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禁止从荷兰王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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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2 07: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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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禁止从荷兰王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号
ORDE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3
现发布《关于解除禁止从荷兰王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解除禁止从荷兰王国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STIPULATIONS ON REMOVING THE SUSPENDING TO IMPORT
PIG AND ITS PRODUCTS FROM NETHERLANDS
鉴于荷兰王国于1998年3月6日扑灭了在布拉班省发生的猪瘟后,至今再未发生新的猪瘟病例,并已通过国际兽医组织认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我部确认恢复荷兰王国为无猪瘟地区。自即日起解除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8号《关于禁止从荷兰进口猪及其有关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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