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签署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双边协议的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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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签署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双边协议的新闻公报

中国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签署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双边协议的新闻公报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双边协议的新闻公报(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至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率领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和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斯珀林率领的美国政府代表团在北京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举行了谈判。十一月十五日,双方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

  中美两国代表团表示,中美两国政府和领导人,江泽民主席和克林顿总统,都高度重视这一谈判。他们认为,这一谈判不仅具有商业上的重要性,而且对全球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有着深远的战略意义。双方认为,这一协议对中美两国都有利。

  中美两国签署上述协议有助于加快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和中美两国经贸合作关系的发展。双方期待着今后在世贸组织中密切合作,以确保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和世界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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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服从和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履行纳税义务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 凡从事长期流动经营或季节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卡。
税务登记证(卡),只准领用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转借、转让、涂改、买卖、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证(卡)实行定期验证、换证制度。具体验证、换证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所属跨地、市、县、区、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第五条 办理纳税鉴定后,其纳税人的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等纳税鉴定项目以及代征人的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的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
第六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内容、时间和缴纳税款期限,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纳税人、代征人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七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仍应如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帐簿,做到如实记载、凭证齐全、按期结帐,安整地保存帐册、凭证和有关纳税资料。保存期限,应按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个体纳税人确无建帐能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建帐,但必须按照税
务机关的规定,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第九条 个体工商业户的财务会计管理,暂按税务机关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 纳税单位必须有办税人员,其基本职责是:办理纳税申报和有关纳税事项;反映纳税情况和意见;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和征收管理的规定。办税人员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承印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邮政、电讯、金融等单位的业务活动涉及到纳税人偷、漏税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业务往来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资料。税务人员进行核查时,应出示税务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出租、出借、转让在银、信用社开立的帐户。因借用帐户造成纳税人偷漏税时,要限期由出借帐户的单位负责追缴或代为补缴税款。
第十四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经地、市税务局批准,可参加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交通要道等处设置的联合检查站(组)。在未设联合检查站(组)的地方,如确有必要,经省税务局批准,可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执行税收稽查任务。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偷税处理:
(一)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
(二)瞒报应税项目和收入。
(三)为了逃避纳税,隐匿生产、经营情况,转移收入和利润。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抗税处理:
(一)拒不执行税收法规,拒不缴纳税款。
(二)拒绝提供纳税资料,抗拒税收检查。
(三)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通知。
(四)拒不缴纳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规课处的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数额大或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由县级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纳税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四、五、七、八、十一条规定之一者,税务机关应区别情况,对纳税人予以批评教育或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本实施办法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以前我省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者,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1986年10月3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上网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上网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证券公司、发行公司:
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时有效地披露招股说明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监会1月20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有关事宜的通知》,现将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具体实施事宜通知如下:
一、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公司(下称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下称相关文件)在本所网
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披露。
二、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十点以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三、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不表明其已经本所事先审核,本所不对其内容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主承销商须指定熟悉业务和电脑操作的专人负责办理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网上披露工作。
五、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本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前,须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
(2)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的书面材料;
(3)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4)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关于保证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且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版本一致,并承担全部责任的确认函。
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指定的专人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概要前一个工作日下午五时前向本所提交上述全部文件。
七、各证券营业部须参照年报、中报查阅的做法,为投资者提供查阅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设备。
八、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招股说明书正文及相关文件的,不得在报刊刊登招股说明书。
九、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招股说明书正文等,暂不缴纳费用。
十、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上网披露招股说明书电子文件有关要求
一、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须为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电子文件内容须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且与证监会核准的版本一致。
二、招股说明书文档编辑格式如下:
1、Word中文文档以中文简体字体存储;
2、页面的纸张大小设为“A4”,方向设为“纵向”;
3、报告正文字体设为“宋体”,字号设为“小四号”;表格亦为word文档,内容字体不小于“小五号”字体;
4、应披露的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须与招股说明书正文分成两个独立的电子文件存储;
5、正文行间距设为单倍行距。
三、将Word文件转换成PDF文件。PDF文件中不能放置图像文件,文件大小原则上不能超过1兆字节。
四、Word文件和据此转换成的PDF文件一并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前交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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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7日