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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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经委


关于批转《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经委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等部门拟订的《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搞好污染企业的逐步搬迁,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相互配合,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共同做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

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严重,就地治理困难的企业,必须有计划地搬迁。为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成立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市计委、经委、建委、环保、财政、税务、规划、土地、房产、劳动、市政公用局、南京供电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污染搬迁项目,确定有关
税费的减、缓、免,落实优惠政策,协调搬迁中的有关问题,检查、验收工程进度。污染企业搬迁的日常工作,由市经委会同市环保局办理。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污染企业搬迁作为技术改造或基建项目安排。搬迁到新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原址建筑面积的130%以内,超过部分不再享受污染企业搬迁的政策,如有特殊困难的,可酌情照顾。搬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并结合技术改造调整工艺,严
格按安全、环保“三同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污染企业(项目)搬迁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污染企业的搬迁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市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列入市搬迁计划;
(二)污染企业根据市的搬迁计划编制《污染搬迁技改(基建)项目建议书》,上报主管局(公司、集团)初审后,再报市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审定。经研究确定后,根据项目性质,由市计委、经委会同市环保局办理立项手续;
(三)搬迁项目立项后,搬迁企业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其管理按技改(或基建)项目管理程序进行。搬迁工作由主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污染企业(项目)搬迁建设新厂房(项目)所需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自有资金(含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治理“三废”综合利用产品留利资金及上级部门拨给的更新改造资金);
(二)企业上缴排污费中可返还的资金;
(三)企业原厂址、厂房的补偿费;
(四)企业在停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费用可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五)自筹资金不足部门,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含环保贷款)。
第六条 污染企业(项目)搬迁的优惠政策:
(一)贷款:
1、搬迁项目经批准后,需申请贷款的企业可凭批准文件、《污染企业搬迁经费预算表》,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对使用贷款进行搬迁的企业,贷款可从企业利润中税前归还,个别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市搬迁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延长归还期。集体企业申请的贷款,如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税收,用于还款;
3、对超过搬迁或还款期限的企业,用税后利润归还贷款;确因客观原因误期,且符合税前还贷的,可上报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二)优惠政策:
1、搬迁企业原则上应边生产边建设,待新厂房建成后再停产搬迁。搬迁企业应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适当的减缓免税照顾。企业搬迁期间停止上交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和折旧基金;
2、实行“工效挂钩”的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和新厂房建成一年内,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对按计划完成搬迁任务并还清贷款,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可在“工资总额包干”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按市劳动、税务、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3、搬迁企业迁建工程中应享受优惠政策的建筑面积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费、耕地占有税(市及县区征收部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商业网点费、粮油增销减购差价款、新材料开发费;
4、搬迁企业迁到新址后原计划使用的水、电、气指标可以继续使用,超过原容量部分的自来水增容费、煤气集资费、电力增容集资费按有关规定交纳,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
第七条 污染搬迁企业的原址(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房产的产权属企业的部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市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并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到土地部门、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和使用权变更手续,不得再用于有污染产品的生
产。补偿费用为搬迁专项资金,专户储存,由财政监督使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99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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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63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清远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及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全市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养护责任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生长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四)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十二条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未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核同意,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二)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初审同意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移植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移植古树名木。绿化养护企业应制定保护、保活的移植方案,在办理移植手续时一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植费和移植后的养护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铁丝等;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六)擅自修剪树枝、封彻地坪、遮挡日照;

(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时,必须先征得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治理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领导或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暂行办法

邮电部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4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会城市(含:省会、首府及直辖市,下同)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是全国电话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该城市电话通信发展的依据。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依据该城市一定历史时期的战略目标,遵循党和国家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客观经济规律,以用户需求为依据,市场预测为基础,并考虑人力、物力、财力、自然等各种条件,使用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制定出本地(市内)电话网系统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及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促进规划编制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条 规划是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重要组成部分,通信发展应适度超前该城市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规划的指导思想要根据该城市在全国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确定其电话网发展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先进性,以提高通信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为出发点来制订。
第四条 规划所依据的主要原则应符合邮电部确定的经营管理体制、经济核算体制以及通信网的技术体制和标准。
第五条 应进行多方案规划,从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是否符合长远发展需要等方面进行优选最佳规划方案,以满足社会对通信的需求。
第六条 规划文本的编制要求内容齐全、文字简炼、数据可靠、计算准确。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其他类型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编制可参照本办法。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中未包括本地(市内)电话网密切相联的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无绳电话、集群电话等新业务的规划方法。
第九条 规划中近、中、远期的划分应和国家计划期的划分相一致。一般近期指本五年计划期。中期指下一个五年计划期,远期可根据需要确定。并应遵照“近细远粗”、“先远后近”的原则来编制规划。

