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1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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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1期公报)


2001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武大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韩民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关登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胡正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曲阜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袁国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于武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樊桂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邹明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沙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丛军(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沙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王桂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邹明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宋明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欧洲共同体使团团长职务。
任命关呈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欧洲共同体使团团长。
八、免去杨智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马书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杨友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智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章颂先(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亚男(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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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8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79号),嘉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市物价局、市信息产业局牌子,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并主管区域合作交流、物价管理、推进信息化及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除企业上市、事业单位改制国有资产处置职责交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外,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其他职责全部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电力发展和改革工作;
2.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3.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4.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5.研究制订全市加强对口支援和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有关政策与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
6.负责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
(三)划出的职责。
根据嘉委办〔2003〕57号文件精神,原市计委承担的接轨上海(浦东)的有关协调服务工作,统一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组织编制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提出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水资源供求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与管理。
(三)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监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编制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编制财政收支计划。
(四)根据国家、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嘉兴实际,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内、国外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申报及政策协调工作。
(六)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综合管理;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安排和上报重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八)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粮食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研究提出内外贸、现代物流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安排农村、农业限额以内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参与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并协调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电力发展改革和稀土开发应用;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组织编制全市产业导向目录和发展规划,制定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负责协调全市循环经济建设的规划研究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第三产业的综合管理,拟订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并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协调全市国内合作与交流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合作交流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实施推进我市对口支援、山海协作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国内合作交流的政策措施;负责对区域经济合作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交流;负责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本市与市外政府间的合作交流事项,负责友好城市政府间日常联络服务工作;负责市外企业驻嘉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和我市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物价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研究提出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管理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处理价格争议;指导全市性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2.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的定期验审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
3.管理、监督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和引导经营者定价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4.组织全市性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对市级机关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指导社会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5.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指导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和风险基金制度;负责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建立健全全市价格监测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6.负责对全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证、咨询、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务工作。
(十六)主管全市信息化推进和信息产业发展工作。
1.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总体规划及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起草有关信息产业(行业)管理办法。
2.审核协调本市信息基础网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协调信息与网络安全工作。
3.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扶植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通信业的技术创新工作,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负责行业统计;贯彻国家、省有关信息产业行业技术标准,负责电子信息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
4.指导协调全市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和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依法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组织软件业企业和系统集成商等信息服务业的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并实施监管。
5.负责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或行政许可)工作。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嘉兴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研究和改进口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口岸开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协商口岸外贸运输和国际旅客运送工作;协调境外交通工具在本市口岸临时出入境(过境)查验监管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和考评;负责文秘、督查、信息、财审、保密、档案、信访、宣传、保卫、电子政务、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委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对我市的影响;负责重要政策、文件和报告的起草;负责对外信息发布;跟踪分析经济运行、体制改革中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对有关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估;组织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政策研究;组织委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参与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组织全委系统的调查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统一归口全委法规工作,并对全市本系统法规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法制监督、起诉应诉和普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市“信用嘉兴”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环境资源与地区发展处)
