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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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5月2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塞舌尔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三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给予塞舌尔政府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六百万元。

  第二条 中国政府同意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帮助塞舌尔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设一所可容纳六百名学生的高级中学;
  二、派遣专家赴塞舌尔,对种植蔬菜进行技术指导;
  三、培训厨师(由塞方派二、三人来华实习中餐烹调技术)。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中、塞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本协定签订后,双方如商定其它项目,以换文确认。该换文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由中国进行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所需费用,在本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中国政府在上述贷款项下提供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一般商品,以其货款支付,其余部分由塞舌尔政府自理。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四条 上述贷款将由塞舌尔政府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塞舌尔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五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塞舌尔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塞舌尔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塞舌尔总统办公室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先 念            弗朗斯·阿尔贝·勒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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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解读
马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6年7月24日,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市场准入、开发经营,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等3大领域,进行了明确规范。《意见》发布后,立刻在业内掀起阵阵波澜。本文将简要介绍《意见》的主要内容及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从事有关行业的企业和人士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 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一) 《意见》规定
《意见》规定,除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二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学习不足一年时间的,其住房需求可通过租赁方式加以解决。考虑到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与内地联系密切,其中很多人虽然没有在内地学习、工作,但在内地长期生活,允许其在境内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是有必要的,因此《意见》规定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自用、自住原则按以下政策把握:凡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商品房,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只能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城市购买用于办公所需的商品房。”(见《六部门有关负责人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
《意见》还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房产必须实行实名制。
(二)潜在问题
1、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购房面积如何把握?
《意见》规定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那么,一定面积究竟是多大?是否同境外个人一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意见》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但北京市建委房屋市场交易管理处在2006年7月20日率先发文(《关于境外机构、个人购买商品房签约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自7月21日起执行),明确称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只能在北京购买一套自住房。紧急通知中还说,从2006年7月21日起,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开发企业不得与其进行网上签约,未按规定执行产生的合同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违规进行网上签约的房屋交易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售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
考虑到《意见》的落实还取决于地方出台相关细则,不同地区对“一定面积”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规定。但根据《意见》的精神,从套数上而非单纯的面积上进行设限是比较科学也比较务实的做法。
2、实名制能否有效落实?
《意见》采用购房实名制的初衷是为了更准确地掌握房地产信息,防止某些境外机构和个人违规购买炒作房地产,但此项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有难度。如一个人用朋友或亲戚的名字购买看中的一处物业,对是否实名有鉴别困难。对于港澳台居民夫妻可否分别用实名制购房?如果不可以,如何控制?实名制的有效落实需要全国信用及购房信息联网才可以实现,非一地可以控制。
二、 外商投资房地产4道关
1、注册资本限制: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并购企业限制: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3、贷款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点评:《意见》制定者希望通过大幅提高外资进入中国楼市的门槛,将部分中小游资挡在门外。
4、合同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点评:该规定旨在抑制变相贷款融资,防止境内外联手的短线炒作行为的发生,避免外资的短期投机获利行为对我国楼市造成扰乱后果。比如外资以合作入股的方式加入境内房地产企业,但在签定合同时约定一个固定回报率。这就是变相的贷款利息。外资其实对项目操作没有任何介入。
三、 结汇管理暗中较劲
虽然《意见》仅称,外汇管理部门需要严格审核相关资金汇入和结汇,并采取先税后汇的做法。但由于以结汇影响交易流程是最重要的控制手段之一,对外资来说,最主要的制约是因交易手续繁杂而导致投资周期拉长,因而实践操作中结汇方面的阻碍和拖延值得外资注意。
《答记者问》对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的具体办理程序做了说明,即“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外汇入购房款或从其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不能将外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因故不能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经原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境外机构和个人转让所购境内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币资金,须依法办理纳税等手续并经商品房所在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购汇汇出。”从程序上也可看出结汇管理的严格性。
《意见》的实际效果目前还不明朗,其落实尚待地方细则的出台,但确实已对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市场观望情绪浓厚。我们将继续关注《意见》及相关规定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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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patrick_maning@yahoo.com.cn

国防科工委关于船舶工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船舶工业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根据船舶行业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区船舶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对《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按此实施(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制度》的修订内容

  1、《船舶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科船年01表和科船定01表)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厂修艘数4个统计指标。

  2、船舶工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由原来的规模以上船舶工业企业扩大到全部船舶工业企业。

  3、船舶产品细分为海船和内河船舶。

  二、请各地区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汇总单位)及时向本地区(系统)的船舶工业企业布置并负责组织好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全国船舶工业统计调查按照“条块结合,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各船舶工业企业按要求将统计报表报送所属二级汇总单位,中央企业在向集团(公司)报送的同时抄报属地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各二级汇总单位负责收集、审核本地区(系统)企业的报表数据并与汇总数据(抄报的数据不进行汇总)一并报送国防科工委信息中心,同时抄送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四、填报统计报表要严格执行《报表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年报要求各企业于2006年2月28日前将企业报表报送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于2006年3月20日前将企业报表和汇总表报出;季报要求各企业于季后10日内将企业报表报送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于季后15日内将企业报表和汇总表报出。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报表制度》,组织实施本地区(系统)的船舶工业统计调查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按时完成年报和定期报表的报送工作。

  附件:《船舶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