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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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61号

关于做好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4月15日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切实做好国家局2004年政府采购工作,现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29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树立依法采购的观念,自觉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尽快适应新的采购方式。

  二、2004年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范围将扩大到所有二级预算单位。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详见附件),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三、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要遵循“先有预算再采购”的原则,严格按照2004年部门预算批复中政府采购表所列采购项目实施采购,未列入2004年部门预算采购表的采购项目不得随意自行组织采购。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

  二○○四年六月四日

  


附件: 


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建筑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电梯、起重机、锅炉、办公家具、汽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传真机(国务院系统)、扫描仪(国务院系统)、摄影摄像器材(国务院系统)、复印纸(国务院系统)、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国务院系统)。

  2.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在京单位)。

  3.服务类。汽车维修(在京单位)、汽车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汽车加油(国务院系统)、工程监理(国务院系统)。 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1.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蓄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装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港务监督巡逻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2.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3.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工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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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 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 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皖办发〔2005〕9号     2005年5月18日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在全省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重要意义,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和机关干部提高认识,增强自觉性。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并执行禁酒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注意发挥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各地、各单位要把规定执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管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
           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

第一条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政法机关继续适用《关于在全省政法机关实行“五条禁令”的通知》(皖政法〔2003〕11号)。

第三条 除接待外宾、海外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外国驻华机构人员、我国驻外机构人员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给予党纪处分,或予以相应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五条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
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此复


199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