研究制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审核衔接、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和县(市、区)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研究统筹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规划;负责生态市建设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计划;参与编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提出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计划;提出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参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测,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价格等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保险、价格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我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建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编制上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工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基础产业发展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市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编制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规划;负责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能源、交通设施项目的审批和核准;负责限额内及市级单位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会同市有关部门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安排市级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城建、政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安排和申报工作;研究起草有关投资宏观调控政策;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民间投资登记备案和核准制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工作;负责工程咨询的监督和管理;研究提出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上报、审批电厂、电网建设和重大交通建设项目;负责热电规划及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负责石油天然气项目和成品油储运设施的规划、布局及项目管理;组织指导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衔接平衡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监测、分析基础产业和发展状况、市场需求和项目布局;负责污水处理工程、电源(热电厂、核电站、输变电)建设工程、港口码头、轨道交通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前期规划、项目论证和有关协调、服务等工作。承担市天然气利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基本建设综合办公室(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提出有关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市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负责市重点工程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全市招投标综合性政策。对国家、省和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负责监督被稽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承担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外资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和监督外资的使用;负责安排和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市外商投资导向;负责安排和上报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根据分工承担使用国外资金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利用外资新方式的试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对外商转让的管理;负责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组织国际经济交流活动。
(八)农村经济发展处(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口行业、部门和小城镇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府投资计划,审核审批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围垦、渔业、气象等产业、行业限额以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安排和申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项目;负责安排和申报农林水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计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工业各行业的产业发展战略,提出各相关产业总量平衡与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行业规划和政策,拟定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负责全市稀土开发应用工作;负责规划重大工业项目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行政许可)、申报工作。
(九)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申报向国家、省争取的社会发展项目;负责审批限额以下社会发展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项目;负责评价全市和县(市)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提出市级预算内社会发展投资项目建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筹措社会事业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指导方针政策和学校新建、扩建、布局调整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经贸流通处
负责对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组织、规划、协调、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编制全市第三产业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研究提出内外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市粮食等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和储备,指导、监督其收储、轮换和投放,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储备设施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我市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负责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和项目的审批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内外贸及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指导性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承担市第三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城乡体改处
负责统筹城乡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措施;组织、协调、指导县级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协调中心镇的改革工作;研究城市化及土地使用制度等改革;研究全市经济体制的发展态势;负责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研究企业与市场相衔接的政策、措施,提出培育、发展各类市场和中介组织的相关对策;负责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体制政策问题的研究,提出加入WTO后在接轨国际经济中的有关体制、运作机制、制度建设和加强外经、外资、外贸工作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经济开发、开放区体制的改革。
(十二)社会体改处
负责研究宏观经济调节中体制改革问题,提出财政、税收、物价改革、金融市场培育发展、投融资体制、收入分配、就业政策、劳动保障等体制改革对策建议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制订计划、投资、流通、电力、交通等体制改革方案;负责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中体制改革问题的研究,提出科教文卫领域改革和加快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事业发展微观机制完善的对策建议及相应的配套措施;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公益性事业机构体制创新、社会事业社会办途径及制度,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服务等规范发展等问题;组织、协调、指导城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研究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三)经济技术协作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内合作交流计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区域间和区域内的合作与交流;研究制订长三角合作,参与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实施“山海协作工程”等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负责对区域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对四川、重庆、西藏和新疆等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做好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友好城市间的日常联络;提出市代表团到友好城市、对口地区和国内合作交流地区学习考察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口地区、友好城市以及经济技术合作代表团的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外地在嘉兴设立办事机构的登记备案和我市到外地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口岸办公室
贯彻国家、省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地方性实施办法;研究改进口岸管理体制,负责编制全市一、二类开放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口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口岸综合管理,指导口岸建设;组织开展口岸共建活动,推进口岸精神文明建设。
(十五)价格管理处(价格调控监测处)
负责对全市工、农商品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的管理,国家和省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全市的实施;负责全市价格政策协调工作,组织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组织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对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负责房地产价格政策研究,审批有关房地产配套建设收费和房屋拆迁重置及相关价格,审定经济适用房价格;负责制订全市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监审,调查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定期公布有关价格信息;负责受理价格行政复议和申诉;负责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涉案价格认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对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的监督指导;负责对物价管理、物价检查、价格认证、价格监测等工作的行政管理;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监审制度,指导和开展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指导全市性有关商品生产流通行业和经营性服务行业组织的价格协调工作。
(十六)收费管理处
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和公益性服务收费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指导和开展有关收费的成本、费用调查;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和减轻企业及农民负担工作,协调全市收费争议。
(十七)信息化推进处
负责编制全市信息化规划,制定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应用的规划、计划;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测工作;组织落实省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计划并协调本市项目的实施;审核全市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规划、组织和协调审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和基础网络建设项目;推进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并实施监管;协调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互联网应用管理工作,负责基础电信运营业和增值服务业的协调工作,参与协调信息与网络安全工作;指导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组织推广IC卡应用;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息产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高技术产业、信息产业发展方向,提出发展战略和政策,衔接平衡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对行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上报并组织实施;指导产业投资导向,负责信息产业基本建设、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管理工作,指导省级信息产业园建设,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技术引进、消化和吸收,指导行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和信息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负责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和行业管理,以及相关企业、产业的资质认证和经营许可证审核、管理;贯彻国家、省产业技术标准;负责行业的产品监管;负责政府扶持高技术项目的调研、立项审批等管理工作;负责完成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企业信息化工程》建设目标任务,推进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从原市体改办划入6名,为46名(含纪检、监察、后勤服务、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人员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市政府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口岸办公室和市信息产业局承担。
2.原划入的市电子信息行业管理办公室8名事业编制保留不变。