第二章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编制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概述
(一)城市地位及发展概述。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现状及存在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思想。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主要任务及范围。
(五)本地(市内)电话网各规划期的发展目标及水平。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用户发展预测
(一)用户发展宏观预测。
1.历史资料分析;
2.预测考虑的原则;
3.近、中、远期用户发展宏观预测方法及结果分析、取定。
(二)用户发展微观预测。
1.用户发展微观预测采用的方法;
2.用户发展微观预测的基础工作;
(1)确定电话网规划的范围
(2)电话网用户现状分类
(3)城市中各类职工现状资料及发展预测
(4)电话网待装用户的调查、分类及整理
3.近、中、远期用户发展微观预测的方法及结果分析。
(三)宏观和微观两种预测结果的对比分析和总结果取定及近、中、远期用户密度图。
三、本地(市内)电话网局所规划
(一)局所规划和基础数据。
(二)局所规划依据的原理和方法。
(三)局所优化的过程及近、中、远期局所优化结果。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近、中、远期局所分布图。
(五)本地(市内)电话网模数过渡方案的论述与选择。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中继及传输规划
(一)本地(市内)电话网话务流量预测。
1.单机平均话务量的预测和取定;
2.话务流量预测的方法;
3.近、中、远期话务流量预测结果。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近、中、远期中继网路结构及中继方式(包括长市中继及特种业务中继)的确定。
(三)本地(市内)电话网近、中、远期局间中继电路的计算。
(四)本地(市内)电话网传输网规划。
1.近、中、远期电话网传输路由、制式、容量确定。
2.近、中、远期电话网管道路由、容量规划。
(五)近期电话网用户线路网规划及中、远期的粗略估算。
五、本地(市内)电话网建设项目安排
(一)近期电话网建设项目安排。
(二)中、远期电话网建设的初步设想。
六、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涉及的其他问题
(一)编号规划。
(二)信令规划。
(三)计费方案。
(四)网同步方案。
(五)支撑系统建设方案。
(六)大型用户交换机进公用电话网方案。
(七)开发新业务的设想与建议。
(八)电话网运行维护管理改革和电信企业生产人员规划。
七、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经济评价
(一)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工程建设投资估算。
(二)电信企业业务收入测算。
(三)电信企业业务支出测算。
(四)电信企业规划期内经济评价指标计算及经济效益分析。
1.经济评价指标计算;
2.经济效益及敏感性分析。
(五)规划期内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
八、实现规划的措施与建议

