款严重超比例,用大量的拆入资金发放贷款。少数公司的资产质量较差,出现支付困难,形成了一定的金融风险。为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有
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财务公司的自营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75%。凡1997年6月30日之前该指标低于75%的公司,要按照稳步发展的要求,逐步增加贷款规模,不得突击放贷;凡该指标超过75%的公司,一律不得增加新的贷款,重点应放在调整结构、盘活存量、降低存贷款比例上,其
新增存款应主要用于减少超量拆入的资金。这些公司,必须制定压缩存贷款比例的计划,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逐家核定压缩比例,监督执行。1997年底要压回所超比例的50%,至1998年底,必须压回到规定的比例之内。
二、财务公司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头寸,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贷款。对拆入资金数额大、自营存贷款比例严重超标的公司,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逐步监控,限1997年底压回到规定比例之内。对压缩不积极或效果不明显的,要对其拆借业务采取严
格限制措施,直至暂停其拆借业务。
三、财务公司的内部转帐结算应严格限定在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之间资金往来范围之内,财务公司一律不得直接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联行清算及同城票据交换,已办理上述业务的,限1997年底前清理完毕。
四、财务公司应逐渐提高其资金来源中中长期资金比例。财务公司不得吸收3个月以下的短期存款。至1997年底,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存款余额应不低于财务公司各项存款余额的30%;至1998年底,应不低于50%。
五、财务公司的中长期资金运用限于集团内企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及设备的融资租赁,且需要与其中长期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将短期资金长期使用。其中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在集团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于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来源不足时,财务公司可自19
97年下半年开始,按项目向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财务公司债券。财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办法由总行另行规定。
六、财务公司各项贷款(含融资租赁)中用于支持成员单位技术改造的比例应逐步提高,1997年底应达到30%,1998年底应达到50%。
七、财务公司应不断提高资产质量,凡不良贷款率(逾期、呆滞及呆帐贷款比例)高于规定比例的公司,应抓紧催收,原则上不得增加贷款规模,少数确有必要增加贷款规模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核定其最高增加比例。
八、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考核指标仍按总行下发的《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银发〔1996〕315号)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355号)中有关内容执行。自1997年9月开始,各财务公司在报送非现场检查考核指
标及报表时,应将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存款占存款总额的比例和用于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贷款(含融资租赁)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作为监控性指标报送。
九、上述各项考核指标应分别报送人民币及人民币和外币的合并数字。
十、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必须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管理,按本通知要求完善非现场检查制度。凡盲目扩大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差、出现支付危机的财务公司,其股东单位及企业集团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向其提出整顿要求和采取其他有关措施。




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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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和原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等有关要求,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进行标注。

  特此函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10月15日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办发明电(2004)49号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意见

  当前,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对能源的需求持续增长。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是一项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部署,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提高有安全保障煤矿的生产能力,在煤炭产量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由于目前煤炭市场趋旺,煤价上涨,部分地区已关闭、报废的小煤矿受利益驱动,又出现了非法开采的现象;一些煤矿企业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的问题也时有发生。近期连续发生了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打击非法开采活动,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对小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等有关规定,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并炸毁井筒,填平场地,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私自招工、非法生产。

  二、强化对小煤矿安全隐患的整治,限期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对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应进行整改或停产整顿的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整顿的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或停产整顿通知,责令有关企业限期达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对拒不整顿或经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煤炭生产市场准入。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要严格颁证审核,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从源头上加强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凡未按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集中开展煤矿“一通三防”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深入开展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同时,要督促和指导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要求,深入开展以“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特别是瓦斯治理为重点的集中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和及时整改瓦斯事故隐患,严格把住瓦斯防治设施装备、防范措施落实和现场自救关。存在瓦斯突出现象的矿井,也要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对鉴定为瓦斯突出矿井但拒绝升级、不按突出矿井进行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五、加强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乡(镇)两级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和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关闭各类非法生产矿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

  六、加大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煤矿非法生产的打击力度,对出现小煤矿非法开采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组织生产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是当前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针对当前煤炭生产形势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200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