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133号


  《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金彪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全面实行火葬,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葬法,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环境建设考核范围,强化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环保、城管与行政执法、林业、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职殡葬管理队伍,设立社区殡葬信息员,做好本辖区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革除殡葬陋习。

第二章 殡葬设施建设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并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县(市)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三个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可以葬入公墓和骨灰存放处,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镇(乡)、街道、社区组织建设,为本镇(乡)、街道、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居民安葬骨灰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由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林地、环保等相关手续。

  经营性公墓建设应当纳入省民政厅专项规划。

  公墓经营单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骨灰存放处。

  第九条 公墓要按照《温州市公墓建设标准》的规定建造。公益性公墓双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经营性公墓双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公墓的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公墓建设应体现绿色生态,控制墓区土地硬化率,公益性公墓独立墓地单位建造率一般应控制在每亩150对(双穴)以内。

  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

  公墓应当按安葬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墙(廊、塔)、树葬区、花葬区等生态环保、低价位安葬设施。

  公墓禁止建造遗体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禁止接收骨灰装棺再葬。

  公墓停车场、景观、休息亭、道路等配套设施属于公墓审批面积,应当列入公墓规划图纸;公墓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规划图纸建设,禁止随意变动墓区规划。

  第十条 公墓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实现墓区规范化、园林化、个性化、艺术化。

  公墓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丧户提供优质的丧葬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需求。

  第十一条 公墓收费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墓单位应当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禁止出租、炒卖墓地、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第十二条 公墓单位应当维护墓区秩序,保持墓区宁静、清洁,负责维修墓穴和墓区其他设施。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公墓单位应当允许,并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预留维护经费不足的,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予以补足。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墓维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遗体火化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遗体火化,禁止土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殡仪馆必须凭死亡证明和骨灰安放证明接收和火化遗体。

  死亡证明是指由公安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含)的医疗机构中死亡的,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二)在前项所列医疗机构之外正常死亡的,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三)非正常死亡(指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以及犯罪行为等造成的死亡)和无名、无主遗体,由死亡地或遗体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骨灰安放证明是指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海葬等不保留骨灰证明;树葬、花葬、塔葬等节地葬法证明;公墓单位出具的公墓使用证明、骨灰寄存证明或当地镇(乡)、街道出具的骨灰处置证明。

  第十五条 遗体应当及时运至死亡所在地殡仪馆。

  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或丧户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遗体。

  其他正常死亡的,丧户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和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丧户及时与殡仪馆联系接运遗体和办理其他有关殡葬事宜。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并告知丧户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手续后火化。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并通知遗体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火化手续。

  第十六条 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应当办理手续,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保存费由申请人交纳。

  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当立即火化;因严重传染病致死的遗体,应当立即消毒,并在送到火化殡仪馆后立即火化。

  第十七条 本市人员在外地死亡或者外地人员在本市死亡的,应当在死亡所在地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丧户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有关单位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按有关规定向丧主发放丧葬费。

  第十九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遗体接运、保存、火化等各项规章制度,为丧户提供规范、优质、文明的殡仪服务。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公开,并不得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

  遗体的接运、火化等,由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殡仪服务单位负责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殡仪服务业务。

第四章 骨灰安置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墓以外的任何地方新建、扩建坟墓。

  第二十一条 提倡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法。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可以在骨灰堂、骨灰墙(塔、廊)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葬法的,政府予以奖励,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在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登记,由安葬公墓单位出具证明,经检验符合条件后,三个区的丧主凭证明,由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经费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二)实行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在县(市、区)殡葬管理部门登记,由殡葬部门工作人员协同实行,并开具证明,三个区的丧主凭证明,由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经费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下列殡仪活动:

  (一)占用城市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置灵堂、灵棚等;

  (二)在城市居民区内和繁华商业街区两侧摆放花圈、花篮,举行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活等;

  (三)在城市广场、道路、学校等公共场所进行围丧、游街、吹打、燃放鞭炮等;

  (四)在未经民族宗教管理部门批准的场所内举行宗教丧葬仪式;

  第二十三条 完善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殡仪服务单位设施建设,全面推行丧事集中在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殡仪服务场所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发放其从业资格证。

  禁止生产、销售冥币、纸钱、纸扎等丧葬用品,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等殡仪公共服务单位采购丧葬用品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投标,切实为丧户提供价廉质优的丧葬用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发展改革部门:将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殡葬项目的实施、项目资金的安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民族宗教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殡葬改革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为殡葬改革工作保驾护航,及时严肃处理干扰、破坏殡葬改革、恶意阻挠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

  民政部门:主要承担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市场监管。殡葬执法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认真开展殡葬执法。殡葬服务单位要提升殡葬服务能力水平,提供优质服务。

  财政部门:将殡葬改革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丧葬费和抚恤费的发放。

  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占用土地、非法买卖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乱建坟墓行为,保障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规划部门: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公墓建设标准等规划的编制、指导和审查工作。

  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如遇人员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按规定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环保部门:对殡葬设施、公墓要依法进行环境评估。

  城管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对乱搭乱建灵棚、燃放鞭炮、停尸办丧事、占道路祭、沿街抛撒纸钱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制造噪声的行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林业部门:查处占用林地乱建坟墓、毁林造墓行为,指导和督促既有坟墓的绿化工作,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公墓规划的审核。

  工商部门:查处违规经营殡葬服务行为;开展丧葬用品市场整顿,取缔生产、销售违规丧葬用品行为。

  物价部门:审查殡葬服务收费,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情况,查处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丧葬事宜以及已建坟墓的有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