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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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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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全市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
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
科研、技术推广、良种(苗)繁育的场地。
第三条 无锡市人民政府蔬菜管理部门是全市蔬菜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不
设区的市、区蔬菜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监督。
计划、农业、水利、多管、规划、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
施工作。
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蔬菜基地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菜地。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的行为
有权进行举报。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蔬菜基地作出显蓍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蔬菜基地的划定
第七条 蔬菜基地的划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集镇和村庄等
长期发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保证蔬菜基地长期稳定和重点投入。
第八条 蔬菜基地分为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
重点保护区菜地是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和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定的
保护区菜地,其他为一般菜地。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蔬菜基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市城区、不设区的市城
区、乡(镇)集镇分别按常住人口每人0.03亩、 0.02亩和0.01亩的标准,
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菜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所属的蔬
菜基地,划分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报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蔬
菜基地,由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档案。
划定的重点保护区菜地,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标志。
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十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不同类型菜地的要
求,制定蔬菜基地配套建设规划,组织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水利、
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建设。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投入的原则。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
农业发展基金中扶持蔬菜基地开发和建设,引导、鼓励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对蔬
菜基地的投入。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蔬菜基地的地力,防止
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鼓励建立无公害蔬菜基地。
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对重点保护区菜地实行长期保护,对一般
菜地实行阶段性保护。
第十四条 在蔬菜基地范围内,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必须种植蔬菜,不得弃
耕抛荒,或者改种其他作物、改挖鱼塘、建房、取土和堆放废弃物等。
第十五条 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确需调整的,必须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
菜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制订调整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征用重点保护区菜地的,分别经市、不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征(使)用市、不设区的市划定的一般菜地的,
分别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征(使)用重点保护区菜地和一般菜地的,分别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
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征(使)用蔬菜基地菜地,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后征
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统一规划,补足菜地。
第十八条 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菜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所
属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重点保护区菜地必须加
倍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不得减免、拖欠。
乡(镇)、村按规定权限批准使用菜地必须如数补足,无法增补或增补不足的应当
向市、不设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统一安排增补新菜地。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周围建立对蔬菜有污染又无治理措施的企业。市、不设
区的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对蔬菜基地的环境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经批准征用的蔬菜基地菜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国土
管理部门按荒芜时间收取荒芜费。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由
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所征用的菜地,注销土地使用证
,恢复耕种条件,委托原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蔬菜生产。
因土地被征用而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后所剩余的菜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委托相关乡(
镇)、村代管,从事蔬菜生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由国土管理部门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恢复耕种条件,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元至十五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
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菜地的,多占的菜地按非法占用菜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权批准或者越权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菜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
非法批准占用菜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
占用的菜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照非法占用菜地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改变蔬菜基地菜地用途的,由国
土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以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以罚款,对单位
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取土、堆放废弃物等破坏菜地资源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国土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处以该土地年产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损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市、不设区的市和区蔬菜管理部门责令
恢复原标志,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质造成蔬菜基地或者蔬菜污染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受害
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并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蔬菜基地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蔬菜基地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16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

为规范政风评议工作,推进政风建设深入扎实地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办法》(皖政办〔2000〕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议原则
政风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监督、纠建并举的原则,力争做到深入细致、认真负责、结论准确。
二、评议对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省在我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三、评议内容
(一)依法行政情况
1、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行使权力,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情况。
2、规范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是否做到深入推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考评,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环境。
3、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国家赔偿和行政追偿制度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完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情况。
(二)廉政建设情况
1、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本单位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并进行考核和追究。
2、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情况。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建立和执行干部轮岗、竞争上岗、重大事项报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情况。
(三)勤政为民情况
1、履行职责情况。是否做到正确执行上级决定、命令,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工作效能情况。是否把“让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对本职工作是否做到不推诿,办事简捷、高效;对涉及其他单位、人员的事项是否做到积极联系、协商、支持、配合;建立和实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制度情况。
3、群众来访接待情况。是否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的情绪、愿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是否落实领导干部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设立群众来访领导接待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四)作风建设及反腐败源头治理情况
1、工作作风情况。内部是否制度健全,工作有序,纪律严明;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时时处处重实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是否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压缩文件,减少会议。
2、政务公开情况。是否将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纪律和办事监督方式向社会公开;办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务是否做到合理、合法,公正、公开。
3、行政审批、收费、处罚制度执行情况。不越权设立行政审批事项,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扩大收费范围,不提高收费标准,不违法设定处罚项目;收费、罚款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没有不开票据擅自收费的行为。
4、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情况。认真执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收费单位不直接收费;按照《安徽省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其他所有的行政罚款都由代收机构代收,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不直接收缴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罚款上缴国库,不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银行帐户,不开设罚款收入银行帐户,不设单位“小金库”。
5、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是否严格按照《 宿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将列入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纳入采购中心管理。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政风评议办公室,由市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统计局、法制办、市政府督办室、纠风办抽调人员组成,承办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纠风办,办公室主任由市监察局长兼任。市政府秘书长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五、评议方法
政风评议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政风评议采取测评的方式,对全部或部分评议对象进行测评。
测评分为:民主测评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测评、基层和群众测评、“行风热线”测评、市直单位互评五个部分。
(一)民主测评组测评。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党纪监督员及特邀监察员、新闻界、知识界、企业界人士及离退休老干部等,组成民主测评组。
民主测评采取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方法,对被评议单位政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二)投诉受理机构测评。投诉受理机构包括:市政风建设投诉和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长热线,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的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各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投诉情况及调查核实结果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三)基层群众测评。市政风评议办公室委托市统计局向企业、基层部门和群众发放政风评议问卷调查测评表,组织基层群众和受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四)“行风热线”测评。由宿州市人民广播电台“行风热线”栏目根据领导同志上线情况、群众反映的问题及对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测评。
(五)市直单位相互测评。由市政风评议办公室组织,向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发放政风评议问卷调查测评表进行相互测评。
测评采用分项计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民主测评30分;投诉受理机构测评10分;基层群众测评20分;行风热线测评30分;市直单位互评10分。
六、评议结果的处理
政风评议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满意等次,60分以上至84分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60分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为满意等次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单位,在当年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被定为良好以上等次,单位领导班子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方案,对有关人员要按照《政风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政风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该单位年终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依据。
政风评议工作的过程以及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