第三章 编制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一条 概 述
规划的概述主要描述:城市地位、地理环境、城市性质及未来的发展;电话网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规划的主要依据和指导思想,规划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着重描述各规划期电话网发展目标及水平,它是指电话网的建设目标及设备容量、技术进步水平、话机普及率、住宅电话普及率等指标。
第十二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用户发展预测
一、规划的预测分为用户数和话务量的流量流向预测。
用户数发展预测主要包括:电话用户总数发展预测;电话用户分布密度预测;话务量的流量流向预测主要是单机平均话务量的预测、局间话务量流量流向预测。
二、电话用户总数预测一般应采用:直观预测技术、时间序列预测技术及相关分析预测技术。
(一)直观预测技术常用方法:
1.专家评议法
2.概率估算法
3.类比推论法
(二)时间序列预测技术常用方法:
1.趋势外推法
包括:
(1)线性方程法
(2)二次曲线方程法
(3)指数方程法(这种方法多数城市适用)
(4)幂函数方程法
2.平滑预测法
包括:
(1)移动平均法
(2)指数平滑法
3.发展曲线预测法
4.弹性系数法
(三)相关分析预测技术常用方法:
相关因素的选定,如城市的国民生产总值(GNP)、居民的年均收入、长话业务量等等。
1.线性回归法。
包括:
(1)一元线性回归方程法
(2)多元线性回归方程法
2.非线性回归法
包括:
(1)一元非线性回归方程法
(2)多元非线性回归方程法
三、电话用户分布密度预测一般应采用:
(一)用户调查表预测法
(二)用户分类预测法,为了统计整理和预测的简便,分类宜粗不宜细。
(三)等密度预测法
四、其他业务发展占用用户线和中继线比例及单机平均话务量预测主要采用现场实际调查法或经验数据法确定。
五、业务量流量流向预测一般应采用:
(一)双因子法
(二)吸引系数法
(三)重力方程法
(四)根据用户数的变化预测
(五)根据交换局数及交换区界变化预测
第十三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局所规划
一、规划中关于设置交换局的数量,应根据全网工程建设费用相对最省和用户分布密度确定,并考虑远期规划的需要。
二、局所规划中交换局界的划分:
(一)应尽量沿着公路、铁路、河流湖泊、绿化地带、丘陵公园等地形上的阻碍地段或者大片用户密度很低的地带划分。
(二)应尽量把关系密切的地区、部门或建筑群划在同一交换区。
(三)应充分利用原有管道、线路和局房,即尽量沿用原有局界。
三、局所规划中交换局局址应选在用户密度中心和线路中心能尽量重合的地方。
四、根据一、二、三条编制计算机辅助规划程序,建立数字模型,进行局所优化。局所规划方案的比较应采用年经费现值法。
第十四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中继及传输网规划
一、电话网应采用汇接局和端局的网路结构。
根据本地(市内)电话网的需要,可设置市话汇接局、郊区汇接局及农话汇接局。
端局应根据服务范围的不同,设置市话端局、郊县县城端局、卫星城端局及农话端局(包括农村集镇局)。
二、市话汇接局、郊区汇接局、农话汇接局属同一等级,它们之间原则上应设置基干路由。同一郊县范围内的农话汇接局之间应设置基干路由。
在话务量较大且经济合理情况下,任一汇接局与非本汇接区的端局间,或端局与端局间,应设置直达路由。该路由可以是低呼损直达路由,也可以是高效直达路由。
三、两端局间采用汇接路由或直达路由的条件,取决于两局间话务负荷及直达路由与汇接路由费用比。
两局间采用低呼损直达路由时,由所定服务等级,直接查爱尔兰表计算。
两局间采用高效与迂回路由时,其高效中继线数与迂回路由中继线数的计算,采用CCITT编制的《市内电话网规划手册》中的方法。
四、中继路由的选择,应先选直达路由,后选迂回路由。如遇低呼损电路群,则不再允许话务溢出。
五、规划中长市中继路由可采用直达中继方式,也可以采用经汇接局汇接方式。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应根据电路状况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六、根据电话网原有传输网路由、传输手段及管道的使用情况,确定规划期内传输网路由、手段、制式、容量、数量以及各交换局出局主干电缆和配线电缆容量、数量,进而决定管道的容量、管道路由。
七、电话网中各交换局出局主干电缆要考虑提高芯线利用率。
八、用户配线网的配线方式为交接配线、直接配线、复接配线等方式。为了提高配线网的灵活性和通融性,应推广交接配线方式。每600户左右服务范围设置一交接箱较为适宜。
第十五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建设项目安排
主要对近期内机、线、土建方面工程项目作出具体安排,以及中、远期工程项目的设想。
第十六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涉及的其他问题
一、电话网编号方案应满足远期的需要,应尽量作到长期稳定减少升位的次数。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内应采用分区编号,且原则上应为等位编号。在模拟网向数字网过渡期间允许不等位编号,但全网的号长差不得超过一位。用户交换机的中继线引示号码,其位数应与所在局的普通用户号长相等。各种特种业务号码的采用,应符合邮电部统一规定的要求。
三、远端用户模块应采用其所在编号区的号码。
四、电话网程控局间的信号方式,应积极采用我国NO.7信号方式。
五、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的计费应为复式计费方式,由发端局负责计费。公用电话宜采用投币式话机或预付卡式话机。对有特殊需要的用户可采用高频计次表。用户使用新业务的收费,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省会城市本地(市内)电话网实现全数字化后,可采用主从同步方式。
我国同步网的结构暂定为四级。本地(市内)电话网的交换中心一般处于二级、三级。其对钟的稳定度和准确度应符合有关规定。电话网中的汇接局、端局均应设置同步设备。
七、随着本地(市内)电话网逐步扩大,与之配套的网管中心、维护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等支撑系统应同步建设,并应符合邮电部发布的相关技术体制和规定的要求。
八、电信企业人员规划只考虑必须的生产人员编制,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内部调剂解决。
第十七条 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经济评价
一、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结合通信建设的特点,进行规划的经济评价。
二、本地(市内)电话网规划的经济评价以近期为主,(中远期可不作经济评价)将近期一个五年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群视为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即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来进行评价。
三、目前本地(市内)电话网的经济评价只需考虑进行财务评价,因国民经济评价尚不具备条件,暂不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十八条 实现规划的措施与建议
主要描述实现规划相应的政策、手段、措施、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